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人們都知道黨和國家機關官員腐敗,并深惡痛絕。你知道嗎?只要企業內有不屬于自己的資產,企業領導就會千方百計居為已有。凡不是原創獨資私營企業,企業領導都存在腐敗可能,而且比腐敗官員還要殘酷。更為可惡的是,有些是在所謂的合法名義下進行。
一、以改制為名侵吞國資。暴富起來的企業家不同程度都是這樣實現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鼓勵企業改制,國有獨資改為股份制,中小企業改向私有化。在改制過程中,大量的國有和集體企業領導采取以下步驟侵吞國資。第一步驟:試探階段。借改革之名,以有效治理公司結構為幌子,進行非法集資,名為股份制改革,為造成程序合法,企業在職員工都可根據等級條件認購一定數量的股份。這時,他們自己認購的股權數及支付對價也并不高。這樣做既不會造成外界的注意,也可以造成為企業員工謀福利的假象。第二步驟:實施階段。以企業如有職工持股,不能申請上市為由,取消企業職工的股份,采取威逼、恐嚇、降級、減薪、解除合同等手段,逼迫職工交出手中的股份,轉到他們手中。第三步驟:變本加厲階段。在國有資產的股份上過戶到自己手中之后,就瘋狂地對股份進行分割增資,利用做假賬等一系列的手段,順理成章享有企業的利潤,名曰股份分紅,而職工就只有工資或下崗費了。第四步驟:侵吞的國資變為合法化階段。為使到手的股份變為實際財富,在外國取得居住權,大多先把家屬和子女送往國外,等上市套現后,逃之夭夭。
二、弄虛作假化公為私。在大量的混合股份制或私營股份制企業中,私人持股的企業領導,利用我國股市不規范和企業治理結構不完善的缺陷,制造假賬,在股市哄抬股價,采取虛高分紅或高價套現,然后再在股市唱空壓低股價買進股份,不斷攤低股價資產含量,把國有,集體和他人股份的含量資產向自己轉移,并剝削職工的剩余勞動價值。還有的把國有或集體企業搞到基本破產或破產狀態,把生產資料直接低價收購,再有他們自己獨立或持股參與,改為私營企業,損失轉嫁職工承擔,讓職工紛紛低價格買斷給予下崗。
三、大肆揮霍企業財產。在國有,集體企業和混合股份制或私營股份制企業中,企業領導以必要成本為名,利用企業財產,自己無度享受。如,審計署發布2011年第12至第28號公告,公布17家央企財務相關年份收支審計結果,其中許多存在這類問題,7家央企存在違規發放獎金、補貼、旅游費等現象,65名相關責任人因此受到嚴肅處理,其中局級干部10人。婁煩縣順道村原支書劉平太,成了村集體企業總老板后,任職短短兩年,就使該村由一個聞名的小康村、億元村,變成了一個破爛村。在任職的700多天里,僅待客費審計出來就達72萬元。還有,在股份制企業中,挪用公款,營私取利;權錢交易、索取回扣;將公有股改為個人股;講排場、擺闊氣,大吃大喝,一擲千金;以合資、考察為名,用公款出國旅游;公款嫖娼,包養情婦,等等現象,司空見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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