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張志新的“割喉”到李九蓮的“竹簽穿舌”看常識與事實
一些“ 泛走狗”們往往為了蒙蔽、否定連他們自己都不能自圓其說的常識與事實,別有用心地常常拿幾具“僵尸”借以“還魂”來說事。看來真是心虛膽怯,理屈詞窮。那就讓我們用基本的常識與鐵的事實告白于天下吧!
“泛走狗”們說為了防止張志新高呼反動口號,在監房里就把她的喉嚨割斷。試想從監舍到當眾宣判地是要有一個過程的,就算這個過程很短,但至少也還是要有十五分鐘左右的時間。請問:一個人在這個時間內還有可能“昂首挺胸,豪氣沖天”嗎?就連一分鐘她也無法站立,還能“昂首”?用一塊膠布把嘴巴一貼,再戴上一個口罩豈效果不是更好、更快、更省事?而且,從宣判地到執行地點再短的距離、再快的速度起碼也得三十分鐘,還不包括被押上車的時間〔監獄內是絕對沒有如同國民黨時期的刑場的〕。如此而然,合計四十五分鐘的時間,人還能活著?不早就沒氣了嗎?請問:張志新還有必要被“一槍擊腦,當場死亡”嗎?否則不妨請御筆陳禹山〔《一份血的控訴》作者〕大人親自地試上一試?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嘛!況且至今還沒有一個真正的當事人、目擊證人給予合法的證據,御筆所采訪的對象都是屬于法律要求回避的那么一些人。需要強調說明的是張志新被判處死刑〔暫不直接評論其政治觀點,但其兩性混亂問題是不足以獲取此刑的〕是完全符合當時的法律及其司法程序的。
還有同樣矛與盾的細節描寫更是貽笑大方。“泛走狗”們說:“她被關在一個小號子里,只能容納一個人。只可以坐不能站和躺。有一天她脫光了衣服,幾個女獄警拿著衣服進去給她穿起來。。。。。。”請問:“只能容納一個人”的“小號子”,如何又可以進得了“幾個女獄警”?這不完全是自欺欺人的胡說八道嗎?這邏輯思維簡直是離譜、錯亂的可以。而且,“小號子只可以坐不能站和躺”,又是一個閉塞眼睛捉麻雀的想當然。筆者恰好是管教干部子弟,從小監獄長大,普通監舍也好,小號子也罷,可都是親自參觀過的。小號子不僅可以坐,完全可以躺,只是不能完全站直而已。的確,它一般是重刑犯的臨時關押之所或者是嚴重違規犯人的禁閉室。
歷史有時是非常巧合的,但是事實就是事實。因為李九蓮在死刑的執行前就是關押在筆者生活的那所模范監獄。仍然對其之政治觀點不加以直接評判,僅僅是就事論事把自己所知道的如實表達而已。
據說李九蓮是因為上書了反對共產黨、反對華主席的“萬言書”,被重判死刑后從某監獄轉押而來的。當時我們正在復習準備參加恢復后的第一次高考,聽說李九蓮來了,我們幾個半大小伙子就好奇地跑到位于崗哨四十五度下方的小號子去看,結果是管教干部叔叔們堅決不讓。我們只得在小窗口外面向里面探了探,幾乎沒有看到一個真切,但也還算是“近距離”地接觸了一下。大概是1977年12月,聽說李九蓮要被執行死刑了,很多人都跑到城市西南郊的“打靶場”〔即刑場〕去看。坦白地說由于膽小筆者沒有前往。但是從那時到現在壓根兒就沒有聽人說過“用竹簽把舌頭和下巴穿起來”的事。如果有這等殘忍、離奇的“故事”,生活在我們這個環境里的人,是不可能不知道的。
“泛走狗”們所在網上提供的“一張照片”是經過了技術處理了的,而且處理得相當沒有“技術”〔點擊“李九蓮”——“百度圖片”〕。有“注明”的那張照片的下巴是被明顯地模糊遮去了的,而嘴唇是平靜地粘合著的,整個面部表情和雙眼都是正常的表現。試問:如果下巴有竹簽,為何隱去而不將殘無人道的證據公布于眾?如果舌頭刺穿,竹簽必然要頂著口腔上部,而舌頭的痛感神經比指頭還要敏感,雙唇又怎么能平靜地合攏著?眉頭又怎能舒展著?整個面部又怎能不被扭曲而變形?只要對比李九蓮在“百度圖片”中的所有照片,就可以輕而易舉地發現,她上相的特征就是無一例外地兩唇雙合。由此可見,所謂的“竹簽照片”純粹就是一張極為普通的、充其量也就是張服刑期間的普通照片而已。“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呢,又由此可見所謂的“竹簽殘案”不攻自破,完全是子虛烏有!
至于還有什么“活體取腎”更是無稽之談。但是李九蓮在被執行后的當天晚上,其家人拒絕收尸,還真的被人分尸了。然而僅僅十天不到的時間,當年神奇的公安戰士就徹底地一舉破獲了這一具有特殊政治影響的案件。原來是某廠的一名鍋爐臨時工性變態而一手作的案,在他的獨居處起獲了已被鹽漬著的死者的雙乳與陰部〔按照今天李銀河的性觀點這也是否屬于人性化的、合理的個人取向呢?〕,經法醫驗證確鑿無疑。同時搜出的還有女性的內衣內褲,犯罪嫌疑人并未抗拒便低頭認罪了。在民政部門將尸體火化后不久〔并非是象“泛走狗”們說的是“被野狗吃了”〕,犯罪嫌疑人便依法判處了十二年〔而那些人胡謅的是七年〕。此犯我是真真切切地近距離目睹了的。瘦高子至少在一米八以上,年齡約模在四十左右,頭已被剃光,面部幾無表情,胸前掛著一塊牌子,寫道:“流氓分尸犯xxx”。
需要補充一點的是,就在李九蓮上書“萬言書”而由此獲得死刑的同時,還有一篇“上書”——《寄希望于江青》,“泛走狗”們,難道你們沒有感覺到其中的戲劇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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