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改制必須依法進行
---------關于國有企業改制的法律思考
作者:周加濤
一, 關于國有企業產權主體的法律界定。
國有企業的財產,是國家初期投入與國有企業的職工在長期勞動的過程中所積累起來的財富,應當屬于國家和國有企業的職工所共有。其中,國家(或者全民)所有的體現方式就是將國有企業中國家持有的部分劃轉給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用于補充全國的退休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基金;而職工的勞動積累部分,在改制時,應當依法量化給每一位職工,用于他們無業時的生活保障或者創業時的啟動資金。不能讓生活在高物價、高消費中的城市下崗職工被剝奪得一無所有,連農民都不如,農民還有土地可以維持生存,如果下崗職工一無所有,他們不是連最貧困的農民都遠遠不如了嗎?!下崗職工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一部分,他們的財產權與人權同樣地得到憲法的尊重與保護。
職工下崗,應當獲得充分、有效的補償——即:過去幾十年勞動積累的補償、身份置換的補償與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而決不是每年一個月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在任何一種類型的企業里都存在,而全面的勞動積累補償與身份置換補償只有在國有企業改制時才存在,而量化職工股權或者分取變賣企業的資產,是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
二,關于國有企業產權的劃分——國家股和企業職工股的份額。
國家份額:以國家的初期出資加歷年來的利潤增加構成,可以在企業改制時化轉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體現國有企業全民所有的性質,也可以繼續持股以保值、增殖,國家股在日后退出的應當依法劃入社會保障基金,任何人不得侵占。
職工份額:企業全部資產在扣除國家部分后的余額為企業職工份額,按職工人數或者按職工人數與年限無償地量化給每一個職工,職工可以繼續持股,也可以分取現金。
職工無償地獲取股權或者分取股金,是他們依法獲得自身勞動成果和其增殖的天然體現,是職工的勞動成果不受他人非法剝奪和侵吞的憲法權利,改制企業不得以任何的理由要求職工出資或者變相出資購買。職工的股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增、減或者買、賣。職工持股或領取股金后的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由企業和職工協商確定。這樣,可以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勞動者在日后無業時可以通過股權分紅獲得生活上的保障,也可以在創業時通過出售股權來獲取創業上的資金,使他們不至于被逼淪為有可能造成社會安定極度不穩定的一無所有者。
反對剝削與剝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每一位公民的法定權利;以民為本,公平與正義,改革成果要讓全民共享,是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的治國理念,我們在任何時候、任何工作上,都必須切實地遵照執行。
三, 關于國有企業改制的法律程序
既然國有企業是屬于全民所有,那么,國有企業財產的買賣依法就要由它的所有人作出決定才屬合法,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代表全國人民,因此,國有企業財產的買賣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能作出決定。考慮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可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關于國有企業改制的有關決定》,在該決定中授權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國有企業財產中國家持有的部分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買賣;對職工持有的部分,由企業全體職工組成的企業職工大會采用書面投票的方式作出買賣的決定;在該決定中還應當規定國有企業財產買賣中的審計、作價、招標、投標、確標和企業職工股權的分配方式。其中:大型、特大型及中央所屬企業的審計、作價、招標及職工股的分配方案,要報國務院審查批準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中型企業的,要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小型企業的,報市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并報省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備案;而投標、確標的情況以及職工股權的分配方案,要經過公證機構公證或者律師事務所的現場見證。
改革開放,既然是一場偉大的革命,那么,它就絕不是兒戲。涉及到各方主體利益的事情,不僅要求保證公平、公正,而且還要求讓各方利益主體充分地參與。人民的利益、社會的穩定、國家的長遠發展,都要求我們的一切工作都要依法地進行。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