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價值;交換價值;總價值;標準價格;市場價格;總價格;社會需要;社會需求;社會供給。
相信每一位當代馬克思主義者心中都會系著一個揮之不去的結,這就是:西方經濟學家們完全拋開了價值范疇,單純用供求關系來說明價格,居然也能自圓其說,而且在此基礎上還創立了一個龐大的經濟學體系,并能夠廣泛地應用這些理論于經濟現象的說明,經濟政策的制定,指導經濟活動的運行……經濟自由主義大行其道,馬克思主義反而被嚴重地邊緣化了。
難道價值范疇真的是多余了,難道馬克思主義的勞動價值論真的過時了?不科學了?還是……?
這是一個挑戰!如果事情真的如此,每一位馬克思主義者都應該毫不猶豫地承認它,否則,我們則必須勇敢地面對這個挑戰,正面迎接這個挑戰!在應戰中進一步發展勞動價值論。
為此,我們不能滿足于馬克思已取得的成就,而要在此基礎上,從當代經濟運行、特別是從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的實際出發,批判地繼承和借鑒一切優秀遺產,包括當代西方經濟學的科學成分,與時俱進,積極探討,從各個角度、各個方面,盡可能地把價值這個政治經濟學的基礎性范疇理清、講透、把握準,以夯實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理論基石。
什么是價值呢?
從質上講,馬克思說,價值“只是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的單純凝結,即不管以哪種形式進行的人類勞動力耗費的單純凝結” ⑴51。“使用價值或財物具有價值,只是因為有抽象人類勞動體現或物化在里面” ⑴51。就是說,價值就是凝結、體現或物化在商品中的抽象人類勞動。如果說,商品的使用價值對人們來說,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實實在在的對象;價值則“只是同一的幽靈般的對象性” ⑴51,“在商品體的價值對象性中連一個自然物質也沒有” ⑴61,它是人們看不見、摸不著、任何先進的儀器也無法探測到,而只有通過人們的思維才能把握的。因為它在本質上不是一個實體范疇,而是一個社會關系范疇:它體現了人們之間按一定的比例相互交換勞動的關系。
任何事物都是質和量的統一。認識事物,首先必須認識事物的質,但是這還不夠,同時還必須認識它的量;沒有量的質和沒有質的量同樣是不可想象的,要準確地把握價值范疇,就不能把價值的質和量人為地分開。
關于價值的“量”的規定性,馬克思說,“作為價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勞動時間” ⑴53,“商品的價值量只是表示商品中包含的勞動量” ⑴53。價值“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價值的實體’即勞動量來計算。勞動本身的量是用勞動的持續時間來計量。而勞動時間又是用一定的時間單位如小時、日作尺度” ⑴51~52。我們知道,馬克思這里所說的勞動時間或勞動持續時間不是指具體勞動時間或個別勞動時間,而是指抽象勞動時間的轉化形態——社會必要勞動時間⑵。所以,從量上考察,價值就是用小時、日等作尺度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同義語。說到價值的量,指的就是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本身;說到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指的也只是商品的價值本身,二者是完全一致的?;蛘哒f,二者本來就是一碼事。
值得特別指出的是,傳統上人們總是說,價值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馬克思也經常說,“只是社會必要勞動量,或生產使用價值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該使用價值的價值量。” ⑴52。細究起來,這種說法并不準確。準確的說法應該是:商品的價格是由價值即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而價值即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不能自己決定自己。同價值與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完全一致性不同,價格與價值之間卻有著十分明顯的區別——盡管二者之間聯系得十分緊密,以致我們可以把它們看作同一個事物的不同方面。前者只是呈現在事物表面上的現象,后者則是深藏于事物內部的本質;前者以元、美元、英鎊、法郎、馬克、盧比等作計量單位,后者以小時、日等作計量單位;價值與價格之間著一定的當量關系,但正如熱和功之間也有一定的當量關系,我們卻不能將熱與功混為一談一樣,價值與價格的概念決不能混淆。
我們把價值的質的和量的規定性統一起來考察,就可以下如下定義:價值就是凝結、體現或物化在商品中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它揭示了商品交換的實質不是物與物的關系,或人與物之間的關系,而是人們之間按一定比例相互交換勞動的關系。
什么是價值量或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呢?馬克思說,“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制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⑴52
為了更具體、更深刻的把握這一定義,我們假設社會上某一生產周期內生產某特定產品的部門共有4家生產條件、勞動熟練程度、勞動強度各不相同的企業,(為了能在最少受干擾的純粹條件下進行研究,我們必須假定物化勞動為零,下同)其基本情況如下:
A企業投入勞動100萬小時,生產出200萬件商品,生產每件商品平均用1/2小時;B企業投入勞動200萬小時,生產出600萬件商品,生產每件商品平均用1/3小時;C企業投入勞動300萬小時,生產出1200件商品,生產每件商品平均用1/4小時;D企業投入勞動400萬小時,生產出2000萬件商品,生產每件商品平均用1/5小時。就是說,該部門共投工1000萬小時,生產出4000萬件商品,平均每件商品用工0.25小時。
我們假設,這些商品無論是哪個企業生產的,同質同量商品在市場上只能按同樣的價格、從而同樣的價值出售。這樣,我們說這些商品的總價值就是為生產該種商品的社會投工總量的1000萬小時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我們表示為1000小時(社),下同),單位商品的價值則等于這個投工總量(總價值)1000萬小時除以該產品總量4000萬件所得的商(0.25小時(社))。在市場上,價值是通過價格表現出來的,如果在市場上這些商品實現的總價格為8000萬元,每件商品的價格就是2元。我們用“小時(社)”作價值的單位,用人民幣“元”作價格的單位,價值與價格之間就有如下當量關系:1小時(社)=8元。
這里,A企業雖然投工100萬小時,因只生產出200萬件商品,在市場上只能賣400萬元,其總價值只有50萬小時(社);B企業投工200萬小時,因生產出600萬件商品,在市場上只能賣1200萬元,其總價值只有150萬小時(社);C企業投工300萬小時,因生產出1200萬件商品,在市場上可賣2400萬元,其總價值為300萬小時(社)。如果說C企業商品實現的總價值恰好等于其投工總量,那么,A、B兩企業共少出的100萬小時的勞動又到哪里去了呢?
我們看,D企業投工400萬小時,因生產出2000萬件商品,在市場上可賣4000萬元,即可按500萬小時(社)的價值出售,其多出的100小時勞動恰恰來源于A、B兩企業。——除極個別企業外,絕大部分企業商品能夠實現的總價值同其實際投入的勞動時間、單位商品的價值同各企業各自平均用工時間均不一致,原因就在于,價值作為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首先是在一個部門內部的各企業之間競爭中使部門總勞動時間在該部門生產的總量使用價值中平均化的結果。所以,馬克思才又把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稱之為平均必要勞動時間⑴52。每個企業只能按照其生產的使用價值在該部門生產的總量的使用價值中所占的一定比例占有該部門總勞動時間中的一定份額。
但是,在任何情況下,社會上不可能只有一個生產部門;只有一個生產部門的情況下人們之間沒有交換的必要,也就不會有價值,“價值的對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會關系中表現出來”⑴61,“最簡單的價值關系就是一個商品同另一個不同種的商品(不管是哪一種商品都一樣)的價值關系” ⑴61~62。這樣,一種商品量同另一種商品量,乃至同滿足社會需要的其他各種商品量都保持一定的必要比例時,在市場上它才能真正地按照其價值(或生產價格)出售。如果我們把一個生產部門的商品當作一個企業的商品,并且把全社會所有的商品聯系起來當作一個部門的商品,那么,我們關于一個生產部門不同企業所說的話,就完全適用于全社會不同生產部門。正如我們在前面的例子中看到的,每個企業實際投入的勞動時間同其生產的使用價值中包含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并不一致,每個企業生產單個商品平均使用的勞動時間,同整個部門生產同樣產品平均使用的勞動時間也并不一致。商品的價值,作為“平均必要勞動時間”,不只是對某一個生產部門,而是對社會上一切生產部門生產的所有商品所使用的總勞動時間平均化的結果。這種平均化,不是哪個人或那些人主觀人為地規定的,而是在部門之間的競爭中通過一定的價格機制有規律地實現的。我們說價值決定價格,價格由價值決定,是因為,商品作為勞動產品的使用價值是千差萬別的而無法相互比較,其所以可以表現為同質的價格,僅僅是因為“如果我們把勞動產品的使用價值抽去”⑴50,則它們都是同質的抽象勞動時間或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凝結物,即都有價值;只有作為價值,千差萬別的商品才可以在同質異量的基礎上相互比較和交換;在任何一定條件下,商品的價格總是同其能夠實現的價值成正比的,價格不過是價值的貨幣表現或貨幣名稱。同時,價值又是通過價格表現出來的;任何一個勞動產品,如果不在市場上出售從而表現為一定的價格,它就沒有價值;出售的價格越高,其所實現的價值就越大。
我們假設,在一定條件下,社會上共有四個生產部門,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全部賣出去,且均供求平衡,其具體情況如下:
甲部門共投工1000萬小時,生產出4000萬碼麻布,,實現價格總額8000萬元,平均每碼麻布價格2元;乙部門共投工2000萬小時,生產出250萬袋面粉,實現價格總額12000萬元,平均每袋面粉價格48元,;丙部門共投工3000萬小時,生產出50萬噸汽油,實現價格總額20000萬元,平均每噸汽油價格400元;丁部門共投工4000萬小時,生產出4000輛汽車,實現價格總額40000萬元,平均每輛汽車價格10萬元。
這時,我們已經把整個社會的生產總量統統都計算在內了:社會共投工10000萬小時,社會上全部商品的價格總額為80000萬元;社會上每小時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價值的貨幣表現為8元,用公式來表示仍然是“1小時(社)=8元”。
按照這一公式計算,甲部門實現的價格總額8000萬元,其體現的總價值是1000萬小時(社),同其實際投工量剛好一致,每碼麻布的價值0.25小時(社); 乙部門實現的價格總額12000萬元,其體現的總價值是1500小時萬小時(社),比其2000萬小時實際投工總量少500萬小時,每袋面粉價值6小時(社);丙部門實現的價格總額20000萬元,其體現的總價值是2500萬小時(社),比其3000萬小時實際投工量少500萬小時,每噸汽油價值50小時(社);丁部門實現的價格總額40000萬元,其體現的總價值是5000萬小時(社),比其4000萬小時的實際總投工量多1000萬小時,恰好等于乙、丙兩部門少出部分之和,每輛汽車價值1250小時(社)。
這樣,除了甲部門的投工總量與其實現的總價值、每件商品平均使用的勞動時間同其價值完全一致之外,其他部門的投工總量與其實現的總價值、每件商品平均使用的勞動時間同其價值都是不一致的;而甲部門的那種一致也應看成是一個純粹的意外。這除了前頭我們已經談到的原因之外,還因為不同部門的勞動復雜程度不同。我們知道,作為價值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不同于個別勞動者的個別勞動時間。因為如果那樣的話,“一個人越懶,越不熟練,他的商品就越有價值”⑴52,那顯然是不可能的;它也不同于個別企業的個別勞動時間,如果那樣的話,企業的勞動者們越懶,越不熟練,或生產條件越差,就說它的商品越有價值,這也是辦不到的;同樣,它也不同于個別部門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因為那個所謂“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仍然可視為個別部門的個別勞動時間,如果認可它,仍然會顯現出一個部門的勞動者越懶,越不熟練,或生產條件越差、勞動過程越簡單,其商品越有價值的謬誤。乙部門或丙部門商品的價值少于其實際投入的勞動時間,是因為比較起來,這兩個部門的勞動是簡單勞動;丁部門商品的價值多于其實際投入的勞動時間,是因為該部門的勞動是復雜勞動;甲部門商品的價值等于其實際投入的勞動時間,是因為它的勞動復雜程度適中。“比較復雜的勞動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說是多倍的簡單勞動,因此,少量復雜勞動等于多量的簡單勞動。”⑴58而一個包含有較多復雜勞動的部門的勞動,等于多少另一個包含有較多簡單勞動的部門的勞動,不是由任何人絞盡腦汁計算出來的,而是在市場上,在部門內部或部門之間交織在一起的競爭中,在根據社會需要按比例分配社會勞動時間的價值規律影響下,通過一定的價格機制實現的。
馬克思說:“事實上價值規律所影響的不是個別商品或物品,而總是各個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獨立的社會生產領域的總產品;因此,不僅在每個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勞動時間,而且在社會總勞動時間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類的商品上。這是因為條件仍然是使用價值。但是,如果說個別商品的使用價值取決于該商品是否滿足一種需要,那么,社會產品總量的使用價值就取決于這個總量是否適合于社會對每種特殊產品的特定數量的需要,從而勞動是否根據這種特定數量的社會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產領域。……在這里,社會需要,即社會規模的使用價值,對于社會總勞動時間分別用在各個特殊生產領域的份額來說,是有決定意義的。”⑶716“只有當全部產品是按必要的比例進行生產時,它們才能賣出去。社會勞動時間可分別用在各個特殊生產領域的份額的這個數量界限,不過是整個價值規律進一步發展的表現,雖然必要勞動時間在這里包含著另一種意義。為了滿足社會需要,只有這樣多的勞動時間才是必要的。在這里界限是通過使用價值表現出來的。社會在一定條件下,只能把它的總勞動時間中這樣多的勞動時間用在這樣一種產品上” ⑶717。
馬克思在這里提出了政治經濟學的一個重要概念:社會需要。在魯濱遜式孤立的個人經濟條件下,他的個人需要同時就是“社會需要”,為了滿足“社會需要”,他必須把自己可能投入的勞動時間按一定比例分配在各種不同的使用價值的生產上。“需要本身迫使他精確地分配自己執行各種職能的時間”⑴93,“價值的一切本質上的規定都包含在這里了” ⑴94一旦離開了魯濱遜明朗的孤島,來到現實的市場經濟社會,社會勞動時間的這種分配就通過價值形式來實現了。社會需要,即在“社會規模的使用價值”中“社會對每種特殊產品的特定數量的需要”,對“社會總勞動時間分別用在各個特殊生產領域的份額”即各部門產品的總價值具有決定意義。如果說個別商品只有在它具有滿足社會需要(使用價值)的屬性時,才能賣出去,從而生產這些產品的勞動時間才會為社會所承認,被折算為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價值);否則,沒有使用價值,或者,這種使用價值不是社會所需要的,就賣不出去,生產這些產品花費的勞動時間再多,也毫無價值可言。那么,“社會產品總量的使用價值取決于這個總量是否適合于社會對每種特殊產品的特定數量的需要”,從而“在社會總勞動時間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類的商品上” ⑶716,即勞動要“根據這種特定數量的社會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產領域”⑶716。如果哪一個部門投入的勞動得太多了,其中一部分商品就可能賣不出去,或者全部商品都必須降價才能賣出去。相反,如果哪一個部門生產得太少了,全部產品將會以更高的價格賣出去。無論如何,在社會需要不變的情況下,每一部門產品的總價值,即“社會總勞動時間分別用在各個特殊生產領域的份額” ⑶717,總是一定的,或不變的。因為“社會在一定生產條件下,只能把它的總勞動時間中這樣多的勞動時間用在這樣一種產品上。” ⑶717這種一定或不變是通過總價格一定或不變表現或顯現出來的,即社會在一定條件下,每一部門商品能夠實現的價格總額(總價格)總是一定的,不變的.
這樣,馬克思實際上是提出了關于價值概念的兩種含義:一種是單個商品的價值,另一種是各生產領域產品的總價值。長期以來,我國政治經濟學界在是否有兩種不同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問題上一直存在著爭論和分歧。我認為,這一問題遲遲達不到一致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人們沒有認識到,從量上講價值同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完全一致性。如果認識到這一點,問題將簡單多了。所謂第一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以下簡稱一含),指的是單個商品的價值,在我們所舉的例子中,就是每碼麻布價值0.25 小時(社),每袋面粉價值6小時(社)……所謂第二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以下簡稱二含),就是各種產品的總價值,即“社會總勞動時間分別用在各個特殊生產領域的份額”或“必要的比例量”⒁。在我們所舉的例子中,就是社會上麻布商品的總價值為1000 萬小時(社),面粉商品的總價值為1500萬 小時(社)……因為單個商品的價值(一含)表現為同種商品總價值(二含)的相應部分,1000萬小時(社)的總價值分擔到滿足社會需要的4000萬嗎麻布上,每碼麻布的價值還是0.25 小時(社),1500萬小時(社)的總價值分擔到250萬袋面粉上,每袋面粉的價值還是6小時(社)……顯然,它們的區別僅在于,一個按單位商品考察,一個按商品總量考察,二者之間有著高度同一性。
但是,如果對麻布的社會需要量是4000萬碼,而該商品的社會供給量卻有6000萬碼,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按一含計算,每碼麻布價值0.25 小時(社),從而其總價值就是1500萬小時(社)而不是1000萬小時(社);可是按二含計算,無論麻布的社會供給量是多少,在社會需要不變的情況下,麻布的總價值一定,仍為1000萬小時(社),分擔下來,每碼麻布能夠實現的價值只有1/6小時(社),而不是0.25 小時(社),二者之間豈不是又有著十分明顯的區別嗎?
問題是,以上兩種計算方法,一是從單個商品的價值出發,按照該商品的社會供給量,用乘法推導出這種商品的總價值;一是從一種商品的總價值出發,按照對該商品的社會需要量,用除法推導出單個商品的價值。似乎都有道理,其實不然。前者所謂單個商品的價值,則只有在把它看成是生產滿足社會需要的一種特殊產品總量的“必要的勞動時間”的相應部分,并且在其社會供給量恰好等于社會需要量時才是正確的。否則,脫離社會需要,單純從所謂單個商品的價值出發,按照社會供給量用乘法推導出的某種商品的總價值,難免會脫離社會總勞動時間用在該產品上的份額和“必要的比例量”,因而是錯誤的。后者所謂總價值,指的是一種滿足社會需要的特殊產品的總價值,即社會總勞動時間用在該產品上的份額或“必要的比例量”。單個商品的價值作為同這個社會需要相聯系的該特殊產品的總價值的相應部分,當然只能等于其總價值除以社會需要量所得的商。這種算法無疑才是正確的。
所以,說到價值,我們首先應想到的是某種產品的總價值(二含),即在“當時社會平均生產條件下生產市場上這種商品的社會必需總量所必要的勞動時間”⑶722,而不是“某個生產者個人生產一定量商品或某個商品所必要的勞動時間”⑶722。單個商品的價值只是這些總價值的相應組成部分。
那么,是不是說,討論社會供給量的多少就毫無意義呢?不是的。一種商品,如果其總價值為1000萬小時(社),社會對它的需要量為4000萬件,每件商品價值0.25 小時(社)。在社會供給量增加到6000件時,就會出現兩種極端可能:一種可能是有2000件賣不出去,從而其有效供給量仍然等于社會需要量(4000萬件而不是6000萬件),每件商品仍然按照其價值出售;另一種可能,多余的2000件商品仍能賣出去一部分或全部賣出去,但必須降價。我們假設其全部賣出去,即6000件商品都是有效供給,那么,每件商品能夠實現的價值將只有1/6小時(社),表現為4/3元即約1.33元的價格。這時,如果把原來的每件商品的0.25 小時(社)稱為本來意義的價值并可以通過2元的標準價格表現的話,現在這個1/6小時(社)則只是通過約1.33元的市場價格表現出來的交換價值。這就意味著,盡管社會供給量增加了這么多,無論是該種商品的總價值從而總價格,還是單個商品的價值從而標準價格都沒有變化,變化的只是交換價值從而市場價格。由于交換價值仍然以商品的總價值為基礎,只是因為社會供給量變化了,偏離了社會需要才產生的,所以,它僅僅是對價值的偏離,而并非是對價值的否定;而且這種偏離一旦產生,相反的力量又會迫使社會供給趨向社會需要,從而交換價值趨向價值。那么,相對于社會需要,這多余出來的供給量為什么仍然能賣出去呢?理由不難理解:現在一個消費者,或毋寧把該商品的所有消費者當作一個消費者看,他用同樣多的價值支出可以購買比原來更多的使用價值,何樂而不為呢?反之,如果社會對一種商品的需要量為4000萬件,而社會供給量則只有2000萬件,社會需求也會被強制性地限制在2000萬件的水平上。但這時該商品的總價值1000萬小時(社和單位商品的價值(1000萬小時(社÷4000萬件=) 0.25 小時(社))/件均不變,但單位商品的交換價值卻會上升到(1000萬小時÷2000萬件=0.5小時(社)/件,從而市場價格上升到4元。就是說在社會需要不變的情況下,社會需求仍然可能發生一定的變化。“社會需要”即“社會規模的使用價值”中社會對每種特殊產品的特定數量的需要,它是不以社會供給量的增減和交換價值的高低為轉移的;“社會需求”則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市場價格水平下,社會對該產品的需求量,它是可變的,它可以隨著交換價值(通過市場價格)的升降和社會供給量的增減而增減的。本文所說的社會供給和社會需求指的都是有效供給和有效需求,即可以作為商品賣出去的供給和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說得明確一點,在任何價格水平下,有效需求都=有效供給。(政治經濟學上所說的社會需求量與社會供給量除了特別說明的以外,都只是指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給)或者干脆說,在任何情況下,社會需求都=社會供給。如果把總價值的貨幣表現稱為總價格,把交換價值的貨幣表現稱為市場價格,那么,顯然,對任何一種商品說來,都有:單位商品的價值=總價值÷社會需要量;商品的標準價格=總價格÷社會需要量;商品的交換價值=總價值÷社會供給量;商品的市場價格=總價格÷社會供給量。因為社會需求=社會供給,根據上述公式,則社會需求又=總價值÷交換價值,還=總價格÷市場價格。社會需求同社會需要的區別是一目了然的。由于“供求實際上從來不會一致”(23),社會需求與社會需要往往也不一致;只有在供求一致的情況下,社會需求才=社會需要。但是,因為約定俗成的原因,有時社會需求與社會需要這兩個概念又是相通的。我們講供求關系、供大于求、供不應求、供求平衡、供求一致等概念,那個“求”實質上指的都是社會需要,而不是社會需求(因為既然社會需求=社會供給,當然就無所謂供大于求、供不應求的問題)。但是,我們沒有必要硬將供求關系改為供給和需要的關系或供需關系。(供給同需要的關系太羅嗦,又不符合人們的習慣;改為供需關系,人們也很難判斷那個“需”指的是“需求”還是“需要”。而我們總不可能將其改為供要關系或給要關系吧!)好在能讀懂我們文章的人都會有相當的判斷能力,當我們提到供求關系、需求、社會需求這些概念時,其中的“求”、“需求”指的是社會需求,還是指社會需要,相信讀者會做出其準確判斷的。
這樣,對任何一種商品說來,在社會需要不變和其他條件一定的情況下,盡管該商品的總價值從而總價格以及單位商品的價值從而標準價格均不變,但商品的交換價值從而市場價格仍然會隨著社會供給的變化而變化。在我們所舉的例子中,這種變化的具體情況可以通過價格(市場價格)與社會供給的關系表來表示(見表一):
我們以P表示價格,以Q表示供給量,價格與供給量的關系為P=8000/Q。
根據表一,我們以供給量Q(千萬件)為橫坐標,以價格(即市場價格)P(元)為縱坐標,將相應的各點連接起來,就可以畫出圖形(圖一中的d線)如下:
這一圖形告訴我們,在社會對一種特殊產品的需要量一定,從而該商品的總價值(從而總價格一定)的情況下,該商品的供給量同市場價格的關系表現為一條向右下方傾斜的曲線d。它清楚地說明,對任何一種商品,在社會需要不變的情況下,它的市場價格同其供給量成反比: 供給量越大,其市場價格越低;供給量越小,市場價格越高。我們可以將它稱之為供給效應曲線d。
那么,我們能不能由此斷定價格是由社會供給量的變化決定的呢?不能。如前所述,供給量(有效供給)的變化,只能影響商品的市場價格,只能使市場價格偏離或趨向標準價格,即交換價值偏離或趨向價值,卻無法改變標準價格從而價值本身。
同時,由于在任一市場價格下,社會需求都=社會供給,即社會對一種商品的需求量總是同其市場價格成反比的,即市場價格越高,需求量越小;市場價格越低,需求量越大。所以,我們還可以將供給效應曲線d(P=8000/Q)稱之為馬克思主義的需求曲線,而只需將曲線d的橫坐標由供給量改為需求量(Q=8000/p)就可以了。
同時,我們還可以做相反的假定,社會上一種商品的供給量一定,面對各不相同的社會需要,也會表現出各不相同的市場價格。假設社會對甲部門產品的供給量4000萬碼麻布不變,在社會需要也為4000碼麻布的情況下,該部門產品的總價值為1000萬小時(社),總價格為8000萬元,每碼麻布的標準價格為2元。如果社會需要增加到6000萬碼,其總價值也就上升到1500小時(社),總價格上升到12000萬元,每碼麻布的價格隨著上升到3元;如果社會需要減少到2000碼,其總價值也就減少到500萬小時(社),總價格也將隨著減少到4000萬元,每碼麻布的價格也會同比例地下降到1元。
由此,我們可以將社會供給量一定(4000萬件)的情況下,單純由于社會需要的變化而引起的單位使用價值的價格市場價格)的變化列表格(表二)如下(表中的“需求量”即社會需要量):
我們以Q表示社會需要量,以P表示市場價格。社會需要與市場價格的關系為Q=2000P。
根據表二,我們以社會需要Q(千件)為橫坐標,以價格P(元)為縱坐標將相應的各點連接起來,還可以畫出圖形(圖二中的S線)如下:
這一圖形揭示了,在社會供給量一定的情況下,對該商品的社會需要同價格的關系表現為一條向右上方傾斜的曲線S。它可以清楚地說明,任何一種商品,在社會對它的供給量不變的情況下,它的市場價格同社會需要成正比。 即社會需要越大,其市場價格越高;社會需要越小,市場價格越低。我們可以將它稱之為需求效應曲線。
那么,我們能不能由此斷定商品價格是由社會需要決定的呢?也不能。應該承認,社會需要對各種商品的總價值是有決定意義的。但這種決定意義指的僅僅是:“社會在一定生產條件下,只能把它的總勞動時間中這樣多的勞動時間用在這樣一種產品上。”⑶717并非指它能直接決定哪一種單個產品的價值或標準價格。社會需要的任何變化,只能引起這種產品的總價值從而總價格的變化,并改變其交換價值和市場價格,卻無法改變任何單位商品的價值和標準價格。而其對交換價值和市場價格的改變作用也并非來自社會需要本身,而是來自社會供給對社會需要的偏離——社會需要變化了,而社會供給未變,同社會需要未變,而社會供給變化了一樣,都意味著社會供給偏離了社會需要。如果在社會需要改變的同時,社會供給也發生了同方向、同比例的變化,就連交換價值和市場價格也不會發生絲毫變化的。
同時,由于有效供給=有效需求,曲線S也可以用來揭示這樣一個經濟現象,即社會對一種商品的供給量又同它的市場價格的高低成正比:市場價格越高,社會對它的供給量會越大;市場價格越低,社會對它的供給量會越少。所以,需求效應曲線s(Q=2000P)又可以稱之為馬克思主義的供給曲線,而只需將曲線的橫坐標由社會需要量改為供給量就可以了。
我們知道,西方經濟學的供給曲線揭示的是,商品的供給量同這種商品的價格正相關,而不是成正比;需求曲線揭示的是,社會對商品的需求量同這種商品的價格負相關,而不是成反比。那么,馬克思主義的供給曲線(需求效應曲線)與西方經濟學的供給曲線,馬克思主義的需求曲線(供給效應曲線)與西方經濟學的需求曲線,哪一個更接近客觀現實呢?每一個馬克思主義者都可以毫不猶豫地告訴大家:西方經濟學的供給曲線和需求曲線更接近客觀現實。
可是,西方經濟學家們不要高興得太早了。我們的需求效應曲線(供給曲線)和供給效應曲線(需求曲線)是在暫時撇開需求彈性、供給彈性、替代效應、收入效應等因素影響的情況下即保證過程在最少受不必要干擾的地方進行研究的結果;如果我們將這些因素的影響一并考慮進去,那么,供給同價格就不是成正比,而是正相關;需求同價格也不是成反比,而是負相關。從而馬克思主義的供給曲線和需求曲線同西方經濟學的供給曲線和需求曲線將十分接近。
還應指出的是,西方經濟學的供給曲線和需求曲線及其據以畫出的供給表和需求表基本上都是憑經驗假設畫出的表格和曲線,而遠不是科學的邏輯推演的結果,其科學性、準確性是打折扣的,其理論底氣是不足的。在西方經濟學那里,供給和需求都只是使用價值,而同價值無關。既然如此,這些各不相同的使用價值為什么會有同質的價格?大米的需求曲線和需求表同汽車的需求曲線和需求表為什么會有如此的不同,以致一斤大米的市場價格只有1元錢,而一輛汽車的市場價格竟達上萬元?以及在其需求表和供給表中,為什么在一種供求關系下其市場價格是a元,而在另一種供求關系下,它的市場價格就是b元而不是b+1元呢?……這些,由于沒有價值概念,西方經濟學家均無法做出精確的說明,盡管他們是最崇尚數字和數學的。馬克思主義的供給曲線(需求效應曲線)和需求曲線(供給效應曲線)雖然不如西方經濟學更接近現實,但其科學性、準確性和邏輯性則是不容質疑的,理論底氣是充足的。
西方經濟學家們通過其需求曲線和供給曲線所要證明的是,商品的價格主要是由供求關系所決定的。我們將表一和表二綜合起來,可列出價格與供求關系的關系表如下(見表三):
根據表三,我們又可以畫出價格與供求關系的關系圖如下:
通過表三和圖三,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供求關系的任何變化,都的確能引起商品價格(盡管僅僅是市場價格)的相應變動。說價格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似乎還真有道理。但是:
一、從表三和圖三中還可以看到,無論社會上一種商品的產量發生了多么大的變化,只要社會供給等于社會需要,即供求平衡,商品的市場價格都等于標準價格,即交換價值都等于價值。如果說在供求不平衡的情況下說價格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還勉強可以言之成理的話,那么在供求平衡的情況下價格又是由什么決定的?西方經濟學家們從來就沒有認真地回答過這一問題。兩種截然不同的商品都處于供求平衡狀態,但它們的價格卻可能相差懸殊,這又是為什么呢?供求決定論者顯然無法科學地解釋這一現象。說到商品的市場價格高低,它確實同供求關系有著密切的聯系,但市場價格經常會受到許多偶然因素的影響,探求價格決定機制,不僅應探求市場價格的決定機制,尤其應探求標準價格的決定機制,不能局限于一時一地,而必須把它放在一個較長的歷史時期和全社會的大背景下進行。而我們一旦這樣作了,則會發現:盡管市場價格會經常地變動,但這種變動總是圍繞著標準價格進行。標準價格就如一條無形的繩索,緊緊拽住了市場價格,使之無論如何也無法遠離自己而去。而標準價格本身之大小同供求關系狀況毫無關系。所以,從歸根結底的角度看,價格決不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而一切科學結論都必須從“歸根結底”的盡可能深層次上去探究和闡明。不愿意窮根究底,淺嘗輒止,僅僅停留在人人可見的事物的表層,就匆忙的下結論,決不是科學的態度。
二、在表三中,我們將各個標準價格(2.00元)格聯系在一起看,它表現為價格矩形的一條對角線;圖三中標準價格表現為由成對供求曲線的交點組成的一條直線H。而在供不應求和供大于求條件下形成的各不相同的市場價格則分別只表現為對標準價格的偏離而均勻地分布在那條對角線和直線H的兩側。按照馬克思闡述的觀點,供求關系一方面說明市場價格同供求關系的分離,即交換價值同價值的偏離、市場價格對標準價格的偏離,另一方面又說明抵消這種偏離的趨勢。“例如,如果需求減少,因而市場價格降低,結果,資本就會被抽走,這樣供給就會減少”。“雖然在任何一定的場合供求都是不一致的,但它們的不平衡會這樣接連發生——而且偏離到一個方向的結果,會引起另一個發現相反的偏離;以致就一個或長和短的時期的整體來看,供求總是一致的。”由此,各種同標準價格相偏離的市場價格,各種同價值相偏離的交換價值,“按平均數來看,就會作為正負數互相抵消”⑶212~213。所以,把價格說成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這是根本站不住腳的。
三、回過頭來,我們把圖一和圖二聯系起來,還會看到,d線既是供給效應曲線又是需求曲線,s線既是需求效應曲線又是供給曲線,是因為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商品的市場價格與供求關系是相互影響的,一方面,供求關系影響市場價格,另一方面,市場價格也影響供求關系。如果把供求關系對價格的影響說成供求關系決定價格,反過來也要把價格對供求關系的影響說成是價格決定供求關系,從而陷入循環論證而不能自拔。事實上,價格與供求關系的互相影響都是在價值規律的作用下實現的。例如,市場價格越是高于標準價格,越會引起供給增加而需求減少。因為這時交換價值高于價值,這意味著供給一方只要花費較少的勞動就能換取需求一方較多的勞動,而需求一方則必須花費自己能支配的更多的勞動才能換回供給一方較少的勞動;反之,市場價格越是低于標準價格,越會引起供給減少而需求增加。因為這時交換價值低于價值,這意味著需求一方只要花費較少的勞動就能換取供給一方較多的勞動;而供給一方則必須花費自己能支配的更多的勞動才能換回需求一方較少的勞動。反過來,供給增加和需求的減少,又會使商品的市場價格下跌到標準價格之下,因為總價值和總價格不變,供給越多意味著分母越大,其結果當然是交換價值和市場價格的下跌。反之也一樣。——這一切都必須依據價值規律才能予以科學的說明,而根本談不上價格與供求關系誰決定誰的問題。它們之間只是在價值規律決定下相互影響的問題.
四、從表面上看,供求關系只是單純的物與物的關系,或商品與貨幣的關系,同價值無關;實質上,它體現的卻是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按何種比例相互交換勞動的關系,即價值關系。當按一含計算的一種商品的價值總量超過二含(總價值)時,表現為供大于求,引起市場價格下跌;反之,當按一含計算的價值總量小于二含(總價值)時,則表現為供小于求,引起市場價格上漲。從而在市場上一切交換都以“社會總勞動時間分別用在各個特殊生產領域的份額”或“必要的比例量”(二含)為基礎進行。價值關系是供求關系的本質內容,供求關系是價值關系的外在表現。這是西方經濟學界“拋開”了價值范疇,主要用供求關系說明價格,卻能夠自圓其說的根本原因。他們自以為離開了商品價值關系,實質上仍然在價值關系的框架內行動。
那么,既然供求關系的實質是價值關系,說供求關系決定價格和說價值關系決定價格還有什么不同嗎?當然有。除了前面我們反復談到的原因之外,還因為:我們說供求關系實質上是一種價值關系,卻不能反過來把價值關系歸結為供求關系。這正如我們說×××是中國人,卻不能反過來說中國人是×××一樣。價值關系本質上是生產者之間按社會需要的一定比例相互交換勞動的關系。一方面,在供給者的身后肯定站著一個個生產者,或者供給者本人就是一個生產者。離開了這一個個生產者,供給者將無物可供,不會是一個名副其實的供給者。另一方面,需求者本身也必須是生產者或依仗著一定的生產者,因為他必須使用歸自己支配的來自生產領域的勞動同供給者相交換,才是一個現實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者。供給者和需求者之間的關系可以僅僅發生在流通領域,而商品價值關系則只能以生產領域作前提和基礎,盡管這種關系是通過流通領域最終實現的。
那么,供求關系對商品的價值和標準價格是不是就毫無意義呢?當然不是。商品的價值就是投入到生產中去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它是在生產領域中形成的,它的大小同流通領域中的供求關系的狀況完全無關,但它卻是通過供求關系的變動與交換價值(市場價格)的波動而于動態中最終實現的。不把商品投入到流通中去,不同供求關系發生聯系,各個生產者之間就不能發生交換勞動的關系,商品的價值就無法實現,它也就沒有價值,甚至商品本身也不成其為商品了。
那么,商品的價值和標準價格又是怎樣在流通中同供求關系發生直接聯系而最終實現了呢?
假如對一種商品說來,人們事先并不知道它的總價值、單位商品的價值和對它的社會需要各是多少,自然也不知道關于它的d線和s線的確切位置和具體形狀,只知道在某一時段,其社會供給量是2000件,市場價格為平均每件4元。這些商品全部成交后,供給者(生產者)覺得有利可圖,于是他們會盡力擴大生產規模,在下一個時段中,使社會供給量增加到8000件。這時,人們才發現生產得太多了,因為雖然商品全部賣了出去,但計算下來,每件商品的平均價格只有1元。這時,供給者(生產者)因覺得太虧了,于是又將生產規??s小,使得下一個時段中的社會供給量又由8000件急劇地再減少到2000件,其市場價格又急劇地回復到每件平均4元的水平上……如此循環往復。根據在社會需要不變的情況下,商品市場價格與社會供給成反比的原理,和A(2000,4.00)、C(8000,1.00)兩點的確切位置,就可以準確地計算出d線為P=8000/Q;根據社會供給一定的情況下,市場價格同社會需要成正比的原理和B(8000,4.00)、D(2000,1.00)兩點的位置,又可以準確地計算出S線為Q=2000P。而兩條曲線的交點O則為(4000,2.00)(見圖四甲)。就是說,對這個商品的社會需要為4000件,標準價格為2.00元。在社會上1小時(社)=8元的情況下,我們就可以說,它的總價值為1000小時(社),每件商品的價值為0.25小時(社)。
由此,該特殊生產領域里,不論其實際勞動投入量是多少,它在社會總勞動時間里都只能占到1000小時的份額,而每件商品則只能按照0.25小時(社)的價值或按照圍繞著0.25小時(社)的價值上下波動的交換價值出售。正是在供求關系的波動中,商品的價值才通過標準價格的形式顯現或表現了出來。
這時,我們以生產周期為橫坐標,分別以供求數量和市場價格為縱坐標,以Q0代表社會需要,以Qn代表社會供給量的變動軌跡,以P0代表標準價格,以Pn代表市場價格的變動軌跡,那么,供求關系的變動表現為社會供給量Qn圍繞著社會需要Q0上下波動(見圖四乙),市場價格的變動表現為市場價格Pn圍繞著標準價格P0上下波動(見圖四丙)。兩種波動的方向正好相反,波動的程度完全一致。由于這種波動是很均勻的,我們稱之為勻幅波動。在勻幅波動的情況下,盡管在不同時段,商品的供給量都不等于社會需要量,商品的市場價格都不等于標準價格,但由于任一時段市場價格與供給量的乘積(總價格)都是相等的,而且供給量與市場價格走到高峰(低谷)后又立即奔向低谷(高峰),我們完全有理由認為,從一個或長或短的周期的整體看,社會供給量高于和低于社會需要的部分、市場價格低于和高于標準價格的部分將相互抵消,而分別平均化為社會需要量和標準價格量。
當然,圖四中描述的情形是很罕見的。因為在市場價格很高(如每件4元)時,生產者會知道,生產量的大幅度波動,必然導致市場價格的大幅度波動,因而在市場價格4元的情況下,將產量由2000件一下子增加到8000件,并非明智之舉,理智會使生產者將產量調整到7000件。這時,在社會需要不變從而總價格仍為8000元的情況下,市場價格會下降到8000元÷7000件=1.14元/每件的水平上,而不是下降到1元/件,即生產者與需求者相互博弈,下一個生產周期中(見圖五),社會經濟會由d線上的A(2000,4.00)點經不到s線上的B(7000,4.00)點下降到d線上的C(7000,1.14)點。在市場價格下降到這一時點時,根據社會需求同市場價格成正比的原理,需求量將減至2280件,但生產者無須將產量減這么多,而有可能僅減少到2500件,這時市場價格又會上升到8000元÷2500件=3.20元,由此,社會經濟又可能由C點經不到s線的D(2500,1.14)點上升到d線上的E(2500,3.20)點;再由E點經不到s線的F(6000,3.20)點下降到d線上的G(6000,1.33)點;由G點經不到s線的H(3000,1.33)點上升到d線上的I(3000,2.67)點;由I點經不到s線的J(5000,2.67)點下降到d線上的K(5000,1.60);由K點經不到s線的L(3500,1.60)點上升到d線上的M(3500,2.29)點,由M點經不到s線的N(3000,2.29)點下降到d線上的O(4000,2.00)點。……(見圖五甲)
這樣,如果說,在勻幅波動的情況下,社會供給量總是圍繞著社會需要上下波動,市場價格總是圍繞著標準價格上下波動,并從一個或長和短的時期的整體看,社會供給量總會平均化為社會需要量,市場價格總會平均化為標準價格,那么,在圖五乙、丙中,這種波動的幅度越來越小(所以我們稱之為減幅波動),并使社會供給日益不斷曲折地趨向社會需要,市場價格日益曲折的不斷趨向標準價格。通過標準價格,商品的價值更直接地表現和顯露出來。
當然,事物的發展是不平衡的,當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時點,使社會供給恰好等于社會需要,市場價格等于標準價格時,或遲或早,任何偶然的因素,都可能促使相反的情形出現:社會供給量又會大于或小于社會需要量,使市場價格低于或高于標準價格。如圖六所示而形成增幅波動。即當生產達到某一均衡點A(4000,2.00)時,因為生產者有正常利潤可賺,供給量就可能增加,市場價格就可能由A點經過B(5000,2.50)下降到C(5000,1.60)點;然后又由C點經過D(3000,1.60)上升到E(3000,2.67),再依次經過F(6000,2.67)下降到G(6000,1.33),經過H(2500,1.33)上升到I(2500,3.20),經過J(7000,3.20)下降到K(7000,1.14),經過L(2000,1.14)上升到M(2000, 4.00),……但如勻幅波動和減幅波動一樣,社會供給仍然圍繞著社會需要、市場價格總是圍繞著標準價格波動,即其始終處于標準價格的嚴密控制之中。而且在其達到一定時點時,它又會為減幅波動所代替。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上述純粹的勻幅波動、減幅波動和增幅波動的情形是很罕見的,而往往是三者交錯進行的。但無論如何,標準價格從而商品的價值總會在供求關系的波動中最終表現或顯現出來。不僅從總體上看,任何特殊生產領域的產品都會按照其總價值即其在社會總勞動時間中所占的份額獲得實現,從而轉化為社會規模的使用價值的相應部分,而且對任何單個商品說,在平均數上,也都是按照其價值(生產價格)出售的。
這樣,如果說商品的成交價格不一定都等于其市場價格的話,因為每一次成交,都會受到許多不確定的、偶然因素影響,但從全社會看,或高或低的成交價格將會大體上平均化為市場價格;市場價格不一定等于其標準價格,但就一個或長或短的時期的總體看,通過供求關系的波動,或高或低的市場價格又總會大體上平均化為標準價格。通過標準價格,價值才表現或顯現出來。于是,“不同類產品就按照它們的價值(后來發展為按照它們的生產價格)出售?;虬凑者@樣一種價格出售,這種價格是由一般規律決定的這些價值或生產價格的變形。”⑶716價值是按照社會需要的客觀結構生產各種商品,或生產各個商品的勞動在社會總勞動時間中應該占有的一定份額。這個份額是通過供求關系的波動,在市場上以標準價格形式實現了的。它體現了人們之間按一定比例交換勞動的關系。
由此,西方經濟學家們在均衡價格的基礎上可以建立龐大的經濟學體系,我們也完全可以在與時俱進的勞動價值論的基礎上,批判地借鑒西方經濟學的科學成分,總結我國經濟體制、政治體制等方面改革的寶貴經驗,建立起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體系,指導我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和社會主義生產方式的改革和完善,指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大力發展社會主義生產力,以造福于我們的國家和人民,為人類做出更大的貢獻。
為了更全面、準確地把握價值范疇,畫蛇添足,本文還想簡單地闡述另外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雖然就各個生產領域、各個生產單位、各個勞動者個人來說,其實際投入的勞動時間同其產品的價值并不一致,但就全社會來說,生產社會產品所投入的實際勞動時間恰恰等于全部社會產品的總價值,即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總額。否則,所謂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就是一個不可琢磨的東西了。如果說一個勞動者、一個企業,甚至一個生產部門都可以把追求價值最大化,即把爭取自己的勞動在社會總勞動時間中所占的最大的份額作為自己的重要目標之一,但就一個社會、一個國家特別是就一個社會主義國家來說,除了應把充分就業當成目標外,決不能把價值的最大化作為自己的追求目標,因為無論社會生產力發生了怎樣的變化,同一勞動在同樣勞動時間內提供的價值總是相同的,要追求價值就只有延長勞動時間一條路可走了。但這不是說,一個社會、一個國家就可以不顧及生產條件的改善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了。能否創造出比舊社會高得多的勞動生產率畢竟是新社會最終戰勝舊社會的最主要的因素。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滿足整個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的和精神上的需要。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則表現為同樣的勞動時間內提供越來越多的使用價值。為此,社會主義國家必須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在保證社會可持續發展前提下,不斷提高整個社會的勞動生產率,爭取在同樣時間內生產出數量更大、質量更高的社會規模的使用價值。雖然這樣做并不會加大整個社會的價值總量,但卻可以使同等價值體現的物質內容不斷變化。不管生產力發生了什么變化,同一勞動在同樣的時間內提供的價值總量是相同的,但它在同樣時間內提供的使用價值量會是不同的。在貨幣幣值不變的情況下,價值同價格的當量關系,即單位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借以表現的不變價格總額不斷提高,從而GDP(即一定國家和地區在一定時期中生產的全部使用價值和服務的不變價格總額)總量不斷加大。對于任何一個時點說來,價值同價格的當量關系總是一定的,但對不同時點說來,同一個價值即同樣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所生產的使用價值量完全不同,而且其所賴以表現的不變價格也是不斷變化的。
第二個問題。一些使用價值,如土地,雖然沒有被人類的勞動過濾過,但由于其是生產過程得以進行、從而價值得以生產的不可或缺的要素,而且它又不象陽光、空氣那樣可以讓人們自由享用,因而也是構成“社會產品總量的使用價值”或“社會規模的使用價值”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有價格,必須象其他使用價值一樣,只有在從流通領域走過一遍之后才能進入生產過程。且因其又有著相當的稀缺性,只有通過購買過程后才能使用,因而也有價格。那么,土地價格的實質又是什么呢?它又是由什么所決定的呢?前面說過,我們不能把價值看成個別勞動者的個別時間,也不是個別企業、個別部門的個別勞動時間,而是指全社會(只少是一個大的市場范圍內)的總勞動時間,每一件使用價值的價值,每一部門全部產品的價值,都只是這個總勞動時間的相應部分,而這些相應部分又是通過各部門實現的價格總額在全社會實現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總額中所占的相應部分表現出來的。在前面我們所舉的例子中,全社會投入的總勞動時間是10000萬小時,實現的價格總額是80000萬元,價值與價格的當量關系表現為1小時(社)=8元。現在,如果社會上投入使用(或轉移過來的)的土地總價格為20000萬元,那么,全社會實現的商品價格總額也將不是80000萬元,而變成100000萬元,價值與價格的當量關系也將變為1小時(社)=10元。相應的,各部門實現的價格總額8000萬元、12000萬元、20000萬元、40000萬元,其所體現的價值總額也將不是1000萬小時(社)、1500萬小時(社)、2500萬小時、5000萬小時(社),而變成800萬小時(社)、1200萬小時、 2000萬小時(社)、4000萬小時(社),再加上土地價值的(20000萬元÷10元/小時(社)=)2000萬小時(社),社會規模的使用價值的價值總額仍然是10000小時(社)。
由于土地的2000萬小時(社)的價值并不是直接投入到土地中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我們可以稱之為土地的虛擬價值。我們知道,各部門實現的價格總額同各該部門投入的勞動時間往往都并不一致,虛擬價值的出現并不奇怪,因為虛擬價值的實質仍然是全社會勞動者投入的全部勞動時間的相應部分。前面說過,價值范疇并不是一個實體范疇,而是一個社會關系范疇,它體現了商品生產者之間相互交換勞動的關系。從這個角度講,虛擬價值仍然是實實在在的價值,是社會各生產領域因使用土地而轉移到土地流通領域的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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