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只有當工友們真正能夠團結起來,保護自己的代表、主席,那這些工友心中的代表、主席才能真正發(fā)揮作用。
最近工人日報發(fā)布文章《廣東省總工會與省檢察院攜手維護職工權益》。初看標題,第一反應是:難道工會終于要“出手”了嗎?
工會是個啥?
但細看之下,卻發(fā)現(xiàn)文章介紹的《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總工會關于加強職工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試行)》不過是把工會看成是一個監(jiān)督部門,而沒有強調如何發(fā)揮工會本身的作用——讓工人有自己的組織。
工會首先是工人自己的組織,這樣她才有別于勞動局、社保局等政府相關部門。而在實際中,大部分的企業(yè)基層工會卻離工人很遠。
所謂企業(yè)基層工會,本來應該是與工人關系最密切的。按照《工會法》,企業(yè)基層工會應該由工人來民主選舉出自己的代表、委員與主席。可是很多時候,工友們壓根不知道工會是什么時候、如何選舉的,甚至連工會到底是啥都不知道。
就目前來說,工會最重要的一個職能,就是代表工人協(xié)商談判。
在《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里面講得很清楚: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jīng)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從這條法律中,工會的重要性就在于:企業(yè)所有跟員工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都需要與工會平等協(xié)商談判后,才能確定!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工會不是代表工人立場,而是資方的人——其實這就是大部分工會的實際情況——那當資方要進行福利削減、修改廠規(guī)等不利于工人的廠內政策時,在法律上只需要獲得本來就是穿一條褲子的工會的同意,那在法律上就可以算是通過了!就算是在關廠、搬遷這些設計到所有工友重大權益問題的時候,只要資方搞定了工會,那資方就可以以最少的代價,來進行關廠、搬遷的動作,由工人來承擔了資方自身經(jīng)營變化帶來的大部分成本與風險!
工會不管它本身是不是真正能代表工人的,但在法律上,它就是代表工人的,所以老板們才會千方百計地要么想讓工友對工會的關心降到最低,要么直接就讓自己的代理人當上工會主席,由資方來代表工人。
一般來說,當工友想讓工會重新發(fā)揮作用,難度不少。即使在工會選舉的機會到來的時候,工友們贏得了選票,資方也會用盡手段,要把工人選出來的代表、候選人排除開來。
老板操縱工會,怎么辦?!
遇到這樣的情況,工友們首先要知道兩個事情。
第一個是,根據(jù)2016年最新修訂的《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第六條:
選舉工作在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領導下進行。未建立黨組織的在上一級工會領導下進行。
也就是說,一般老板根本沒有任何資格對工會選舉說三道四!但一般來說這些老板都不一般,為了控制工會,它們可是敢于明目張膽地違反一切與工會民主相關的法律,而且上級工會也對此采取默認。
所以除了這些相關法律之外,工友們還要知道的第二點就是,工會只是一個工人組織的框架,只有當工友們真正能夠團結起來,保護自己的代表、主席,那這些工友心中的代表、主席才能真正發(fā)揮作用。
在大家的經(jīng)歷中,可能見過不少工友,因為嘗試爭取進入到工會里面,不但沒有成功爭取到,而且很快就遭到資方的打壓,所以讓大家覺得要把工會從老板的“魔掌”中挽救出來,可能性極少。
面對這種情況,大家首先不妨嘗試大膽要求上級工會發(fā)揮它本應發(fā)揮的作用。
上級工會能不能給工友提供幫助呢?這不是一個輕易就可以下判斷的問題,但工友們可以把上級工會類比稱勞動局等部門,這些部門的職能首先就是應該維護勞動法律規(guī)定下的權益,但工友們去到勞動局,往往少不了一番拉扯。同樣地,指導基層工會的各種運作,也是上級工會的職責之一,但要想讓它們真正發(fā)揮作用,工友們還是需要依據(jù)實際情況想好策略。
除了上級工會之外,大家還可以學習更多的與工會相關的法律。例如在《工會法》52條里有規(guī)定: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并補發(fā)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一) 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在《企業(yè)工會主席合法權益保護暫行辦法》第5條更是明確說道:
企業(yè)工會主席因依法履行職責,被企業(yè)無正當理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上級工會要督促企業(yè)依法繼續(xù)履行其勞動合同,恢復原崗位工作,補發(fā)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并給予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jīng)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如果工會主席被解雇,按照法律可以至少拿到相當于3倍的經(jīng)濟補償金。而一般的如果因為參與工會活動被解雇,也可以爭取同時拿到年收入二倍賠償以及經(jīng)濟補償金。
這些法例原本都是保護工人參與活動所定下的條例,但可惜因為地方工會的宣傳及其缺乏,而且也因為資方打壓工人的方式更多采取各種套小鞋的方式,盡量避免表現(xiàn)出是因為工人參與工會而遭受打壓,所以工友們對這些法律的熟悉程度還要遠遠低于其他勞動法律(其實工友對其他法律本身也并不熟悉)。
但如果大家有機會遇到了自己廠內工會選舉的機會,是可以把握機會,勇敢嘗試的。對于大部分的企業(yè)來說,如果工人不掌握工會,那就是老板掌握了工會,這不是僅僅意味著工人沒有了一個“娘家”組織這么簡單,而是意味著老板們可以通過工會,對工人的權益進行肆意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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