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50年3月到1952年底,在毛澤東的親自領導下,新中國開展了一場聲勢浩大的鎮壓反革命(以下簡稱鎮反)運動,取得了輝煌的戰果。在這場運動中,毛澤東提出了內容豐富的鎮反思想,為我們留下了一筆寶貴的精神財富。本文試圖闡述毛澤東鎮反思想的形成過程、主要內容、思想來源和現實意義,旨在客觀地再現毛澤東鎮反思想的偉大光輝,并為新時期的維護社會穩定工作提供理論借鑒。
一、毛澤東鎮反思想的形成過程
毛澤東的鎮反思想,早在建國之前就已見端倪。1948年,毛澤東提出了人民民主專政的概念。 1949年6月30日 ,毛澤東發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對人民民主專政理論作出了系統論述,為開展鎮反運動提供了理論依據。 9月29日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七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鎮壓一切反革命活動,嚴厲懲罰一切勾結帝國主義、背叛祖國、反對人民民主事業的國民黨反革命戰爭罪犯和其他怙惡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對于一般的反動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資本家,在解除其武裝、消滅其特殊勢力后,仍須依法在必要時期內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但同時給以生活出路,并強迫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假如他們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必須予以嚴厲的制裁。”
建國初期,散留在社會上的職業特務有7700余人,國民黨和三青團成員達650余萬名,土匪40多萬,封建會道門27種,擁有道徒1360余萬,地主200萬。[1]無論城市還是鄉村、新區還是老區,新生的人民政權都遇到了土匪武裝、國民黨特務分子、反動會道門等封建迷信組織的破壞。1950年1月至10月,全國共發生以顛覆新生人民政權為目的的反革命武裝暴亂816起。[2](P.256)敵特把共產黨高級干部、愛國民主人士和國民黨起義將領作為暗殺目標,基層干部遭匪特暗害的情況十分嚴重。1950年春季到夏季,被反革命殺害的縣、區、鄉干部達4萬多人。[2](P.257)
1950年3月15日 ,毛澤東剛從蘇聯訪問歸來。在聽取了國內情況匯報后,他提議對各種反革命活動立即加以堅決的剿滅和鎮壓。 3月18日 ,中共中央發出《對于嚴厲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 6月6日 ,毛澤東在中共七屆三中全會上作了《不要四面出擊》的講話,對建國以來的鎮反形勢進行了分析,對鎮反斗爭作出再動員、再部署。 7月23日 ,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關于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為鎮反斗爭提供了法律武器。隨后,各地的鎮反斗爭普遍開展起來,并取得很大成績。但是,由于存在和平麻痹思想和對鎮反寬大政策的曲解,不少地方出現“寬大無邊”的右的偏向,不僅助長了反革命的氣焰,引起了群眾的抱怨,也降低了人民政府的威信。為了盡快扭轉這個局面,毛澤東在不少批示中強調對反革命分子必須堅決打擊。 10月9日 ,毛澤東贊同羅瑞卿提出的用殺、關、管的辦法鎮壓反革命的意見,要求鎮反必須發動群眾、依靠群眾,大張旗鼓,不要搞孤立主義和神秘主義。[3] 10月10日 ,中共中央又發出《關于糾正鎮壓反革命活動的右傾偏向的指示》(簡稱“雙十指示”)。 10月11日 ,政務院發出《關于加強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 10月16日 ,公安部召開全國公安高級干部會議,最高人民法院也召開會議,對大規模開展鎮壓反革命斗爭進行了具體的研究部署。從此,一場大規模的鎮反運動就在全國展開了。
在鎮反運動中,毛澤東通過各種渠道密切關注全國鎮反運動的進展情況,及時總結各地的經驗,適時提出鎮反工作的路線、方針和具體政策,并以批示、電報、信件等形式直接指導全國的鎮反運動實踐。
鎮反運動之初,毛澤東十分關注各地的鎮反工作部署,要求各地作出工作報告,并強調鎮反工作要準確、精細、有計劃、有步驟;鎮壓反革命分子要打得穩、打得準、打得狠。 1951年1月17日 ,毛澤東親自起草長篇電報稿,對打得穩、打得準、打得狠的方針進行解釋。[4](P.36-37)對反革命分子的判刑問題,他強調分三個層次:一是凡與剿匪有關的匪首惡霸大特務,可由軍區軍分區的軍事法庭判處死刑;二是凡與剿匪無關的反革命重要分子,則由地方法院及軍管會的軍法處判處死刑;三是鄉村普通惡霸及不法地主,則由農民斗爭、監視及由人民法庭判刑。[4](P.51)他還在電報中強調了鎮反應注意的要點:一方面要放手殺幾批,務使民氣伸張,政權鞏固,另一方面不要隨便捕人殺人。[4](P.70) 2月18日 ,毛澤東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決議要點中,提出了清理中層和清理內層兩個概念。清理中層,是指清查隱藏在我軍政機關內部的反革命分子,重點是舊人員和新知識分子中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清理內層,是指清查隱藏在共產黨內的反革命分子,重點是侵入黨內取得一定職務、獲得信任的反革命分子。[4](P.127)隨著群眾性鎮反運動日益高漲,為了準確及時地懲治反革命分子,中央人民政府于 1951年2月21日 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毛澤東主張“組織干部及民主人士普遍學習,務使鎮壓反革命問題在全黨及全國人民中獲得正確的了解,批評各種錯誤的思想,以達堅決徹底地鎮壓反革命的目的”。[4](P.135)針對大城市還未認真嚴厲大規模開展鎮反工作的問題,他敦促大城市馬上開展鎮反工作,并特別強調要發動群眾鎮反,加強對鎮反工作的宣傳,解釋鎮反的完全必要性,利用各種形式報告反革命情況及各種罪行和犯罪證據,提高大家對反革命的仇恨,提高干部群眾的政治水平,反對關門主義和神秘主義。[4](P.139) 2月28日 ,在一則批語中,毛澤東對脅從不問、助惡有據及量刑等問題作出解釋。[4](P.160) 3月11日 ,毛澤東在轉發一份文件時作出批語:“在一切軍事機關、學校、部隊中引起注意鎮壓反革命分子問題,并作出正確的處理,是目前時期的重要政治任務,凡對此任務忽視者,應當受到批評。”[4](P.149)他認為城市是反革命分子及其領導機關潛藏的最主要的巢穴,必須用很大的力量去對付。當北京、天津、重慶的鎮反工作發動起來后,他要求其他城市都要有一個切實的鎮反計劃。[4](P.168) 3月13日 ,山東軍區政治部主任黃祖炎在一次會議上被反革命分子王聚民槍殺。 3月18日 ,毛澤東得知這一情況,當天就代中央寫了一份通報稿,提醒大家“必須認識黨內、政府內和軍隊內已有少數反革命分子混進來,決不可認為太平無事。現在就應開始注意這個問題,考查可疑的分子,聚集材料。在地委及專署一級以上機關內,軍分區及師一級以上的機關內,城市則為市區兩級機關內,特別注意考查這類可疑的分子,一有材料,就應做適宜的處置,保障黨、政、軍各級領導機關的純潔和安全,決不可優柔寡斷,姑息養奸”。[4](P.166-167)此后,毛澤東多次發出具體指示,要各地注意解決黨軍政機關隊伍不純的問題。 3月20日 ,他在轉發北京市委關于人民群眾擁護鎮反的情況報告上作出批語:“凡工作好壞,應以群眾反映如何為斷。”[4](P.180)在鎮反工作的緊張時期,他要求各地應由上級派出負責同志或工作組去各地檢查和幫助工作。[4](P.189) 3月24日 ,他在給饒漱石的電報中說:鎮反工作“首先要取得黨內思想的一致,……其次要取得各界人民的擁護。……鎮反是一場偉大的斗爭,這件事做好了,政權才能鞏固。鎮反包括:(一)社會上的反革命;(二)隱藏在軍政系統舊人員和新知識分子中的反革命;(三)隱藏在黨內的反革命”。他提醒全黨同志,對黨政軍的某些最重要部門特別是公安部門的反革命分子要及時清理,將可疑分子預作處置。[4](P.192-193)為了讓鎮反工作取得人民群眾的支持,毛澤東反復強調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3月30日 ,毛澤東連續做出七件批語、電報和信件,其中有四件是要求立即改變普遍存在的對鎮反工作宣傳不足的現象,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和各界民主人士參加鎮反工作。[4](P.199-208)他還經常主動地把鎮反情況通報給民主黨派和民主人士,強調讓民主人士與聞鎮反、參加審案。 4月2日 ,他在轉發北京市關于大張旗鼓經過群眾進行鎮反的報告上作出批語,強調“鎮壓反革命無論在城市還是在鄉村均必須大張旗鼓,廣泛宣傳,使人民家喻戶曉”。同時,針對一些地方對判處死刑尺度把握不夠準確的問題,他在這個批語中又強調:“判死刑者,必須是罪重者,重罪輕判是錯誤的,輕罪重判也是錯誤的。最主要的是捕人殺人名單的批準權必須控制在地委市委一級。”[4](P.219)由于毛澤東親自督促和指導,各級黨委和政府運用各種形式進行宣傳教育和組織發動工作,到1951年春,鎮壓反革命的群眾性運動形成全國性的高潮。
鎮反運動進入高潮后,人民群眾自覺起來檢舉揭發反革命分子,各地逮捕、處決、關押了大量的首惡分子、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分子,各類反革命分子受到了毀滅性的打擊。在這種情況下,毛澤東強調對鎮反工作要“嚴格控制,務必謹慎從事,務必糾正一切草率從事的偏向”。他還說:“我們一定要鎮壓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錯殺錯。”[4](P.201) 1951年4月2日 ,他指出:鎮反運動在全國范圍內發動后,“各級黨委的注意力,主要應放在精細審查名單和廣泛進行宣傳這兩點上”。[4](P.219) 4月10日 ,他及時通報公安部總結的有計劃有準備地大規模地在同一時間內搜捕大批反革命分子、動員各階層堅決鎮壓反革命這兩個突出經驗,他還在這兩個經驗的基礎上總結出五條成功的方法,要求各地注意照辦。[4](P.233-234) 4月30日 ,他在一則批語中寫道:“殺人不能太多,太多則喪失社會同情,也損失勞動力。在農村,殺反革命,一般不應超過人口比例千分之一,有特殊情況者可以超過這個比例,但須得中央局批準,并報告中央備案。在城市一般應少于千分之一。”[4](P.267)他還在這則批語中提出了一項具體政策,就是從有可殺之罪的人中分離出一部分不殺之人,實行“死緩”制度。 5月7日 ,他又提出:“捕人批準權一律收回到地專一級,殺人批準權一律收回到省級。……清理積案是目前幾個月內的一個極其艱巨的工作,各地必須調集大批干部,在幾個月內將積案基本處理清楚,整理監獄,組織勞動改造工作。”[4](P.275)為了保證在鎮反運動中不出大的偏差,毛澤東還提出采取兩個措施:一是派視察組下去巡視,二是要每個縣委書記和市委書記都向他報告鎮反工作。
1951年5月16日 ,中央轉發由毛澤東親自審閱修改的《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決定在鎮反工作糾正了寬大無邊的右傾偏向、形成全國性高潮、取得偉大勝利的形勢下,為了預防和糾正“左”的錯誤傾向,立即實行謹慎收縮的方針。從 6月1日 到9月31日,集中力量清理積案。對清理出來的擬判一年以上徒刑的犯人,立即組織勞動改造工作。對擬判刑在一年以下徒刑的犯人,在多數群眾同意的條件下,可以采取緩刑或假釋的辦法,交群眾負責管制。對于中層和內層的反革命分子,必須有計劃地加以清查。對被鎮壓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屬,不采取株連的辦法。沒收反革命分子的財產時,必須留給其家屬以足夠維持生活的財產。全國各地必須在這次鎮反斗爭中普遍組織群眾的治安保衛委員會。在決議中,毛澤東還系統總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鎮反工作路線,這就是:“黨委領導,全黨動員,群眾動員,吸收各民主黨派及各界人士參加,統一計劃,統一行動,嚴格地審查捕人和殺人的名單,注意各個時期的斗爭策略,廣泛地進行宣傳教育工作,打破關門主義和神秘主義,堅決地反對草率從事的偏向。”[4](P.294-301)
《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較全面地反映了毛澤東的鎮反思想,是鎮反運動的重要文獻。該決議下發后,全國各地除了認真清理積案、加強勞改工作外,還普遍注意了清理內部反革命分子的工作,在黨、政、軍機關內挖出了一大批反革命分子,純潔了隊伍,鞏固了人民政權。 1951年9月10日 ,毛澤東對《第四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草案》作出批語和修改。他特別強調指出:“整個鎮壓反革命的工作,必須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之下。一切公安機關和有關鎮壓反革命的機關的負責同志,都必須和過去一樣,堅決接受黨委的領導。”[4](P.439) 10月23日 ,毛澤東在《人民日報》發表《三大運動的偉大勝利》一文,宣告中國大陸上的反革命殘余即將基本肅清。1952年底,全國鎮反運動勝利結束,人民政權得到鞏固,社會秩序出現前所未有的安定。在為期三年的鎮反運動中,全國共殲滅土匪240余萬,關押各種反革命分子127萬,管制23萬,殺掉71萬。[5](P.494)
二、毛澤東鎮反思想的主要內容
(一)鎮反運動必須堅持黨的絕對領導
毛澤東特別強調鎮反工作必須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從相關批示、電報中可以看出,毛澤東強調的黨對鎮反工作的絕對領導,主要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第一,專門機關的工作不能脫離黨的領導。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專門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武器。鎮反是專門機關的專業工作,但不能脫離黨的領導。各級黨委必須加強對這些專門機關的領導,并適當地充實干部。在《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中,毛澤東將黨委領導作為鎮反工作路線的重要內容。他說,凡是完全遵照這個路線去做的,就是完全正確的;凡是沒有遵照這個路線去做的,就是錯誤的;凡是大體上遵照了這個路線,但沒有完全遵照這個路線去做的,就是大體上正確但不完全正確的。這個工作路線是繼續深入鎮壓反革命工作和取得完滿勝利的保證。在《第四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草案》中,毛澤東作出批語,進一步強調整個鎮反工作必須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之下;一切公安機關和有關鎮反機關的負責同志,都必須和過去一樣,堅決接受黨委的領導。
第二,各級黨組織必須加強對鎮反工作的督促檢查。首先,各中央局和分局、省委、大市委、區黨委均應按期制定出鎮反工作計劃,向中央或所屬中央局報告。其次,縣級以上黨委要直接向黨中央和毛澤東報告鎮反工作是如何進行的,是否向群眾大張旗鼓地做了宣傳,是否舉行了群眾的控訴會,群眾的反映如何;每個省級軍區黨委也要限期直接向中央軍委作報告。再者,中央、各中央局、各省市和專區對自己所屬地區的鎮反工作,要派得力的領導同志出去巡視,檢查各地在鎮反工作中對中央和各大行政區關于鎮反工作的各項決議、指示和法令的執行情況,幫助當地同志總結經驗,加強領導,確保黨中央的路線能得到貫徹執行。
第三,必須改變黨政組織自身建設存在的問題。在大規模鎮反運動中,因為黨政組織不純或黨委領導不力等原因,有些地方發生了鎮壓不徹底或亂捕亂殺的現象,引起群眾不滿。因此,毛澤東指出,一切由于基層黨政機關內部不純以致反革命鎮壓不徹底的地區,或是犯了大錯誤的地區,在縣區鄉黨政組織沒有整頓好和領導力量沒有加強以前,除現行犯外,必須一律繼續停止捕人殺人,等待縣區鄉組織整頓好了(包括在縣區鄉組織中清出可能有的反革命分子在內)和領導力量加強了之后,再去進行鎮反工作。
第四,必須克服共產黨單干的偏向,團結民主黨派、民主人士一起鎮反。要吸收黨外人士參加審查反革命案卷工作,堅決打破在我們黨內存在著的關門主義和神秘主義。在政府系統、學校和工廠清理“中層”、“內層”的工作中,也必須有黨外人士參加此種清查工作的委員會,避免由共產黨員孤立地去做。
(二)鎮反運動必須走群眾路線
實行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是鎮反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方法。為此,毛澤東反復強調鎮反工作必須走群眾路線,要依靠群眾、相信群眾,把鎮反運動變為群眾運動,反對關門主義和神秘主義。從相關批示、電報中可以看出,毛澤東所強調的走群眾路線,主要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第一,鎮反工作走群眾路線的有效方法,就是召開各種動員會、控訴會、座談會,組織民主人士參觀,大張旗鼓地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向各界代表人物和普通群眾報告反革命罪行和犯罪證據,激起群眾對反革命的仇恨;向知識分子、工商界、宗教界、民主黨派、民主人士廣泛地解釋鎮反工作的必要性,宣傳鎮反政策,消除民主人士的思想疑慮,使他們贊同黨的鎮反方針;凡判處死刑的要讓群眾表示通過,在發動群眾的基礎上殺,在殺的過程中繼續發動群眾,并使民主黨派、民主人士、少數民族、宗教界、工商界代表與聞。
第二,為了更好地、長期地發揮群眾的作用,必須在鎮反斗爭中普遍建立群眾性的治安保衛委員會。農村以鄉為單位,城市以機關、學校、工廠、街道為單位,經過人民選舉,建立治安保衛委員會。治安保衛委員會必須吸收可靠的黨外愛國分子參加,成為統一戰線的治安保衛組織,接受基層政府和公安機關的領導,擔負協助人民政府肅清反革命,防奸、防諜,保衛國家和公眾治安的責任。
第三,鎮反工作的好壞,應以人民群眾的反映為標準。凡是人民群眾反映好的,鎮反工作就是成功的。反之,就是不成功的。
(三)鎮反運動必須十分慎重,不能草率從事
在鎮反運動中,毛澤東始終強調捕人殺人要慎重。特別是在鎮反運動進入高潮、發生了錯捕錯殺現象后,毛澤東及時提出了控制捕錯殺錯的措施。
一是確定政策標準,強調不可捕錯殺錯。對匪首、慣匪、惡霸及確有證據的重要特務和會門頭子,應當放手殺幾批。為了不致弄錯,使自己陷于被動,對尚無證據的特務及會門頭子,應當進行偵察,取得確證,而不要隨便捕人殺人。判死刑者,必須是罪重者。重罪輕判是錯誤的,輕罪重判也是錯誤的。
二是控制殺人指標。毛澤東說:“殺人不能太多,太多則喪失社會同情,也損失勞動力。”在農村,殺反革命,一般不應超過人口比例的千分之一,有特殊情況者可以超過這個比例,但須得中央局批準,并報中央備案。在城市,一般應少于千分之一。
三是控制捕人殺人的批準權限。《雙十指示》規定:為了防止在堅決鎮壓反革命活動中發生“左”的偏向,各級黨委必須堅持反對逼供信和禁止肉刑,必須注意重證據而不輕信口供。在判處死刑時,黨內必須經過省委、大市委、區黨委及受委托的地委批準。其中如有特別重要分子,則須報告中央批準。1951年2月30日,毛澤東在《轉發黃克誠關于湖南鎮反問題的意見》中作出批語:“鎮壓反革命無論何時都應當完全應由上面控制。捕人要發拘捕證,照證捕人,不能亂捕。”[4](P.199) 4月2日 ,毛澤東指示,捕人殺人名單的批準權必須控制在地委市委一級手里。 5月7日 ,毛澤東提出:“除現行犯外,捕人批準權一律收回到地專一級,殺人批準權一律收回到省級,離省遠者由省級派代表前往辦理。”[4](P.275)《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規定:“關于在共產黨內,在人民政府系統內,在人民解放軍系統內,在文化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內清出的反革命分子,其捕人和判罪應一律報請大行政區或大軍區批準,有關統一戰線的重要分子,須報請中央批準。” 5月16日 ,毛澤東又決定將捕人殺人的批準權一律提高一級,并且規定不許有例外。[4](P.306)
四是從有可殺之罪的人中分離出一部分不殺之人,實行“死緩”制度。 1951年5月8日 ,中央決定對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大部采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政策。決定指出:“在共產黨內,在人民解放軍內,在人民政府系統內,在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內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應判有期或無期徒刑或予管制監視者外,凡應殺分子,只殺有血債者,有引起群眾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強奸許多婦女掠奪許多財產者,以及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緩刑期內強制勞動、以觀后效的政策。”[4](P.280)毛澤東還指出:這些人“和農村中的匪首、慣匪、惡霸不同,也和城市的惡霸、匪首、慣匪、大流氓頭及會道門大首領不同,也和某些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的特務不同,即沒有引起群眾痛恨的血債或其他重大罪行。他們損害國家利益的程度是嚴重的,但還不是最嚴重的。他們犯有死罪,但群眾未直接受害。如果我們把這些人殺了,群眾是不容易了解的,社會人士是不會十分同情的,又損失了大批的勞動力,又不能起分化敵人的作用,而且我們可能在這個問題上犯錯誤”;而對這些人執行“死緩”政策,既可以獲得廣大社會人士的同情,又可以分化反革命勢力,還可以保存大批的勞動力,利于國家的建設事業。[4](P.281) 6月15日 ,毛澤東給各中央局發出電報,對“死緩”政策進行解釋。他說:“緩期二年執行的政策,決不應解釋為對于負有血債或有其他重大罪行人民要求處死的罪犯而不處死,如果這樣做,那就是錯誤的。我們必須向區村干部和人民群眾解釋清楚,對于罪大惡極民憤甚深非殺不足以平民憤者必須處死,以平民憤。只對那些民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處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后效。”[4](P.858)
五是謹慎收縮。 1951年3月30日 ,毛澤東指出:“反革命分子早幾天殺,遲幾天殺,關系并不甚大。惟獨草率從事,錯捕錯殺了人,則影響很壞。……對鎮反工作,實行嚴格控制,務必謹慎從事,務必糾正一切草率從事的偏向。我們一定要鎮壓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錯殺錯。”[4](P.201)1951年5月,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定立即實行謹慎收縮的方針,集中力量處理積案。在清理積案階段,各地應停止捕人,待積案清理完畢后再捕應捕之人。必須調集大批干部,在幾個月內將積案基本處理清楚,整理監獄,組織勞動改造工作。
(四)鎮反運動要講究策略
講究斗爭策略是毛澤東和中國共產黨的一貫主張。在鎮反運動中,毛澤東的策略思想主要有:
第一,鎮壓反革命必須打得穩、打得準、打得狠。所謂打得穩,就是要注意策略;打得準,就是不要殺錯;打得狠,就是要堅決地殺掉一切應殺的反動分子。
第二,區別對待,分化瓦解。一是實行首惡必辦、脅從不問、立功受獎的政策,就是對于首要的、怙惡不悛的、在解放后特別是經過寬大處理后仍然繼續作惡的反革命分子,應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懲治反革命條例加以鎮壓;對于真正的脅從分子、自動坦白的分子和在反對反革命的斗爭中有所貢獻的分子,應分別予以寬大的待遇,或給以適當的獎勵。毛澤東還專門解釋了脅從不問、助惡有據的含義。他說,脅從不問,是指被迫參加而未作壞事,或未作較大壞事者;助惡有據,是指從犯,應當判罪。如主犯判死刑,從犯至少判徒刑,有些罪大的從犯應判死刑,不在脅從不問之列。二是正確對待民主黨派。凡加入各民主黨派的,一般不要登記,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甚至有害的波動。至于民主黨派中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用偵察解決而不用登記解決。各友黨成員的歷史問題,應由各友黨作為審干問題解決,自行處理。各友黨中現行犯可以逮捕,但必須證據確鑿。
第三,鎮壓和寬大相結合,既不能寬大無邊,也不能鎮壓無邊。對于惡霸匪首會門特務,應殺者均殺之,應判徒刑者均判徒刑,應管制者均給以管制,務使反動勢力徹底肅清,民氣伸張,政權鞏固。對可殺可不殺的那一部分人,應當判處徒刑,或交群眾監視,用勞動去改造之,不要殺。如同寬大應有邊,鎮壓也應有邊,無邊是不對的。已經解決了問題、群眾已經滿意了的地區,即不應再殺人了。
(五)鎮反運動要實行革命的人道主義
一是堅持懲辦與改造相結合。 1951年5月22日 ,中央發出《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關于組織全國犯人勞動改造問題的決議的通知》,規定“對反革命犯和普通犯人必須根據懲辦與改造相結合的原則,并適應全國各項建設的需要,著手制定通盤計劃,組織勞動改造工作。凡有勞動條件的犯人,應一律強迫其參加”。 6月25日 ,毛澤東在轉發羅瑞卿關于犯人參加生產建設的報告中作出批語:“犯人參加水利、鐵路、公路等生產建設。”《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規定:“大批應判徒刑的犯人,是一個很大的勞動力,為了改造他們,為了解決監獄的困難,為了不讓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閑飯,必須立即著手組織勞動改造的工作。凡已有這一工作的地區,應在原有基礎上加以擴大。主要的辦法,是由縣一級,專署一級,省市一級,大行政區一級和中央一級,共五級,分工負責,劃分人數,指撥經費,調配干部和管押的武裝部隊,組織犯人勞動,從事大規模的水利、筑路、墾荒、開礦和造屋等生產建設事業。此事極為艱巨,又極為緊急,必須用全力迅速地獲得解決。”
二是采取緩刑或假釋的辦法。對清理出來的人員,為克服監獄擁擠、營養不良、醫藥不足、發生疾病死亡等不良情況,立即使他們離開監獄,參加勞動,在勞動過程中聽候判決。對于判刑在一年以下的犯人,在多數群眾同意的條件下,可以采取緩刑或假釋的辦法,交群眾負責管制。
三是不株連未參與反革命活動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屬。 1951年5月23日 ,毛澤東充分肯定武威地委的經驗,要求“全國各縣市均應這樣做,爭取反革命分子的家屬,孤立尚未消滅的反革命分子”。《第三次全國公安工作會議決議》規定:“對于被鎮壓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屬,必須進行適當的工作,以減輕或消除他們和人民的對立情緒,并爭取其擁護政府的措施。為此,第一,應向他們說明,政府的政策是只懲辦反革命罪犯本人,并不株連其未積極參預反革命活動的家屬,使其了解政府的寬大處置,并各安生業。第二,沒收反革命分子的財產時,必須留給其家屬以足夠維持生活的財產。其財產較少者,一般可免予沒收,以示寬大。”[4](P.299)政務院在《關于沒收反革命罪犯財產的規定》中還明確規定:“沒收反革命罪犯全部財產時,對其共同生活而未積極參與反革命活動的家屬,應酌留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使能維持生活。對于不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屬之財產或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屬個人所有之財產,均不予沒收。”[5](P.505)
三、對毛澤東鎮反思想的簡要評價
建國初期的鎮反運動,鞏固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權,伸張了民氣,提高了中國共產黨的權威。實踐證明,毛澤東的鎮反思想推動了鎮反運動的健康發展,是鎮反運動強有力的思想武器。那么,毛澤東鎮反思想的來源是什么?毛澤東鎮反思想對新時期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具有哪些現實指導意義?
(一)毛澤東鎮反思想的來源
1.毛澤東鎮反思想來源于建國初期鎮反運動的現實經驗。在鎮反運動中,全國各地給中央上報了很多材料,其中包括不少鎮反工作經驗。毛澤東善于及時推廣這些經驗。比如,他先后轉發了北京市用殺、關、管的辦法處理反革命分子的經驗,轉發了山西、察哈爾和北京摧毀取締一貫道的經驗,轉發了河北省滄縣地委鎮反工作的經驗,轉發了羅瑞卿考察廣東、廣西、江西鎮反工作總結的四點經驗,轉發了浙江省鎮反特別是登記反動黨團及特務分子的經驗,轉發了武威地委召開反革命家屬座談會、爭取反革命分子的家屬、孤立尚未消滅的反革命分子的經驗,轉發了西安市在清理積案中組織罪犯學習《懲治反革命條例》的經驗。毛澤東不僅善于推廣這些經驗,而且還善于在此基礎上概括出新的經驗,形成為鎮反思想。比如, 1951年4月10日 ,他在推廣鎮反工作兩個突出經驗的基礎上,將這些經驗加以綜合,又形成了五條新的經驗。[4](P.233-234)從相關文獻資料中可以看出,毛澤東的許多鎮反思想就是在概括總結各地鎮反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
2.毛澤東鎮反思想來源于根據地時期肅反、鋤奸的歷史經驗教訓。在土地革命戰爭、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為了鞏固紅色根據地政權,我黨曾組織過肅反、鋤奸工作,其中既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也留下了深刻的教訓。毛澤東反復強調鎮反工作必須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必須走群眾路線,就是汲取了以王明為代表的“左傾”肅反路線片面強調垂直領導、導致肅反擴大化的歷史教訓。毛澤東鎮反思想所包括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對反革命分子區別對待、控制捕人殺人批準權、罪責自負不許株連、防止亂捕亂殺、對反革命分子實行勞動改造等策略原則和措施,也來源于根據地時期肅反、鋤奸的歷史經驗教訓。
3.毛澤東鎮反思想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無產階級專政學說的繼承與發展。在巴黎公社和十月革命實踐的基礎上,馬克思、恩格斯、列寧科學地闡述了無產階級專政學說。馬克思、恩格斯認為,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后,必須先建立無產階級專政。列寧不僅認為無產階級革命和無產階級專政是無產階級獲得解放的必然之路,而且還親自領導俄國十月革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毛澤東根據中國國情創造性地提出人民民主專政理論,繼承并發展了馬克思列寧主義無產階級專政學說,成為建國初期鎮反運動的理論依據。首先,毛澤東的人民民主專政理論包含了對鎮反工作性質的明確論述,繼承了無產階級專政學說。毛澤東指出:“我們現在的任務是要強化人民的國家機器,這主要地是指人民的軍隊、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鞏固國防和保護人民利益。……軍隊、警察、法庭等項國家機器,是階級壓迫階級的工具。對于敵對的階級,它是壓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東西。”[6]其次,毛澤東的人民民主專政理論包含了對鎮反工作路線的基本規定,這是對無產階級專政學說的進一步發展。毛澤東反復強調要想牢牢掌握人民民主專政的刀把子,就必須將鎮反工作置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再者,毛澤東鎮反思想包括了鎮反運動的一系列策略原則,比如鎮壓反革命要穩準狠,對反革命分子區別對待、分化瓦解,嚴肅與謹慎相結合、防止冤假錯案,鎮壓與寬大相結合,將強迫勞動作為改造罪犯的基本方法,這也是對無產階級專政學說的進一步發展。
(二)毛澤東鎮反思想對于新時期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現實指導意義
1.毛澤東鎮反思想中所包括的鎮反工作路線,即黨委領導、依靠群眾、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路線,仍然是新時期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必須堅持的基本路線。做好新時期維護社會穩定工作,首先必須堅持黨的領導。社會穩定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全社會的各個方面和各個層次。做好這項工作,必須形成上下共同努力、各方面齊抓共管、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的局面。要形成這樣一個局面,就必須由黨委統一領導。黨是領導各項事業的核心力量。只有通過黨委領導,才能把黨政軍、工青婦、公檢法等各方面的力量真正統一協調起來,才能把人民群眾動員和組織起來,共同發揮作用。做好新時期維護社會穩定工作,還必須依靠群眾,走群眾路線,實行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一方面,社會治安的好壞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廣大人民群眾需要一個安定的社會環境,他們有維護社會治安的迫切要求和愿望,有參與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積極性。人民群眾是社會穩定工作必須依靠的基本力量,離開了群眾的支持和參與,社會穩定工作就會失去廣泛的社會基礎,無法收到應有的效果。只有走群眾路線,把廣大群眾充分發動起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社會治安問題。另一方面,公、檢、法等專門機關的工作是在黨委領導下同敵對勢力和犯罪分子作斗爭、維護社會治安、保衛國家安全的專業工作,擁有專門的業務手段,具有執法權威,是群眾工作不可替代的。人民群眾同敵對勢力和犯罪分子作斗爭,也需要專門機關的正確組織和領導。專門工作越是健全有力,就越能支持人民群眾同敵對勢力和犯罪分子作斗爭。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必須實行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既要充分發揮專門機關的主導作用,又要發揮群眾路線的基礎作用。
2.毛澤東鎮反思想中所包括的鎮反工作方針,即鎮壓反革命必須打得穩、打得準、打得狠,不能草率從事,不可捕錯殺錯,仍然是新時期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必須堅持的基本方針。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也要求我們必須穩、準、狠地同違法犯罪活動作斗爭。為此,在工作全局上,要講究穩,就是要實事求是,嚴格依法辦事,講究斗爭策略,不能混淆罪與非罪、違法與犯罪的界限,不能四面出擊、亂打一通。其次,在打擊方向上,要注意準,就是要從實際出發,根據不同的時間和地點分別確定打擊重點,做到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量刑準確、不枉不縱、不錯不漏。再者,在打擊對象上,要注意狠,就是要態度堅決,行動迅速,處置果斷,一網打盡,不留禍根,該打擊的堅決打擊,該從快的決不拖延,該從重的毫不猶豫。
3.毛澤東鎮反思想所包括的一些策略原則,對于新時期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比如,懲辦與寬大相結合,首惡必辦、脅從不問、立功受獎、區別對待,就是利用犯罪分子存在的差別和矛盾,打擊少數,爭取、分化和改造多數,各個擊破,這個策略思想應該成為新時期對待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基本政策。又比如,對犯罪分子實行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強制勞動改造罪犯,依靠群眾監督改造罪犯,把罪犯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能夠有效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最大限度地爭取一切可以爭取的力量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也應該成為新時期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
參引文獻
[1]徐漢民:《人民治安40年》,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0頁。
[2]《中國人民公安史稿》,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3]《羅瑞卿傳》,當代中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頁。
[4]《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2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
[5]白希:《開國大鎮反》,中共黨史出版社,2006年版。
[6]《毛澤東著作選讀》下冊,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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