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貨幣化政策,武漢企業何時落實?
郭啟功 張定旺
上世紀末,我國按進行了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由福利實物分房改為住房市場貨幣化。
《國發(1998)23號》第6條規定:“對無房和住房面積少于規定面積的職工可給予貨幣補貼”。《鄂政發(1999)71號》第3(2)條,“住房分配貨幣化面向所有行政、企事業單位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給予補貼。
然而,武漢市政府于國務院和湖北省文件不顧,出臺《武政(1999)105號》第2(1)條規定:武漢市住房改革貨幣化補貼的對象是全市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職工;第4(4)條規定:“企業職工的貨幣化方案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經營狀況,提請職代會討論通過,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武政[1999]105號第4(4)條,“企業職工的貨幣化方案可參照執行”意思表達含糊。“結合各自企業經營狀況參照執行”與“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相互矛盾的!特別是“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的規定,是給武漢企業貨幣化房改制造障礙!武漢國資委更把“根據各自企業經營狀況參照執行”,變成了“武漢市國有企業整體房改條件不成熟”,進而不準武漢市國有企業搞房改。自此,國家的房改政策(《國發(1998)23號》、《鄂政發(1999)71號》文,就被武漢國資委徹底否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一次性住房補貼”來自財政,企業職工的“一次性住房補貼”資金來源沒有,致使武漢大批企業在貨幣化房改中,無房和少房戶補貼政策沒有落實,由此成為武漢的歷史積案。
當年武漢市公有國營企業創造的利潤全部上繳國家財政,作為武漢市職工住房建設主體的武漢市政府,沒能給全體職工提供足夠的住房,這是政府對職工的欠債。我們企業職工要求按湖北省《鄂政發(1999)71號》第3(2)條,“住房分配貨幣化面向所有行政、企事業單位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給予補貼,對企業職工還債,解決歷史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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