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經濟欄目2006年07月06日轉載了《南方周末》一篇署名肖華的文章,其標題為《山西大規模將采礦權轉給煤老板 改革涉及數千億》。其中說到: “山西煤礦主們終于可以集體擺脫‘非法承包’的罪名,頭一回受到法律保護了。” “在中國,在礦產資源所有權依然屬于國家的前提下,這是第一次大規模地將過去屬于國家與集體的采礦權轉移給礦業公司或者煤礦老板:近日,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開始為全省產權改革后的煤礦分地區分批換發新采礦權證。 這意味著,推進了兩年的山西煤炭資源產權改革在幾經曲折后邁出關鍵一步。也就是說,繼生活資料、土地與國有企業改革之后,中國龐大的煤炭資源存量資產的產權市場化變革終于得到了法律確認。” 中國能源網2006年7月7日轉載的重慶晚報《 山西采礦權大規模賣給煤老板》中說到“據悉,打破僵局的是一份山西省政府文件和一份省長令:2005年6月2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煤炭企業資源整合有償使用的意見(試行)》出臺,十天后,張寶順卸任省長,轉任山西省委書記,于幼軍繼任省長;2006年2月28日,新省長發布省長令《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辦法》,將試行意見進一步具體化。” 根據這篇文章提供的信息,在山西省政策法規里找到了這樣兩份政府文件,還有無數的有關這個問題的消息。 〈試行〉中透露,該意見是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里的第七條的有關精神而制定的(注:國務院的若干意見共包括6章28條)。 《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辦法》則沒有提到國務院的這個指導性文件,只是說明“為了提高煤炭產業的集中度,加強對煤炭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是根據憲法的原則制定的。 我粗略地看了一下有關法律條文,實在看不出山西省把大規模的采礦權賣給煤老板的法律依據。關于個體采礦的只看到了“允許個人采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礦產。”這一條。 而違法私采濫挖國家的煤炭和其他重要礦產資源的現象早已存在多年,所謂“非法承包”即是一例。 作為省級政府,本應為維護憲法的原則,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在進行煤炭資源整合的過程中,積極糾正以往在煤炭采掘方面存在著的各種問題,沒收煤老板們通過各種違法方式占有國家和集體資源以及瘋狂剝削礦工、破壞自然環境所得的巨額財產,堅決打擊地方官員與煤老板互相勾結的違法亂紀行為。 而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山西省政府不僅非當如此,反而以一紙地方法規將各種非法行為合法化了,換發新采礦權證的方式把本應屬于國家與集體的采礦權轉移給礦業公司或者煤礦老板。 而這個行為是完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的。山西省政府和省長的眼里,憲法的權威性沒有了,代之而起的就是錢法,誰有錢,誰就是法。所以《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辦法》一出,煤老板就笑了,而無數的煤礦工人只能繼續忍受惡劣的勞動條件,冒著生命危險為煤老板們賣命。 我真的不明白,那些大大小小的煤老板們能夠做的事情,我們的各級政府為什么就不能做?一個煤老板可以通過煤礦上百萬、成千萬地賺錢,為什么我們的各級政府不能組織或者引導所轄地區的工人農民來建立自己的國營或集體企業來開采屬于國家或集體的煤炭資源?難道這些政府官員真的都是吃干飯的?人民群眾為何要養著這些沒有用的家伙? 聯想到在改革的名義下,工人農民變成了弱勢群體,大中小學的課堂上,攻擊毛澤東和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造謠誣蔑中國的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人大行其道;從賤賣國企、賣地皮、賣醫院、賣學校等等,到大規模地出賣礦產資源的開采權,還有多少違憲行為在悄悄地發生著?想到這里,本人的心情十分沉重。 憲法序言最后一段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為了憲法的尊嚴,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和國的前途,我們該做些什么? 2006年7月13日星期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內容為: “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礦產資源法》有關條例: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登記。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國家保護合法的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采礦權不得買賣、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第四條 國營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營礦山企業的鞏固和發展。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國家指定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采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礦產。 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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