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資本主義的復辟
THE RESTORATION OF CAPITALISM IN THE SOVIET UNION
作者:威廉·比爾·布蘭德(William Bill Bland)
譯者:辛本赤
原編者按:在前三章,作者說明了蘇聯經濟改革引入所謂“物質激勵”的本質就是廢除中央計劃經濟引入了市場機制,在這種體制下,企業與國家之間的關系也發生了變化。在成本核算制下,為方便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國家采取收取企業生產性資產的費用的做法,同時不再無償向企業提供支持,而是采用信貸的方式。但由于特殊的社會體制,蘇聯事實上也并沒有立刻形成正統資本主義國家那樣的市場關系。匈牙利經濟學家科爾奈就發現在這種體制下企業和國家形成了一種軟約束的關系,具體的可以表現為軟補貼、軟稅收、軟信貸和軟價格管制。由于并沒有形成嚴格意義上的市場,國家的預算約束也并非是嚴格基于利潤標準制定的,而是有改動空間的,在各個部委機關里找門路、跑關系成為風靡的活動。布洛維曾描述蘇聯解體時形成的一種橫向易貨關系就與國家的軟預算體制息息相關(見本號文章:《無轉型的過渡:俄羅斯通向資本主義的內卷之路》),然而就是這種橫向易貨關系使得俄羅斯陷入商業資本主義和經濟的內卷化。被私有化的國有資本沒有被投入到俄羅斯的擴大再生產中,而是被布洛維所說的“商業金融資產階級”,布蘭德所說的“從輕工業資產階級中分化出的俄羅斯資產階級與帝國主義的聯盟”迅速轉移到國外,于是我們可以看到的是休克療法之后的生產的急速萎縮。對于仍然沐浴在春風下的中國人民來說,這一過程也并不陌生。
第四章、生產性資產的支付
正如已經表明的那樣,在成本核算制下,利潤率被作為“企業效率的最高標準”,并在實踐中作為社會生產的調節器發揮作用。
但是,利潤率是企業所賺取的利潤量占企業用于創造該利潤的生產資產(土地、建筑物、機器、勞動力等)總成本的百分比。土地、建筑物和機器(減去折舊)構成固定資本,而材料、勞動力和折舊構成可變資本,并在每個生產周期中“耗盡”。
在正統的資本主義社會中,生產資料(或用于獲取生產資料的資金)分別構成固定資本和可變資本。在馬克思列寧主義術語中,只有在生產資料與剝削工人階級聯系在一起時,它們才被稱為資本:
“生產資料......只有在同時作為剝削和奴役勞工的手段的情況下才成為資本
(K.馬克思:《資本論》,第一卷;倫敦;1974年;第717-8頁)。
由于當代蘇聯宣傳家堅持認為蘇聯工人沒有受到剝削,因此大多數人更喜歡使用“生產資產”一詞,而不是“資本”一詞,并否認蘇聯的生產資產構成資本:
“資產支付……與資本利息截然不同”
(B.拉基茨基:《對蘇聯經濟改革的資產階級解釋》,載于《經濟問題》第10期1965年;《蘇聯經濟改革;主要特征和目標》,莫斯科,1967年,第134頁)。
然而,更坦率的當代蘇聯經濟學家,特別是在面向專業讀者的期刊上寫作時,毫不諱言地將蘇聯的生產資產稱為資本:
“盈利能力目標以利潤與生產性固定資本和可變資本的年均計劃價值的關系為形式界定……新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引入了資本付費制度”
(R.Krylov,L.Rotshtein&D.Tsarev:《關于改用新體制的程序和條件》,載于《計劃經濟》,1966年第4期,M.E.Sharpe(主編):《蘇聯的計劃、利潤和激勵》,第2卷;紐約;)
顯然,如果國家繼續無償地將不同數量的生產資產分配給企業,如蘇聯原有的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慣例,那么企業的利潤率就不可能是現實的。因此,為了使利潤率成為現實,在改革前的宣傳運動中提出了這一要求。生產性資產(包括土地、礦產和水等自然資源)應由使用企業全額支付的“經濟體制改革”:
“現在是消除社會分配給某個特定生產單位的固定資產免費發放的局面的時候了。
(V.S.涅姆奇諾夫:“計劃目標和物質激勵”,載于:“真理”,1962年9月21日,載于:M.E.夏普(編輯):同前,第一卷;第110頁)。
“固定和可變資產的標準費用是表達社會對利用生產資源預期的經濟結果的最低要求的一種形式。對固定資產的費用應被視為規劃企業盈利能力的一種客觀方法。…
對固定資產實行強制性規范性收費,將有可能結束后者的無償性質”
(涅姆奇諾夫:社會主義經濟管理和生產計劃”,載于《共產黨》(共產主義),1964年第5期,載于M.E.夏普(主編):同前,第一卷;第186頁。)
“以利潤作為衡量企業效益的標準,先決條件是正確解決生產資產支付問題……采用生產資產必須付費的原則將有力地促進更好地利用這些資產"
(L.列昂季耶夫:“經濟管理的計劃和方法”,載于:“真理”,1964年9月7日,載于:M.E.夏普(編輯):同前,第一卷;第210頁)。
“生產性資產的支付將成為刺激其密集利用的有力經濟杠桿。
(V.加布佐夫:《財政與經濟刺激》,載于《經濟日報》憲報),1965年第41期,載于:夏普(主編):同前,第2卷;第52頁)
1965年9月,蘇聯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批準了企業應該為它們所利用的生產資產付費的原則,只有付款金額和方法有待決定:
“有必要根據分配給企業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價值,對企業利潤進行有利干國家預算的扣除,將這些扣除視為對生產資產的支付……
這些款項不是作為企業目前所做支付之外對國家預算的額外貢獻而提出的;其想法是通過一個新的渠道將相當一部分支付轉移到國家預算中。將來,資產支付將成為國家收入的最重要部分,而包括營業稅在內的其他支付的重要性將相應降低”
(A.N.柯西金:“關于改進工業管理、完善規劃和加強工業生產中的經濟激勵載于:夏普(主編):同前,第2卷;第24頁)。
“經濟體制改革的原則在九月(1965)蘇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結束了關于對生產資本收取費用是否適宜的討論。問題不再是實際的收費原則是否符合社會主義管理的原則,而是涉及到……費用的數額和收取費用的規則”
(例如,Effimova:“論資本費用的經濟內容”,載于《蘇聯科學院西伯利亞分會通報:社會科學系列》,1971年第1期,《經濟學問題》,第14卷,第11期;1972年3月;第49頁)。
對于企業使用的土地和水等自然生產性資產,實行差別支付——
就農用地而言,應根據其肥力、面積、位置等因素進行劃分;
在建設用地的情況下,根據面積、位置等因素;
在采礦用地的情況下,根據礦床的大小、位置、質量和位置等情況:
就水而言,根據可用的質量和數量:
“在采掘業中,勞動生產率、生產成本和盈利能力首先取決于自然資源的質量……其次取決于自然資源相對于地球表面、運輸線路和市場的位置……
為了消除自然和地理因素對采掘業利潤的影響,有必要對開發自然資源進行貨幣支付,支付率應根據自然資源的質量和位置而有所不同。……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利潤只反映其人員的經濟效率水平,而不取決于自然資源的既定質量和位置”
(V.斯卡托夫:“對國家有用的東西對每個人都有利”,載于:“真理”,1964年9月1日,載于:ME.夏普(主編):同前,第一卷;第203,204頁。)
“利潤的水平可以受到……地點和有利的自然條件……的影響。但是,經濟體制改革設想,這種不平等的經營條件可以通過不同的資產使用費水平來消除。
(E.G.Liberman:“計劃、直接聯系和盈利”,載于《真理報》,1965年11月21日,載于《蘇聯經濟改革:主要特點和目標》,莫斯科;1967年;第56頁)。
"不平等的工作條件,可以通過資產使用付款和租金付款的差額得到彌補"。
(E.G.Liberman:《社會主義企業的盈利能力》,載于《經濟公報》,1965年第51期,M.E.夏普(主編):同前,第2卷;第230頁)。
“不同企業獲得利潤大小的差異,往往是由于其中一些企業擁有比其他企業更有利的自然條件。因此,一些企業采用露天開采方式采煤,而另一些企業則不得不采用地下開采方式。有些油井產量高,有些油井產量低。個別企業提取原材料的利用率很高,而另一些企業獲得的材料或劣質材料則以較低的價格出售。
企業向國家預算支付的特別租金已被引入,以刺激自然資源的充分利用,并平衡在不同的自然條件下經營的集體的收入。
(P.G.Bu nich:“計劃和刺激的方法”,載于《蘇聯經濟改革:進展和問題》,莫斯科;1972年;第46頁)
“在某些或其他地區,根據水的質量和稀缺程度,實行水費制將非常重要。
(A.G.Agan begyan:"地域規劃和經濟改革",同上;第95頁)
關于生產資產的支付方法,最初采用的程序是企業每年向國家預算支付一筆款項:
“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支付的規范將長期存在,以便正常運作的企業在支付費用后仍有利潤,用于建立激勵基金和支付計劃中的費用。
(柯西金:同上,第24頁)。
1965年,年支付額平均為該企業正在利用的生產資產價值的15%。
(L.Vaag:“根據單一利潤率”載于《經濟公報》第45號,1965年;M.E.Sharpe(編輯):同上,第2卷;第144頁)。
在新廠的情況下,允許企業在初步調整期后開始支付這些年度款項:
“新機器、新安裝的設備和剛剛投入運行的商店和企業不可能立即產生最大效益,企業在這方面可能會遇到一定的財務困難。因此,建議在充分使用能力的計劃期限結束之后才支付資產費用。
(柯西金:同上;第24頁)。
后來,引入了生產資產的一種替代性付款方法:一次性總付款相當于有關資產的價值。這筆總付款可由企業自有資金支付,或者,如果這些資金不足,可通過向企業發放的銀行信貸提供資金;這筆信貸是可償還的,并附有利息,償還期限為有關資產被視為可能有效運作的期間(“折舊期”):
“如果用收到的貸款進行投資,企業除了要支付利息外,還必須償還貸款……償還貸款的期限等于建造項目的折舊期限。
(P.G.Bunich:同上;第45頁)
當然,如果有關設備在折舊期結束后能夠正常運轉,企業就可以繼續利用它來創造利潤,而不必再支付任何費用:
“在償還貸款的同時,所建項目仍在繼續運行,這樣的情況可能存在嗎?是的,如果所建項目的運行條件極其合理,并且其運行時間超出折舊期限的限制,這種情況就可能存在。
(P.G.Bunich:同上;第45頁)。
因此,為了追求最大利潤,企業有理由一次性支付生產資產,而不是每年支付,也有理由讓舊(可能過時的)設備盡可能長時間地運行。
1971年,工業企業以支付固定和流動資產的形式,平均將17%的利潤上交國家。
(A·D·庫爾斯基:《經濟改革》,載于《蘇聯計劃經濟》,莫斯科,1974年,第303-4頁)。
由此產生的問題是:自從實行企業對生產性資產的支付以來,這些資產歸誰所有——國家還是企業?
在土地和礦產資源方面,國家明確保留所有權,因此企業作為承租人向作為股東的國家支付地租(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
“對自然資源的支付實際上代表著差別租金”
(A.G.Aganbegan:同上;p.91-2)。
自然資源以外的生產資產所有權問題將在第6節"生產資料所有權"中討論。
第五章、信貸和利息
大不列顛共產主義聯盟的領袖比爾·布蘭德
正如生產資料形式的生產資產的情況一樣,如果國家繼續無償地向企業分配不同數額的資金,如蘇聯原有的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慣例,那么企業的利潤率就不可能是現實的。因此,為了使利潤率成為現實,在"經濟體制改革"之前的宣傳運動中提出了一項要求,即向企業提供的資金幾乎全部采用銀行信貸的形式,由企業連本帶利償還:
“無償融資——一種與成本會計幾乎無關的融資形式——將越來越多地被信貸所取代,即向企業提供的必須償還的貸款形式。
(L.加托夫斯基:“計劃與成本會計的統一”,載于:《共產主義者》(共產主義),1965年第15期,載于:ME。夏普(編輯):“蘇聯的計劃、利潤和激勵”,第2卷;紐約;1966;第82頁)
1965年9月開始的"經濟體制改革"采納了這一原則:
“必須擴大信貸的使用”。
(A.N.柯西金:《論改進工業管理、完善規劃和提高工業生產的經濟激勵》,載于《消息報》,1965年9月28日,載于:M.E.Sharpe Ed.:op引l,Volume 2;p.21)
在"經濟體制改革"中,特別強調結束向企業免費分配流動資金的做法,代之以銀行信貸:
“建議取消從國家預算中為企業流動資產提供免費補充的做法,并在必要時為此目的向它們提供信貸。這樣的制度將鼓勵企業更加節儉地使用分配給它們的資產。
(A.N.Kozygin:id.;p.23)。
到1965年,企業流通資產的40%來自銀行信貸:
“信貸資源還必須更廣泛地用于為企業提供流動資產。大約40%的流動資產已經由銀行信貸形成。今后,這一比例無疑會增長。
(V.嘉布佐夫:“財政和經濟刺激”,載于《經濟公報》,1965年第41期,M.E.夏普(主編):同前,第2卷;第55頁)
到1976年,這一比例增長到50%:
“目前,工業流通資產的每2盧布來自信貸,農業、貿易和其他部門的信貸份額更高。
(A.N.柯西金:“1986-1980年蘇聯國家經濟發展指導方針”,蘇共25屆代表大會;莫斯科;1976年;第42-3頁)。
但是,正如“生產性資產的支付”一節所指出的,當企業決定一次性支付其固定的生產性資產而又無法用自己的資金支付時,“經濟體制改革”規定在這里也使用銀行信貸:
“必須限制國家對企業用于資本投資的財政補助,擴大信貸的使用……
資本投資的籌資目前由國家預算的免費撥款辦理……
我們需要……從資本建設手段的自由分配轉向企業的長期信貸。建議首先對經營企業的資本投資實行信貸制度。至于新建設,似乎對那些支出可以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得到補償的建設工地來說,采用長期信貸可能是合適的”。
(A.N.柯西金:《論改進工業管理、完善規劃和提高工業生產中的經濟激勵》,載于:《消息報》,1965年9月28日:M.E.夏普編輯:同上,第2卷;第21、23頁。)
"根據初步計算,目前資本投資總額的一半以上——20至25億盧布——可通過信貸實現"
(V.Garbuzov:ibid; p.54.)
“迄今為止,對工業的資本投資大多由不可償還的預算資金提供資金。信貸是比不可償還預算資金更有利的融資方式”
(V.Voro yev:“信貸和工業發展”,載于《經濟公報》,1965年第46期,“蘇聯經濟改革:主要特點和目標”;莫斯科;1967年;第90頁)。
“不久以前,在實踐和經濟學文獻中,流通資產的流動被認為是國家經濟部門信用關系的唯一領域……
在目前的發展狀況下……信用形式的應用、以分期付款和利潤償還借入手段、以及為此支付利息,保證了企業對資本投資有效性的必要物質責任和利益”
(V.巴特列夫:“經濟改革和信貸的增加作用”,載于《共產黨》(共產黨),1966年第2期,M.E.夏普(主編):同前,第2卷;第245,246頁)。
“長期信貸在為工業固定資產融資方面發揮著更積極的作用。固定資產的信貸期限已延長至六年,而且發放范圍更廣,因此現在不僅用于與新技術應用和生產機械化有關的措施,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還用于現有企業的生產重建和擴大。此外,銀行信貸也可以用于投資建設新企業,只要它們在投產后五年內收回投資。
(K.N.普洛特尼科夫:《蘇聯財政和信貸》,載于《蘇聯計劃經濟》,莫斯科,1974年;第23頁。)
“必須在建筑領域更廣泛地發展信貸關系,特別是通過向客戶提供長期信貸。”
(A.N.柯西金:“1976-1980年蘇聯國民經濟發展指導方針”,蘇共25屆代表大會;莫斯科;1976年;第43頁)。
“經濟體制改革”帶來的銀行信貸在蘇聯經濟中作用的增加,自然也增強了利率的作用:
“隨著信貸體系作用的提高,貸款利息的重要性也將增加。
(V.Garbuzov:ibid.; p.55.)
在"經濟體制改革"之前和與之相關的宣傳運動中,人們強烈要求利率不再純粹是名義上的,而應將其定為"足夠高的",使其在國家手中有效地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
“信貸的利率應該定得足夠高。
(.貝爾金和伯格曼:《企業的獨立性與經濟刺激》,載于:夏普(主編):同前,第1卷:第230頁)。
“支付現金貸款使用利息是信貸關系的一個重要方面…
銀行對大多數貸款收取2%的年息。這是一個非常低的利率,因此企業不能對謹慎地使用借入資金或使用自己的積累而不是借款產生足夠的興趣……
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經驗表明了……提高利率的有效性”
(V.巴特列夫:同上;第248、249頁)。
因此,1967年,短期貸款的標準利率提高到5年以內的4-4.25%,5-15年的長期貸款為4.5-6%。
蘇聯經濟學家對這一措施很熱心:
"信貸利息作為一種經濟手段,被設定在確保以最佳效率利用計劃信貸資源的水平上"。
(P.G.Bu nich:“計劃和刺激的方法”,載于《蘇聯經濟改革:進展和問題》,莫斯科;1972年;第223頁)
“銀行信貸正成為一種強大的經濟杠桿”
(K.N.普洛特尼科夫:《蘇聯財政和信貸》,載于《蘇聯計劃經濟》,莫斯科,1974年;第223頁)
雖然有些人要求進一步提高利率:
“在經濟上(和數學上)得到證實的利率上調,將對更好地利用信貸、資本費用和利潤等重要工具對經濟進行管理產生重大影響”
(1.Shor:《建立利息模型的若干問題》,載于《Moneyand Credit》,1972年第3期,載于《經濟學問題》第15卷第7期;1972年11月;第72頁)。
企業的利潤是在全部利息費用支付完畢后計算的:
“各類貸款的利息,在確定其計算數額前,從企業的利潤中支付。”
(P.G.Bunich:同上;第52頁)
因此,在企業正在償還一筆用于購買生產性資產的一次性銀行貸款的情況下,利率成為企業盈利能力的下限:
“利息水平成為允許盈利的下限,只有超過這個限度的資本投資才被認為是盈利的。
(P.布尼奇:“提高資本投資有效性和產出資本比率的經濟刺激”,載于《經濟學問題》,1965年第12期,載于:M.E.Sharpe Ed.:op.cited, Volume 2; p.184.)
正如在正統資本主義國家一樣,實際利率根據申請信貸的企業的財務狀況而有所不同——經營“高效”(即有利可圖)的企業比那些經營不善的企業獲得更有利的條件——并根據總體經濟形勢而變化:
“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經驗表明,利率(利息--WBB)的有效性因貸款類型、借款企業的工作和財務狀況以及可能的總體經濟形勢而有所不同……
貸款利率的差異與對高效運營的企業和運營不佳的企業采用不同的信貸程序有關。根據這種方法,銀行應向前者提供優惠條件,對后者采取限制性措施。”
(V.巴特列夫:同上;第249-59頁)。
“高效的企業……享有一定的優勢,而信貸有時被限制在經營不善的企業,作為對它們的一種懲罰”
(B.扎貝林:“工業管理:蘇聯的經驗”;莫斯科;同上;第84頁)。
“應該對經營不善的企業實行更嚴格的貸款限制,以便它們更快地消除工作上的缺陷。”
(M.佩塞爾:《當前條件下的信用及其發展》,載于《高等學校的科學報告:經濟科學》,1972年第9期,《經濟問題》,第15卷第12期;1973年4月;第90頁)。
“在提高銀行信貸在發展蘇聯經濟中的作用方面,一個重要因素是對經營良好或經營不善的企業和組織區別對待……經營良好的企業獲得信貸優惠”。
(K.N.普洛特尼科夫:同上;第222頁)。
建設銀行(Stroibank)的政策被描述為強制性:
"限制向計劃虧損或相對無利可圖的現有企業提供信貸"
(V.N.Kulikov:“中央資本投資長期信貸的某些問題”,載于《蘇聯金融》,1974年第5期,《經濟問題》,第17卷,第10期;1975年2月:第61頁)。
特別是,不按時償還銀行貸款的企業將受到“懲罰性”利率和其他處罰:
“如果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沒有償還計劃的信貸額度,未償還的款項將以較高的利率轉到以后的時期。”
(P.Bunich:同上;p.184。)
“如果企業不按時償還貸款,不僅應支付更高的利率;還應采取其他措施。.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有必要將信貸限制在一定的限度內,在另一些情況下,建立更嚴格的信貸援助程序...
應為逾期貸款規定特別高的(‘懲罰性’)利率。”
(V.巴特列夫:同上;第243、249頁)。
正如在正統的資本主義國家一樣,銀行信貸通常只向企業提供擔保:
“信貸必須得到保障。企業和經濟組織以貨物和材料庫存或其生產支出(原材料和其他材料、制成品等)為擔保獲得信貸。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銀行才會在沒有這種擔保的情況下發放貸款”
(K.N.普洛特尼科夫:同上;第221頁)
當代蘇聯社會中的所有信貸都是由銀行發放的,銀行是國有機構。蘇聯國家銀行專門發放短期貸款,而建設銀行專門為建設目的發放長期貸款。
盡管蘇聯銀行是國家機構,但蘇聯銀行的經濟政策在原則上與正統資本主義國家的銀行沒有區別——正如蘇聯國家銀行行長所表明的那樣:
“在向企業和組織授信時,至關重要的是要讓它們提高資本效率,削減生產成本,提高生產盈利能力,并消除虧損業務。”
(M.斯維什尼科夫:“蘇聯國家銀行五十年之后”,載于《銀行家》,第121卷,第550號;1971年12月;第1479頁。)
與大多數正統的資本主義國家一樣,蘇聯銀行可以相對自由地調節其信貸的數額和條件:
“在新的條件下,試圖嚴格管制銀行提供的信貸援助是不合適的……
正是沿著這些路線,我們才能克服官僚主義和過度監管信貸的傾向,這些傾向阻礙了信貸的進一步發展,阻礙了資源的靈活操作”。
(V.巴特列夫:同上;第243、244頁)。
正如正統資本主義國家一樣,這一原則的例外情況在于,標準利率(實際利率取決于此)被固定在一個較高的政府水平上,以便像正統資本主義國家一樣被用作“經濟杠桿”來影響經濟:
“對資本(主要是授予企業的流通資產)設定利率,將被證明是最好的、或許也是唯一的經濟影響形式。”
(V.Trapeznikov:《企業靈活經濟管理》,載于《真理》,1964年8月17日,M.E.夏普(主編)同前,第一卷;第199頁)。
“信貸被當作影響經濟的工具”
(M.Pessel:同上;第89頁。)
當代蘇聯經濟學家聲稱,對蘇聯經濟的利率與對正統資本主義經濟的利率有“質的不同”: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利息在內容和經濟作用上與資本主義經濟中的貸款利息有著根本的不同。”
(V.巴特列夫:同上;第248頁)。
事實證明,這一說法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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