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茵提案告知:誰在反對改革?
有網友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款確應修改(原創首發)>>一文被刪,盡管我對他的觀點不贊成,但其在論證自己觀點時的客觀性、負責的態度值得肯定!文章被封使我失去了與之理性"深入討論"的靶子。估計該文作者比我年小,但有一定文化知識,他只看到自己周圍層面的人和事,缺乏站在歷史角度看中國現狀全貌,故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款確應修改>>觀點難以成立!從而只見樹木不見森林陷入機械唯物主義的泥潭。
這使我想到日本的老板,準確的稱呼應為:資本人格化的"資本家"。他們所以"人性化"的管理是理性地看到,在自己獲取剩余價值的同時,攝于世界已處在電子化時代的生產力狀況,一非常不起眼的勞動者其所處的工作崗位的環節一旦出現問題,可能會導致資本家自己公司的全線崩潰,乃至社會的動蕩,出于對利潤追求的最大化之目的,在勞動者甚至己"退休"的勞動者生日之際,資本家把自己的太太和女兒打扮得漂漂亮亮給勞動者送上一份厚禮!對此我們不妨稱之為"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換言之,如果我們只看到資本家的"人性化"而看不到生產力和生產關系誰決定誰勢必滑到唯心主義邊緣,從而得出資本家剝削有功,是資本家推動歷史進步的謬論!這是看不到改革30年成就的另一即:勞動者生存現狀和貧富兩極分化的現實,盲目與包括日本在內發達國家資本家以點帶面類比的認識錯誤。關于中國勞資關系影響社會不和諧,可閱國家發改委研究所 夏小林先生題為《最大的社會不和諧:勞資關系》(文章來源:中信泰富政治及經濟研究部)此文篇幅較大見附后。一場雪災,讓良知國品味多多:總書記胡錦濤今年3月5日下午參加了他所在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江蘇代表團的審議時說,最近這場低溫雨雪冰凍災害警示我們,越是經濟社會向前發展,越是現代化程度不斷提高,就越不能忽視可能發生的風險。(《揚子晚報》2008年3月6日)這里的"風險"寓義深刻。絕非僅指自然災害而言,從中國歷史改朝換代,"官逼民反不得不反"對生產力或多或少推動的同時,又破壞著生產力如項羽火燒阿房宮的歷史"悲劇"必然性的歷史輪回;從改革新三座大山形成對勞動者的壓力,到農村三億剩余勞動力流向城市無疑壯大了工人的數量,但我們不得不面對夏小林先生所言:日益激化的《最大的社會不和諧:勞資關系》這一令人擔憂的現狀!足見胡錦濤的"風險"警示足以使人們和各級領導"萬萬不可粗心大意"!
其實,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款早在十四年前的1994年7月5日<<勞動法>>已公布,并于1995年1月1日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弊罡叻ㄔ旱慕忉屖欠蓽世K,這一法定原則的出臺先于《勞動合同法》實施六年之久其背景是為實現社會和諧,依法協調勞資關系,抑制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隨意解除合同漠視勞動者的權利而為。
《勞動法》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務必有如下三種法定情形方可為之,見諸包括互聯網在內的媒體中,專家解讀引用法定條款有不到位的缺憾例如:
1.勞動者過失性辭退的規定如: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ǘ﹪乐剡`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ㄈ﹪乐厥殻瑺I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者非過失性辭退的規定如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ㄒ唬﹦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ㄈ﹦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我認為,只要勞動者沒有《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過失性、非過失性、經濟性裁員的三種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單位是無權解除合同的。但事實上在老板可炒勞動者,而勞動者也可炒老板“魷魚”的忽悠下,總是老板違反《勞動法》規定“單炒”勞動者的魷魚。長期以來,此種影響社會不和諧的形式平等,掩蓋著事實上不平等的社會現狀。
奇怪的是:中國女企業家、東莞玖龍紙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張茵以全國政協委員身份,在政協會議上提出三個維護企業家利益的提案后,遭到另一名女政協委員的批評?!吨袊嗄陥蟆穲蟮溃@名女政協委員本周二在教育界別第一天的小組討論會上說:“政協委員應該有一個定位,你既然處在這個平臺上,你的話語就不能只代表你所處的利益集團。歷史要求,我們要兼善天下,要有這樣一份情懷?!痹搱鬀]有報道這名女委員的名字。這名女委員說,張茵提出了三個提案:一個是勞動密集型企業應取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她本人的玖龍紙業公司就是勞動密集型企業;二是降低富人稅負,把月薪10萬元以上的最高累進稅率從45%減至30%,而她本人就是富人;三是鼓勵企業進口先進高效的節能環保設備,給予五年至七年的免征進口關稅和增值稅的過渡期限,而她本人的企業是會造成嚴重污染的造紙業。結合我曾是資方代理人經辦的一起勞動糾紛案后的感慨是:蹩足的資本家"無賴"的勞動者!當初我勸當事人的老板莫為二萬元跟勞動者"過不去",而他拍著胸脯信誓旦旦稱,法院人我認識多了,寧可花20萬元跟這小子把官司打到底,結果不出我所料官司還是敗訴!說資本家"蹩足"是他過分迷信金錢的力量不考慮社會責任,說勞動者"無賴"是指他善于運用法律維權!張茵的"蹩足"在于其提案是她過分迷信金錢的力量不考慮社會責任的另類表現而己。故將勞動密集型企業的量,不適當地與非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徵量這一現實"國情"混為一談,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短視觀點。所以張資本的提交的"三個提案"恐怕有些內外交困了...
另據金羊網-新快報2008年03月09日 01:57張茵回應提案利己質疑稱是為國家利益講真話(新快報特派記者 張英姿 陳琦鈿 廖穎誼 陳紅艷 肖萍 余亞蓮)的同時聲稱:簽訂無限期合同不但對企業而言,非常難操作,而且對勞方也不是件好事。在市場經濟時代,這種大鍋飯的勞動條例是要不得的。
我們不妨向張委員請教:
一、你的提案如只針對《勞動合同法》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款的規定,那么《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條文是否也應廢止?你認為很容易操作的方案是怎樣的?
二、如果說你的方案未涉及或來不及涉及《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那么:
1.廢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款的規定后,法院對此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處理如何操作,你好操作了法院好操作嗎?
2.拋開上述你認為的"好操作"與否先不論其真理性如何,你聲稱對勞方也不是件好事而是"壞事"的事實依據在你的提案中是怎樣闡述的的?請張政協不要說哎呀,我不懂法嘛!更莫講我提案里未涉及這些問題呀,那么再問你這是"財大氣粗"地造聲勢,還是為"國家利益講真話"的提案嗎?
3.請問張政協:你認為《勞動合同法》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原則"在市場經濟時代,這種大鍋飯的勞動條例是要不得的"。那么你認為的"市場經濟"難道只是資方用工和用完一腳將勞動者踢出門的自由,而不是法制經濟的依法規制市場嗎?你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大鍋飯的依據是什么?何為"大鍋飯,它的定義是怎樣的?
張資本的蹩足還在于只知道死盯住《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款的規定,而不懂該法規定源于《勞動法》這一基本法而來。我國《勞動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四條亦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于其說張茵以政協委提出的三個提案是就《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款的規定,不如說是她們在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更為恰當!建議張資本還是在勞動法學習上多下點功夫,依法追求自己最大利潤的獲得為好,主流們不是說了"市場徑濟實質是法制經濟"嘛,那么反對市場化改革的是誰?恐怕泛市場化理論將會以張資本的提案"創造性"回歸理性改革了!
"青山遮不住,畢競東流去"......
(2008-3-9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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