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志軍被執行死刑,正義終于得到了伸張。這個案子本來案情十分清晰:張志軍先是伙同女兒張瑜霸占了女婿鄒朔一家出錢買的房子,把鄒朔趕了出去,然后要求女兒離婚。2018年,張瑜將鄒朔父母買給兒子的車賣了,隨后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要求鄒朔凈身出戶。幾個月后鄒朔見張瑜去意已決,也向當地法院起訴了離婚,希望分割兩人共同存款14萬元以及房子和車子,并要求張瑜的弟弟張占武返還之前所借的5萬塊錢。但法院以兩人感情沒有完全破裂為由判決不予離婚。
與此同時,張志軍買了一把剔骨尖刀藏在衣柜里。2019年1月10日,鄒家三人前往被張家霸占的房子看望孩子,其間張志軍用剔骨刀捅刺鄒家三口,33歲的鄒朔身中4刀,57歲的其母楊會芬身中3刀、58歲的其父鄒成海身中1刀,刀刀致命。張志軍故意殺害三人,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理應償命。
然而本案的司法進程卻一波三折。
2019年12月20日,成都中院一審判處張志軍死刑。張志軍不服上訴。2020年10月28日,四川高院二審改判了張志軍死緩。在受害者家屬的強烈抗議下,四川高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并于2021年12月31日再審改判張志軍死刑,報請最高法核準。最高法認為再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應予核準死刑。最終兇手張志軍才被正法。
四川高院二審為什么會改判死緩?在宣判后數月的時間里,公眾無從得知。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本案二審判決書因“涉及國家秘密”不予公開。受害者親屬稱,二審開庭他們甚至都沒有得到法院的通知,還是看了兇手張志軍代理律師的公眾號才發現已經宣判了。
直到2021年4月6日,二審宣判后的五個多月,鄒家人歷經千辛萬苦才終于拿到了二審判決書。其內容令人錯愕震驚。判決顯示四川高院的改判依據是張志軍有“自首、自愿認罪、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然而這里所謂的“被害人親屬諒解書”實際上是鄒朔(名義上)的妻子、兇手張志軍的親女兒出具的。鄒朔父母鄒成海、楊會芬的兄弟姐妹均未諒解兇手張志軍!女兒“諒解”父親殺死自己早已不愛的丈夫一家三口,這本身就不足為憑。法官居然采信,實在匪夷所思。
判決稱“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搶奪孫女,張志軍勸阻無效情況下為維護自身及親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實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的直接責任”。這一段“搶奪孫女”內容的依據竟然完全來自當時在場的兇手張志軍和其妻子姚蘭英的一面之詞。
判決還指出,從張志軍的主觀惡性來看“尚不屬于犯罪動機極其惡劣,犯罪目的極其卑鄙,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情形”。張志軍教唆伙同女兒霸占搶奪鄒家財物,為阻止鄒家人抱看孫子故意謀害鄒家三口人,難道這還不夠卑鄙、不夠惡劣嗎?
為了理解這項判決的邏輯,我特地去查了查本案二審的主審法官,發現是四川省高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王靜宏,看到這個名字我就不奇怪了。2008年成都孫偉銘醉駕肇事案就是此人的杰作。
當時孫偉銘無證、醉酒、逆行駕車,連撞5車,導致4人死亡、1人重傷,而且還肇事后逃逸。成都中院一審認定孫偉銘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判處其死刑。孫偉銘不服上訴,四川高院受理。
二審主審法官、時任四川高院刑四庭副庭長王靜宏認為,孫偉銘犯罪的“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其犯罪時處于嚴重醉酒狀態,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案發后真誠悔罪,并通過親屬積極籌款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最終孫偉銘二審(終審)被改判無期徒刑,逃過一死。
按照王靜宏的判罰,張志軍謀財害命,捅死婆家三口,只要事后“認罪悔罪”、取得親女兒的“諒解”,就可以免于一死;孫偉銘酒后駕車逆行連撞數車、撞死4人逃逸,只要事后證明當時醉了,沒有“主觀謀殺意愿”,也可以免于一死。兩名罪犯得到了王靜宏的“寬赦”,然而被他們害死的7條人命卻永遠也不能復生了。
王靜宏會屢次撤銷死刑判決其實并不意外。除了上述兩起案件,他主審的公開渠道可查到的所有案件,包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等罪案,被告均被判死緩、無期或有期徒刑,沒有一例死刑。這和他個人的“信仰”息息相關。
王靜宏多年來一直公開鼓吹“廢除死刑”。孫偉銘案二審宣判后,王靜宏對央視記者柴靜闡明了自己對死刑的看法。他認為“殺人者死”是中國幾千年來的落后觀念,“這種嚴刑峻法并沒有遏制或者杜絕我們現在存在的殺人案件”,并稱“以命抵命的文化”與“現在法律文化的發展是不相適應的”。
王法官的說辭完全是照搬照抄自西方自由派的廢死論,我在以前的文章(https://www.guancha.cn/daiyuxiao/2019_08_09_512831_s.shtml)里對這些觀點有詳盡的批駁,這里不再贅述。一言以蔽之,這些人主張廢除死刑,實質上是把罪犯的“人權”放到了受害者的人權之前。他們對窮兇極惡之徒進行“寬恕”和“諒解”,只不過是遠離犯罪的社會上層人士的偽善罷了。
應不應該廢除死刑并不是本文的主題,關鍵在于中國現在沒有廢除死刑。最高法的指導意見明確表示“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犯罪分子依法適用死刑,是貫徹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刑事政策的重要方面”。
王靜宏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的法官、中國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的維護者,將西方某些勢力廢除死刑的主張奉為圭臬,這本身就有負國家和人民對他的托付和期望。而他為了推動“廢除死刑”的政治議題,不惜公然對抗最高法的死刑指導意見,濫用刑事自由裁量權,選擇性地采納或無視相關人證物證,盲目隨意將死刑改判死緩或無期徒刑,這是將個人司法立場凌駕于國法之上,公然破壞我國法制和公序良俗。
很多國內的法律界人士言必稱美國,我們來看看美國怎么處理這個問題的。按照美國的司法制度,死刑的判決只能由陪審團做出(vide Ring v. Arizona)。成為死刑案件的陪審員(death-qualified juror)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不原則上反對死刑;二、不認為所有謀殺者都應當被處以死刑,否則會被取消陪審員資格。這么做是為了確保陪審員一方面不會因個人情感、道德或宗教信仰對窮兇極惡、本應處以極刑的罪犯網開一面,另一方面也愿意考慮死刑以外的選項,例如終身監禁。
這套程序非常值得我們思考。按照中國的司法制度,是由法官而不是所謂的“陪審團”做出死刑判決。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確保案件審理公平公正,我認為,我們有必要考慮對死刑案的審理法官進行預先篩選,禁止支持“廢除死刑”或原則上反對判處死刑的法官參與審判工作。部分法官濫用職權,根據個人“信仰”任意妄判,造成重罪輕判,使得罪犯逃避應得的懲罰,這樣的人理應被調查、追責以及清除出法官隊伍。
韓非子云:“且夫重刑者,非為罪人也。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內之邪,此所以為治也。”如果惡沒有被懲罰,就是善受到了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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