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法學教授“包二奶‘合法’論”?
舒愉
從本月開始實施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規定,公安機關可對“包二奶”行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引起了各界熱議。(羊城晚報10月5日)
北京大學法學院的馬憶南教授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對此表示,“公安機關介入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缺乏相關法律依據:首先在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中都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其次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沒有這樣的法律條文”。
法學教授自然是要以法律為準繩來說事的,說起話來也是有份量,有影響力的。但我不明白的是,按照法學教授的理論,既然有關的婚姻法、婦女權益法和治安法都沒有對包二奶行為的處罰規定,廣東省的規定當然就是違法的了;相反,按照法學家“法無禁止即可行”的法制理念,那包二奶的行為就是合法的了?對這個“包二奶合法論”,筆者實在不敢茍同。
“包二奶”在當今是一個普遍的社會現象,腐敗分子十之有九與二奶有關,有的人實質上就栽在這個問題上,包二奶甚至成了一些商賈富豪的專利。請問這位教授:這種有權有錢人妻妾成群的丑惡現象,如果是合法的,那與萬惡的舊社會又有什么區別?
現行的婚姻法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這就是法律。包二奶者過著事實上長期的夫妻生活,甚至置業成家、生育子女,這難道不是事實上的婚姻嗎?法官對此也不乏以重婚罪判處的案例。怎么能說,對包二奶者的處罰是“于法無據”呢?
我們的法律對通奸者因為沒有錢色交易,的確是網開一面,沒有什么處罰規定的。而嫖娼者就不同了,他們進行的是錢色交易,依照治安法規定,對嫖娼者處3000元以上罰款和15日以下行政拘留。那么包二奶呢?他們不但有更大的錢色交易,而且更有涉及政治腐敗的權色交易,其中當然包涵有嫖娼賣淫的違法問題,公安機關怎么不可對其給以行下處罰?因為包二奶者涉嫌重婚罪,還應該受到刑事審判,怎么是“于法無據”呢?
也許這位法學教授會說,法律上沒有“包二奶”三個字呀!是的,法律條文上是沒有這三個字,不但沒有這三個字,可能很多不可預料的情況都沒有寫進法律的。請問法學教授:法律條文能夠細化到每一個細節嗎?我想這樣的法律世界上是沒有的,永遠也不會有的。可我們的法學教授竟迂腐到如此地玩弄法律的文字游戲,法律還怎么去執行呢?這不是在客觀上縱容包二奶的無恥行為嗎?
我們和法學教授的爭論焦點在于,究竟應該不應該允許包二奶的現象永遠存在下去?如果教授主張持允許態度,那這場爭論就永遠也難以達成共識;如果認為在法律上對包二奶應該明確界定,那就應該積極建議立法機關將其寫進法律條文里,不能只是摔出一句不負責任的“于法無據”的話而了之。因此筆者認為,廣東省的規定沒有錯,不要為教授的一句不負責任的話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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