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資金互助組織
微觀制度創新與宏觀政策調整要同步進行
姜柏林(吉林四平 [email protected] )
1996年中央提出將農村信用社辦成由農民入股組成、入股成員民主管理和主要為成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1997年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農村信用社改革和發展責任,我有幸參加了農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則進行改革的全過程。2003年農村信用社啟動新一輪改革,主要方向是多元化改革;到2006年中央銀行明確絕大多數農村信用社要堅持商業化改革道路(2006 周小川)。歷時10年的農村信用社改革最終沒有完成合作制的改造任務,不得不放棄合作制而選擇公司制的商業化改革道路。另一個現象在農村金融改革中同時出現,農業銀行堅持商業化改革全面退出了縣以下農村市場,地方鄉鎮所辦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同時被中央撤銷。1998年國務院發布<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9年國務院出臺了<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對農村金融實施了嚴格的管制措施。上面情況應是從1996至2006年10年農村金融改革和農村金融市場變化的一個濃縮過程。
反思農村金融10年改革,我們有很多問題需要認真梳理和總結。這些問題主要有:
(一) 農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則為什么改革不下去?農村真的沒有合作金融生存的土壤嗎?還是我們沒有真正調動農民參與改革呢?改革的真正動力應來自哪里?是體制內就金融論金融改革呢?還是金融改革要和經濟改革相合進行呢?制約農村信用社按合作制改革的主要因素是來自農民不參與呢?還是來自權力不下放所造成的呢?我們對此還沒有看到金融當局對此有一個完整的梳理和總結。
(二) 農業銀行堅持商業化改革退出了農村市場,農村信用社堅持商業化改革能夠留在農村服務三農嗎?
(三) 農村競爭性金融市場如何建立?商業性金融機構面對分散的農戶會產生競爭性貸款市場嗎?為什么農業銀行不與農村信用社競爭呢?為什么只剩一家農村信用社還正在大量撤并機構呢?
(四) 政策銀行如何發揮作用,與商業銀行與合作金融要建立怎樣的關系?是相互獨立的,還是相互聯系的?是政策銀行到西部商業銀行到東部的改革思路呢?還是建立合理分工相互促進的完整金融體系呢?
(五) 鼓勵金融創新為什么總是要拿金融風險說事呢?不創新這樣一個不完整和不適應農村經濟發展要求的金融體制造成的經濟和金融風險不是更大嗎?為什么要靠提高農村信用社的利率來維持低效的供給方式呢?
生動的社會實踐給了我很多的啟示,對于如何進行農村金融改革也有了基本的框架。
一個有意思的現象是:1996至2003年農村金融改革的主要重點在農村信用社由官辦向民辦的合作制改造上進行。在這期間我意識到農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改革,不能就金融論金融改革,而要調動農民主體參與改革,要培育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只有農民的合作經濟和合作金融結合起來,合作金融才能有生存的土壤,化解農村金融風險只有首先化解農民進行市場風險才行,要建立農村信貸與農業保險和農民合作經濟相結合制度。然而這一期間面對農民經濟的合作要求,國家并沒有明確的支持政策,這在客觀上決定了農村信用社走合作金融是徒勞的。我在這期間不顧一些人的反對下到農村引導和發動農民建立自已的經濟合作社組織,通過合作社組織農民向信用社入股獲得貸款,建立起聯合的交易經濟機制,出現了農民增收和信用社增效的“兩社互動雙贏”局面,被吉林省政府調查研究總結為“股權信貸”模式。然而存在著與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利益關系和農村信用社治理結構要發生實質變化的過程時,農村信用社開始以各種理由和借口阻止合作關系開展,直到通過各種變相的調控措施造成農民合作社出現巨大風險,將風險責任推到農民身上。這是農村金融改革的悲哀,也是中國農民走向合作曲折道路的一個標志。
我們通過實踐總結出什么了呢?這就是農村金融的合作制土壤是農民的合作社經濟。顯然農村信用社現有的政策和體制不適應農民合作經濟的發展要求。不僅制約了農民聯合經濟的發展,也最終使農村信用社偽合作制“終結”。
與此同時正當農村信用社無法完成合作制改造而放棄合作制選擇時,2003年國家啟動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立法程序,今年就有望頒布實施。這又將是一個歷史笑話,合作社法沒有將合作金融納入進來,而農村信用社又放棄了合作制改革方向。我們知道合作金融離開合作經濟是無法生存的,同時合作經濟也是離不開合作金融的。我真的不明白為什么合作金融與合作經濟總要脫開進行,本是相互依存才能發展的,為什么要人為分開呢?難道我們真的還要再徒勞的空轉下去嗎?
我們通過這一個過程總結了什么呢?就是國家改革還在部門化,沒有實現國家經濟與金融一體化改革?這樣下去的改革是沒有出路的。
弱小的農民合作社沒有能力與商業金融資本博弈的時候,農民選擇了自我創造道路。2004年在中央1號文件的引導下,梨樹縣出現了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正如專家所言,梨樹縣農戶資金互助組織出現,在沒有法律和政策支持條件下,其發展大小并不重要(因為要發展需要法律和政策支持這種制度),重要的意義在于其資金互助組織提供了新型農民合作金融的制度供給,有了制度供給就有了培育這種組織發育的可能了。
在溫鐵軍教授倡導的新鄉村建設的運動推動下,梨樹縣農戶資金互助組織和制度迅速在全國合作社推廣開。實踐證明,資金互助組織和制度是農民聯合所必須的,它有效的解決了農民由松散聯合向緊密聯合發展,起到了聯結農民的核心作用,促進了農民生產和購銷領域的聯合和社區文化的建立;表明了中國合作金融的真正回歸,進一步證明農村信用社偽合作制是難以起到農村金融基礎作用的,我們必須發育新型的以農戶為主體的合作金融組織,實現自我管理與監督、自擔經營風險責任機制。
2006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引導農戶發展資金互助組織。如何使農戶資金互助組織得到發展呢?我們從實踐上深切體會到,只有微觀組織制度創新與宏觀政策調整同步進行,這種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才能發展起來。
可以說,全國現在上百家資金互助合作社規模都比較小,主要原因是宏觀政策制約了合作社發展。首先,資金互助合作社沒有市場主體地位,合作社生存就沒有空間。金融管理當局對如何引導農民發展資金互助組織現在還沒有明確的意見,怎樣得到金融管理當局認可還沒有具體規定,更不知如何獲得金融管理當局的許可,沒有許可自然無法注冊登記,合作社自然無法有效運行。因此說,資金互助合作社能不能發展,主要問題不取決于農戶而取決于金融管理當局如何給予合適的主體地位問題了。我們很多人在談合作社時把合作社發展緩慢歸結到農民不善合作和缺少人才上,很少談是宏觀原因造成的。如果外部條件約束解除,很多的農村人才自然會涌現出來的。這種宏觀政策不僅制約了發展還造成了合作社制度和組織成本的抬高,當這種成本抬高農民無法化解時,自然合作要走萎縮或解體,有人又會說,農村沒有合作社生存空間。
其次,發展農戶資金互助組織,需要財政或政策銀行給予一定支持。農戶的股金是借貸款的互助資金,也是承擔經營風險的資本金。資金互助合作社由于不吸收社會存款,是成員間的內部信用,不是社會信用,因此具有對內是金融組織對外是經濟組織特性,因此,所缺資金需要商業銀行貸款解決。由于沒有主體地位自然無法獲得商業銀行批發貸款,同時缺少抵押物與擔保主體,即是有了主體地位資金互助合作社也難以獲得貸款,問題依然不好解決。 怎么辦呢?我們知道扶持合作社發展是國家責任,是世界各國通行做法。需要通過財政或政策銀行向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提供轉貸款支持,一般原則應堅持資金互助合作社股本金5倍(股1貸5)杠桿率進行,這樣就起到了幫助農民分擔制度成本和滿足需求、增強資金自聚和融合保險、促進組織壯大等功能,打通了國家貨幣傳導機制,建立起國家引導農村經濟、聯系農民和扶持農業機制和體制。因此我說,微觀組織創新與宏觀政策調整是密不可分的,農民合作組織發展到哪一階段就要相應配套具體政策進行支持,這樣才是可行之路。舉例說明:假設:某資金互助合作社有成員20人,股金20000元,按每戶農戶需求5000元計算,只能滿足4戶成員需求,假設還有10人需求50000元,依靠合作社股金就無法滿足了,如果金融管理當局給予合作主體地位,并提供政策銀行轉貸款支持10萬元(1:5杠桿率),合作社可有效滿足成員需求,并有節余資金;未入社農戶由于看到貸款的有效供給和方便就會主動申請加入合作社,合作社股金就會增多,抗風險能力和自我余缺調節能力就會增強。
當資金互助合作社發展成員50戶,股金5萬元時,政策銀行再貸款25萬元,依此連續正向激勵,資金互助合作社就會健康發展起來,同時就會形成政策銀行+資金互助合作社與農村商業銀行開展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商業銀行就會主動與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開展合作,將貸款批發給資金互助合作社或農民合作社,形成規模經營效益。這樣才能形成以農戶資金互助合作金融為基礎、政策銀行為引導、商業金融為主體的即分工合作又競爭提高效率的完善的農村金融組織體制建立。
我的一個結論是:沒有農戶為主體的合作金融組織,農村金融體系是不能建立起來的。因為任何的外來主體是不能代替農民主體作用的。
農民通過國家幫助建立起資金互助制度,形成聯合的生產與購銷,融合互助保險機制,一方面通過規模和有效的金融供給抗拒和對沖市場風險,另一方面通過互助保險和國家保險融合轉移自然災害風險,農村經濟就會持續穩定快速發展。村村進行聯合發展,新的農村工業和城鎮就會發展起來,這是減少農民發展農業的有效途徑。而不是相反強制農民減少,造成農村的地主與城市的貧民,把一個難題推向更難的方向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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