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國國防部防衛安全合作署宣布,已經將六筆對臺軍售項目送達國會,六項軍售案若經國會通過且完全實施,總金額將可達美金六十四億六千三百萬元。美國國務院表示,“這是布什政府展現明確作為實現承諾,提供臺灣所需要的防衛性武器以維持強大防衛能力,這也是美國政府依據《臺灣關系法》所作的軍售。”
對于這個事情,中國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外交部、國防部等都提出了嚴重抗議,其中,國防部新聞發言人表示:“美方的做法,嚴重違反美方在臺灣問題上向中方做出的嚴肅承諾....美國在臺灣問題上是向中方做出了明確承諾的,并且正式寫入了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美國在中美兩國于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共同發表的“八·一七公報”中明確承諾:不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臺灣出售武器的政策,將逐步減少并最終解決售臺武器問題。事實證明,美方言而無信。 ”
我以為,對于美國對臺軍售這個問題,無論認為是干涉中國內政,還是惡化臺海局勢,都是正確的,從這些方面批判是站得住理的。但是要講“言而無信”,恰恰批錯了,美國在這個問題上恰恰是非常忠實的“言而有信”。換言之,美國堅持對臺灣軍售,無論是對臺灣還是大陸,都是堅持了承諾,是守信用的!
國防部新聞發言人認為“言而無信”,是用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作參考,那么我們就研究一下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看看美國是不是不講信用?
|
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即1972年2月28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上海公報》)、1979年1月1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于建立外交關系的聯合公報》(《中美建交公報》)和1982年8月17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八一七公報》)。前面轉貼的國防部新聞發言人援引“八·一七公報”的表述,實際上是公報第六條,原文如下:
六、考慮到雙方的上述聲明,美國政府聲明,它不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臺灣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臺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后近幾年供應的水平,它準備逐步減少它對臺灣的武器出售,并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后的解決。在作這樣的聲明時,美國承認中國關于徹底解決這一問題的一貫立場。(《八一七公報》)
對照這一條,我實在看不出美國軍售是“言而無信”的。逐字逐句的分析。
不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臺灣出售武器的政策-------目前美國政府表示要長期、永遠、一直向臺灣出售武器嗎?沒有嘛,1982年至今雖有26年,但也不能說超過了“長期”,這本身就是個含糊的詞語,你認為用“年”作單位,我為什么不能用“世紀”呢,26年剛過1/4世紀,怎么能說長期呢,既然沒有公認的標準寫進公報,怎么能指責對方違反?;
它向臺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后近幾年供應的水平--------所謂“中美建交后近幾年”,意思是1979年建交----1982年簽署《八一七公報》之間。那么將這期間的美國對臺軍售作個分析,就會發現,美國同樣沒有違背諾言。這段時間內美國出售給臺灣的軍火中,飛機、大炮、坦克無所不有,很多都是當時比較先進的武器,《八一七公報》之后美國出售給臺灣的軍火,很難講性能和數量上“超過中美建交后近幾年供應的水平”。就拿這次美國準備出售的“愛國者-3”反導系統、“E-2T”預警機升級系統、“阿帕奇”直升機等武器裝備來看,跟1979年出售的48架F-5E型戰斗機(價值2.4億美元)、1980年1月出售的"陶"式導彈、改良“鷹”式導彈、840枚改良“小懈樹”導彈(價值2.8億美元)、1982年延長合作生產的248架F-5F戰機,另增加30架的F-5F戰機(金額6.2億美元)..........等等相比,無論是性能還是數量,都很難說美國此次軍售是“超過中美建交后近幾年供應的水平”,無論是F-5戰斗機還是"陶"式導彈,都是七八十年代比較先進的武器,現在只不過是照著標準來,能說人家違背承諾嗎?;
它準備逐步減少它對臺灣的武器出售,并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后的解決。--------這句話也被國防部發言人引用,認為美國現在繼續出售武器,沒有“逐步減少并最終解決”對臺軍售問題。但是我反問一句,前面這句話里面,哪個字說了“準備逐步”的這個準備期已經過了?又是哪個字說了美國同意在2008年10月前“最后解決”?還有那個“一段時間”,公報里面何曾規定了26年就算一段時間?既然如此,怎么能說美國是違反公報、不講信用呢;
在作這樣的聲明時,美國承認中國關于徹底解決這一問題的一貫立場--------這句話就不說了,美國什么時候否認“中國關于徹底解決這一問題的一貫立場”?他一直都是承認的嘛。
這樣看來,美國今日的行為,沒有一件是能夠確鑿的認定違反了《八一七公報》,那么你說他“言而無信”,能有說服力么?在我看來,美國不但是不能被認定違反了《八一七公報》,而且還是忠實的履行了承諾-------對臺灣出售武器,是美國的承諾并且寫進了美國法律,美國的每一次出售都是在遵守法律!
這個法律,就是《臺灣關系法》(1979年1月1日生效),里面明確指出:“提供防御性武器給臺灣人民......美國將使臺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
我們再來對照《臺灣關系法》看看。首先,美國承諾了“將使臺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于是就自1979年至今,一直向臺灣出售武器,有過“長期”暫停嗎?無論你用世紀、年、季度、月當單位,都找不到這樣的“長期”空白點,所以美國是“言而有信”的;其次,美國承諾了“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于是自1979年至今的每一筆軍售,美國都是堂而皇之的操作。有沒有暗箱運作不向中國通報的?沒有!有沒有不經過總統、國會批準的?沒有!有沒有當大陸發展順利、對臺灣體現優勢的時候,不向臺灣賣武器的?還是沒有!這樣看來,美國是完整的履行了承諾,嚴格的遵守了法律,真正的“言而有信”。
對大陸,美國并沒有違反《八一七公報》;對臺灣,美國遵守了《臺灣關系法》。哪里來的“言而無信”呢?
有人會說,《八一七公報》的核心精神就是減少直到停止對臺出售武器,不能局限于條文,美國的做法仍然是違背了公報精神。那我要問:
第一,我們所認為的公報的這個“精神”,得到了美國的認可嗎?顯然是沒有的。《八一七公報》雖然表示“不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臺灣出售武器的政策(第六條)”和“兩國政府將盡一切努力,采取措施,創造條件,以利于徹底解決這個問題。(第七條)”,但是如前所分析的,相關語句缺少明確的定義,給人隨意解釋的空間。我們認為《八一七公報》是規定了“限期停止出售武器”,美國完全可以不這么看,他完全可以認為,既然你沒有明白的規定何時停止,那我就有理由繼續出售武器給臺灣。誰能說他的借口不對?
第二,美國這樣去解釋、執行《八一七公報》,符合其一貫特點嗎?顯然是符合的。《八一七公報》是國際條約,雖然有法律效力,但是《臺灣關系法》是美國國內法,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當國際法與國內法沖突的時候,美國向來是實用主義,只要他覺得合適,就會將國內法效力凌駕于國際法之上,甚至可以用國內法直接處理國際事務。即便他承認《八一七公報》與《臺灣關系法》沖突又怎么樣,對于美國來說,認可《八一七公報》的同時執行《臺灣關系法》,這是再自然不過了。
所以,指責美國違反了《八一七公報》,是“沒有意義”的事情,上升到“信用”高度,更是無用。至少美國可以理直氣壯的說,我對國會、對選民是“講信用”的,因為我遵守了國內的法律。
對于這個道理,國防部發言人或者外交部發言人必須要懂得。否則,抗議聲音再大也不過是浪費力氣,你以為喊出“言而無信”,美國就會在良心上不安,就會在道德上檢討?差遠嘍。
要批判,就得批判到點子上。美國靠條文的不嚴謹鉆空子,這是什么?這是無良小人!美國不顧公理正義隨意擴大國內法效力,這是什么?這是流氓無賴!小人和無賴,有什么信用可言?越強調這個“信用”,越證明你對小人和無賴還有幻想,壓根就不能指望這個,“丟掉幻想,準備斗爭”才是正路。既然他不是君子,既然要準備斗爭,就不能溫文爾雅,你蠻橫,我就要比你更蠻橫,你不講道理,我就要比你更不講道理。敢不敢以硬碰硬?敢不敢不惜全面對抗也要教訓無賴?這不是斗氣,而是大國外交的基本原則,“以斗爭求和平則和平存,以妥協求和平則和平亡”,這是顛撲不破的真理。你不讓他吃到不講信用的苦頭,他永遠不會把“信用”放在眼里,苦頭吃得越大,則越重視信用。看不清這個事實,沒有這個膽色,就永遠只能在嘴巴上過癮。
要批判,還得好好的反思。為什么事隔幾十年經歷無數次的背信棄義還在對美國的“信用”抱幻想?我們的有關部門里面,有沒有宋襄公,有沒有趙括?十幾億人的大國,居然拿著簽字的條約還得對人家的違約干瞪眼,居然還一次又一次,真的應該好好反思了。
話說回來,國防部發言人既然提到“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就不應該只停留在回顧《八一七公報》上面,建議也把1972年2月28日的《上海公報》擺出來。面對極為難得的中美破冰契機,面對北方蘇聯的強大壓力,面對與美國實力的客觀差距,老一輩領導人的風骨實在令人嘆服:在美國簽字的公報里面,能夠明確的把下面這段話說出來,甚至為了鮮明的表達立場,可以創造性的在聯合公報里面把雙方的分歧都列出。回首那段歷史,等于美國總統不遠萬里的來中國朝拜,然后公布了一份記載自己挨了嘴巴子的公報,然后興高采烈的回國.......當我們一再用“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當做反駁美國軍售的證據的時候,切切不要忘了《上海公報》到底說了些什么:
《上海公報》(節選)
====
中國方面聲明:
哪里有壓迫,哪里就有反抗。國家要獨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已成為不可抗拒的歷史潮流。國家不分大小,應該一律平等,大國不應欺負小國,強國不應欺負弱國。中國決不做超級大國,并且反對任何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
中國方面表示:堅決支持一切被壓迫人民和被壓迫民族爭取自由、解放的斗爭;各國人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選擇本國的社會制度,有權維護本國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反對外來侵略、干涉、控制和顛覆。一切外國軍隊都應撤回本國去。
中國方面表示:堅決支持越南、老撾、柬埔寨三國人民為實現自己的目標所作的努力,堅決支持越南南方共和臨時革命政府的七點建議以及在今年二月對其中兩個關鍵問題的說明和印度支那人民最高級會議聯合聲明;堅決支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一九七一年四月十二日提出的朝鮮和平統一的八點方案和取消"聯合國韓國統一復興委員會"的主張;堅決反對日本軍國主義的復活和對外擴張,堅決支持日本人民要求建立一個獨立、民主、和平和中立的日本的愿望;堅決主張印度和巴基斯坦按照聯合國關系印巴問題的決議,立即把自己的軍隊全部撤回到本國境內以及查謨和克什米爾停火線的各自一方,堅決支持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維護獨立、主權的斗爭以及查謨和克什米爾人民爭取自決權的斗爭。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