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完勝”的標志是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
北京市趙曉魯律師事務所 趙小魯律師
第一個問題,在意識形態領域反對歷史虛無主義的斗爭剛剛開始。
我們正處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偉大時代。我們每一個炎黃子孫心中最大的“大局”,就是在以習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下,堅定不移的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努力奮斗。我們看待一切問題的出發點,唯此為大。
我說,自1840年以來,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要經歷兩次長征。第一次長征,就是震驚中外的紅軍兩萬五千里長征。第二次長征,可以從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十八大以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社會全方位轉型,最終建設比較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第二次長征。我講“長征”的概念,有特定意義。第一,長征是指在某一特定歷史階段發生的,涉及中華民族生死存亡的最重要的斗爭。第二,長征是面臨最嚴重的困難,最復雜的局面所進行最艱苦卓絕的斗爭。第三,因長征將產生偉大的思想理論,并最終,決定中華民族的前途命運。
我們說的第二次長征,就是在中國社會全方位轉型的特殊歷史時期,決定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成敗與否的重要斗爭。我個人對于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有著堅定無比的信心;但面對前所未有的艱難險峻局面,也有很深的憂患意識。第二次長征勝利了,一個新型的社會形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將矗立在人類文明的地平線上。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人民,將會為人類文明做出絕大貢獻。縱觀人類社會發展的近代歷史,英國現代化,富裕六千萬人;日本現代化,富裕兩億人;德國和歐洲現代化,富裕五億人;美國現代化,富裕三億人;而中國現代化,將富裕十四億人,并為世界上不發達和欠發達國家逐步走上現代化道路,提供獨特的新鮮經驗和借鑒模式。所以,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不僅具有民族意義,也具有國際意義。對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第二次長征取得勝利,在人類文明史上的重要意義,如何評價都不過分。但是,我也深為憂慮地說:第二次長征仍然有失敗的可能。如果失敗了,歷史不會永遠眷顧一個民族,我們一旦錯失當前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都將延誤百年。人類文明進程,也將會延誤百年。
我的憂患意識,根本來源于對當前意識形態斗爭總體態勢的判斷。第一,當前共產黨面臨四條戰線的斗爭。政治戰線、經濟戰線、軍事戰線和思想戰線。政治戰線,共產黨身系民族復興之成敗興衰,任重道遠。在以習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下,共產黨一定能夠鏟除健康肌體上的腐敗毒瘤,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立黨宗旨,保持共產黨的先進性。第二條戰線,經濟戰線。我國屬于大陸型經濟體,有九百六十萬平方公里的廣袤土地,獨立的工業農業生產體系,和十四億人口的龐大內需市場,特別是我們至今認識不足的,在廣大農村,還有尚未開發的極其豐富的土地資源。只要我們成功釋放土地紅利,使八億農民盡快富起來,則中國經濟必將穩固增長。“土地活,農民富,內需振,國家強”。這才是應對經濟下行的治本之策。中國將形成“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兩大經濟循環圈,相互契合,滾動發展”的新型經濟模式,中國經濟將成為帶動世界進步的強大火車頭。第三條戰線,軍事戰線,我們的國防日益強大。即使將來臺海東海南海有事,我們也有足夠的把握,立于不敗之地。我總說:臺海東海南海,盡在我掌控之中,即使有狂風驟雨,濁浪滔天,也是“癬疥之疾”,其奈我何。我最憂患的是第四條戰線,思想或意識形態戰線。我十分沉痛的直言:共產黨在第四條戰線,正處于全面敗退的被動局面。
在承辦狼牙山名譽案過程中,我和立華實際被推到了意識形態斗爭的最前沿。作為意識形態斗爭第一線的過河卒,我有幾個切身感受:第一,中華民族在經濟高度發展的同時,精神在成比例衰退,信仰缺失,誠信缺失,道德斷崖式滑坡,民族心理受到“去英雄化”的嚴重影響;中華民族正面臨兩千年來最嚴重的民族精神危機。第二,共產黨在意識形態領域已經節節敗退了三十年。目前敵我斗爭已經十分危急。意識形態領域勝敗與否,十年立判。共產黨已經沒有繼續后退的時間和空間,我們必須警醒和絕地反擊。第三,在四條戰線中,即便我們在前三條戰線都取得了勝利,如果在意識形態戰線失敗了,則中華民族就難圓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就有可能中途夭折。共產黨將面臨不能長期執政的風險。所以,共產黨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生死成敗,聚焦于意識形態戰線。第四,現在的整個社會發展態勢,一方面,中國和平崛起勢頭越來越猛。另一方面,世界霸權主義國家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各方面,全面遏制中國崛起的斗爭,已經到了短兵相接的程度。而在意識形態領域,境外敵對勢力幾十年來對中國進行和平演變,妄圖改變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戰略圖謀,不僅一分鐘也沒有停止過,而且也到了圖窮匕首見的階段。這個階段,就是祭起歷史虛無主義的黑旗,打著歷史研究、細節考證的旗號,詆毀污蔑共產黨樹立的一系列英雄。根本上,是要否定共產黨的歷史,人民軍隊的歷史,共和國的歷史,人民革命的歷史。如果我們的革命歷史被閹割了,共產黨執政的歷史正當性何在?共和國建立的歷史正當性何在?革命歷史是共產黨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的精神紐帶,否定了革命歷史,也就割斷了共產黨和人民群眾的精神紐帶。所以我說,在境外敵對勢力對中國進行和平演變的九個歷史階段,歷史虛無主義是在挖共產黨歷史的“祖墳”,挖人民軍隊歷史的“祖墳”,挖共和國歷史的“祖墳”,挖人民革命歷史的“祖墳”。這是最狠毒的,意圖推翻共產黨的領導,改變社會主義制度的”錐心之術“。
我的切身體會,當前意識形態斗爭的基本特點是,第一,在意識形態領域,敵對勢力已經滲透到各個領域,呈全方位斗爭態勢。第二,我們和歷史虛無主義的斗爭,已經成為意識形態斗爭的主戰場。第三,網絡領域的意識形態斗爭,紅色文化基本處于十分孤立和邊緣化的狀態;第四,意識形態斗爭法律化,是當前我們和歷史虛無主義斗爭的基本特征。而我們對于意識形態斗爭法律化,仍然處于一種缺乏認識,茫然無從著力的被動局面。第五,歷史虛無主義否定革命歷史,是從抹黑詆毀革命英雄開始。革命英雄是革命歷史的載體;英雄的革命精神,是中華民族精神的符號。所以,否定革命英雄,是為了否定歷史。否定歷史,則始于否定革命英雄。
我和立華同志在承辦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過程中,甚為震驚的是,敵對勢力多年來污蔑詆毀否定英雄和英雄精神,對中華民族進行“去英雄化“的潛移默化斗爭,已經在我們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上產生了嚴重后果。我在《天佑我中華》這篇“結案報告”中提出,由于狼牙山五壯士留有后人,才使我們具備了起訴和反擊的法律前提條件。由于十八大以來的方針政策和人民軍隊的堅決支持,才使我們最終獲得了捍衛英雄名譽的勝訴判決。但是,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只是我們絕地反擊歷史虛無主義的“遼沈戰役”。后面還會有“淮海戰役”、“平津戰役”,和無數法律上的硬仗要打。我們決不能認為經過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的斗爭,已經將歷史虛無主義擊敗。此時此刻,想起毛主席的詩句,“宜將剩勇追窮寇,不可沽名學霸王”,倍感親切。
第二個問題,我們距離“完勝”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我提出,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我們要勝訴,大勝和完勝”的目標。勝訴,我們做到了。大勝,即在法律上法理上取得重大突破和標志性勝利,我們也做到了。但是,我們距離“完勝”,還有很長很長的路要走。
“完勝”的基本標志,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方面,將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勝訴的法律成果,轉化為在意識形態領域斗爭的政治成果。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是以法律形式出現的意識形態領域的重大政治斗爭,涉及到了政治、思想、文化、法律全方位的內容。如何將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的法律成果轉化成意識形態斗爭的政治成果,還需要我們下大力氣去研究做轉化工作,這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如果我們很輕易的就將這一案件的法律成果忽略了忘記了,將會對我們的意識形態領域的政治斗爭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二方面,眼前需要馬上做的,就是要研究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在去年兩會之前,狼牙山五壯士后人葛長生、宋福寶和社會各界群眾,已經通過兩會,向全國人大遞交了《關于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的呼吁書》,一年來,社會各界群眾,很多理論界思想界人士,也在多方呼吁和力圖積極推動這一項立法工作。我們深知,制定這樣一部保護國家英烈名譽,對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有重要意義的專門法律,需要一個過程。但是,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第二次長征中,意識形態斗爭的嚴峻局面,已經使我們越來越有緊迫感:時不我待。我們還必須更積極地加以呼吁。
第三個問題,我們為什么多次呼吁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
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物質復興是基礎,精神復興是靈魂。革命的英雄事跡,是革命歷史的載體。革命英雄的精神,是民族精神的象征。所以,世界各個民族,都像保護自己的眼睛一樣保護自己的民族英雄。世界上著名的五大史詩,都是民族英雄的史詩。我國藏民族的《格薩爾王》,也是與五大史詩齊名的中華民族的一部英雄史詩。而世界上所有的史詩中最偉大的,代表人類真善美巔峰境界的,就是我們的《長征史詩》(見《尋找失落的長征精神》一文)。
在承辦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中,我們也盡力收集世界各國關于保護民族英雄的立法情況。使我們深思的是,美國,制定專門法律保護他們的民族英雄。英國,也有類似的法律規定。一些法治發達國家,將保護英雄的條文,散見于多部法律中。但專門制定一部保護英雄名譽的法律,在世界各國并不多見。我反復深思,恍然大悟。其實,在世界各國歷史中,每個民族都像保護自己的眼睛一樣,保護自己的民族英雄。民族英雄的事跡,已經成為民族精神和民族歷史記憶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如果有誰膽敢污蔑自己的民族英雄,必將千夫所指,萬民唾棄。所以,客觀上,沒有專門制定一部保護英雄名譽的法律之必要。
世界各民族歷史上的例外,只有兩個。一個例外,發生在前蘇聯。在蘇聯解體之前,蘇聯所有的革命英雄和領袖人物,都被敵對勢力污蔑、糟改和詆毀。其結果,導致民族精神渙散,民族歷史記憶被扭曲,民族精神家園被瓦解,最終導致了前蘇聯的解體。社會主義共和國,一夜之間四散潰流,土崩瓦解。而其原因,則可以追溯到多年來西方敵對勢力的和平演變,對蘇聯民族的“去英雄化”和詆毀蘇聯民族英雄所致。再有一個例外,居然,就發生在我們現在的社會主義中國。使我極為痛心的是,我們的偉大領袖毛主席,被一小撮人肆意污蔑詆毀;我們的所有革命英雄,被肆意污蔑詆毀否定,但竟然在長時期內,沒有在意識形態領域遭到強有力的聲討和反擊。
究其深層次原因,我不能不悲哀的感覺到,我們這個民族,正在被“去英雄化”,正在喪失我們的“英雄情懷”。如果我們再不警醒,一個沒有英雄的民族,終將成為一個可悲的沒有希望的民族。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也必然前途惟艱。所以,振奮民族精神,首先要培養英雄情懷。我們要不忘初心,首先要牢記歷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是被無數革命英雄鮮血染紅的革命斗爭史。牢記歷史,首先要學習無數先烈的英雄事跡。“初心”,就在紅色文化、革命歷史和革命英雄精神之中。
保衛英雄名譽,對當前加強軍隊建設和國防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在承辦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中,解放軍成為我們堅強的后盾。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狼牙山五壯士英雄群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魂的重要來源。狼牙山五壯士英雄群體所在的“紅一團”,是毛主席秋收起義帶上井岡山的英雄部隊;是解放戰爭毛主席堅決不過黃河,身邊只有一個警衛連,中央軍委特意將紅一團調到毛主席身邊,保衛毛主席和黨中央的英雄部隊;是在“93閱兵”中,第一個通過天安門廣場接受習總書記和黨中央全國人民檢閱的英雄部隊。狼牙山五壯士英雄群體,是毛主席和朱總司令親自決定樹立的英雄群體,成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魂的重要來源。在當前,捍衛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就是捍衛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魂,就是振奮革命英雄主義精神,就是要保證在國際政治斗爭復雜局勢下,一旦國家“有事”,就能培養萬千虎狼之兵。
在全國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保護英雄名譽,最終要依靠法律手段。呼吁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就是要在振奮民族精神,培養民族英雄情懷的關鍵時刻,用法律鑄造革命英雄的精神殿堂。將無數革命英雄供奉在這座精神殿堂中,使我們的炎黃子孫,世世代代,瞻仰學習和追隨;使中華民族的民族精神和精神家園,在法律保護下,不被侵擾玷污,能夠世代相傳。
第四個問題,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需要考慮的幾個問題。
一、國家立法機關,應當從有利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大局”,高度重視這部法律的制定。現在僅有體制外各界群眾的呼吁,是遠遠不夠的。特別希望,在兩會期間,社會各界廣泛聯絡全國政協委員和人大代表,形成提案和議案,促使國家機關盡快將《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列入立法規劃。并且,應該特事特辦。
二、關于保護國家英烈名譽和言論自由相互關系的問題。我們在承辦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過程中,歷史虛無主義的重要觀點是,“共產黨樹立的英雄,我們就不能說說嗎?”“言論自由沒有禁區”。實際上,保護英烈的名譽和言論自由,并無相悖之處。我們的憲法賦予公民享有言論自由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名譽的義務。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在判決書中,對二者之間的關系,有充分說理和明確闡述。
三、關于運用國家權力保護英雄名譽的問題。我們國家《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在保護“死者”名譽方面,起訴主體,只能是名譽被侵犯的死者近親屬。過去司法實踐中,我們對近親屬的理解,是三代以內直系血親。最近,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將三代以內直系血親,擴展為包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這是一個巨大進步。但是,我們不得不面臨的問題是,第一,在戰爭年代,我們的很多英雄犧牲時非常年輕,只有十幾歲,二十幾歲。絕大部分英雄都沒有結婚,也沒有留下后人。他們的名譽受到侵犯,依據現行法律,沒有任何一個主體可以作為追究侵權者責任的原告。第二,即使有英雄后人,或旁系血親,以個人力量對抗勢力龐大的歷史虛無主義,往往過于弱小和力不從心。我們在承辦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時,深感如果單靠個人力量,沒有黨和國家的支持,要對抗歷史虛無主義的陰暗勢力,極其艱難。這也就是為什么長達十年,歷史虛無主義一直在不停的糟改詆毀我們的革命英雄,而沒有受到法律追究的重要原因。這種狀況絕不能再繼續下去了。
四、我們在承辦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時,開始,葛振林和宋學義的后人,都非常不理解地說,我們的先輩是為中華民族的生死存亡獻出了自己的生命,他們的英雄稱號是國家賦予的。當歷史虛無主義者對他們肆意抹黑、造謠污蔑、詆毀否定的時候,為什么國家不出面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這些英雄后人發出的悲憤反問,給黨和國家,給我們的立法機關,提出了一道必須破解、無法回避的課題。
五、關于追究侵犯英雄名譽者法律責任的起訴主體問題。我們的法學理論,開始,基本移植于西方,很多帶有濃厚的全盤西化的痕跡。起源于古羅馬,確立于十八世紀的西方法學理論,將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公法,調整的是國家和公民的關系,體現的是國家力量。私法,調整的是公民之間的關系,體現的是主體平等和契約自由原則。按照傳統的公法私法理論,保護名譽權,屬于私法范疇,國家力量不能介入。目前這一法理上的障礙,由于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的經典判決,在法律法理上實現的重大突破,已經解決。《判決書》的表述內容:革命英雄的名譽,屬于民族精神的一部分,內化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內容,屬于社會公共利益范疇。按照《判決書》闡明的法學原理,保護英雄名譽,就涉及到民族精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公共秩序,屬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內容。理所當然,應當由國家力量來加以保護。這就解決了一個重大問題,國家機關,首先是檢察機關,應當成為追究侵犯英雄名譽者法律責任的起訴主體。侵犯英雄名譽,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也不排除,可以考慮,因侵犯英雄名譽在局部地區造成后果的,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起訴主體。保護英雄名譽,也應當屬于公益訴訟的范疇。當然,在立法上具體如何考量,則應該是立法機關專門研究的問題。
六、關于對革命英雄名譽特殊保護的問題。英雄也是人,人無完人。在英雄成長過程中,也會有各種缺點錯誤。但英雄之所以成為英雄,就是在關系到國家民族興亡大義的關鍵時刻,舍棄“小我”,成就“大我”。個人的精神,升華為民族精神的一部分。我們要保護民族英雄名譽,就是保護民族英雄的“大我”精神。所以,對我們的革命英雄,一旦列入國家民族的精神殿堂,就應當給于特殊保護,而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對他們的英雄形象進行詆毀和污蔑。
七、關于保護對象范圍。我個人覺得,要以中國人民英雄紀念碑所列明的,1840年以來,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拋頭顱灑熱血的英雄為時間范圍。同時,要考慮到英雄人物在中華民族精神的影響程度,而主要選擇具有全局性代表意義的重要歷史人物,作為《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的保護對象,并可以采取分批選擇,逐步確定名單的方案。
八、關于立法原則和立法技術問題。《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將是保護中華民族歷史和民族精神的一部重要法律,必然會涉及到很多具體的立法技術。我覺得有幾個立法原則是應當考慮的。第一,以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的基本方針政策為指導。第二,以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基本原則和理念為指導。第三,以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為指導。第四,適應當代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實踐的需求。第五,充分吸納法治發達國家相關先進經驗和立法技巧,經過“揚棄”,為我所用。第六,建議《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先形成草案,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使立法過程,和草案討論過程,成為弘揚民族精神,培養英雄情懷,宣傳英雄事跡,敬仰學習和追隨英雄的過程。第七,至于這部法律的名稱,很多人士都提出了很好的意見。例如,保護“名譽”,保護“名譽榮譽”,保護“榮譽”,以及其他等等。最終,由立法機關征求廣大群眾意見之后,加以確定。我唯一的強調的是:形勢嚴峻,刻不容緩,時不我待!
(注:本文根據作者在一次座談會的發言錄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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