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創造條件讓“誹謗政府罪”見鬼
溫家寶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
這句話讓很多人動容,也讓人想起很多因批評政府而獲得“誹謗政府罪”的人們。
河南靈寶人王帥不滿家鄉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的一些做法,就在上海發了帖子批評靈寶政府。結果,靈寶市警察趕到上海把網民王帥捉拿歸案,罪名是誹謗罪,但是由于證據不足最后被釋放了。
2007年和2008年,內蒙古男子吳保全因網上發帖舉報征地問題兩度被鄂爾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誹謗罪被判刑1年。吳不服而上訴,結果,在沒有新增犯罪事實的前提下,重審后刑期卻從1年改判至2年。(2009年4月20日 《京華時報》)
四川遂寧市蓬溪縣青年鄧永固在網上用真名發布帖子,稱“高升鄉在退耕還林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并稱遂寧市、蓬溪縣及縣林業局有關領導是“敗類”。去年10月17日,鄧永固因涉嫌誹謗罪被蓬溪縣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縣檢察院正式向蓬溪縣法院提起公訴。
這三起案件有三個共同點,1、都是網民;2、都是在網上發帖批評政府;3、都獲得了“誹謗政府罪”。
這個“誹謗政府罪”連法律專家都不知為何物,一些地方政府卻運用得輕車熟路。顯然,這是針對網民批評政府的現象,因沒有法律依據,而“創造條件”讓網民“入甕”,使“誹謗政府罪”成了圍剿網議的殺器,并大有迅速蔓延的趨勢。
批評是百姓的天然權力。百姓不能行使批評的權力,是政府有問題。百姓能夠行使批評的權力,說明政府很規范。現在,需要創造條件讓百姓行使批評的權力,說明百姓批評權力的稀缺。而“誹謗政府罪”的被創造發明,則表明一些地方政府根本容不得百姓的批評。
我想,這應該是溫家寶總理提出“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的動因,在目前對網民有安撫之意,對一些地方政府有批評之意。
其實,溫家寶總理2月27日與網民交流時已論及這個問題。溫家寶總理說他已經是“公共財產”,屬于人民了。總理是“公共財產”,政府是什么?應該是“公器”。這個“公器”不是總理的,而是人民的。這就是“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的必然性。溫家寶說“只有民主才不會出現人亡政息”,道出了“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的重要性。而溫家寶“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則是在說“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的必要性。
至于如何創造條件讓人民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多次上網與網民廣泛交流的這個事實本身已經非常說明問題了。
目前,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的最好條件在網絡上。因此,開創網路民主新風,實行網路問政,急需擺上各級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
不過,在“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之前,各級政府的當務之急是,先創造第一個條件,讓“誹謗政府罪”徹底見鬼去。
201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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