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的理由——論權利的三個層次(簡稱權利三段論)
一、 前言
喬達摩悉達多先生說:“眾生平等”。此后無數人在討論“平等”這個論題,無數人使用這個概念做自己的事情。
無數人知道“人生而平等”,但為何平等?平等從何而來似乎都言之不詳。
我們作此文,嘗試解構“平等”,希望為更多的思想深邃,思維深刻的人帶來新的思路。
二、 生命的共同點
縱觀人類已知的生命形態,均于生死間吞吐物質,消耗能量。
物質構成了生命的形體,物質轉化而出現的能量為生命的任何活動提供動力,能量的作用方法基于其一大特征:高能區向低能區流動。(目前我們還沒有發現無能向生命形態和逆能向生命形態)。
生命所需物質的有限性,是生命個體、生命群體之間競爭拼殺的根本。
分享有限的物質是生命個體、生命群體之間合作互助的根本原因。
對于一個生命個體來說,在其適合的環境中生存:
一、需要通過感知系統和思維判斷系統探知其生存所需求的物質。
二、在感知系統和思維判斷系統的支援下使用運動系統移動自己或移動其生存所需物質,靠近攝取。
三、如果有相同需求的生命個體與其爭奪,在感知系統和思維判斷系統的支援下,使用運動系統實施于對方的力量輸出將是必須的,力量輸出的強弱決定該份生存物質的最終攝取方。
任何一個成功生存的生命體均會探知,并由思維判斷系統衡量出爭奪過程中所消耗的物質能量,與爭奪攝取后所獲得的物質能量之間的差距,攝取量愈大于消耗量,力量輸出力度愈強;攝取量愈小于消耗量,力量輸出的力度愈小。
任何一個力量輸出均是以感知系統探知為先導,思維判斷系統決定力量輸出的時間、方位、距離、大小、次數、方法,并推測出可能的效果。
雙方力量輸出差距越小,爭奪的也越慘烈;反之則成為強對弱的驅逐或屠殺。
生命個體力量輸出的強與弱取決于兩個因素:
一、單次輸出力度的大小;
二、單位時間內輸出次數的多少。
基于第二個因素,在力量輸出過程中,一方的生命個體數量多于另一方的時候,那該方將呈現強的狀態。
當兩個以上的生命個體組成群體合作攝取生存物質時,該群體內必通過表達系統達成互不傷害和生存物質均分的契約。
長期的合作,生命個體間會逐漸去除戒備,進而形成相互依賴,這時,契約里將自然而然的會被加入彼此保護的條款。
該契約通過自約束和他約束兩種模式維護執行。
約束基于生命個體的自然賦予的,與生俱來的行為能力。
我們可以將這些行為能力概括劃分為三個層次:
一、 由感知系統、思維判斷系統、表達系統組成的信息能力。
二、 由感知系統、思維判斷系統、運動系統組成用于物質攝取的生產能力。
三、由感知系統、思維判斷系統、運動系統組成用于力量輸出的暴力能力。
因這些行為能力執行的范圍不同,我們也可將約束劃分為三部分:
一、 由感知系統、思維判斷系統、表達系統執行的信息性約束。
二、 由感知系統、思維判斷系統、運動系統執行的限制物質攝取的生產性約束。
三、由感知系統、思維判斷系統、運動系統執行的不同程度力量輸出的暴力性約束。
當契約及維持契約的約束被群體自然默認,并本能性的維護,該群體即成為社會。
由于組成社會的每一個個體的基本能力是相同的,所以組成社會的每一個個體的基本權利也是相同的:
一、信息權利。
二、生產權利。
三、暴力權利。
是以,組成社會的每個個體均是平等的。
三、 人這種生命
作為生命物種之一的“人類”中的任何一個個體,其生存方式比較其他已知生命形態、物種群屬的種種個體沒有本質區別。(有區別也只是更了解自己?)
個體人在其所適應的自然環境中生存繁衍,三個層次的基本行為能力執行是:
(一) 視覺、聽覺、觸覺、嗅覺、味覺組成的感知系統探知物體,大腦這個思維判斷系統判斷是不是自己所需的生存資源。(對于直覺這種神秘的、具有預知能力的感知方式,我們即沒有直觀的證據證明有,也沒有直觀的證據證明沒有)
(二) 在得到感知系統和思維判斷系統的支援下,使用肢體進行系統的運動來獲得生存資源。(事實上,人類在進化過程中,同類也是重要的食物來源,人逐漸把人自身從食譜中剔除出去,只是最近幾千年的事。)三、當有同樣生存資源需求的其他動物來爭奪(最主要的爭奪者還是來自于同類),甚至威脅其生命安全時,被爭奪者在得到感知系統和思維判斷系統的支援下,運動系統實施于對方的力量輸出將成為必須。
在自然環境中,個體人是無法獨自生存繁衍的。他必須組織一個社會或加入一個社會才會得以相對輕松的生存繁衍。
個體人使用口腔發音、圖畫、面部表情、肢體的動作等表達系統,與其他個體人溝通信息,確定基本的社會契約條款,以及相應的約束。這些條款和約束,其中包括分享生存所需的各種資源、互不傷害和彼此保護。
分享生存所需的各種資源包括:
1) 物質類資源:在各自的感知系統、思維判斷系統支援下使用運動系統共同獲取領地、食物、水、居所、工具、衣物、火源等等。
2) 信息類資源:在各自感知系統、思維判斷系統支援下使用表達系統彼此交流領地的范圍、地形、物產、威脅、鄰居是誰、狩獵地、狩獵物種、狩獵時間、狩獵方法、采摘地、采摘物種、采摘時間、采摘方法,水源地、等等林林總總的各種個體外需性資源生產類信息;關注、認同、贊賞、肯定等等個體內需性價值存在類信息。
互不傷害包括:
1) 物質類:不以社會其他成員的身體本身做為食物、水、衣物、工具的來源;不以搶劫社會其他成員的生存資源作為自己生存的資源來生活;不無故或隨意驅逐社會其他成員;不無端限制社會其他成員的生產行為;不以毆打殺傷社會其他成員作為自我價值實現的途徑。
2)信息類:不否認社會其他成員的存在;不漠視社會其他成員的存在;不無故反對社會其他成員的意見;不無端侮辱社會其他成員;不詛咒社會其他成員死亡或受到傷害。
彼此保護包括:
1)物質類保護:在感知系統、思維判斷系統的支援下使用運動系統,保護社會其他成員不受其他人或者物種對社會其他成員實施的物質類傷害。
2)信息類保護:在感知系統、思維判斷系統的支援下使用表達系統,保護社會其他成員不受其他人對社會其他成員實施否認、漠視、反對、侮辱、詛咒等信息類傷害。
分享生存資源、互不傷害、彼此保護這三條基本社會契約條款,在正常的人類生產生活中,是以社會成員間的親密關系的不同程度來相互依存的:分享資源是建立在互不傷害的基礎上,分享資源且互不傷害是建立在彼此保護的基礎上。
但在一些特殊條件、情況和環境中也會出現分享資源同時也彼此傷害,還有不傷害同時也不保護的情況。為了最大限度避免出現這些情況,社會群體內就逐步形成了懲罰性質的約束。
這些懲罰性質的約束包括:
一、由感知系統、思維判斷系統、表達系統使用冷漠、無視、反對、侮辱、詛咒等言行組成的信息性懲罰。
二、由感知系統、思維判斷系統、運動系統使用拒絕配合、拒絕分配、偷竊、破壞等行為組成的生產性懲罰。
三、由感知系統、思維判斷系統、運動系統使用限制運動能力的囚禁、限制生存資源擁有量的搶劫、限制生命個體享受生存資源的毆打殺傷等行為組成的暴力性懲罰。
這些條款和約束隨著社會范圍的擴大,進而以血緣認同、家庭倫理、團隊友情、社會道德、種族觀念、民族意識、階層制度、文明屬性等認知加強完善,逐步形成社會默認的秩序。
在這個秩序中,每一個個體人的自然享有的、與生俱來的基本能力是同樣的;每一個個體人的社會權利也是相同的。
所以每個一個個體人即是秩序的享有者(即擁有權利),又同時是秩序的維護者(即履行義務)。
是以,每一個個體人,均是平等的,而社會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之上的。
四、 結論
平等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一個虛無的認知,一個飄渺的理想。
平等是由無數人——不管是高貴的還是卑賤的,是統治的還是被統治的,是富有的還是貧窮的,是健全的還是殘疾的——無數的生命和鮮血,數之不盡的痛苦和折磨,無數血淋淋的事實得來的一個認識。
平等不是誰來賜予,是每個人自己動用自己的全部權利斗爭而來。
平等是爭斗各方避免不可承受的傷害而妥協出來的事實,不是進行斗爭的理由。
于子益&徐慎檀2012.1.19于北京海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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