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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勁松:說周秀云并非"討薪"致死是欺天大謊!

李勁松 · 2015-01-19 · 來源:烏有之鄉
太原警察暴行案 收藏( 評論() 字體: / /
所謂“討薪農婦身亡案”并非“討薪”引發,完全是昧著天良的欺天大謊言!

  代理律師投訴控告“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副組長康繼峰組長張健等歪曲捏造事實

  2015年1月19日 14:09

  代理律師致電“山西省紀委駐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組”投訴控告“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副組長康繼峰“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長張健等責任人“昧著天良歪曲捏造事實”誹謗因農民工討薪引發的“1213命案受害人”

  2015年1月19日9點50左右,

  李勁松律師致電“山西省紀委駐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組組長辦公室(電話:0351-3082215)”

  投訴舉報“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副組長康繼峰(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巡視員)、“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長張健(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

  李勁松律師明確指出:

  “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副組長康繼峰(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巡視員)、“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長張健(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等責任人所炮制出的《調查認定:“討薪農婦身亡案”并非“討薪”引發,工程項目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完全是“上欺中央領導下騙社會公眾”的欺天大謊言!

  是在昧著天良歪曲捏造事實嚴重誹謗“農民工討薪引發的1213命案”受害人!!

  屬于“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且“公然捏造事實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一、2014年12月12日及2014年12月13日的討薪糾紛均實際存在,《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這一工程項目絕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二、要是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2日期間真能夠執行勞社部發〔2004〕22號《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履行監察職責,

  及時查糾“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直接負責監管的十大省廳直管施工企業之一的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勞務公司將農民工工資直接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等違法行為;

  河南周口討薪女農工周秀云,

  就有可能不至“被披警察外衣喪盡天良草菅人命的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王文軍2014年12月13日壓頭、擰頸、扭脖致前頸椎骨后頸椎骨均骨折害死”!

  1、新聞辦“調查證實:2014年11月7日,山西四建集團友成建筑勞務公司由木工組負責人臨時調來王友志帶隊的13人班組突擊趕工,實際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從2014年12月12日開始,勞務公司與王友志班組開始核對工程量,13日上午進行了結算,雙方簽字認可。勞務公司再次支付王友志工資6000元,供其提前購買返程車票和生活必需品,同時承諾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資2、711萬元。勞務公司已先后兩次支付農民工工資,雖然還存有尚未支付完畢的工資,但雙方事前有支付時間約定,工程項目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欺天大謊言,

  完全是在昧著天良歪曲捏造事實嚴重誹謗“農民工討薪引發的1213命案”受害人。

  相關客觀事實真相是:

  (1)自2014年9月29日王友志等本工班組勞工被小包工頭周理品安排進B區工地開始工作并被小包工頭周理品安排住進了工地簡易宿舍之日起,至王友志木工班組2014年11月28日完成了工地B區1053平方米木工組工程量后至2014年12月13日“1213命案”發生之時止,王友志木工組與小包工頭周理品之間,雙方根本沒有支付欠薪支付時間的協議;王友志木工組與小包工頭周理品的上線中包工頭車大偉之間,雙方更是根本不可能沒有支付欠薪支付時間的協議;王友志木工組與小包工頭周理品的上線中包工頭車大偉的上線大包工頭冉定周之間,雙方不但是根本沒有支付欠薪支付時間的協議,而且是雙方之間連面都沒見過。

  (2)小包工頭周理品、中包工頭車大偉、大包工頭冉定周其實都根本不是山西四建集團友成建筑勞務公司的員工,而是山西四建集團友成建筑勞務公司相關負責人違法層層分包的利益共同體。

  (3)王友志等木工班組農民工是2014年“9月29日”被小包工頭周理品安排進入B區工地開始工作并被小包工頭周理品安排住進了工地簡易宿舍(有工地攝像頭監控錄像及9月29日周理品給王友志拍照經辦發給王友志的編號為69號的《施工現場勞務人員培訓合格上崗證》這兩如山鐵證可證)的,根本不是什么2014年“11月7日”。

  (4)王友志木工班組是2014年11月28日便完成了工地B區1303平方米木工組工程量()的,根本不是什么“實際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

  (5)王友志木工班組2014年11月28日完成了工地B區1303平方米木工組工程量后至2014年12月12日期間,王友志等是一直在持續向小包工頭周理品催要結清欠薪,但小包工頭周理品一直都是不停地以口頭承諾過兩天就結清搪塞,根本不是什么“雙方事前有支付時間約定”。

  (6)2014年12月12日,王友志班組13個農民工忍無可忍,于2014年12月12日(即1213命案的前一天)上午9點30之前,“集體走向《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工地項目部辦公室討要欠薪”;工地項目部辦公室內“討要欠薪長達數小時(從上午9點30左右進項目部辦公室內至項目部辦公室內的項目部工作人員都已經開始吃中午飯后)”但仍是“討薪無果”,才于數小時后“集體無奈離開《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工地項目部辦公室”(有工地攝像頭監控錄像這一如山鐵證及當日在辦公室內親眼目睹的項目部多位工作人員可證)。

  (7)由于2014年12月12日王友志木工組13個農民工集體赴項目部辦公室內討了大半天薪,2014年12月13日早上8、9點左右,周理品才安排兩三個手下到了工地簡易宿舍支付了6000元現金給13個農民工,當時只是王奎林手寫了一張經收6000元生活費的條,這張條上,根本沒有什么“12月12日開始,勞務公司開始與王友志班組開始核對工程量,13號上午進行了結算,雙方簽字認可,勞務公司再次以付王友志工資6000元,供其13個農民工提前購買返程車票和生活必需品,同時承諾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資2、711萬元”(15號距13號是僅僅兩天,若真是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便能領到全部剩余工資2、9萬多元,這13個農民工有可能笨到13號便急匆匆地定14號的票提前返回老家?)。

  2、此外,“山西茂翔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工地保安隊里于2014年12月13日“以王奎林沒有戴安全帽為由不準王奎林由工地保安室旁邊的小門進入”并與王奎林一個人發生肢體拉扯沖突的這個保安員,也應已如實向“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成的調查組”陳述“其親耳聽到:2014年12月13日(即因討薪糾紛引發的1213命案發生當天)下午16時許,其問王奎林‘你進去干什么’時,王奎林的確說過好幾遍‘我進去要錢’,但當時只有其和王奎林兩個人在場,王奎林的三個工友李康、孟林、徐前進都并不在場,保安室內的其他幾個保安同事及保安隊長也都并不在場,沒有其他人聽到他對王奎林的此問話和王奎林的此答話。”。

  根本不是什么“2014年12月13日16時許,周秀云的兒子王奎林與工友李康、孟林、徐前進四人外出購物返回太原市小店區“龍瑞苑”工地,想從北門進入工地,走近路到位于東門外的生活區。工地保安以王奎林等人沒有佩戴工作牌、安全帽為由拒絕其入內,雙方發生沖突”。

  附文:李勁松律師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披露“討薪事實細節”

  直揭

  《山西所公布的調查認定:“討薪農婦身亡案”并非“討薪”引發,

  工程項目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屬于

  “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且“公然捏造事實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李勁松就“山西省太原市建設領域非法施工非法發包非法轉包非法分包非法用工非法欠薪”等問題致山西省人民政府、太原市人民政府、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太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太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我現以13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之一的共和國公民身份;

  特此向貴機關提出如下申請。

  六十五、申請人特此依法申請貴機關公開:

  “山西茂翔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工地“監控攝像頭”所攝錄的,

  2014年12月12日(即1213命案的前一天)上午9點30左右,

  《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王友志、周秀云、王奎林、王廣偉、王成、李康、孟林、徐前進、徐天動、于海、于夯、鄭憲飛、孫愛華,

  “集體走向《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工地項目部辦公室討要欠薪”,

  監控錄像。

  六十六、申請人特此依法申請貴機關公開:

  “山西茂翔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工地“監控攝像頭”所攝錄的,

  2014年12月12日(即1213命案的前一天)中午,

  《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王友志、周秀云、王奎林、王廣偉、王成、李康、孟林、徐前進、徐天動、于海、于夯、鄭憲飛、孫愛華,

  在《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工地項目部辦公室內“討要欠薪長達數小時(從上午9點30左右進項目部辦公室內至項目部辦公室內的項目部工作人員都已經開始吃中午飯了)”,

  但仍是“討薪無果”,

  “集體無奈離開《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工地項目部辦公室”,

  監控錄像。

  六十七、申請人特此依法申請貴機關公開:

  “山西茂翔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工地“在項目部辦公室內辦公的項目部相關工作人員”,

  向“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成的調查組”如實陳述,

  “其親眼所見:

  2014年12月12日(即因討薪糾紛引發的1213命案發生前一天)上午9點30左右,

  王友志、周秀云、王奎林、王廣偉、王成、李康、孟林、徐前進、徐天動、于海、于夯、鄭憲飛、孫愛華等人集體走進《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工地項目部辦公室討要欠薪,

  但長達數小時(從上午9點30左右進項目部辦公室內至項目部辦公室內的項目部工作人員都已經開始吃中午飯時)仍是討薪無果,

  王友志、周秀云、王奎林、王廣偉、王成、李康、孟林、徐前進、徐天動、于海、于夯、鄭憲飛、孫愛華于項目部辦公室內的項目部工作人員都已經開始吃中午飯時,

  王友志、周秀云、王奎林、王廣偉、王成、李康、孟林、徐前進、徐天動、于海、于夯、鄭憲飛、孫愛華集體離開了《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工地項目部辦公室”,

  之《調查談話筆錄》。

  六十八、申請人特此依法申請貴機關公開:

  “山西茂翔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相關負責人向“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成的調查組”如實陳述“1、山西茂翔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勞務公司所簽《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工程總價款具體是多少元;2、截至2014年12月12日(即因農民工討薪糾紛引發的1213命案發生前一天)止,山西茂翔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共已實際支付了多少元工程款給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勞務公司”之《調查談話筆錄》。

  六十九、申請人特此依法申請貴機關公開:

  “山西茂翔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承包方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勞務公司相關負責人向“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成的調查組”如實陳述“1、山西茂翔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勞務公司所簽《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工程總價款具體是多少元;2、截至2014年12月12日(即因農民工討薪糾紛引發的1213命案發生前一天)止,山西茂翔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共已實際支付了多少元工程款給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勞務公司;3、截至2014年12月12日(即因農民工討薪糾紛引發的1213命案發生前一天)止,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勞務公司應支付多少元工資給實際施工人王友志、周秀云、王奎林、王廣偉、王成、李康、孟林、徐前進、徐天動、于海、于夯、鄭憲飛、孫愛華;4、截至2014年12月13日(即因農民工討薪糾紛引發的1213命案發生當天)止,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勞務公司總共已實際支付了多少元工資給實際施工人王友志、周秀云、王奎林、王廣偉、王成、李康、孟林、徐前進、徐天動、于海、于夯、鄭憲飛、孫愛華;5、截至2014年12月13日(即因農民工討薪糾紛引發的1213命案發生當天)晚上,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勞務公司總共尚欠實際施工人王友志、周秀云、王奎林、王廣偉、王成、李康、孟林、徐前進、徐天動、于海、于夯、鄭憲飛、孫愛華多少元工資”之《調查談話筆錄》。

  七十、申請人特此依法申請貴機關公開:

  截至2014年12月13日(即因農民工討薪糾紛引發的1213命案發生當天)止,四川人周理品(小名周理平)“在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勞務公司擔任什么職務、具體負責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勞務公司的什么工作”。

  七十一、申請人特此依法申請貴機關公開:

  截至2014年12月13日(即因農民工討薪糾紛引發的1213命案發生當天)止,

  四川人車大偉“在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勞務公司擔任什么職務、具體負責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勞務公司的什么工作”。

  七十三、申請人特此依法申請貴機關公開:

  截至2014年12月13日(即因農民工討薪糾紛引發的1213命案發生當天)止,

  四川人冉定周“在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勞務公司擔任什么職務、具體負責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勞務公司的什么工作”。

  七十四、申請人特此依法申請貴機關公開:

  “山西茂翔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工地保安隊里于2014年12月13日“以王奎林沒有戴安全帽為由不準王奎林由工地保安室旁邊的小門進入”并與王奎林一個人發生肢體拉扯沖突的這個保安員,

  向“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成的調查組”如實陳述,

  “其親耳聽到:

  2014年12月13日(即因討薪糾紛引發的1213命案發生當天)下午16時許,

  其問王奎林‘你進去干什么’時,

  王奎林的確說過好幾遍‘我進去要錢’,

  但當時只有其和王奎林兩個人在場,

  王奎林的三個工友李康、孟林、徐前進都并不在場,

  保安室內的其他幾個保安同事及保安隊長也都并不在場,

  沒有其他人聽到他對王奎林的此問話和王奎林的此答話。”之《調查談話筆錄》。

  七十五、申請人特此依法申請貴機關公開:

  編號為69號的《施工現場勞務人員培訓合格上崗證》是“2014年11月7日發給王友志的”還是“2014年9月29日發給王友志的”?

  五、申請人特此依法申請貴機關公開:

  建設單位“山西茂翔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企業有沒有做到“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

  六、申請人特此依法申請貴機關公開:

  建設單位“山西茂翔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企業有沒有做到依法給“王友志、周秀云、王奎林、王廣偉、王成、李康、孟林、徐前進、徐天動、于海、于夯、鄭憲飛、孫愛華”按月支付工資?

  七、申請人特此依法申請貴機關公開:

  建設單位“山西茂翔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企業有沒有遵守“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之規定將工資直接發放給“王友志、周秀云、王奎林、王廣偉、王成、李康、孟林、徐前進、徐天動、于海、于夯、鄭憲飛、孫愛華”等農民工本人?

  八、申請人特此依法申請貴機關公開:

  建設單位“山西茂翔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企業是不是違反“嚴禁將農民工工資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之規定“將農民工工資直接發放給了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九、申請人特此依法申請貴機關公開:

  建設單位“山西茂翔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企業有沒有做到“支付農民工工資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

  十三、申請人特此依法申請貴機關公開:

  建設單位“山西茂翔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的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是不是“沒有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拖欠王友志、周秀云、王奎林、王廣偉、王成、李康、孟林、徐前進、徐天動、于海、于夯、鄭憲飛、孫愛華等農民工工資”?

  十四、申請人特此依法申請貴機關公開:

  建設單位“山西茂翔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有沒有“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

  十五、申請人特此依法申請貴機關公開:

  建設單位“山西茂翔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企業有沒有做到“定期如實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二十二、申請人特此依法申請貴機關公開: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2日期間,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依法對“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直接負責監管的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等十大省廳直管施工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時,

  有沒有發現其存在“違反嚴禁將農民工工資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之規定將農民工工資直接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的違法行為?

  二十二、申請人特此依法申請貴機關公開: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2日期間,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依法對“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直接負責監管的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等十大省廳直管施工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時,

  是否已發現其沒有做到“支付農民工工資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

  二十三、申請人特此依法申請貴機關公開: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2日期間,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依法對“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直接負責監管的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等十大省廳直管施工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時,

  是否已發現其沒有做到“定期如實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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