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外交官被拷事件不是發(fā)生在西方國家,網絡輿論大概是另一種景象,但這是發(fā)生在普世國,一個不小心輿論就被扭轉到另一條軌道了,有專攻開無牌車的,有混淆外交官和平民身份區(qū)別的,還有在報道時將“闖入領事館抓人”模糊為“進入車庫抓人”的,更有甚者,有人干脆不提進入領事館抓人這檔子事,專談美國警察如何恪盡職守。目無國際法的執(zhí)法人員在他們眼里竟然是嚴格執(zhí)法的典范,只因他們是普世國的警察,無語!
駕駛無牌車分幾種情況:1、車牌被盜。據說在休斯頓,車牌被盜之事常有,他在不知道的情況下就稀里糊涂駕著無牌車上路了。不管他知不知道車牌沒了,警察在不知車主外交身份的情況下追捕是正當的,至于當地治安問題,那是另一回事,不能作為脫責的理由;2、故意卸下車牌。如果是這樣,大家都知道是什么意思,哪個國家的使領館都行使這類職能,這就能夠解釋為何沒有停車接受檢查。理論上,如果外交官停車后亮明身份,警察也不允許到車上搜查,但如果搜走了文件,恐怕只能打斷牙往肚里吞,對這類事情的規(guī)矩,中國駐休斯頓副領事肯定比爾等清楚得多。
一種普遍的說法是,官車在國內橫行慣了,這回丟人丟到國外了。官至駐超級大國的副大使,適應國外環(huán)境的能力肯定是很強的,反倒是回到國內可能會一時難以適應。普通人都清楚亮出外交官身份就可以走人,他會不知道?但他沒有那樣做,這說明什么?總不會說明你比他更懂外交規(guī)矩吧?美國人可以指責他拒不停車檢查,我們自己不能,至少在真相未明的現在不能。一般地說,這類事情也不會有什么真相,除非中美關系就此徹底拜拜,但誰都知道不可能。所以我們根本就不該就此事指責自己的外交官,更不能謾罵。我更想說的還不是休斯頓警察目無國際法羞死人,而是對休斯頓外交事件的反應讓一些中國人蒙羞。
公平地說,不管沒有車牌的原因是什么,美方在路上的追捕行為還是站得住腳的,只不過是別人能罵我們自己不能罵,但警察闖入領事館內施暴和抓人就徹徹底底輸理了。根據相關公約:
1、未經許可,美國警察不得進入館內,除非是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使領館及外交人員的安全,但這次的情況顯然不是。普世派辯護說,可以假設為是追捕恐怖分子,問題是,美國自己都不敢這么說。記住,施暴行為發(fā)生在領事館內,發(fā)生在亮明外交官身份之后。
2、《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國對外交代表應特示尊重,并應采取一切適當步驟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嚴受有任何侵犯。
3、《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換句話說,就是有十足的證據表明外交官觸犯了駐在國刑律,美國警察也無權進入館內抓人,這是一項沒有爭議的國際規(guī)則。
4、使領館相當于一國領土,不是外人能隨便進入的。美方辯解說不知道那是領事館。這種理由成立的可能性為零,事情發(fā)生的地點不是南聯(lián)盟的貝爾格萊德,而是美國境內的休斯頓。警察都是分片管理的,當地警察不可能不知道進入了中國領事館。好幾部車后面追,竟然沒有一個警察知道那是中國領事館,你能信嗎?
偏偏就有人信,作為中國人還不惜誤導輿論讓國人也相信,奇了怪了。聯(lián)系到美國人自己都承認伊拉克戰(zhàn)爭錯了而中國還有人為之辯護,也不奇怪。美國必須為錯誤行為道歉,法律不會因為你說“不知道”而抹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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