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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對華友好試金石:向中國歸還琉球群島與釣魚島
張毅(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琉球群島位居中日之間,是歐亞大陸及太平洋島鏈接壤之進出通道, 地理位置十分重要。自19 世紀末被日本非法侵占以來, 琉球群島命運幾經變遷至今地位未定,而琉球群島的法律地位直接關系到釣魚島主權歸屬及東海海域劃界等中日爭端的解決,并牽連東北亞整體安全保障之未來走向,不可等閑視之。有鑒于此, 文章試圖從國際法角度,對琉球地位與東北亞之情勢演變予以分析, 以期可為相關研究提供些許參考與助益。
近年來,日本不斷在釣魚島問題上制造事端,動作頻頻,顯示了其捍衛釣魚島“主權”的決心和對釣魚島的“實際控制”,多次派軍艦及巡邏艦圍追堵截我臺灣漁船及保釣船只在釣魚島海域作業及接近釣魚島,扣押我漁民及保釣人士、扣留甚至撞沉我漁船,氣焰甚為囂張,妄圖將竊據多年的釣魚島變為己有,成法理事實。在東海海域,涉及油氣田開發,日本更是咄咄逼人,步步進逼,以其所謂的“中間線”原則,惡人先告狀,對中國提出無理指責,近期,日本甚至稱,若中國決定單獨開發油田,日本不排除就此將中國告上國際海洋法法庭,儼然對東海劃界問題勝券在握。
筆者認為,多年來,中國在釣魚島問題和東海劃界問題上形勢被動,疲于應付,據理力爭有余,而主動出擊不足。這里既有國家為經濟發展爭取和平環境的因素,也有我國自身國力、軍力不足難以形成有效反擊的因素,更有國際政治環境、東亞戰略格局使然。然而,筆者認為,中國沒有跳出釣魚島爭端的范疇,從歷史的高度和國際法的角度重新審視東海海域的領土主權問題,而陷入日本設計的戰略陷阱,是目前我們在釣魚島問題和東海劃界問題處處制肘,陷入被動的主要原因。從國際法的角度看,釣魚島問題與東海劃界問題都有一個不可或缺的前提,那就是琉球群島的主權歸屬問題,如果這個前提沒有解決,何來的釣魚島爭端和東海劃界問題。如今日本突顯釣魚島爭端和東海劃界問題,其實質是想繞開和淡化琉球群島(日本稱之為“沖繩”)的主權地位問題,造成法理上的既成事實,是其巨大的戰略陰謀。而恰恰琉球群島的主權地位未定是日本在東海問題上的致命傷,從國際法角度戳穿日本的這一軟肋,日本在東海海域的主權要求就會不攻自破,釣魚島爭端也就迎刃而解。
一、琉球群島的地理位置
琉球群島地處北緯二十四至二十八度與東經一百二十二度至一百三十三度之間,在日本九州島與中國臺灣島之間,共有36 島組成,其中北部9 島,中部11 島,南部16 島,36 島連成一片如珍珠般灑落在西太平洋上①,是東北亞地區東出太平洋的必經之地,依東北、西南走向依次為奄美諸島、沖繩諸島和先島諸島,蜿蜒1000 公里,總面積4600 平方公里,是中國東進太平洋的咽喉之地,也是美國包圍中國的第一島鏈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與軍事戰略價值舉足輕重。由于地處亞熱帶,琉球群島常年氣候溫暖、空氣清新,為碧綠的海水所環抱,素有“東方夏威夷”之美譽。
二、琉球群島的歷史與現狀
(一)琉球群島歷史上建有琉球國,為中國藩屬,中國享有宗主權。公元1372 年,琉球群島的中山、山南和山北三國向中國明朝政府稱臣,正式成為明朝藩屬。數年后,中山國完成統一,中山國國王被明政府冊封為琉球王,成立了歷史上的琉球國。1650 年成書的琉球國第一部國史《中山世鑒》,即用漢語編撰,其中記載:“蓋我朝開辟,天神阿摩美久筑之。……當初,未〔有〕琉球之名。數萬年后,隋煬帝令羽騎尉朱寬訪求異俗,始至此國地界。萬濤間遠而望之,蟠旋蜿延,若虬浮水中,故因以名琉虬也。”但按中國典籍,虬為龍的一種,龍在中國古代為華夏帝王之象征,為避諱遂在明洪武年間正式改為“琉球”,故琉球之名實為中國所取。據琉球國史及各種史料記載,自洪武十六年(1383)起,歷代琉球王都向中國皇帝請求冊封,正式確定君臣關系,此種關系綿延五個多世紀。自明洪武五年(1372)后,琉球國一直延用中國年號,奉行中國正朔,直至清光緒五年(1879)[1],日本強行“廢琉置縣”為止,琉球國的官方文書、外交條約、正史等,均用漢文書寫,其間也有不少閩人陸續移居琉球,至清朝曾先后八次派使冊封琉球王,朝貢亦依明例。明嘉慶11 年陳侃所著的《使琉球錄》詳細記載了中國與琉球的密切關系。[2]
(二)日本覬覦琉球國,乘中國內憂外患、國力式微,無暇東顧之際,以武力吞并琉球。
明治維新后的日本,國力漸強、羽翼漸豐,迅速走上對外侵略擴張的軍國主義道路,吞并琉球遂成為其首要目標。1873 年,日本兵臨琉球,廢除國王,另立傀儡。1875 年,日本得寸進尺,大舉入侵琉球,禁止琉球進貢中國和受大清冊封,用明治年號取代中國年號。1879 年3 月,日本以武力對琉球國進行解體,將國王尚泰擄至日本,并悍然宣布“廢琉置縣”,將琉球國改為沖繩縣[3(] 22),是時,琉球國遣使清政府求援,使臣林世功為求清政府出兵救援,以死諫國、壯烈殉殺,但清政府因內部腐敗,國力衰微,自顧不暇,無力派兵,遂向日本提出強烈抗議,與日本進行外交交涉,始終未承認日本吞并琉球。日本迫于壓力遣使商討“分島改約”[4](70-75),向中國提出“琉球本島以北歸屬日本,琉球南部的宮古、石橫、八重山群島歸屬中國”[5](9-10),南北分治。清朝為存琉球宗祀,被迫接受日本建議,于
1880 年10 月草簽條約。根據該條約,日本應于1881年2 月于八重山將上述地區之領土與人民移交中國。后因中俄關系緩解、國內主戰派強力反對及琉臣林世功憤而自刃殉國抗議,導致中國最終改變初衷,拒絕簽署。此后,日本趁中國國力式微,列強入侵,無力東顧,即不再提歸還先島群島,更不提條約簽署一事。至?1894 年,中國在甲午戰爭敗北,并簽署《馬關條約》,將臺灣割讓日本后,日本即對琉球國單方面進行改制,全面占領、控制了琉球群島。
(三)二戰日本戰敗,根據條約,再次確認日本不擁有琉球群島的領土主權1945 年日本戰敗投降,并無條件接受《開羅宣言》和《波斯坦公告》。
1943 年12 月1 日公布的開羅會議宣言,明確宣示“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在剝奪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它,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我三大盟國稔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獨立”;《波茨坦公告》第八條也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6(] 112-114);1946 年2 月2 日麥克阿瑟總司令部所發表聲明:日本政府的行政區域僅限于本州島等四個主要島嶼以及附近的一千個小島,并以北緯30 度為限。琉球群島的位置在北緯30 度以南,顯然是劃在日本政府權力范圍之外,而且,根據《開羅宣言》,琉球群島本不是日本歷史之固有領土,乃依武力及貪欲攫取之土地,理應將日本驅逐出境,還其本來之面目。故此,1947 年4 月,聯合國通過《關于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的協定》,琉球群島隨同釣魚島列嶼等島嶼列為托管地,劃歸美國管理。
然朝鮮戰爭爆發后,美國從冷戰需要考慮,決定扶植日本以牽制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1951年9 月,美國在中國沒有與會的情況下召集48 個同盟國與日本簽訂《對日舊金山合約》(中國政府始終未承認該合約,根據國際法,合約中任何涉及當事國利益的處置決定都是無效的、非法的),并與日本單獨簽訂了《日美安全條約》。1969 年,美國從戰略利益考慮,與日本單獨簽訂了《關于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日美協定》(即“歸還沖繩協定”),私相授受琉球群島。
此事立即遭到海峽兩岸中國人的強烈反對。為緩和事態,美國政府在1971 年10 月發表聲明:“美國認為,把原從日本取得的對這些島嶼的行政權歸還給日本,毫不損害有關主權的主張。美國既不能給日本增加在它們將這些島嶼行政權移交給我們之前所擁有的法律權利,也不能因為歸還給日本行政權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權利。……對此等島嶼的任何爭議的要求均為張毅:琉球群島法律地位的國際法分析———兼論東海劃界問題的新思維71北京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0 年9 月當事者所應彼此解決的事項。”[7(] 25)這一聲明進一步表明,即使美國也沒有承認日本擁有琉球群島的領土主權,其歸還給日本的僅僅是琉球群島的施政權,國際社會并不承認日本擁有琉球群島的領土主權,時至今日,日本占據琉球依然沒有任何法理上的基礎。
三、琉球群島法律地位的國際法分析
(一)關于宗主權
宗主關系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國與國之間存在的一種特殊關系,所謂宗主權,是指宗主國對藩屬國享有一定統治權,宗主國一般對藩屬國的內政事務不予干涉,但外交、軍事等重要事務由宗主國主導,藩屬國不享有完全主權,其元首上臺或國王即位,須經宗主國任命、批準或冊封,其與外國簽訂的協議、條約及法律地位的變更和外交關系的變化須經宗主國批準或認可。對于中國來說,從西漢開始就有藩屬國,以“華夷秩序”為核心的宗藩關系歷代延續,直至清末。
其中,明清時期,朝鮮、越南、緬甸、琉球等國家都是與中國保持數百年朝貢關系的藩屬國,中國享有絕對的宗主權。1855—1859 年間,琉球與美國、法國以及荷蘭簽訂了通商條約,琉球國在條約文本中使用的都是“咸豐”年號,故中國與琉球的宗藩關系也得到了西方認可[8](105-106)。至清末,由于中國內政腐敗,國力衰微,內憂外患,國際地位與日俱下,難以支撐長期堅守的華夷秩序,維持近千年的宗藩關系受到嚴峻考驗,與琉球之關系首先受到日本挑戰,隨后越南、朝鮮先后脫離中國。但與琉球情況不同的是,越南、朝鮮脫離中國都有條約可循,1885 年中法戰爭后,法國迫使中國簽署《中法新約》,確認中國放棄對越南的宗主權;1894年甲午戰爭后,日本迫使中國簽訂《馬關條約》,明確中國放棄對朝鮮的宗主國地位。然自1879 年日本武力吞并琉球國至二戰結束,中國從未與任何國家就琉球主權之變更達成協議,可以說,根據宗藩關系,琉球法律地位之任何變更須經宗主國-- 中國的確認方可生效,日本武力吞并琉球始終未得到包括清政府在內任何中國政府承認,彼時之清政府也未聲明放棄對琉球之宗主權,故日本吞并和占領琉球國在國際法上有明顯之瑕疵,琉球主權仍應視為“懸案”。
(二)關于“征服”和“時效”
傳統國際法上,領土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五種:一是先占,二是添附,三是時效,四是割讓,五是征服。隨著歷史的進步,這五種方式有的已經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有的仍為現代國際法所承認。所謂征服,是指國家使用武力占領他國領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戰爭狀態結束后將該領土加以兼并的一種領土取得方式。這是在發動戰爭被認為是一種主權權利和戰爭是合法的時期被接受的領土主權取得的一種方式。按照傳統國際法,有效的征服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征服國正式表示兼并戰敗國領土的意思;如果征服國兼并的是戰敗國的部分領土,戰敗國須放棄收復失地的企圖;如果兼并的是戰敗國的全部領土,征服國對該國的全部領土實行有效的控制,同時,戰敗國及其盟國須放棄一切抵抗[9](176-180)。至近現代,國際法已不再承認“征服”取得領土主權的合法性,但具體界限并不明確,學界一般以1914 年爆發的一戰作為分界點。一戰后,由于《國際聯盟盟約》第10 條、1928 年《非戰公約》等均規定,戰爭已成為非法,因此,通過侵略戰爭取得之利益,包括侵占之領土,均屬非法。
依此判斷,1879 年日本武力吞并琉球,當屬武力征服無疑,當年,琉球國派使臣到清朝求援,清政府雖最終沒有出兵救援,但作為宗主國并沒有承認日本的占領,而是提出了強烈抗議,并進行了外交交涉,兩國為此還草簽了《分島改約》,后因中國國內情勢變更及琉球使臣的死諫而做罷,故琉球問題懸而未決,與此同時,琉球國境內的反抗此起彼伏,琉球人民與日本占領者進行了艱苦卓絕地斗爭,直至1894 年中日甲午戰爭,中國戰敗后,琉球的反抗才逐漸停息。為此,即使日本1879 年通過征服吞并琉球領土,其在琉球建立有效而穩定的統治也是到1894 年以后的事情,故此,自1894 年開始的統治至二戰結束,50 年左右的穩定統治是否有效,以致形成領土主權,應該依據傳統國際法的“時效”原則,然穩定、有效統治的時間在國際法上并沒有固定期間,50 年是否足夠長歷來在國際法上有爭議。二戰后,由于日本的戰敗投降和無條件接受《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即宣告其對琉球有效統治的中斷。因而,無論是根據“征服”原則
還是根據“時效”原則,日本雖長期占領和統治琉球,但始終未獲得有效的領土主權。
(三)關于國際條約
關于琉球群島法律地位的國際條約主要有三個――《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關于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日美協定》。
1、關于《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
如前所述,《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均宣示,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72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顯然,琉球為日本以武力攫取之土地,理應排除在日本固有領土之外,恢復其本來面目。為此,1947 年,聯合國《關于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的協定》,將琉球群島列為托管地,劃歸美國管理,國際社會也沒有承認日本對琉球群島的領土主權。
2、關于《關于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日美協定》(亦即《日美沖繩歸還協定》)
1969 年,美國從戰略利益考慮,與日本單獨簽訂了《關于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日美協定》,私相授受琉球群島。在中國強烈抗議下,美國政府后在聲明中也強調,其轉讓的僅是施政權而非主權,并建議關于主權爭議應由當事國協商解決。為此,美國并不承認日本擁有琉球群島的領土主權,同時,根據《波茨坦公告》,美國對琉球群島的處置違反《波茨坦公告》第8條之規定,即琉球群島的最終地位“應由主要盟國予以決定”。1947 年,聯合國將琉球群島交由美國托管,僅是將琉球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權賦予美國行使,也就是美國在1971 年聲明所說的,它僅獲得了琉球群島的施政權。美國并沒有獲得其他盟國及聯合國授權,在琉球群島托管結束后有權決定其命運。因此,美國在1971 年單方面決定琉球的歸屬,并與日本簽訂協議私相授受本不屬于自己的領土,本身在國際法上就是非法的、無效的。至今,日本恬居琉球沒有任何國際法的合理依據。
(四)關于托管制度
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實行“國際托管制度”(INTERNATIONALTRUSTEESHIPSYSTEM)的基本目的之一是:“增進托管領土居民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上進展;并以適合各領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關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意愿為原則,且按照各托管協議之條款,增進其趨向自治或獨立之逐漸發展”。《對日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規定:“日本對于美國向聯合國提出將北緯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諸島(包括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巖島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與琉璜列島)及沖之鳥礁與南鳥礁置于聯合國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之任何提議,將予同意。在提出此種建議,并對此種建議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國將有權對此等島嶼之領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領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與司法權力”[11](10-11)。同時,依據1947年聯合國《關于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的協定》,再次明確琉球群島置于聯合國托管制度之下。而聯合國明確之托管地多是前殖民地或主權沒有歸屬之地,托管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促進托管地最終走向“自治或獨立”。因而,美國在琉球群島托管結束后單獨將其交與日本,顯然違背的托管制度的立法目的,違背的琉球人民走向自治或獨立的意愿,是非法的、無效的。
四、并不存在的“東海劃界問題”
(一)中日不是鄰國
綜上所述,可以清楚地看出,日本之所以在東海劃界及釣魚島問題借機發力,步步緊逼,其實是在掩蓋一個不爭的事實—日本并不擁有琉球群島的領土主權,不享有琉球的主權,與中國何來的東海劃界問題,何來的釣魚島爭端?很大程度上看,中國和日本并不是鄰國,更不一衣帶水。退一步講,中國在東海的鄰國是琉球國。在琉球群島理應回歸中國或恢復歷史獨立的情況下,中國與日本僅在東海東北部有小部分重疊,經兩國協商可以根據人口比例進行劃分。因此,中國應當盡快廢除沖繩以及沖繩海溝等日本的偽稱,恢復歷史上的“琉球”、“中國東海海溝”等稱呼。
(二)琉球國際地位之處置
琉球本來是一個獨立國家,只不過在19 世紀后期被日本武力吞并,如朝鮮般成為日本的一個殖民地,當年琉球人民為反抗日本的統治進行了長期、艱苦的斗爭;1971 年,美國決定將琉球“歸還”日本時,又有大批的琉球民眾請愿,不愿成為日本人,希望能走向獨立自主;近十年來,琉球要求獨立的呼聲再度高漲,在琉球的書店里,醒目的琉球歷史書中印著:
“琉球曾是中國的附屬國,我們不是日本人”。[13]其實,一直以來,琉球的復國運動就從來沒有停息過,如星星之火照亮琉球前進的方向。作為琉球歷史上的母國,也作為琉球幾世紀以來的友鄰,更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我們應該盡速敦促日本正視琉球的國際地位問題,正確對待琉球人民的呼吁和前途,要求日本根據國際法及聯合國托管制度相關之規定,盡快退出琉球領土,讓琉球人民充分行使其民族自決權,舉行全民公投,推動琉球走向自治或獨立,如韓國、越南、菲律賓等原殖民地國家一樣,恢復其本來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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