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罪名變化看時代
柳鯤鵬
http://quantum6.vip.bokee.com
2007-7-26
關鍵字:拐賣人口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 時代
簡介:“拐賣人口罪在”1997年改名“拐賣婦女兒童罪”,不僅說明拐賣婦女兒童現象的數量多,而且說明了婦女地位的下降。拐賣成年男性就不犯法,于是拐賣成年男性強迫、欺騙他們勞動,就流行起來。精英們這么聰明,干嗎不用來對付外國人?只苦了中國的農民、工人。
1979年刑法中有一條“拐賣人口罪”。本人不是法學專家,不知道以前的刑法是否有這一條。如果有,估計之前的時代沒人記得了。以前一個公社(相當于現在的鄉、鎮)都難得看見一個穿白衣的公安人員的影子。如果是后來增加的,毫無疑問是新出現的數量較多的罪行了。由沒有這種罪到增加這種罪,這說明社會治安惡化了。但當時宣傳“撥亂反正”,撥的是哪門子的“亂”?反的是哪門子的“正”?
更讓人深思的,是1997年刑法對這條罪名的修改。刑法240條罪名由“拐賣人口罪”變成“拐賣婦女兒童罪”。這一修改,我們能得到什么信息?看到時代的什么問題?
第一,拐賣婦女兒童現象非常之嚴重,逼得立法者不得不突出罪名。這就奇怪了,難道說改革開放之后治安不斷惡化?那我們的發展體現在哪里?婦女兒童連安全都不能保證,這種所謂“硬道理”究竟有多大意義?
第二,如此突出婦女兒童的拐賣現象,毫無疑問說明了婦女地位的急劇下跌,幾乎成了商品。而大量的二奶也是這種現象的最好注釋。想到以前“婦女能抵半邊天”的自豪,這個時代,也確實是大大的墮落了。
第三,拐賣婦女兒童是罪,那拐賣成年男性呢?竟然沒有罪?難道這樣大的一個漏洞,立法者會不知道嗎?以我這樣的智力不高者都能明白,況他們這些精英?這其中一定有貓膩。
分析“拐賣”二字,雖然說“拐”的目的是為了“賣”,但真正目的卻是為了“錢”(有人教育我們一切向錢看嘛)。也就是說,只要能撈到錢,成年男性也照樣可以“拐”。再問下去,把成年男性“拐”了之后怎樣才能撈到錢?答案馬上就出來了:強迫他們勞動!或者欺騙他們勞動而不發工資!這里就成了“拐勞”。從這個角度看,任何帶有欺騙性質的用工,也就是非常用工,都是犯罪!
既然“拐勞”成年男性不犯法,就等于為“拐勞”大開綠燈,給行騙人和購買拐來的勞動力的人吃了定心丸!于是,各種“拐勞”就流行起來。初級的是欺騙工人工作后不發工資,中級的就是包身工方式,高級的干脆就直接拉走當奴隸工作。而這一切的本質,都是有人故意縱容的,從法律上也留好的口子。真是深思熟慮啊。
精英們這么聰明,干嗎不用來對付外國人?只苦了中國的農民、工人。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