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湖花園車輛進出被強制收費合理合法嗎?
佳湖花園一期是開發商——昆明中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首個樓盤,因此榮獲2001年東方園林杯最佳人文社區環境獎;2003年在全國精品戶型評比中榮獲杰出設計獎、最佳人居獎;中林地產亦榮獲2004年昆明市優秀企業的殊榮。
中林地產開發了就是這樣一個深受好評的樓盤,銷售一空,確實是備受贊譽;但作為業主入住三年來,對佳湖花園的物管水平卻不敢認同。尤其是每次進入小區大門,保安強制收取“停車費”的感覺,就像是被搶一樣?;丶揖鸵粨?,業主住在佳湖,真的就是物管吸血魚肉的對象?每次的收費雖然不多,但長此以往,誰又受得了?忍得了一時,忍不了一世,筆者可以說已經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日前又向物管提出如下聲明:
1、佳湖花園屬于住宅小區,不是停車場,物管公司不得對進出的車輛進行強制違法收費。車輛進出是因為小區業主住在佳湖花園,其生活方式所必須的附帶行為,而不是為了進入某個停車場來停車。物管公司看守保安的職責是為業主車輛進出提供安全有序的保證,而不是為了對業主停車進行強制收費。
2、物管公司及其保安與業主的關系屬于雇傭關系,是為業主提供安全住在佳湖的必要服務,看管大門就是其工作任務之一。現在的情況恰恰相反,收費成了保安的主要工作,業主雇傭物管及保安不是為了讓他們來強制收費,而是讓他們來管理物產,為業主服務。保安無權收取任何費用,他們的身分也不是收費員。
3、佳湖花園的征地及銷售,經營的是房地產,而不是停車場,不能按停車場的方式來管理和經營,土地的功能和性質不能改變。如是一定要收費,就必須出示政府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否則將視為非法收費,對于保安強制收費的行為也將視為搶劫。業主當然不會為難保安,但保安為難業主,業主也有自衛的權利。
4、佳湖花園的物管公司不得指使保安強行收費,為難業主。這樣做的后果,一方面是將物管公司的違法侵權行為轉嫁給了值班保安,置保安于違法的境地;而另一方面,由保安來承擔違法侵權的法律后果也是不人道的。保安是來打工的,不是來違法的,物管侵權不能由保安來實施并且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
5、《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佳湖花園內的停車設施是業主屋業房產的配套措施,屬于公共物產,物管有管理的職責,但沒有支配權,更沒有經營權。這些配套設施是業主購買房產的前提和保障,誰也沒有權利出租、出售或者購買這些方便業主的公共設施。
6、物管公司應該組織有關從業人員認真學習《物業管理條例》及《物管法》,做一名合格的從業工作者,而不是穿工作服的違法者。
一個好的硬件,沒有配套好的軟件,設計得再好又有什么用?樓盤不是用來看的,而是用來住的,沒有“以人為本”的觀念進行物業管理,只想著經濟利益最大化,強制脅迫收費,“見利忘義,違法亂紀”,真的就可以長此無法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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