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司法怎樣“講政治” |
2009-08-16 |
筆者在網絡論壇上經常看到一些對“法律也要講政治”提出嚴重質疑的議論,以為既然講依法治國,就應當樹立法律的絕對權威,而不應受政治形勢和因素影響,以至影響法律的實施和尊嚴。這當然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在筆者看來,“法律講政治”乃是歷史和社會的必然,因為法律本身就是政治的產物和工具。問題的關鍵不在于講不講政治,而在于怎樣講政治和講什么樣的政治。用句最簡單的話來說,是講“大政治”還是“小政治”或者說是講“好政治”還是“壞政治”。假如讓法律去講“小政治”以維護“壞政治”,而不是著眼于“大政治”以實現“好政治”,那么這樣的“講政治”當然違背了法律與政治的內在聯系,也就走上了法律和政治的邪路;反過來施為,才是“法律也要講政治”的正道。
近日讀史,發現我國古代尤其是政治比較開明和社會比較和諧的時代,執法官吏(標題中簡稱為“法官”)們甚至包括作為最高審判官的皇帝佬兒,在遇到有關所謂可能涉及政治考量的案件時,其實也產生過相應的“法律也要講政治”的爭議和討論。也正是從他們最終的選擇中,展示了法律究竟應當怎樣講政治的真諦。 古代封建法官讓法律講政治的第一個層次,是把法律規定的權威絕對化,對皇帝的法外施為也表示不滿。比如《舊唐史·刑法志》中就記載了如下的一次法治大討論: 大和六年,興平縣民上官興以醉殺人而逃,聞械其父,乃自歸。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請減死。詔兩省議,以為殺人者死,百王所守;若許以生,是誘之殺人也。諫官亦以為言。文宗以興免父囚,近于義,杖流靈州,君子以為失刑。 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被告人上官興出于百善之首的孝道自動投案是否可以作為減輕處罰因素的問題。有兩位官員主張不依法判處死刑,皇帝指令兩大司法部門討論研究,得出的結論是必須依法判處死刑,而且指出了不處死刑的“指引作用”——“誘之殺人也”,還得到了專門負責批評的官員的支持,雖然皇帝唐文宗作為最高司法官從道德教化上考慮決定法外開恩免處死刑,但“君子以為失刑”,并未取得預期的社會效果,因為大家認為這損害了“百王所守”的法律尊嚴。而為什么大家會有這樣的看法,數百年后清朝時期的一次君臣爭論就很說明問題: 一日,圣祖閱朝審冊,有以刃刺人股致死而抵法者,上曰:“刺股傷非致命,此可寬也。”(吳)正治對曰:“當念死者之無辜。”(《清史·列傳第三十七》) 此案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對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是否應當抵命處死,康熙皇帝的意思是本來刺在大腿上是不會致命的(死亡的發生或許有其他因素),認為可以從寬處罰;但司法官吳正治只用一句話就說服了康熙皇帝,那就是想想死者的無辜或者說“生命權”——這正是如今所謂的和解制度中同樣嚴重忽略的根本因素(不把死者當回事甚至還要借之為活人牟取利益和讓官府冠冕堂皇地在賠償執行上偷懶)。 第二個層次,是把皇帝的政治考量和法律的明確規定進行適當的和諧,從而追求雙贏的良好的法律和政治效果。同樣是那位用尊重死者權利和尊嚴說服了康熙皇帝的吳正治,也并非完全的“法律一根筋”,同樣會顧及皇帝的政治考量。比如在另一起死刑案件中,他就作出了一個最符合今天法治理念的正確選擇: 他日,又閱冊,有囚當死,上問此囚尚可活否,眾皆以情實對。正治曰:“皇上好生之德,臣等敢不奉行。”退而細勘,得可矜狀,遂從末減。(《清史稿列傳第三十七》) 康熙皇帝是直接下達了“尚可活否?”的調研專題,司法官知道這是政治任務,當然要努力貫徹落實。但他可貴之處在于沒有超越事實和法律的底線,而是認真地研究案情,終于發現“情實”不成立,屬于“可矜”的法定檔次,從而既實現了皇帝體現“好生之德”的光輝形象,又確保判決本身并非“法外施仁”的壞法之舉(赦免除外)。 正如事物的發展與人們的認識都有曲折性一樣,我國古代君臣對于法律講政治的問題,達到的最高層次最終還是回到了絕對維護法律的絕對權威上,不過認識已經深化到了把皇帝或者說政權或者說國家的政治誠信作為最高核心價值的高度。有兩件發生在唐朝的法治事件,就充分體現了古人的法治和政治境界。 貞觀元年,(戴胄)遷大理少卿。時吏部尚書長孫無忌嘗被召,不解佩刀入東上閣。尚書右仆射封德彝議以監門校尉不覺,罪當死;無忌誤帶入,罰銅二十斤。上從之。戴胄駁曰:“校尉不覺與無忌帶入,同為誤耳。臣子之于尊極,不得稱誤,準律云:‘供御湯藥、飲食、舟船,誤不知者,皆死。’陛下若錄其功,非憲司所決;若當據法,罰銅未為得衷。”太宗曰:“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也。何得以無忌國之親戚,便欲阿之?”更令定議。德彝執議如初,太宗將從其議,胄又曰:“校尉緣無忌以致罪,于法當輕。若論其誤,則為情一也,而生死頓殊,敢以固請。”上嘉之,竟免校尉之死。
于時朝廷盛開選舉,或有詐偽資廕者,帝令其自首,不首者罪至于死。俄有詐偽者事泄,胄據法斷流以奏之。帝曰:“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斷從流,是示天下以不信。卿欲賣獄乎?”胄曰:“陛下當即殺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虧法。”帝曰:“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胄曰:“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當時喜怒之所發耳。陛下發一朝之忿而許殺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若順忿違信,臣竊為陛下惜之。”帝曰:“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憂也!”(《舊唐史列傳第二十》) 第二件事讀來是非常令人震驚的,估計就是大洋彼岸的發達國家都要佩服我們唐朝的法治理念。唐太宗為了展示他反吏治腐敗的決心,發布了一個重要的刑事政策,可是司法官根本不買賬,依舊按照法律該怎么判還怎么判,把堂堂最高領袖放在一個相當難堪的境地,用今天的話來講,完全是違反領導不顧大局的嚴重不講政治嘛,可是他居然能夠說服皇帝,原因就在于他讓皇帝明白了 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 關于這個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政治基礎,曾經強烈諫阻唐太宗之父唐高祖自毀有關赦免王世忠部屬詔令的大臣孫伏伽,就曾經把話說得非常透徹: 往者天下未平,威權須應機而作;今四方既定,設法須與人共之。但法者,陛下自作之,還須守之,使天下百姓信而畏之。今自為無信,欲遣兆人若為信畏?(《舊唐史·列傳第二十五) 用今天的話來講,統治者即便是在奪取政權的過程中,暴力強權手段也要根據需要使用;而當取得政權、天下平定之后,國家立法機關根據統治者意愿立下法律,其實就是向全國人民發出的執政承諾,只有堅決徹底毫不含糊地兌現,才能樹立了統治的根本誠信。立出法律作出承諾后又為了團體短期利益以什么其他借口來減損法律權威,其實就是在打自己的執政耳光,和自己所要追求的政治效果完全是南轅北轍!如果說講政治要以減損法律權威為代價,其實正是最不地道也是最為愚蠢的政治。道理非常簡單 ——法律權威不存,必然是執政誠信破產! ——人無信不立,國無信又能立么? ——維護法律尊嚴權威就是維護執政誠信,這才是法律所應講的最根本的政治! (至于執行的法律本身是否完全合理的質量問題,那是法治的另外一個方面。唐代著名大臣在陳述拒不執行唐高宗因怒而違法欲殺未犯死罪之人時,就說得非常清楚——用變法方式解決: 法既無常,則萬姓何所措其手足?陛下必欲變法,請從今日為始!)(《舊唐史·列傳第三十八》) 我們總不能連古代封建帝王也不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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