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死者以尊嚴 給惡者以嚴懲
------維護和諧的社會環境
信陽縣平橋區平昌關鎮南河沙場血案到現在已經有半個多月了,可憐的受害人一家六口(兩位老人,三個1到3歲的小孩和一個瘦弱的年青媽媽。)在寒冷的天氣中仍然無助地守在死者的尸體旁。她們還在期待著,期待著最終有一個公平、正義的結果,期待著還死者一個尊嚴并給作惡者以嚴厲的懲罰。
可是這幾天受害者的家人得到什么?他們得到的不是肇事方給死者家屬的安慰,而是肇事方和威脅和傷害,他們仍然利用其家族權勢四處打點關系,想用金錢和權勢給作惡者進行開脫和減免。也許肇事方的家人體會到自已的親人犯了罪,要受處罰就有點心疼想保護他。可他們能想到受害者的家人的感受嗎?本來一個和睦幸福的家庭現在已是家破人亡了,幾個還不會說話的孩子永遠失去了叫爸爸的機會!一個家的頂梁柱沒了,這個家以后能完好生存下去嗎?
作為一個不相識的群眾看不下去了,作為一個普通的鄰居看不下去了,作為受害者的親屬們更看不下去了!
人總有一死,但死也應當有尊嚴,不能死的不明不白,應當給身后的家人有一個交待。如今死者的生存權已被罪惡奪去,但我們活著的親屬們應當讓死者的尊嚴不能再受到玷污。
可是,這幾天事件的發展對受害者家屬來說可能不太有利,傳言說案子早已定性,就按當初先定好的過失至人死結果亡定案,肇事方仍然不斷制造謠言和恐嚇,并且讓我們受害方無論怎樣也得接這樣的結果,這給受害方造成極大的身體和心靈的傷害。
可悲呀!幾千年的逆來順受的思想又要被利用了!
我們不會答應的,正義的人們也不會答應的,黨和政府也不會答應的!在得不到是實的真象,在我們的疑問得不到科學的解釋之前我們是一定不會答應的!
我們的疑問并不過份,也不復雜。就是死也要死個明白,按說這是個很簡單的問題。
如果說我們的要求是多余的,那事故現場和事后的一些反常現象應如何解釋呢?
一、 事故發生后,肇事者說馬上去報案,但接警的卻是交通部門,為何事故發生后3個多小時才到趕到。也許他們可以說當時正在處理另外的交通事故,人走不開。
二、 交通部門在對現場勘擦后,發現有疑點,在不光線不好的環境中,明知車的車轍跡對破案有關鍵性作用,為何不把現場進行保護,以便天明之后做更好的勘擦照相,而且也把最重要的物證----死者的衣服也讓燒掉,并且連夜把肇事車輛托走,破壞了現場呢?現在物證沒有了,我們只好用科學讓死者說出事實的真象了。交通部門不要說:開始以為是一般的交通事故,沒有重視。這樣的話就是普通群眾也不會相信的。
三、 死者有兩處傷無法解釋,如果是溜車或過失。不可能是腿部和頭部分別受傷,且是部是至命傷。已確定這兩次的傷都是車的右前輪造成的。其它地方沒有傷。再說人都知道,溜車的車速是不可能很快的。一個二十多歲的小伙,他會等著車來慢慢的壓他的腿后再來壓他的頭嗎?任何人都可以想象的道。
四、 現場實際是尸體方向與車成約九十度的夾角,且已確定頭部和腿部兩處傷都是車的右前輪壓的。普通人都可以看得出一次不可能壓出兩處傷害的。
五、 技術上死者的體位不合理,修車的人都知道,這樣的問題人在車下是面向車的前部的。如是倒車壓著他尸體應該是仰著的,不可能是爬著的。
六、 根據現場調查,修液壓泵時車下應有大片油跡。而死者旁沒有。可疑點是死者也是車的左前方的路中間在第三天有大片的油跡從土里滲出,而出事當晚沒有發現油跡。有可能作案后用沙土埋住。所以死的所在位置可能不是第一現場,而是作案的第二現場。
七、 死者右小腿外側有多處皮膚擦傷。右腿大腿下部骨折。這一點可以佐證,這個不致命的傷是否是第一次的傷害所至。
八、 死者背部的擦傷如何造成,如何解釋。
九、 事發后余的家屬聽有人說,肇事的人嚴與幾個人喝過酒,且當晚有人聽道有人喊:救命呀,救命呀。要調查清楚;
十、 現在定案所謂的過失至人死亡結論,為何只有肇事者一方的口供,其它方面的技偵內容為何沒有,即便是有也大部分是揣測或者是可能,比如肇事者報警方式是如何,其電話記錄有否查對過,肇事者在出事之后最先和誰聯系,聯系中又說了什么?等等。在沒有完全查清的情況下就得出這樣的結論,是否有先標題目后寫作文之嫌呢?
十一、 受害者家屬先前提出的有關受傷部位、車輪方向、機油現象、尸體體位的形成為何象寫小說一樣在缺泛關鍵人證物證的情況下還寫得這樣肯定呢?
十二、 在描述犯罪動機時,為何說雙方無怨無仇,不會故意作出傷害行為。如果這樣的話世上就沒有二次碾壓行為,更沒有西安的藥八刀事件了。
十三、 尸體檢驗的結果和現場照片等關鍵信息,受害人家屬必需有知情權。
不正常現象:
一、 事后這幾天,死者的家屬及親屬以及有正義感、有愛心的群眾,表示對受害方的關心,這也是人之常情。但他們確不斷接到來自肇事方的恐嚇、利誘。比如對方想用感染艾滋病的人到受害方鬧事等。這種惡霸的嘴臉暴露無疑了。
二、出事后,肇事方不是主動積極給受害方道歉、關懷。而是利用其特殊的當官親戚關系到相關部門上下疏通關系。給辦案人員進行施壓。
三、有少部分公職人員,如縣法院的某位高官,身在關鍵位置不負責任,嚴重影響公安刑偵部門的工作。他們也許是不明真相,也許因為親戚關系,也許是局外人員隨口說說。在案子還在偵察階段,就給事件做了一個定性。剛開始說是要按其不在現場是溜車造成的。后來交刑偵大隊后又要求按過失致人死亡定案。這讓受害方親屬怎能接受呢?
尊敬的上級領導和司法刑偵部門,我們受害人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和千千萬萬平凡的家庭一樣,我們無權無勢,完全相信黨和政府能為民做主,我們平凡地生活著,僅靠自已的雙手勞動著,我們一直遵紀守法,遵從黨的號召,從來都是積極維護我們和諧的社會環境。但目前犯罪者還在逍遙法外,他們是和諧了,可我們受害人卻和諧不成了。
現在受害人一家大大小小六口人正無助地在期待著我們的領導和我們的執法部門秉公執法,申張正義。為無數無名大眾撐起一片和諧的藍天。
我們期待正義在哪里?
我們希望惡者得以嚴懲,
嚴懲誰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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