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泄憤事件是目前中國社會群體性事件中的一種特殊類型,其在參加者、發生機制及行動邏輯等方面都不同于維權事件和有組織犯罪。產生社會泄憤事件的主要原因是社會不滿群體的存在及政府管治困境。
政府官員為了自身的政治利益,不讓上級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知道下面的真實情況,搞信息隔絕。決策者最后獲得的信息是不真實的。根據這些不真實的信息建立的所謂預警機制只能是形式主義的。其次,關于處置技術方面,從總體來講,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處置社會沖突方面的水平十分有限,有許多完全可以化解的事情由于處置不當而產生了嚴重后果。這些不當主要表現在,事情剛發生時不重視,往往錯過最佳處理時機,表現出“體制性遲鈍”,即走入“起因都很小——基層反應遲鈍——事態升級爆發——基層無法控制——震驚高層——迅速處置——事態平息”的怪圈,從而使“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集中暴露出應急能力的薄弱。事情發生了,又經常希望借用暴力來解決。最后就是問責制。應該說,在社會管治方面,目前中國有較為嚴厲的問責制,但這種問責主要是政治性的。眾多的一票否決實際上就是一種政治追究,而且規定了所謂“責任倒查”制度。問題是政府官員是非常強的政績共同體。這就導致一些問題大事化小,最后不了了之。正是由于上述情況,社會的管治能力是相對低的。
正確處置社會泄憤事件,提高國家的管治能力要從多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強民眾的政治認同。這其中最基礎性的工作,就是要建立真正的公平公正體制,讓社會各階層真正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發展要持續,社會要和諧,就得公平公正,讓民眾少些社會不滿。怎樣才能使中國社會公平和正義呢?這其中真正建立民意表達機制,并在法律框架下進行各種利益的博弈是十分重要的。為此,應當使工人和農民的利益表達組織化。
其次,建立科學的司法制衡制度,樹立法制的權威,真正做到依法治國。這是解決中國政府管治困境對策的重點。目前,作為中國傳統的國家管治基礎的意識形態受到無法修復的沖擊,而作為管治國家最重要的、具有工具性的法制體制又存在太多的問題。這個問題最直接的表現就是國家司法權力因體制性的原因被地方政治利益化了。司法當然與政治相關,這是基本的常識。但從國家管治的技術層面上來說,司法如果不能與政治特別是政治權力人物保持一定的距離,即使制定再多的法律,最終仍然是人治,不會走向法治。中國目前在社會管治方面存在的許多問題,都與民眾對司法不信任有關。中國司法最大的腐敗是一些地方政府通過掌握或影響國家審判權以所謂“合法”的名義在侵犯民眾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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