但是,從1980年代至今,中共反腐敗雖然不斷取得“階段性成果”,但腐敗本身似乎也在與時俱進,表現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趨勢。腐敗彌漫迄今為止不但未能得到根本性抑制,反之權力腐敗的形式、方式還愈變愈奇。據最近媒體披露,廣東省東莞市一鎮長5年內往返港澳257次,賭博輸掉人民幣9000萬元,全部是挪用公款償付。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副局長、打黑除惡領導小組組長王石賓成為永州黑勢力團伙的保護傘和后臺老板,利用賭博和高利貸陷阱將多名私企老板拖向深淵;王石賓本人直接放貸數額高達4500萬元,在他的領導下,“黑、白道在永州高度統一”。
剖析眾多腐敗案例,不難發現腐敗在中國能夠繁榮昌盛、一些腐敗現象能夠長盛不衰、腐敗能夠成為腐敗官員們的行為抉擇,是因為它具有收益大、操作易、風險小的特征。收益大是因為政治權力可以支配、影響的社會資源巨大;操作易是因為權力缺少制衡,對權力的運用基本上可由一個人(往往是單位“一把手”)說了算;風險小是因為權力的監督機制脆弱,很多時候是形存實亡。這些特征都是由高度一元化、自上而下的權力建構衍生出來的。在這種結構中,一切權力都統一于一個中心,它擁有巨大的資源支配權,而且沒有其它力量能夠對其制衡。再加上各系統內部的一把手負責制,一把手一旦腐敗,操作簡單;其他人要收買權力也容易,成本很低,只需“搞掂”一個人即可。坊間不斷以不同版本流傳著:某些貪官每被查處一次,門路就多了幾條,神通又廣大幾分,直至法力無邊。
賭掉9千萬公款的東莞塘廈鎮鎮長李為民之所以能夠連續挪用公款,是因為他兼任鎮經濟發展總公司總經理,公司的一切事務可由他一言而決,公司內部無人能對他構成制衡;之所以長達5年未被察覺,是因為作為鎮長,對公司負有監督之責的鎮財務、審計人員都必須服從他的領導。李為民此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集政企權力于一身使他擁有了更多方便,這種政企合一在名義上早已禁絕,但在基層一些地方因為歷史沿革和利益關系卻被保存下來。但是,即使政企分開,也不過稍為增加腐敗的難度、成本而已。只要上述兩個職務的人聯手,就可以象李為民那樣為所欲為,將公款帳戶變成私人錢袋。
由于一把手負責制,王石賓能夠長期充當黑勢力老大、動用專政力量為黑社會保駕護航、坐地分贓,可能不僅僅是因為他本人的公安局副局長、打黑除惡領導小組組長身份,應該與身為一把手的永州市公安局局長難脫干系,至少他們之間可能存在某種勢力范圍劃分或分贓協議。不僅如此,媒體已經披露,“永州市委個別主要領導”涉案證據確鑿。令人憂心的是,全國各地大大小小的官員都面臨著與李為民、王石賓差不多的制約環境與利益格局,面對收益大、操作易、風險小的誘惑,僅靠先進性教育、社會主義榮辱觀能夠遏制他們設租尋租的沖動嗎?
道德教化只能作為輔助手段,要根治腐敗,還是必須從體制入手。如果監督機制沒有獨立性,監督手段沒有制度化,或者說雖有一定的權力和制度規定,但這種權力和制度規定仍然要服從某種一元化的領導,監督就會形同虛設。要建立有效的權力監督機制,必須對癥下藥。曾經被媒體廣泛關注的中央對省紀檢部門的“垂直管理”,仍然只是在自上而下的一元化體制內下功夫;即使付諸實施,很可能效果有限,只能稍稍增加腐敗的成本而已——例如由原來的打點一人改為需打點兩人。
真正有效的監督機制必須是無法收買的,只有自下向上的監督才能做到這一點。早在半個多世紀前,毛澤東就談到,如果人民不能起來監督政府,任何政權都會陷入“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興衰周期陷阱。最近中共總書記胡錦濤強調,“要不斷完善和擴大黨內民主,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這既符合全國人民的期望,更符合時代發展的客觀要求。
民主制并非萬能,也非沒有局限性。在社會力量沒有形成幾大勢力相互制衡的均衡格局以前,民主程序確實也有可能被扭曲,或淪為少數政客的游戲,或成為權錢交易的紐帶,甚至導致獨裁者上臺。
但是,在上述力量均衡格局形成以前,迄今為止已知的其它幾種社會治理方式包括政府內部的分權或法治或德政同樣無濟于事。制度和法律都不能自我運行,必須依賴于具體執行人。在缺乏來自外部的、自下而上制約的情況下,分權必然淪為分贓。舉例說,所謂司法獨立不過使腐敗分子需要收買的對象由原來一個市委記書增加到市委書記加法院院長兩人而已——腐敗利潤雖被攤薄,但成本并非不可承受。只有自下而上的程序才難以被收買,因為收買者難以從中獲益。
既然在中國現有的力量對比格局下不存在理想的社會治理模式,那么當務之急應該是促成力量對比的變化。很顯然,在這方面開放政治參與的民主化比強調規范的法治化、彰揚自律的德政更具有效力。不僅如此,民主制在避免重大失誤損失、容忍社會的自發進步、并且積累進步成果方面也有優勢。自由派稱民主制為“最不壞”的制度,雖屬片面,也有一定道理:在非民主制下,民眾如果不滿意統治者、要求更換,只能期待陳勝吳廣;而在民主制下,通過選票就可解決問題。這不僅體現了糾錯成本大小的差別,更關系到能否及時糾錯、能否避免更大損失。執政者懼怕被選下臺,就必須迎合民意,如此社會就可容忍和積累進步;反之在非民主制下統治者雖也懼怕民意,但其政權更替的臨界點很高、專政手段又多,因此更容易將其它目標、包括統治集團的私利大大置于民意要求之前。
中國民主化道路的主要缺陷是政治轉型可能引發整體性的社會危機,集中釋放長期被壓抑的負面能量可能釀成社會動蕩,至低程度也將使經濟增長的局面難以維持。這是反對“民主即行”唯一站得住腳的理由。所以,民主在中國只能漸進,可以選擇從“黨內民主”入手。
無庸諱言,自下而上的民主與自上而下的一元化權力結構之間存在一定張力,這是民主建設在中國舉步維艱的重要原因。黨內民主也可能造成動蕩,所以它本身也只宜漸進。可以從擴大普通黨員了解決策過程、參與決策、監督權力的權利做起,最終實現黨內有派,公開博弈、制衡。由于執政黨已非封閉的某階級“先鋒隊”,黨內幾大勢力的相互制衡有可能擴展成為社會上幾大勢力的相互制衡,各自代表不同的階層或利益集團。
沒有抽象完美的制度形式,任何制度的有效性都取決于一定前提。民主制如此,法治、德治、分權同樣如此。哪一種路徑更有利于前提的實現,就應該成為優先選擇。自上而下的一元化體制具有集中全社會資源作用于一個方向的優點,它在建國初期和改革開放初期都曾起到過關鍵作用。實踐證明,這種體制較適合于外部環境惡劣、內部經濟基礎薄弱、政治清廉的特殊時期,這就是“其興也勃”的原因;但在外部環境已經緩和、內部經濟已有一定積累、權力腐敗已成為政權毒瘤的情況下,這種體制的原有優勢很易被不斷擴大的弱點所抵消、所掩蓋。當利弊條件發生根本性轉換時,改革時機也就成熟了。
世易時移,變法宜矣。在新的環境下,面對新問題,不但中國的經濟結構有必要轉型,政治結構同樣需要轉型。以發展黨內民主來改造權力的一元化體制,此正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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