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今年1月26日,北京農禾之家咨詢服務中心組織農禾聯盟會員即各地農民合作組織代表召開研討會,就《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意見建議,提交給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并在“農禾之家”微信公眾號和人民政協報發表。之后,針對研討會中農民合作組織代表反映的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中的普遍問題,北京農禾之家咨詢服務中心研究組通過進一步調查和研究,將其中重點問題提煉出來形成報告,作為議案(提案)提交給今年的兩會。《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應避免照搬股份制》,是北京農禾之家咨詢服務中心繼提交《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的建議之后的持續行動。北京農禾之家咨詢服務中心自成立以來,在支持農民建立具有集體性質的綜合性農民合作組織的同時,助力農民組織集體發聲。“農民共富,集體發聲”是農禾之家十多年來鼎力為之的方向,今后仍將持之以恒、砥礪前行。此稿經《財新》審閱后,在財新網發表。
3月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開幕,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穩定發展和農民增收。接續推進脫貧地區發展,抓好農業生產,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中共十九大提出的鄉村振興戰略中,壯大鄉村集體經濟,建立集體經濟組織是重大主題。
現在有些觀點認為集體經濟沒有必要,只是為了當前的政治需要而暫時保留,這實屬對集體經濟的一種誤解。當前各地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的實踐已經充分證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是做好鄉村治理工作的基礎和保障:陜西袁家村、浙江何斯路村長期堅持集體經濟,以村社企會(社會組織)多元一統的運作形式,實現了村民共富、集體壯大和基層民主治理;內蒙克什克騰旗于十九大之后建立了黨建引領下的經棚鎮農業發展合作聯合會,將全鎮農戶全部吸納,形成鎮村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生產、信用、供銷三位一體的集體經濟組織;煙臺地區三年來發起村黨支部領辦合作社,推動全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快速壯大……可以說,農村集體經濟具有國家長遠發展壓艙石的重大意義。
目前,各地按照中央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的部署,正在大力推進清產核資后的村集體設立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但是以下幾個問題亟需注意:
首先,集體經濟組織不宜走向共有體。目前提倡的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是按照“按份共有的”“共有體”理論,由農業農村部下文統一設立的。要求將清產核資后的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和未承包到戶的資源性資產都折股量化到每個集體成員,且成員股份還可轉讓、繼承。固然想法有合理的一面,即擺脫集體資產看似“人人有份”、實則“人人無份”的狀態,以“按份共有”實現“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農民享有分紅,財產性收入穩定增加的目標。不過,“共有體”和“共同體”本質不同,它是個體以私人財產協商聚合的集合體,不是社區成員將生產生活的命運結合在一起的共同體。“按份共有”是按物權法調整的私人之間的財產關系,若農村集體經濟產權關系調整以這樣的理論為指導,就要當心未來走向到底是私有制還是集體所有制?
其次,按勞分配的理念有待落實。中國的社會主義性質明確規定集體經濟要以按勞分配為主。合作社經濟中按交易量分配原則中就蘊含著按勞分配。但是目前的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分配方式從思路到實踐都沒有體現按勞分配的理念,大多是按股分紅,也就是按被賦予的資產占有份額分紅,這與按勞分配的理念背道而馳。根據目前各地的實踐結果,按股分紅幾乎很少與社員的勞動貢獻有直接關系。如按照國際合作社聯盟百年未變的3項原則,即“成員民主制、按惠顧返還盈余和資本報酬有限”來度量現在正在推進的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這3條幾乎都不符合。
再次,成員股可繼承對維系集體組織不利。現在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成員分得的集體資產股份可轉讓、繼承。這就意味著無論將來農村人口居住地域和就業職業如何變動,都可持續擁有集體資產股份。那么,是否集體資產甚至要超越村莊、超越集體和超越本土農戶而永遠存在呢?沒有村莊做依托,沒有村莊常住人口的共同生活,作為地域共同體的集體以及集體資產就不可能永續存在。若相當部分的村民離開本土卻繼承集體資產成員股,這個集體就會變性,從人合變為資合,那么與私人的股份制就無甚區別,集體經濟組織就會名存實亡。
為確實解決上述問題和困惑,我們建議:
第一,不急于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現形式統一規定為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可鼓勵以多種形式建設集體經濟和具有集體性質的農民合作組織。為此,借鑒國企改革進程中的經驗和教訓,類似廣義國有企業不僅有國有獨資還有國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那樣,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可包括集體股入資的多種形式。建議國家出臺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則,參考國有資產的管理方式,重點在鄉鎮建立集體資產管理機構進行鄉、村兩級集體資產管理。資產管理不僅要在集體資產所有權、入資代表權、經營、決策、分配、分紅、監督等重大方面做出規定,還要對集體資產的反稀釋和債務承擔等關鍵事項提出可操作的特殊規定。在此基礎上,就可放開各種形式的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經營,有效實現“統分結合”的鄉村政策目標構想。“無論怎么改,不能把集體經濟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的原則不能只停留在口號上,一定要以法律和政策做保障。因此,相關要點應當見諸于《鄉村振興促進法》。總之,新型集體經濟及其組織是鄉村振興改革創新的主題,是需要幾代人接續奮斗的事業,留有足夠的空間,從實踐到理論長期堅持不懈的多樣化探索應當成為基本原則。
第二,當前,某些地區在折股量化建設集體股份制合作社時,已經出臺政策引導村集體合理劃分集體股和成員股的適當比例,在成員股中不僅按文件規定設立人口股(基本股)、勞齡股(農齡股),還自行將勞動貢獻股作為特別股,以強化按勞分配因素。這類政策值得提倡。即將集體組織成員的保障和福祉權利與集體經濟新發展帶來的利益分開。新發展更強調參與和貢獻;舊福祉可持有和繼承,但含金量要隨時間衰減。新發展的利益應通過增配股方式逐漸加大含金量。另,應明確資源漲價要歸公(集體),要強化集體組織在地成員的話語權、選擇權和決定權。
第三,關于成員股可否繼承的問題,建議有關部門從集體經濟組織長遠利益出發進一步研究,政策應著重維護集體系社區生產生活共同體的基礎。具體政策可在成員身份規定上做文章。例如喪失成員身份者不可繼承成員股。成為市民的村民后代不在本村生產生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就在喪失成員權的同時喪失了成員股繼承權。
第四,集體經濟組織雖然從農業農村部門領到了“**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登記證書,但是并未經歷合作社的組建過程。集體資產也只是賬面資產,村財鄉管,甚至多地銀行沒有給這種組織開獨立賬戶,也沒有發票,農業貸款擔保機構不予擔保,所以幾十萬個村社都是空帽子,完全不具備獨立運作實體的基本功能。四川有位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的負責人反映,“照這樣走下去鄉村振興基本不可行,法律一定要將鄉、村,政府和我們的權力和資源邊界劃清,上級政府有權有責監督指導,但不能全權代行,若再劃不清邊界,越振興鄉村消亡得更快!”建議責成農業農村部盡快針對政策落實中的實際問題予以解決。要讓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為管長遠、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安排,在理論和制度探索中,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權責利相統一的獨立發展的主體地位,激發其內生動力是關鍵。
總之,集體經濟組織原本就具有顯著的中國特征,只有努力提煉本土實踐經驗中蘊含的理論要義,按照國家和人民期待集體組織承擔和發揮的功能做系統化的制度設計并付諸實踐,而非抄襲和照搬以股份制為核心的制度體系,才能形成指導實踐并長期發揚光大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集體經濟理論。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