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太原市政府前后兩個相互矛盾的文件讓太原市下崗工人生氣了,昨日上午和今日近一千人聚集市政府門口向政府討要個說法。雖然,政府人員以17號文件違反勞動法,不符合國情等理由敷衍,但這種互相矛盾的說辭只能讓日益覺醒的工人置之一笑。希望政府真正的落實群眾路線,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拿出真正的解決問題的態度來。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市政府出臺《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破產改制拆遷企業人員安置政策的意見》(以下簡稱【32號】文件)。該文件全盤推翻了市政府二〇一三年四月出臺的市政府辦公廳【17號】會議紀要相關規定,市政府出爾反爾,自毀形象,無視下崗失業人員這一弱勢群體人格尊嚴的劣政行為引起了市屬破產改制企業下崗失業人員極大的憤慨,就此我們向市政府呼吁懇請:
一、體察市屬破產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生活慘狀。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從一九九六年國有企業改制破產近二十年來,太原市造成了數十戶國有企業破產,產生了數萬名下崗失業人員。我們這部分員工在職時工資待遇低下,毫無怨言地把我們的青春年華奉獻給了國有企業,為太原市的經濟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但是在企業破產時,政府給了我們微不足道的安置補償費后,把我們推向社會,淪為任人宰割,受人欺凌的社會底層,我們年老體弱,技能單一,再就業能力有限,打工收入極不穩定,生活極其窘迫,有的交不起醫保,病無所醫,四五十歲正值壯年就撒手人寰;有的買不起菜,靠撿拾菜葉艱難度日;有的無法承受贍老撫幼的生活壓力,抑郁成疾,自盡身亡,演出了一出出人間悲劇。
我們認為:我們在國有企業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是極其低微的,依靠當時的工資收入,毫無積蓄可言,根本無法承受當今社會高昂的房價、物價和醫療費,另外企業破產時給予我們的安置補償費是很低的,和我們對企業對社會做出的奉獻根本不相符的,政府對我們這部分人無論是政治上還是經濟上是有虧欠的,國有企業破產是國家政策所致,是體制機制所致,不應該讓我們代人受過,讓我們過著病無所醫,老無所養,生不如死的悲慘生活!
二、【17號】會議紀要關注弱勢群體,給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雪中送炭,無比正確,何錯之有?
應該說耿彥波市長對于下崗失業人員上述生活現狀是有所了解的,認識到市政府對這部分市民是有虧欠的,在他的主持下,召開了市政府辦公會議,制定了針對破產企業及下崗人員的解決辦法,這個辦法對防止國有資產繼續流失,以及對政府虧欠下崗失業人員在經濟上做了一些適當的補償,給予了這一弱勢群體溫暖和關愛。
我們認為:政府對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多年的欠賬給予適當的補償,政策上給予適當的傾斜,是體現公平公正原則的良政行為,市政府出臺的【17號】會議紀要充分體現了政府親民愛民,勇于承擔的施政理念。這一政策的施行增強了我們繼續生活的勇氣,我們下崗失業人員以及廣大市民是熱烈擁護的!
三、市政府出臺的【32號】文件,出爾反爾,自毀政府形象,是歧視下崗失業人格尊嚴,把我們當猴耍的劣政行為。
【17號】會議紀要執行了近一年來,我們這些飽受生活磨難的下崗失業人員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工作,多次往返于企業和社保部門,按規定要求提交申請、填寫表格、簽字畫押,辦理了統籌外退休等手續,并領取了半年退休工資,這些工資再加上我們臨時打工收入,使我們的生活有了稍微改善。還有很多的四十歲左右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交申請,填寫表格、簽字畫押,按政策規定辦理了回原單位,按規定再有幾年就能退休的也看到了生活希望。然而出人意料的是七月一日市政府又出臺了【32號】文件,全盤推翻否定了【17號】會議紀要的規定,給我們當頭澆了一盆冷水,使我們稍微溫暖的心感到了陣陣寒意。
我們認為:作為堂堂一級的太原市人民政府,朝令夕改,文件互掐,出爾反爾,自毀形象,是非常令太原市市民失望的,是失民心的,違民意的,是對我們下崗失業人員的戲弄和侮辱,對此我們是堅決反對的!
四、我們呼吁懇請市政府:
1、繼續執行【17號】會議紀要規定,堅決按原規定做好各項工作,做到破產企業:人員歸社保局,土地歸國土局,房產歸房產局,充分體現市政府對下崗失業人員的關愛,杜絕國有資產繼續流失,以減少社會矛盾,共同維護社會的穩定。
2、太原市作為老工業基地,改革過程中已有數十戶國有企業破產,數萬名國有企業員工下崗失業。我們強烈呼吁懇請市政府向上級政府及國務院反映太原市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生活現狀,在制定關乎失業人員切身利益的政策時,體現社會公平公正原則,維護這一弱勢群體基本的生存權利。
3、懇請市政府尊重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的公民權利,下崗失業人員中的黨員再過上正常的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的權利和義務,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各級人大代表中要有下崗人員參加,政府要傾聽下崗失業人員的呼聲。國有企業改革成本不應只有我們下崗失業人員承受,現在經濟增長改革開發的紅利,我們所有下崗失業人員應有分享的權利,政府應給我們下崗失業人員相應的補償。
4、懇請市政府對諸如獨生子女費發放,退休雙軌制,企業員工待遇偏低等歧視企業員工、侵犯企業員工合法權益的政策做出相應調整。
做為一級政府的管理者應深知:社會不患寡而患不均,不平則鳴,不公則難穩的基本道理。
在此我們強烈呼吁:
政府應公平施政!
公平公正是我們最基本的訴求!!
呼吁懇請人(名單簽字附后):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附錄1
附錄2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破產改制拆遷企業人員安置政策的意見
索引號: |
241806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公廳 |
關鍵字: |
|
更新時間: |
2014-07-04 |
文號: |
并政辦發〔2014〕32號 |
備案號: |
TYZG-2014-0110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妥善解決當前市屬破產、改制、拆遷企業人員安置遺留問題,鼓勵自謀職業、靈活就業,多形式實現就業,維護職工長遠利益和勞動保障政策的連續性,市政府決定對我市2013年第17期市政府辦公會議紀要下發以來破產企業人員安置政策進行適當調整完善,特制定本意見。
一、對市屬破產、改制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就業援助
(一)人員范圍
市屬國有企業職工在企業破產、改制(人資分離)、減員增效和出中心安置時,依法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后,失業或從事靈活就業、自謀職業的人員。
2014年6月30日前在養老經辦機構已由企業繳納養老保險的人員不在此范圍。
人員名單由原企業主管部門審核把關。
(二)援助政策
上述人員可自主選擇公益性崗位或申請享受社保補貼等方式。一經選擇不得重復或更改。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及以上人員(簡稱“40/50”人員)原則上進入公益性崗位安置,本人不愿意上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實行社會保險補貼;“40/50”以下人員原則上實行社會保險補貼,特殊困難人員經市政府批準后列入就業困難人員范圍的可以進入公益性崗位安置。
1.公益性崗位安置
(1)崗位開發
公益性崗位開發由政府主導。對于可以安排就業且比較穩定的公益性產業,企業主管部門可以向市政府申請資產經營權,開發一批公益性崗位,采取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依法依規經營,人員合理合規上崗。
(2)安置辦法
市人社局按2013年第17期市政府辦公會議紀要精神已審核的“43/53”及以上人員直接進入公益性崗位安置。
2013年第17期市政府辦公會議紀要執行期間,從公益性崗位解除勞動關系納入審核渠道的人員,原系市級公益性崗位的,原則上全部安排到原崗位繼續工作;原系省級公益性崗位的,原則上全部安排到新開發的市級公益性崗位工作。政策銜接期間形成的社會保險費、生活費斷檔,由市財政資金解決。具體解決辦法市人社局負責、企業主管部門配合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40/50”至“43/53”人員由企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申請,市人社局根據政策規定和公益性崗位開發情況安排審核上崗工作。
(3)崗位管理
用人單位與被招用人員按照平等自愿原則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簽訂至退休)。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可繼續在公益性崗位工作。
市人社局應加強公益性崗位人員管理,嚴格落實并政辦發〔2009〕6號文件規定,按照“誰用人、誰管理、誰負責”原則,加強上崗人員用工管理,健全制度,嚴格考核,堅決杜絕有崗無人,頂替上崗現象發生。用人單位應每月向市人社局上報公益性崗位人員上崗及工作情況,對不能遵守勞動紀律的或不上崗工作的人員,一律撤銷其公益性崗位資格。一旦撤銷資格,不得進入社會保險補貼范圍。
2.社會保險補貼
(1)補貼標準、年限
按靈活就業方式按時足額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可申請享受社保補貼。
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按照市人社局并勞社辦發〔2009〕188號文件規定,按其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兩項社會保險費的2/3給予補貼。補貼期限為3年,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人員補貼期限至本人退休。
不符合上公益性崗位條件和因自身原因上不了公益性崗位的其他人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補貼標準按省人社廳公布的上年城鎮非私營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費的2/3給予補貼,補貼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依據并勞社辦發〔2009〕188號規定享受補貼期滿人員可按此條繼續申請享受補貼。
市財政負擔資金部分,由企業主管部門和市人社局根據補貼情況按年度向市政府提出資金申請。
(2)管理監督
已按并勞社辦發〔2009〕188號文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期限未滿的人員,仍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滿。
補貼實施動態管理,期間實現穩定就業的或本人未按時足額繳費的不得申請享受補貼。
申報補貼工作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原企業這部分人員申請補貼資料進行初審,市人社部門審核確認。
3.低保救助
對于特別困難人員,符合低保救助政策規定的,按照《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執行,納入民政部門低保救助范圍。
4.崗位推介
為鼓勵用人單位吸納國企分流安置人員就業,根據各類企業實際吸納“40/50”人員就業情況,由政府給予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市人社局在今年下半年組織兩場專題崗位推介會,每場推出1000個就業崗位。
二、市屬未終結破產企業職工安置
(一)適用范圍
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進入法律程序,在2014年6月30日前未完成職工安置的破產企業,且未領取一次性安置費或補償金的人員。
(二)安置政策
1.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辦理退休手續。凡提前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不再享受其他政策安置。對不能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的,按第2條政策執行。
2.男職工55歲以下、女職工45歲以下人員,不再計發一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統一調整為比照出中心“內退”人員待遇執行直至正式退休。生活費按當年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發放;養老、醫療繳費基數按省人社廳公布的上年城鎮非私營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其生活費和養老、醫療保險由市財政負擔。
3.政策執行時間為2014年7月1日。不按年齡段滾動。
三、城市建設拆遷企業職工安置
(一)安置政策和范圍
2013年2月以來因城市建設和重點工程建設,經太原市人民政府批準列入拆遷范圍的,原則上采取貨幣補償、房屋置換等方式安置(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由于客觀情況不適合采取貨幣補償、房屋置換方式的,企業主體全部拆除的市屬國有企業,職工按下列政策予以安置:
(二)安置辦法
1.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的職工,即男職工55周歲、女職工45周歲及以上人員,比照《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職工內部退養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2〕111號)規定“內退”人員待遇執行。內退人員生活費和養老、醫療保險的集體繳納部分由市財政負擔。生活費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當年當地月最低工資的80%發放;養老、醫療保險個人繳納部分從其生活費中扣繳;養老、醫療繳費基數按省人社廳公布的上年城鎮非私營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在其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政策規定辦理退休,納入養老保險統籌。
2.距法定退休年齡5-7年(含7年)的職工,即男職工53-55周歲、女職工43-45周歲,且已進入失業中心的人員,繼續享受失業待遇,養老保險個人繳納部分從失業保險金中扣繳,養老保險集體繳納部分由市財政負擔。養老繳費基數按省人社廳公布的上年城鎮非私營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
已進入失業中心的這部分人員,在政策規定時限結束時,納入到內部退養序列。以后因城市建設涉拆企業職工安置不再執行此政策。
3.距法定退休年齡7年以上的職工,即男職工53周歲、女職工43周歲以下人員,養老、醫療保險由市財政負擔,生活費按當年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發放。養老、醫療繳費基數按省人社廳公布的上年城鎮非私營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這部分人員按此辦法執行至退休,不再按年齡增長而滾動。
4.政策執行時間為2014年7月1日。
(三)其他
1.原企業已執行并發放的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初次申報經市企改辦、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和企業主管部門聯合審核后,由主管部門上報市政府批準后市財政局辦理。各級政府(部門)下達拆遷通知之日以后退休人員不再計發。
2.整體拆除企業日常管理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地上建筑物拆除按規定辦理資產核銷手續。
3.整體拆除企業拖欠職工個人費用的審核確認,采取“企業申報,主管部門把關,市企改辦、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聯合會審”辦法確定。
4.資金審核撥付暫按目前有關規定通知執行。
四、政策銜接問題
(一)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間已按2013年第17期市政府辦公會議紀要及相關會議紀要辦理提前退休的45/55人員,除其中符合國家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和病殘退休政策的人員不作變動外,其余人員從2014年7月1日起不再發放統籌外或統籌內養老金。尚未計發養老金待遇的,不再計發,恢復身份,繳費期間社保機構為其計算繳費年限和工齡,直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
(二)按照2013年第17期市政府辦公會議紀要及相關會議紀要辦理退休已領取養老金和取暖費的,由人社局按照本意見逐戶逐人進行審核。其中符合國家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和病殘退休政策的,其養老金待遇繼續發放;尚未計發養老金待遇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待遇。擋車工等不符合國家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政策的和統籌外退休人員,由企業、主管部門配合市人社局收回已領取的養老金和取暖費,原則上2014年底全部退還完畢。按照2013年第8期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辦理的擋車工等國家政策以外人員納入統籌已經支付的統籌內養老金,由市財政用統籌外資金先行墊支全額補足養老基金,在7月份完成。
(三)按照2013年第17期市政府辦公會議紀要及相關會議紀要辦理的統籌外退休和不符合國家特殊工種退休政策的人員,2014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按達到年齡時政策計發養老待遇。之前應補繳養老保險并計算繳費年限和工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該退還養老金的,按實際分段計算退還。
(四)上述各類政策待遇調整涉及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按照政策作相應調整。
五、其他
(一)廠辦大集體,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號)精神,待省政府具體實施意見下發后執行。
(二)市國資委、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市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我市在國家和省政策范圍內調整完善破產(拆遷)企業職工安置政策的重要意義,注重政策引導,做好政策解釋和職工思想工作,多渠道解決破產企業職工再就業困難實際問題,維護社會穩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7月1日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