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我覺得有寫點什么的必要!
人權,目前是這個世界很熱門的話題!在國際上,它是熱門時髦的語言 ,在我們這個國家,也是很熱門!
所以,我覺得也有寫點什么的必要!
大家那么喜歡說人權,那人權是什么?恐怕沒誰能說清楚,我這個人喜歡叫真,就查了一下資料,下面我就給各位朋友匯報一下我的成果!
人權的定義紛繁復雜,幾乎有上百種的解釋!那么我就先說幾點我認為最重要的解釋,我們是中國人,那么我們先看看我們國家的學者和政府的解釋!
享有人權的主體是所有的人,而不論其種族、膚色、性別、語言、財產、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其他出身、身份等。享有人權的主體不僅包括單個的人,也包括人的結合,即群體、民族和國家等。人權的核心和關鍵因素是對人的行為自由和價值的確認.
人權不是天賦的,不是憑空產生的,它是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的產物;人權不是抽象的,不是孤立的,而是同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相聯系的。人權保障受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條件的制約。從應有權利到法定權利,再到實有權利,人權概念的內涵是不斷拓展的。
人權的本質特征是自由和平等,其實質內容和目標是人的生存與發展。沒有自由、平等作保證,人就不能作為人來生存和發展,也就談不上人權。
人權不同于一般所謂“人的權利”。因為特權也是人的權利之一,而人權是根本反對特權的!
人權也不同于“公民權”,因為人權在含義上要大于公民權!第一人權是隨著人類發展不斷發展的 。第二人權是全體人類的,不是某國公民獨有的!第三人權需要全世界法律的保護的!第四:人權不僅僅是個人的,還包括集體的!
我覺的這是全面的和理性科學的解釋!
那么我們來看看老是拿著人權大棒揮舞的西方對人權的解釋!
很好意思,人權概念是西方人權學說中最為困難、最為混亂的一個問題。 沒有真正的屆定,但有幾個人的學說是很有影響力的!
(美國的)A.格維爾茨認為,人權是指一種狹義的權利,即主張權。內容是權利的主體,即有權利的人;權利的性質;權利的客體,即權利指向什么:權利的回答人,即具有義務的人;權利的論證基礎和根據。
(瑞士的)勝雅律對人權一詞中的“人”,提出了一個值得注意的觀點:在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以前,西方國家所講的人權中的人決不是指普遍的人,不是指“每一個人”,無論在理論上或實踐上,都把婦女和奴隸、有色人種排除在“人”的概念之外。1948年以后,從理論上講,人權才是“普遍”的,但理論和實際之間仍有矛盾,“人”這個詞仍然模糊。 就是他第一把人權的主體提升到全體人類!
(美國)W.霍菲爾德關于分析法律權利一義務概念的學說。即法定的自由、要求(或譯主張)、權力和豁免。有的人權學者更進一步認為人權就是倫理的自由、要求、權力和豁免。
西方人權著作中對人權下詳盡的定義是很少見的,提的倒是很對。最明顯的特點,其一是大多持有人本主義的思想基礎;之所以有人權就因為是人。其二,大多主張人權是一種道德(或倫理)權利。除非后者由實在法(國內法或國際法)規定,才同時具有法定權利的性質。
哈哈,這就很有趣,連他們自己也搞不懂的人權,居然成為它們指責別人的工具!更為有趣的,在我們國內居然也很有一些人,人云亦云的追隨它們!
再后,在談談國際上對于人權的法律條文吧!
《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法語: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簡稱《人權宣言》,1789年8月26日頒布)是在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綱領性文件。宣布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天賦不可剝奪的人權,肯定了言論、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則。1793年6月24日,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宣布“社會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保岢觥爸鳈嘣诿瘛?,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壓迫或侵犯人民的權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義的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12月10日第217A(3)號決議通過并頒布!其最重要的觀念是,把人權擴展到全人類!
以及依據此編制的聯合國其他人權條約:具體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
需要說明的是,正是西方這些國家, 到今天還沒有全部簽署這些人權條約,正是這些國家在伊拉克殘酷的虐待囚犯,在東歐建立黑獄,在搞種族歧視,在歧視婦女,在綁架我們的合法商人!
當人權成為政治的工具,大概是世界上最無恥的工具了!
這是一片無限廣闊的道路!
如果,去放棄這些,追尋西方的路!那么我們就要在不平等和經濟上的不自由情況下,那么因為這些產生的種族問題,男女不平等的問題,以及民生的困苦都會接踵而來,那一條路是死路!我們不能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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