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蘇區是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開創的全國最大的革命根據地,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所在地。盡管新型的工農蘇維埃政權是無產階級領導的反帝反封建的工農民主專政,是中國歷史上最大限度的代表人民利益、讓工農兵普通群眾第一次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革命政權。但是新政權建立在四周白色政權的包圍中,處在舊思想、舊風俗、舊習慣勢力的侵蝕騷擾之中,鋪張浪費,貪污腐化,以權謀私,官僚主義,消極怠工等腐敗現象,伴隨著新生政權的產生就時有出現。這些現象不僅破壞了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而且增加了政府的開支,加劇了根據地經濟的困難,給蘇維埃政府和革命事業帶來了嚴重的影響。為了維護黨和蘇維埃政府的威信,毛澤東積極地領導開展了中央蘇區的廉政建設,在如何遏制和懲處貪污腐敗、建立廉潔政府問題上開始了積極地思考和探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初步形成了他的廉政建設思想。
一、重視通過思想教育加強廉政建設
在毛澤東看來,官僚主義和腐敗現象的根源主要是主觀主義造成的,是剝削階級思想腐蝕的結果。所以要搞好廉政建設,最根本的是人的思想問題。只有廣大干部的思想覺悟提高了,才能抵制各種非無產階級思想的侵蝕,才能做到自覺自律,才能保證黨的廉潔。
其實在中央蘇區時期,蘇區干部那種不計報酬,一心奉獻的精神,一方面來源于崇高的理想和堅定的信念,同時也來自毛澤東等領導人對廣大干部進行的廉政思想教育工作。
早在1929年,為了使新黨員具有廉潔奉公的思想素質,毛澤東就特別把“政治觀念沒有錯誤的(包括階級覺悟);忠實;有犧牲精神,能積極工作;沒有發洋財的觀念;不吃鴉片;不賭博”[1]作為新生分子入黨的條件寫進了《古田會議決議案》。“沒有發洋財的觀念”這一條實質上就是為了從組織上保證黨員同志具有廉潔奉公的思想素質。
所以在中央蘇區,毛澤東就意識到對蘇區黨員干部進行廉政思想教育的重要作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后,毛澤東提出要舉辦各種訓練班和學校,大力培養黨員和干部。此后蘇區相繼創辦了黨校、紅軍學校、蘇維埃學校和其他干部學校。1933年3月,蘇區中央局和政府、共青團工會聯合主辦了由任弼時任校長的馬克思共產主義大學。這些學校的創辦為教育廣大領導干部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與此同時,毛澤東還十分注重輿論所起的思想教育作用。當時中央蘇區的輿論宣傳工作主要是通過黨的喉舌《紅色中華》、《斗爭》、《紅星》、《青年實話》等報刊開展的。這些報刊特別是《紅色中華》經常刊登毛澤東關于蘇區廉政建設的重要講話和報告以及臨時中央政府關于懲治腐敗的各種文件、命令,對于反貪污腐化過程中查出的各種案件給予及時的報道。同時對那些克已奉公、清正廉潔的典型予以表揚。正如毛澤東所說的:“反對官僚主義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拿活的樣板給他們看。”[2]毛澤東最痛恨官僚主義,面對蘇區存在的官僚主義現象,他說:“官僚主義的領導方式,是任何革命工作所不應有的……要把官僚主義方式這個極壞的家伙拋到糞缸里去。”[3]
另外毛澤東還十分注重教育廣大領導干部要以群眾利益為重,為群眾謀利益,真正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只有這樣才能自覺克服各種貪污腐化現象。在毛澤東看來,只有群眾才是真正的銅墻鐵壁,是什么力量都打不破的。他一再強調,“我們對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問題,群眾的生活問題,就一點也不能疏忽,一點也不能看輕”[4]。并要求大家向長岡鄉和才溪鄉學習(毛澤東曾把自己寫的兩個調查報告《長岡鄉調查》和《才溪鄉調查》發給部分領導干部),同時指出:“要使廣大群眾認識我們是代表他們的利益的,是和他們呼吸相通的。”“要得到群眾的擁護么?要群眾拿出他們的全力放到戰線上去么?那末,就得和群眾在一起,就得去發動群眾的積極性,就得關心群眾的痛癢,就得真心實意地為群眾謀利益,解決群眾的生產和生活的問題,鹽的問題,米的問題,房子的問題,衣的問題,生小孩子的問題,解決群眾的一切問題。”[5]毛澤東運用比喻的手法,把人民群眾比喻為銅墻鐵壁,這充分體現了毛澤東的群眾觀點、要全心全意為群眾謀利益的觀點。
毛澤東還教育大家要厲行節約,他多次指出:“應該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員明白,貪污和浪費是極大的犯罪。”[6]毛澤東把貪污和浪費提到了犯罪的高度來認識,同時指出反對貪污和浪費是一項長期的工作,要求大家在今后不能放松反對貪污和浪費的斗爭。在毛澤東的指導下,1932年2月17日,臨時中央政府人民委員會發布了第3號通令。《通令》要求,所有地方政府的預算、雜費等必須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工作人員一律裁減,甚至一張紙、一支筆都不要浪費,以免多耗經費。同時指出,我們要堅決地同那些浪費金錢,濫耗政府財政的人作斗爭,我們要號召工農群眾驅逐那些人出蘇維埃機關。蘇區軍民響應毛澤東和政府的號召,厲行節約,把財政開支減少到最低限度,如1933年11月中央蘇區經費預算總計為3303145元,12月就降至2415057元,節省了888088元[7];1933年11月,中央政府各部預算總額為12032元,1934年3月增設了糧食部,預算總額反而減少到2831元,節省了9201元[8]。可見在毛澤東要求厲行節約的教育下,當時蘇區取得的成果是很大的。
二、注重從制度建設上來確保廉政建設
毛澤東歷來認為人民是歷史的主體,是歷史的創造者,因此新生的政權應該是人民的政權。早在《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一文中毛澤東揭露了官吏的腐敗,贊揚了農民新政權的廉潔,他說:“縣政治必須農民起來才能澄清……在土豪劣紳霸占權力的縣,無論什么人去做知事,幾乎都是貪官污吏。在農民已經起來的縣,無論什么人去,都是廉潔政府。”[9]非常鮮明地指出廉潔不廉潔的關鍵在于權力歸誰,歸土豪劣紳就不廉潔,歸人民就是廉潔的。
蘇維埃政權建立后,毛澤東更是明確地提出了新政權是人民的政權,人民的政權應該為人民的思想。他在中華蘇維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說:“工農民主專政的蘇維埃,他是民眾自己的政權,他直接依靠于民眾,他與民眾的關系必須保持最高程度的密切,然后才能發揮他的作用。”[10]如何保障人民的政權為人民呢?其中重要的一條就是加強廉政制度建設。
首先是法律制度的建設。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在中央蘇區的廉政建設中,毛澤東十分注重以法反腐,通過立法來懲治貪污腐化分子。早在井岡山時期,革命根據地尚屬初創,毛澤東就向工農革命軍頒布了“一切行動聽指揮,不拿群眾一個紅薯,打土豪要歸公”的三大紀律和“上門板、捆鋪草、說話和氣、買賣公平、借東西要還、損壞東西要賠”的六項注意,同時還制定了《井岡山反腐敗訓令》。針對中央蘇區的腐敗現象,1932年7月,中央政府執行委員會發出14號訓令,規定:對蘇維埃貪污腐化分子,各級政府一經查出,必須給以嚴厲的紀律上的制裁,誰要隱瞞、庇護和放松對這種分子的檢查與揭發誰也同樣受到革命的斥責。1933年12月15日,毛澤東以中央政府執行委員會主席和人民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同副主席項英一道簽發了《關于懲治貪污浪費行為》的第26號訓令。訓令明確規定:“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處以死刑;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處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監禁;貪污公款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處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監禁;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處以半年以下的強迫勞動。”“凡挪用公款為私人營利者以貪污論罪。”“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務而浪費公款,致使國家受到損失者,依其浪費程度處以警告、撤消職務以至一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監禁。”[11]這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使中央蘇區的反腐工作有了法律依據,對廉政建設起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其次是監督制度的建設。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要保證蘇維埃政權的干部清正廉潔,必須建立強有力的民主監督系統。早在根據地創建初期,毛澤東就在紅軍內部建立了士兵委員會,以便對紅軍干部進行批評和監督。隨著蘇維埃建設的全面鋪開,毛澤東更加重視監督制度的建設,他敢于碰硬,善于號召人民群眾起來反腐。他強調:“為了鞏固工農民主專政,蘇維埃必須吸引廣大民眾對于自己工作的監督批評。每個革命民眾都有揭發蘇維埃工作人員的錯誤缺點之權。當著國民黨貪官污吏布滿全國,人民敢怒不敢言的時候,蘇維埃制度之下則絕對不容許此種現象。蘇維埃工作人員如果發現了貪污腐化消極怠工以及官僚主義的分子,民眾可以立即揭發這些人員的錯誤,而蘇維埃則立即懲辦他們,決不姑息。”[12]
1931年11月,中央蘇區根據《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的規定,設立了國家監督機關——工農監察委員會。在成立臨時中央政府的同時,也通過了《工農檢查處問題的決議案》,規定工農檢查處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的一部分,代表工農和城市貧民的利益,有權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監督。之后不久,一套從中央到地方的監察系統在中央蘇區建立。隨即發動群眾和不廉潔的行為開展斗爭。主要措施有:一是建立控告局,專門負責接受工農群眾對蘇維埃政府機關和國家企業單位違反政策、貪污浪費、官僚主義等現象的控告。為了廣泛收集群眾意見,控告局還在群眾較集中的地方設置控告箱,以便群眾投遞控告書。據1934年2月20日《紅色中華》刊出的《檢舉中央各機關的貪污案件的結論》一文記載,中央互濟總會財務部長謝開松貪污案就是控告局通過接受群眾舉報而揭露出來的。二是組織臨時檢察委員會,1932年12月,中央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發布第2號訓令,要求各級檢察部門組織各級檢舉委員會,其主要任務是檢舉、監督各級政府的工作人員,各級軍事機關、地方武裝部隊的指揮員,將他們中的階級異己分子、官僚腐化分子清除出去。三是建立突擊隊,突擊隊是工農群眾在工農檢察部指導之下,監督、檢察國家政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一種方式。四是組織輕騎隊,其職責是對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腐化干部進行檢舉和控告。1934年2月20日蘇維埃中央機關報《紅色中華》報道,在1934年初中央蘇區開展的反腐敗運動中,僅突擊隊這一種反腐敗群眾組織就配合、協助蘇維埃司法機關檢舉、查獲各類腐敗分子169人次。五是設置巡視員、通訊員。這些措施形成了對干部的監察信息網絡系統。
再次是經濟制度的建設,毛澤東認為經濟制度建設是廉政建設的核心內容之一。然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初期,中央蘇區沒有建立統一的財政體系和財政制度,財政收支混亂。這種狀況使貪污腐化分子有機可乘,加上當時敵人的軍事“圍剿”和經濟封鎖,中央蘇區的財政十分困難。因此無論是從蘇區的經濟建設還是從蘇區的廉政建設來看,加強經濟制度建設迫在眉捷。
“一蘇大”后,根據毛澤東的意見,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將建立、健全各級財政管理機構、統一財政制度作為一項重要而緊迫的工作,很快就健全了蘇區統一的財政制度、會計制度、國庫制度、稅收制度、審計制度、預算決算制度、財政收支運作規則等。通過這些制度和措施,加強了統一領導,糾正了財政混亂狀況。與此同時,毛澤東還十分重視財政紀律,在中央蘇區專門設立了財政人民委員部,這是中央蘇區財政系統的最高領導機關。財政人民委員部規定了財政部門的組織系統和職責,這就從根本上為杜絕貪污腐化現象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
三、通過大力開展反貪污浪費的實際斗爭來鞏固廉政建設
毛澤東不僅從制度和法規上來加強中央蘇區的廉政建設,而且針對當時存在的一些貪污腐敗現象,領導開展了轟轟烈烈的反貪污浪費斗爭。他十分關心運動的發展,并親自過問許多大案要案的查處,還多次指示說,腐敗不清除,蘇維埃旗幟就打不下去,共產黨就會失去威望和民心!與貪污腐化作斗爭,是我們共產黨人的天職,誰也阻擋不了!當時一些重大案件,如葉坪村蘇維埃政府主席謝步升的貪污腐化案,中央總務廳蘇大工程處主任左祥云的貪污案,瑞金縣財政部會計科長唐仁達侵吞公款、公債、谷票、公物案,雩都縣蘇維埃政府領導和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經商案,都是中央直接進行查處的。其中左祥云案是個典型。左祥云原系中央總務廳下屬的蘇維埃大會工程處主任,因貪污公款246.7元的劣跡敗露,妄圖投敵,毛澤東親自責令總務廳長趙寶成扣押左祥云候審,最后由蘇維埃法庭終審判處左祥云槍決,其它涉案人員也一一受到懲處,老百姓無不拍手稱快。
另外,據1934年1月4日《紅色中華》報道:瑞金縣財政部會計科科長唐仁達侵吞各軍政機關交回的節余款、群眾退回的公債款、谷票款、變賣公家的谷子及隱瞞地主罰款等,共貪污大洋2000余元。人民委員會決定將唐仁達交最高法庭處以極刑,并沒收其本人財產。同時將知情不報的瑞金縣財政部部長藍文勛撤職查辦。又給予事先對此案毫無覺察、事后又不抓緊檢查的瑞金縣蘇維埃主席楊世珠以警告處分。
從1932年2月至1934年下半年持續3年之久的中央蘇區的反腐敗斗爭,雖然至今沒有全面準確的統計數字,但成果是顯著的,影響是深遠的。
在毛澤東的領導下,中央蘇區的廉政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不僅打退了戰爭年代中央蘇區存在的腐敗現象,純潔了組織,教育了廣大干部和群眾,使廉潔奉公、勤政為民的思想作風得到了加強。而且蘇區的官兵關系、軍民關系、干群關系、黨群關系都得到了和諧的發展,當時蘇區就流傳著這樣一首民歌:“蘇區干部好作風,自帶干糧去辦公;日著草鞋干革命,夜打燈籠訪貧農。”蘇維埃政府得到了人民群眾的認同與贊揚,中央蘇區與國統區形成天壤之別,群眾的生產和革命積極性得到提高,有力地支援了革命戰爭。經過在中央蘇區開展的廉政建設的實踐,毛澤東的廉政建設思想也得以初步形成,不僅成為毛澤東一生中反腐倡廉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也成為毛澤東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
注 釋:
[1][2]《毛澤東選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93.第90、277頁。
[3][4][5][6][9]《毛澤東選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91.第124、136、136、134、29頁。
[7]《紅色中華》141期,1934年1月7日。
[8]《紅色中華》163期,1934年3月17日。
[10]金沖及主編 《毛澤東傳》(1893—1949)[M] 中央文獻出版社,2004.第323頁。
[11]《紅色中華》140期,1934年1月4日
[12]余伯流凌步機著 《毛澤東與瑞金》[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第323頁。(來源:《黨史文苑》)
編輯:鐘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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