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管理辦法》到底是自擺烏龍還是故意要違法行政?
公開透明是政治最好的防腐劑,但是官員們最堅定最堅強防守的陣地就是盡量不公正,盡量妨礙公開。因為壓抑人民大眾的知情權,是掩飾腐敗的最得心應手的手段。
為了查看與復印有關我的勞動仲裁案卷, 我口頭、書面、民意綠色通道、網絡問政、信息公開的手段都用上了,先后申請行政復議5次,打官司目前已有四次,屢戰屢敗,耗時兩年多,面對不講理的官府,我以非常手段才得以查閱與復印了正卷的部分材料,發現一些材料已經不翼而飛,案卷目錄的紙張與原來的紙張相比明顯是較新的,而且編號有涂改的現象,給我查證犯罪證據增加了難度,而現在的勞動仲裁委員會負責人則一臉的無辜表情,又是情況不熟悉,又是案卷確實只有這樣,但是對我查閱與復印副卷卻是一種不肯配合的態度,其依據就是《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管理辦法》。
不是這位負責人在電腦上給我看這個《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管理辦法》,我還真不知道有這條規定,讓我更加憤憤不平的是,如果2010年1月大亞灣區當局不是在這個問題上敷衍與設置障礙,《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管理辦法》也不會成為現在的借口,因為此規定是當年6月出臺的。
當我靜下心來研讀《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管理辦法》時,卻發現制訂此規定有點不正常,為了增加一點欺騙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制訂該規定時還拉來了一個廣東省檔案局,但該規定的硬傷是很明顯的,一是與上位法存在抵觸,二是沒有真正的法律依據,更讓人驚奇的是該規定基本上都是引用的已經廢止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而不是現在執行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訂這個文件到底是自擺烏龍還是倚舊故錯呢? 看來只有他們才能自圓其說了。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管理辦法》發布之日為“二0一0年六月一日”,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早已于二○○九年一月一日出臺,《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管理辦法》第一條規定:“ 為加強我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更好地發揮其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廣東省檔案條例》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我發現,首先有關檔案法的規定并沒有將勞動仲裁案卷的副卷列入保密范圍,我先后通過輸入“保密”、“勞動”、“仲裁”,這些文件中都沒有搜索到要將勞動仲裁案卷列入保密范圍的依據。
作為政府部門依法行政是其首要原則,制訂規章應有法律依據,更不能與上位規章相抵觸。《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案卷查閱制度。對不需要保密的內容,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復印。”,其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有關查閱與復印案卷的重新規定顯然是為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適應。
而《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第三款則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同意可就地查閱、復印涉及當事人本人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的正卷。
第三十九條則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副卷除上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外,一律不準借調和查閱。
第四十一條則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復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需提交書面申請,寫明申請查閱、復印的內容、范圍、用途等,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可以查閱、復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
當事人申請查閱、復印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當事人為用人單位的,查閱人還需提供單位授權委托書。
代理律師申請查閱、復印案卷檔案,需提供律師事務所函件、授權委托書及律師執業證。當事人的其他代理人申請查閱、復印案卷檔案,除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外,還需提供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明。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相比,當事人不得查閱副卷,查閱與復印正卷除了提供書面申請等煩瑣手續外,還得經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負責人批準,如果負責人永遠不批準,當事人就永遠不能查閱與復印案卷。顯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以及后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規定的“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相抵觸,更限制了當事人正當的權利。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管理辦法》荒謬,作為下級政府部門將上級政府部門賦予百姓的權利給予沒收、并任意提高申請的門坎違反依法行政的合法性原則,其制訂的規章公然與上位規章相抵觸違反了有法可依的原則,違背了法不禁止即自由與法不允許即禁止的世界規則。如果法律到了廣東一級政府就可以不依法行政,下級規章可以對上級規章耍賴,可以隨意沒收百姓的權利,法律還有什么信用呢?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管理辦法》與廢止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倒有幾分相像,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當時規定: 第五十四條 仲裁副卷除仲裁機構外,一律不準借調和查閱。
第五十五條 對仲裁結果不服,到法院起訴或申請執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借閱仲裁正卷。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憑證件可以就地查閱仲裁正卷。
第五十六條 案件當事人和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單位及個人不得查閱仲裁案卷。
第五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如需摘抄正卷內材料的,需經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人批準。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出臺《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管理辦法》到底是自擺烏龍還是故意通過限制當事人的權利來達到掩蓋勞動仲裁中許多違法行為呢?我不作評判,但這個文件的出籠造成了我正當的權利難以維護卻是很現實的,給枉法仲裁的的當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提供了合法的托辭,使得受者人更難以通過掌握證據來維權。作為執政當局,逆社會潮流而動,違反依法行政的原則,不論怎樣,都是應當受到譴責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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