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能夠和親戚在大年三十的電視機前吐槽了無生氣的春晚節目的人,已經是很幸運的了。一場疫情,令在外辛苦了一年的農民工難以輕松返鄉,不少人的春節仍然是在崗位上度過的。然而更加困苦的,是在嚴寒下奔波討薪的農民工,他們或是夾在項目投資方和包工頭之間被踢皮球;或是因長期拖欠工資久拖未決,哪怕經過了判決也無法執行,被老賴拖欠。由此更引發了多起極端事件。
01 年年欠薪、年年討薪:被逼上絕路
2021年2月9日上午10時許,湖南省辰溪縣譚家場鄉道光屯村發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何漢良持械造成2人死亡、2人受傷,作案后何漢良畏罪潛逃。2月10日下午3時50分,辰溪公安將犯罪嫌疑人何漢良抓獲。據知情人士透露,案發當日,水泥工何漢良跑到包工頭家里討要一萬元錢的工錢無果的情況下,與包工頭發生爭執,一怒之下,持械制造了這起2死2傷的血案。
緊接著就在大年三十除夕夜當天,山東平邑縣一個村民林某某將另一個村民一家6口,全部滅門。隨后,案犯自殺身亡,這起血案的原因,同樣是欠錢不還。據“平邑公安”2月11日通報稱,2月11日上午8時許,平邑縣平邑街道同太村發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該村村民林某某家中5人當場死亡,1人受重傷送醫院后搶救無效死亡。經市縣兩級公安機關偵查,確認犯罪嫌疑人系45歲的劉某某,劉某某已于當日自殺身亡。
年前的這些重大慘劇著實令社會震驚,而其中的共通點卻仍然是年年講卻年年發生的欠薪、欠款問題。中國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問題從90年代初日益普遍,討薪難一直都是嚴重的社會問題。然而在求助相關單位和法定程序上所遇到的困境常常使得大量農民工在討薪過程中出現“以死相逼”的狀況。
同樣是年前,2月5日湖北一名畫工自拍視頻稱,他為湖南郴州龍女寺做彩畫,要回家過年,卻要不到工錢。“現在他打死就說沒錢,找政府丶勞動局丶宗教局丶街道辦都找了,市里面都找了,跑遍了,現在是沒人管這個事。我不知該怎麼辦了,心里很心酸,我現在有點想不開,我打算輕生算了,我感覺這個世界很不公。”之后便傳來該男子喝藥自殺的消息,所幸人被救了回來。
這不禁讓人聯想到2014年一位欠薪的縣長大人的冷血言論:當時,有農民工因為云南省巧家縣通鄉油路工程長期拖欠工資不處理,在生活無奈情況下,去縣委反映情況。但據網友爆料,在反映溝通問題期間,擔任通鄉油路項目指揮長的副縣長唐國彪竟然笑稱“隨便你們上訪……死了人事情就好辦了”。該討薪者受不了刺激,一氣之下,當著該副縣長的面拿出毒藥敵敵畏一飲而盡。
02 “善意欠薪”、“惡意討薪”
去年是我們高調宣稱要解決欠薪問題的收官之年。雖然《工人日報》在去年底信誓旦旦地稱“欠薪清零是一項鄭重承諾,須不折不扣落實”。而這些年來,從設立罪名“惡意欠薪罪”,到開通“農民工欠薪求助綠色通道”,再到《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頒布,國家明確要實現違法欠薪“兩清零”目標,然而落實成效往往不彰。討薪的成本之高、程序之拖沓、相關部門之怠惰,往往令討薪者別無選擇。從自我傷害到傷害他者,極端案例仍舊血淋淋的擺在公眾面前;“惡意欠薪”的資方被入刑的不多,反倒是被污名化的“惡意討薪”的換來了嚴苛打壓。
甘肅省甘南州合作市一名地盤工頭去年末爬上50米高的塔吊吊臂討薪,慘遭以擾亂社會治安秩序處行政拘留10天。相關部門在微信發通報,稱該男子“惡意索要工程款”,表示對用跳樓丶跳塔吊或暴力極端行為惡意索要工資的違法行為,將以“零容忍”態度依法打擊,對以農民工工資拖欠為名聚集討要工程款丶材料款等惡意討薪行為高壓嚴打。這種顛倒是非因果的通報也立刻引發了網友質疑:“如果這是惡意討薪,難道工地負責人是善意欠薪嗎?”
討要自己的工錢,是工人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力。而討薪者被“欠薪”是客觀存在的權益被侵犯的事實,容不得半點抹黑。所謂“惡意討薪”的表述根本不是什么正常的法治語匯,只是為了污名化農民工的討要行為,只是為了將“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這樣莫須有的大帽子扣在討薪者的頭上。上面的事件中,討薪的包工頭被處行政拘留十日,欠薪者卻高枕無憂,逍遙自在。
先有欠薪,后有討薪,兩者的權力關系再明顯不過。城市中的農民工,本已經長期在戶籍、就業、城市管理方面受到系統性的限制和排斥,其工作權益更長期受到侵犯,缺乏勞動保障、長時間工作、安全措施缺乏工傷事故頻繁等等。而每每遭遇欠薪,農民工并非沒有嘗試通過正常程序解決,可惜碰到的都是相關部門的相互推諉,讓他們投訴無門。在“政府丶勞動局丶宗教局丶街道辦都找了”后,畫師只能喝毒藥以死抗爭。
另外,訴諸公權力最實際的問題則在于程序復雜和成本高昂。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為“一調一裁兩審”制,即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根據現在的仲裁效率,一般的仲裁案件審理期為60天,復雜的仲裁案件審理期是90天,并需交納一定的仲裁費。顯然,對個體工人來說,時間和精力不可估計的投入,增大了他們的維權成本和機會成本。等訴訟到法院,維權者還要再考慮其中的法院費用和律師收費等等問題。最后的問題是,哪怕已經付出巨大成本,走完各種法律程序,但是正義仍然遲遲得不到彰顯。礙于過于軟弱和遷就資方,相關部門對資方的執行和懲處力度往往不足。
我們要明白的是,數十年來大量的農民工權益受侵犯情況仍然嚴重。農民工的發聲渠道窄小、維權成本高昂,往往以死相逼才能短暫的獲得大眾和相關部門的關注,而這些舉動更面臨著相關部門的打壓。其背后的根本原因仍然是深刻的社會不公,哪怕這些激烈的行為也不能給他們帶來些許的公正。于是,相關部門應當在施政上兼顧公平和效率,進一步完善法律、司法系統對農民工的保障力度,才能切實減少慘劇的輪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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