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的公安機關,這下你們的麻煩可大了!
王義軍
·
2010-05-09
·
來源:烏有之鄉
洛陽的公安機關,
這下你們的麻煩可大了!
可以斷定,古都洛陽的一些警察已經不是人民的警察,也沒有資格再充當人民的保護神,因為他們已經完全站在了人民的對立面,并且是三番五次,屢遭來自全國各地的正義之聲的譴責卻依然本性不改,同時將其幕后黑手的邪惡面目徹底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身為共和國的行政管理執法機關,對于人民共和國的開創者毛主席非但不抱有一絲一毫的敬意,反而蠻橫地不準人民群眾自發地去緬懷,并且發展到在廣庭之中濫用人民賦予的職權非法扣押頌揚毛主席的正義的、無辜的人民群眾,試問,這樣的公安機關到底是在為誰說話?這樣的警察到底是誰家的警察?是誰給了他們這樣大的權力?
即便是有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這片熱土還依然是毛主席開創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雄壯的北京天安門城樓懸掛的還依然是開國領袖毛主席那尊安祥的巨幅畫像,胡錦濤總書記還時常不忘向全國人民宣揚毛主席為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中國人民所作出的偉大功績,洛陽的那些警察以及他們上級的眼睛難道長到天上去了,耳朵長到背上去了,為什么看不到這樣一個鐵打的事實?
眾目睽睽之下公然幾度驅趕拘押懷念毛主席的人民群眾,造成的惡劣影響該有多大?他們莫不是吃了豹子膽?是誰縱容他們如此無法無天?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什么,不知洛陽的那幫警察們清不清楚?不知他們的上級以及上級的上級或者更上一級是否明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明文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請問洛陽的公安機關,2010年5月7日下午6時左右,你們派出一行數十人到周王廟廣場去為了什么?據說你們當時曾經大聲地叫嚷著在執行特殊任務?不知你們在執行的究竟是一宗什么樣的“特殊“任務?兇神惡煞似地大造聲勢難道就是為了對付那些手無縛雞之力的人民群眾?是誰給你們布置的這種“神圣”的“特殊“任務?
這種“特殊“的任務是不是有人在廣場上干著殺人放火搶竊等犯罪活動,需要你們去維護社會治安,需要你們去制止去抓罪犯?是誰在犯罪?是劉三英大姐等手無寸鐵的人民群眾?她們犯的什么罪,是不是緬懷毛主席有罪?
據說劉三英大姐在與你們論理中不僅被你們的警察兇狠地打傷了,還受到了“撩起她的衣服露出了她的肚皮和胸罩”這種不能容忍的人格侮辱,?若真有這樣的事,這下你們的麻煩可大了!
你們知道不知道,你們若無任何證據證明劉大姐觸犯了哪條法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條:“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等條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十條“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三十七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第四十條“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等等法律的規定,劉三英大姐等人民群眾完全可以將你們送上法庭!
當然,在依法治國的特別是的年代里,你們這種令人民寒心的不恥行徑若能逃得了法律的制裁,就算你們有種,就說明指使你們干這種齷齪勾當的后臺有足夠大的份量,是他們唆使你們去犯罪!
若真的如此,相信洛陽的人民大眾也決不會懼怕,因為反人民的人終究會受到應得的懲罰!
洛陽的公安機關,這樣的行徑在你們的身上已經不是第一次,奉勸你們不會再有下一次!
2010年5月9日
注:配圖來自網絡無版權標志圖像,侵刪!
聲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烏有之鄉
責任編輯:執中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