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3·15”,又是一個維權日。早在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今天已是第27個,今年的主題是“消費與服務”。中消協之所以要確定“消費與服務”為今年的主題,就是強調消費維權工作要緊密圍繞拉動消費、擴大內需,做好服務工作。其中的“服務”,主要包含三方面涵義:一是服務廣大消費者;二是服務經濟發展;三是服務社會和諧。
每每“3·15”臨近,我們都會看到全國各地的媒體報道、街頭宣傳、消費者投訴等形式各樣的宣傳和維權活動開展得有聲有色,消協、專家等的“提醒”更是多如牛毛,其內容幾乎涵蓋了人們衣食住行的全部。層出不窮的消費提醒,較之“不吭聲”確實是一大進步,可細細想來,還是覺得一些職能部門的“提醒”仍大有值得推敲處。
首先,一個人的精力畢竟有限,面對各式各樣的“提醒”,消費者如果“步步留心,時時在意”,再在種種設防的緊張中小心翼翼,豈不是自找累受?其次,“提醒”固然是為民之舉,但現在的“提醒”恐怕還有一種對象上的缺位,那就是最應該提醒的到底是消費者還是坑害消費者的那些不良“商家”?!
就拿近日發生在山東淄博的“江淮汽車4S店”來說,有關職能部門完全可以預防在先,提醒在前,為什么非要等店老板將買車人的血汗錢騙走之后,再提醒買車人不要上當呢?對此事,齊魯臺“一天零一夜”已三次連續報道,我們在昨晚的屏幕上又看到,幾十萬的車錢交了,車卻沒影了。車行老板死皮賴臉不露面,車主們實在沒轍,只好趁“3·15”之際現場維權,在廣場上打出了“江淮汽車4S店詐騙450萬,還我血汗錢”的橫幅。為怕聚眾鬧事,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才“著手調查”。偌大一個“4S”,從其開業到“關門大吉”,絕不只是一頓飯的工夫,而是有先兆的,為什么一些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就沒有一點警覺呢?為什么非要到消費者受到巨大損失后才再發出提醒呢?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像如此大“店”要想正常營業,在開業前勢必要先“鋪路”,那些當地有關部門、有頭有臉的人物都會為其捧場,“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短”,那還有“精力”再去監管。也只好待到“事發”,群眾聚事了,不得不管罷了。
正因如此這般的“提醒”太多,老百姓是既想聽又害怕。這種“怕”其實也是在提醒有關部門,可不能把本屬自己履行的監管職責轉嫁給消費者。與其在提醒消費者上下功夫,不如更要及時警示那些不良商家不要壞了良心,要防止那些不良商家坑害消費者,要拿出治理甚至預防之策的提醒才是老百姓樂于聽到的。
由此想來,如果缺少制度的制約,“3·15”雖一年一度,卻只能成為商家、官員、媒體的秀場,自娛自樂。消費者權益要想真正得到保障,絕不能只靠“3·15”!最好的維權,還是要學法、懂法,吸取他人受害的教訓,時時刻刻預防別人侵害自己的權利吧!
山東省陽信縣國土資源局 邱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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