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的鄉村治理實踐中,為了將“鄉村”特別是一些貧困的“村”扶起來,不少地方都在推行“下派干部”的政策。例如,選派一些上級政府部門“有能力”的干部駐村當支部書記,有的地方叫“第一書記”,有的地方俗稱“大書記”。
應該說,“下派干部”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不過,有次在某地調查,問一些村民對某“下派干部”的評價時,出乎意料的是,他們竟說:“他不行,連一包水泥都沒能派下來!”
這種看似“不識好歹”的回答,表明這一政策實踐的背后出了問題,需要引起注意。
事實上,判斷“下派干部”政策是否成功,主要的標準,應該是看所下派的干部是否有辦法,能夠從村莊內部出發,動員和激發村民自我組織、自我奮斗和自我發展起來,從而推動村莊的內生發展,而不是其他。
然而,在真正的實踐過程中,根據我們團隊最近的調查發現,“下派干部”在很多地方都普遍地被異化成了等于“資源”。在村民眼里,評價一個“下派干部”的治村水平,不是看他能否帶動村莊內生發展,而是看這個“下派干部”能否送錢財物資項目等“資源”進村。這顯然是有問題的。
首先,任何下派的“干部”都是國家的干部,不是“干部”自己的干部。但是,這種“下派干部”異化等同于“資源”的悖論容易讓人誤把“資源”反過來等同于“干部”個人。而資源實質上是國家的資源,不是干部個人的資源。換句話說,這個事,如果換成馬云干,你可以說是馬云個人的錢或他阿里巴巴的錢。反過來,換成是“下派干部”干,就不是這個邏輯了。目前的情況,可能會衍生出“私人治理”的后果,讓本應該堂堂正正代表國家的治理資源變成了某個干部個人給村莊或村民所帶來的私人恩賜。
其次,大多數“下派干部”具有公務員身份,下派駐村實質上是一種政治化嵌入。適度嵌入是可以的,但是,如果過度嵌入,就有違村民自治的原則。“第一書記”或“大書記”的稱號,其真正內涵,應該是下派的干部具有帶領村莊內生發展的“第一責任”和“大責任”,而不是“第一權力”和“大權力”。如果將“第一責任”和“大責任”異化成了“第一權力”和“大權力”,那么,在國家資源輸入的過程中,超越于村莊之外的公務員或干部的政治身份的過度政治化嵌入,就有可能衍生出大量資源分利的腐敗行為,長此以往,可能會更加敗壞基層政治生態、擾亂村民自治,甚至在基層治理過程中滋生新的封建主義和官僚主義。
再次,“下派干部”的來源是多樣化的,強勢部門下來的干部能撬動的資源更多,弱勢部門下來的干部能撬動的資源就更少甚至無法撬動,因此,強者容易受歡迎,弱者則遭冷諷。這樣的后果是,在基層治理實踐中,會更加讓人確信只有“跑部”才能“錢進”,并進一步滋生村民“等靠要”的懶怠消極思想,他們會在與這種政策實踐對接的過程中,不知不覺地變得越來越勢利,村莊也會越來越喪失內生發展的動力。習近平總書記說過,幸福都是奮斗出來的。因此,我們認為,推動“下派干部”政策實施的具體部門,要謹防把經念歪了,莫讓“幸福”被誤認為是“等靠要”而快速便捷獲來的。更要警惕的是,當“下派干部”有一天終于“上走”而撤退時,這種附著于個人身上的資源也會隨之撤退,已經習慣了等靠要的村治環境就會是一地雞毛,到時,誰來收拾這個爛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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