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愛的吳邦國委員長,人大常委會:
最近在網上讀到羅冰的所謂《《毛澤東選集》真相》一文稱:《毛澤東選集》中《論人民民主專政》等著作都“不是毛澤東寫的,最后都變成毛澤東寫的了”,“這就構成‘知識產權’的侵權問題”。
羅冰的造謠,不但要否定毛主席,否定毛澤東思想,還要去世的毛主席賠所謂侵犯“知識產權”的錢。用心何其毒也!
《真相》一文所造的謠言,激起廣大了解真相,熱愛毛主席,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的學者,專家,以及全國網民的憤怒,紛紛在主流或者非主流網站發表文章,揭露制造,散布謊言者的無恥,陰險的目的,聲討他們企圖用謊言顛覆真相,達到他們推翻毛主席,推翻共產黨的罪惡目的。
這使我想起自改革開放后,老李銳,小袁騰飛之流,造了不少謠言,污蔑毛主席,把建國以來所犯的錯誤(這些錯誤全都得到了糾正),統統推到毛主席一個人頭上。
1993年,毛主席誕辰100周年,廣大黨員,干部,學者,人民群眾開始覺醒,掀起毛澤東熱的浪潮。2003年,熱愛毛主席的紅潮再次涌來,而且越來越大,近幾年,已遍布全國,正在以洶涌澎湃之勢沖刷造謠污蔑毛主席的污泥濁水。
去年4月,《國際財經時報》等幾大門戶網站,刊發茅于軾的臭文《把毛澤東還原成人》,激起了全國人民的義憤,紛紛自動寫文章揭露,批判茅于軾的謠言和妄圖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顛覆社會主義制度的陰謀。
多年來對毛主席的造謠污蔑,使許多沒有出生或者生活在毛澤東時代的青年人,把許多關于毛主席的謊言,謠言當事實,失去信仰,理想,思想混亂,這些謊言和謠言,“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這些謠言,謊言極大地損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締造者毛主席的偉大形象,損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民主專政政權,損害了中國共產黨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領導地位。
《憲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對公民進行任何侮辱、誹謗都是違法犯罪,而對人民領袖毛主席卻可以任意通過造謠進行誹謗和污蔑,有的領導,有關的法治部門,卻不聞不問。我們不禁要問,這是什么樣的法,是何種法制,執法者執導是那種法?
2010年,已有不少城市,打出橫幅大標語,要求開除老李銳,小袁騰飛的黨籍。
茅于軾對毛主席的造謠和污蔑,誹謗,完全構成了違反《憲法》,《刑法》的罪行,北京有關法律界人士,征集五萬多人簽名,向有關部門公訴茅于軾顛覆社會主義制度的罪行,可至今沒見有關部門給予如何答復。
張宏良教授有文說:在美國,誰敢造謠污蔑開國元勛喬治·華盛頓,絕對會被判犯罪。可在我們這個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要求開除小袁騰飛,老李銳的黨籍,公訴茅于軾,有關部門竟可以不聞不問,對人民的正當要求不予理睬。這是哪門子的依法治國?
這就牽涉到我們制定的許多法律法規,到底是無產階級的法律還是資產階級的法律?法律條文如何理解,法律是誰說了算?法律有階級性嗎等許多問題。
《共產黨宣言》說:“你們(作者注,指資產階級)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關系的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有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共產黨宣言》單行本 P.41)
列寧指出,任何民主,自由,法律,如果不能使人們擺脫雇傭制度,都是虛偽的資產階級的東西。
早在延安時期,毛主席1947年1月16日《致陳瑾昆》一信,說:“從新的觀點出發研究法律,甚為必要。新民主主義的法律,一方面,與社會主義的法律相區別,另方面,又與歐美日本一切法律相區別,請本此圣加以研究。”(《毛澤東書信選集》P.280)
毛主席一九五四年六月十四日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時說:“我們這個憲法草案,主要是總結了我國的革命經驗和建設經驗,同時它也是本國經驗和國際經驗的結合。我們的憲法是屬于社會主義憲法類型的。我們是以自己的經驗為主,也參考了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憲法中好的東西。講到憲法,資產階級是先行的。英國也好,法國也好,美國也好,資產階級都有過革命時期,憲法就是他們在那個時候開始搞起的。我們對資產階級民主不能一筆抹殺,說他們的憲法在歷史上沒有地位。但是,現在資產階級的憲法完全是不好的,是壞的,帝國主義國家的憲法尤其是欺騙和壓迫多數人的。我們的憲法是新的社會主義類型,不同于資產階級類型。我們的憲法,就是比他們革命時期的憲法也進步得多。我們優越于他們。(《毛澤東選集》第五卷P.127)
毛主席還說:“憲法草案的初稿,在北京五百多人的討論中,在各省市各方面積極分子的討論”。“公布以后,還要由全國人民討論,使中央的意見和全國人民的意見相結合。” 并說:“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這個方法。”(《毛澤東選集》第五卷P.125,126)
30多年的改革開放,多次修改《憲法》,制定了近萬部法律法規,到現在,在現實生活中,已使憲法的第一條,第六條名存實亡了。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現在,工人階級還是領導階級嗎?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嗎?我們的近萬部法律法規,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無產階級的法理觀念,有廣大人民群眾參與而制定出來的嗎?我看不是。
非主流網站,許多學者有文,這近萬部法律法規,絕大多數是留美歸來的極少數精英,依據美國資產階級的法理觀念,沒有通過廣大人民群眾參與討論關門制定的。
這些法律法規不能解決腐敗與兩極分化嚴重等問題,相反,卻在國企改革過程中,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到一小撮人手中,使這極少數人暴富。去年兩會期間,北大著名法學教授鞏獻田等三教授上書人大,要求查清前國家招商局董事長秦曉侵吞上百億國有資產就是例證。
有的學者,專家說,毛澤東時代沒有法。我認為,這不是事實。毛澤東時代如果沒有法,怎么殺了劉青山,張子善二個腐敗分子后,腐敗就制住了,出現了無毒黃匪搶迷信,路不拾遺,夜不閉戶的安全和諧幸福社會。
毛澤東時代人民當家作主,干部為人民服務,我相信,一定有像《農業發展綱要40條》,農業學大寨,工業學大慶,《鞍鋼憲法》等社會主義的法規。只不過改革開放后,由于要把公有制改革為私有制,不把這些好的法規總結研究,上升為法律罷了。
《鞍鋼憲法》等法規妨礙私有化,搞私有化的當權者,學者,專家,當然不會承認《鞍鋼憲法》這類在公有制上產生的規則是法律法規,把這些公有制的規則統統誣蔑為“人治”,全部不要,他們才好毫無阻礙地搞私有化。
總之,《憲法》規定,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敬愛的吳邦國委員長,人大常委會,我向你們建議:全國人大代表及全國人民必須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法理觀念,研究總結我們自己行之有效的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好經驗,制定出保障《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公有制為主體,按勞分配的原則,共產黨領導下的工人階級為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干部為人民服務,工農知識化,知識分子勞動化等法律法規。
今后,凡制定或者修改重大法律法規,應公布,讓全國人民群眾討論,不能再搞少數精英關門制定資產階級的法律了。
致革命敬禮!
廣西桂林市 桂林中學 黨員文永華 2012年2月7日
(2012年2月5日初稿,7日15:00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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