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主”的詞義,《新華詞典》(1988年修訂版,1989年9月第2版)的釋義如下:①指有權發表意見、參與政治生活和國家管理。民主是有階級性的。在剝削制度下,有了剝削階級的民主,就沒有被剝削階級的民主。在我國,人民享有最廣泛的和真正的民主權利。②合乎民主原則。
先說一點題外的話:詞典作為語言文字的常用工具,它的定義應該可以作為常識來理解,而不該強加什么某一派別的政治主張或者定性。在中國卻不這樣,特別與是政治相關的字詞包括人名,無不附加政治性審查的評語。要是一部文革時期的詞典,我想很多詞條的釋義會與現在的不一樣,在將來也可能大有變化。政治主張是變化萬端的,又是狹隘的;歷史上政治主張的流變就是明證,沒有哪一執政者會反對自己的政治主張;相反都無不希望它不朽,或編纂史冊,或刻入石碑,或鑄造成鼎,可謂窮盡所能。回復理性的角度,這種基于一己之私的強迫民眾認同的愚民做法,經不起史實的反證,它只能成為社會發展和進步的絆腳石,只能造就一個民族不得長進的枷鎖。
“民主是有階級性的。在剝削制度下,有了剝削階級的民主,就沒有被剝削階級的民主。”如此看來,剝削階級的“民主”對被剝削階級而言就是淮北之枳了。但是就在西方,一直以來他們的“剝削階級”也反對先前的“剝削階級的民主”,國人是不是要笑話他們傻了?“在我國,人民享有最廣泛的和真正的民主權利。”原來如此,民主?竟然只有我國才有真民主。“剝削階級的民主”之枳,到了我國長成了桔?果真只有我們的水土可以成就真民主。
究問這些本沒有意義,但可以看出我們對“民主”的理解是狹隘的,或者說被狹隘化了的。民主可以移植,到處可以開花結果,但各地各時期的民主狀況又不盡相同;這說明民主的本質不能涵蓋國別或者地域上的區別表現,不存在誰比誰正宗的問題?動輒斥之以西方民主,進而進行人格以及人身的攻擊,這同說不出道理就脫鞋子砸人沒兩樣。這般“以頭搶地爾”式的短見的愛國者,在中國還很多,并且不以為不光彩。
那么,什么是民主?我個人以為,民主是指在治理國家和社會過程中的“專制”相對而言的一種合理的治理方式方法,是一種合理化的治理行為的規則或者程序。簡單地理解,它便是一種方式方法、規則或者程序,但要求合理。怎么說才是合理的呢?就是要求它的方式方法、規則或者程序有利于實現治理的目標,即有利于實現社會普遍發展、公平和正義的需要。當然,它還應該包含實現治理目標的有效性,如果說的寫的很合理,施行的又是另一套潛規則,那便是假民主了。
專制的治理方式方法放縱了一己私欲的無限膨脹,缺乏對強權的必要束約,極大損害了社會的普遍發展、公平和正義,它給人類帶來的災難數之不盡。如此我們需要民主,構建一種更為合理的方式方法、規則或者程序,以防范一切可能的惡之行為的為害。
民主的本質僅僅是一種合理的治理方式方法、規則或者程序。本質上沒有地域或者國別的差異表現,沒有種族或者文化的差異表現。西方國家可以施行民主,東方國家也可以施行民主;白人可以施行民主,黑人也可以施行民主。因此,并不存在民主歸屬誰的命題,不存在誰的民主就只能哪樣程度的命題。當然,各地各時期的國家所推行的民主以及形成的民主狀況不一樣,民主制度和民主狀況存在差異性。具體地說,桔或者枳的種子是民主的本質所在;最終長成是桔還是枳,就是民主制度和民主狀況的差異。而不是長成桔的是民主,長成枳的就不是民主。
在國家治理過程中,由于各地各時期的國家所推行治理方式方法、規則或者程序(即民主制度)不一樣,形成的民主狀況也會不一樣,這樣就有了或先進或落后以及誰優誰劣的問題。那么,怎么判斷它的優劣?我想不是簡單地從社會形態的類型可以判別的,即便是將來共產主義社會的民主,它未必就比原始社會的民主更優良。這是因為這樣的比較,比的不是實質的民主;從民主的本質層次上考慮,命題本身不具有可比性。
民主作為一種治理的方式方法、規則或者程序,其優劣與否體現在是否有利于實現社會普遍發展、公平和正義的目標,是否能夠合理有效地防范一切可能的惡之行為的為害。在實現社會普遍發展、公平和正義目標的要求之下,其方式方法、規則或者程序構建的合理化程度,是判斷優劣的依據。有一點值得注意,民主的優劣指向方式方法、規則或者程序的本身,與操作或者參與民主的主體的人或者組織的各種屬性無關,“圣人”不一定就賢明,“共產黨員”不一定就最先進;很多暴君的名號前面都涵蓋所有美德和賢能,林彪和四人幫也無不是共產黨員。因此,說某某國家或者黨派的民主就是真民主或者最民主,也是一個假命題。
是否具有民主性及其優劣與否,這是一個可以進行認知判斷的問題,包括進行論證分析、可行性預測、合理性評估、規則建構、實踐驗證等等認知活動。比如權力是否需要制衡,權力分立否能達成制衡的目標,實行憲政可否有效束約權力,有沒有必要賦予公民某些絕對的權利來對抗權力侵害的可能,這些問題都可以進行認知并付諸實踐。在民主本質的范疇里,“天賦人權”、“三權分立”“憲政”并不等同西方民主,它不過是在西方推行的一種治理的方式方法、規則或者程序,其本身不具有國家或者地域的屬性。
為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幸福及至人類的整體幸福,為防范一切可能的惡之行為的為害,所有人均有資格也都可以進行民主制度的設想、構思、評判以及付諸實踐的活動。當然試圖付諸實踐的,如果經可以充分預見或者經實踐驗證為有害的應當除外,我們需要對可能的危害保持審慎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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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e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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