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執法還是“執罰”----交通安全法怎么就變成了“罰款”法?
——看昆明交警如何執法!
2006年春節過后的2月7日,筆者遵照交通法規的要求,按駕駛證上載明的日期,就近前往交警三大隊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換證手續。在換證過程中,三大隊檢審辦根據記錄,顯示我在2005年10月26日“在護國路與寶善街交叉路口(東口)違反交通信號燈信號”的違章罰款(200元)沒有交納,于是轉到執法辦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是:
一、交納逾期罰款,并按逾期每日3%加收滯納罰款,共計:745元。
二、強制扣證(因為逾期交納罰款,記12分);
三、按昆明交警的規定學習交通法規7天,收學習及書費150元,考試費30元,合計180元。
因為遺忘交納違章罰款,從200元的罰款變為925元,教訓不可謂不深刻,尤其要命的是扣證的時間,由于學習安排上的原因,實際上是需要一個月以上的時間,這對駕駛員來說,損失是非常巨大的。如果法規確實如此,那也沒什么好抱怨的,必竟法律就是法律,任何人都必須尊重法律的權威。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
根據查詢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及使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公安部《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記分管理辦法》、《昆明市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記分管理辦法》等法律文件,都沒有因為逾期交納罰款而扣12分的規定,而昆明市交警部門的簡易處罰決定書中卻赫然出現這樣的條款,難道上述這些法律文件只是做樣子的花瓶?對于交警部門而言,法無規定即禁止,怎么能隨意加大處罰的力度,對同一個違章行為進行多次的處罰,而且是如此的明目張膽。
執法犯法,其目的就是為了罰款,而且以法的名義。媒體報導的所謂天價交通罰款,這在世界范圍內絕無僅有,不僅荒謬而且不合情理。這只能說明中國的交通法規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已經變味,與上位法律(交通安全法)沖突,而實際執行的“辦法”演變成為罰款法、抽水機式的吹款大法,這是法律的悲哀。昆明市的駕駛員有幾十萬人,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交通安全法的保障了嗎?
法規摘錄: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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