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南英先生的一封公開信
南英先生:
承蒙你對我反映依安縣上游鄉建新村農民劉茂君土地問題給與了高度重視,參見:《法院違法不予立案,農民冤情無處訴》http://zhuyishan.fyfz.cn/blog/zhuyishan/index.aspx?blogid=20559。然而,農民劉茂君土地問題并沒有得到徹底解決,依安縣人民法院至今也沒有立案受理,導致劉茂君多年的損失無法彌補。目前,劉茂君仍然在為維護自己的權益疲憊的奔波。
可以說:自你擔任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后,黑龍江省法院系統的工作有了一定起色,但是,基層法院、中級法院,甚至省高級法院違法問題仍然層出不窮,違法收費在基層法院非常普遍,我就掌握依安、林甸、青岡等法院違法收費的證據,有的還相當嚴重。個別法院的院長存在犯罪問題,很不幸的是,依安縣人民法院以院長鞠春江為首的單位違法犯罪,二○○五年十月五日,我開始陸續冒險舉報到依安縣公安局、依安縣人大常委會和依安縣政法委,以及齊齊哈爾市政法委,齊齊哈爾市公安局,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至今沒有查處,甚至沒有任何紀律處分。我卻遭受了不應有的打擊報復和威脅,主要體現在我和我親友的案子被肆意枉法裁判和不予受理。
我們退一步講,假使依安法院夠不上集體犯罪,按照《黑龍江省追究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違法辦案責任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該院院長鞠春江也應當引咎辭職,因為他為首的依安縣法院違法經營房地產,非法集資,違法與民爭利。請及時予以免職,并給與相應處分,盡快清除一批法院系統的害群之馬。
基層法院、中級法院,甚至省高級法院違法問題之所以屢禁不止,是因為法院系統根本沒有有效的糾正錯案的體制,輿論監督蒼白無力,群眾上訪盲目混亂,由此進一步導致了違法問題得不到及時糾正。
現將我寫的幾篇批評法院系統的文章一并寄給你,僅供參考。
此致
朱以山
二○○六年九月十日
注:此信已經于2006年9月10日上午專程掛號寄送南英院長。
附:緊急舉報信——依安縣人民法院單位集體犯罪
依安縣公安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我經過多方調查和反復研究后,特別震驚地發現:依安縣人民法院存在嚴重單位犯罪問題,現特舉報如下。
依安縣人民法院2004年年內,開發建造了商服樓,非法拆遷(數額達幾十萬元人民幣),西面一面全部賣給了階梯英語學校等個人,南面最西頭的一所賣給了崔顯廷。每個門市房的正常價是一十九萬元人民幣,共計非法經營數額在壹佰伍拾余萬元人民幣,且至今沒有依法繳納一分稅款,偷漏稅款柒萬伍千元人民幣,至今沒有入庫,沒有經過有權批準減免稅款的機關批準。依安縣地方稅務局可以查到該院名義依法納稅,依安縣工商局可以查到該院沒有依法辦理營業執照,依安縣建設局可以查到該院沒有依法辦理建設許可證,依安縣房地產管理處可以查到該院沒有依法辦理拆遷許可證。
依安縣人民法院不依法申領營業執照和拆遷、建設經營許可證經營拆遷和建設,不但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已經構成經濟犯罪,應從嚴從快懲處。因為,依安縣法院的院長和法官都是精通各種法律法規的,他們完全是明知故犯。該院院長鞠春江是依安縣人民法院不依法申領營業執照和建設經營許可證經營房地產的主謀,他去年五月份剛到依安縣法院任院長,就力排眾議,決定建造商服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偷稅案(刑法第201條):“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
第五十一條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203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第七十條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依安縣人民法院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應當依法追究以院長為首的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并處以罰金。
請貴局依法組織精干力量及時查處,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請依法為我保密,以免我遭受不應有的報復和迫害。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我應得的獎勵。
特此舉報
舉報人:朱以山
二OO五年十月五日
朱以山的電話:0452—8577788(小靈通)0452—7026042(0)13845226985
通信地址:161500黑龍江省依安縣希望書店轉朱以山收
E-mail:①zystsz@yahoo.Com.cn②zys1961@tom.Com
個人主頁:http://zhuyishan.fyfz.cn(反腐維權——法律博客)
用“Google”和“百度”在國際互聯網上搜“朱以山”可以看到有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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