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訪權不是記者的專利
——再評新聞出版總署報紙期刊出版管理司有關負責人的發言
據互聯網可靠消息:“據新聞出版總署報紙期刊出版管理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我國有70萬新聞從業人員,而擁有新版記者證的人數僅18萬余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沒有正式記者證是不允許從事記者工作的。”“新聞機構自己的網站采編人員可以按規定申請、領取記者證。而門戶網站等普通網站不是新聞機構,沒有新聞采訪權,其工作人員不能申請領取記者證。”(>>參見新浪新聞中心文章),地址:。
首先,這位新聞出版總署有關負責人把新聞采訪權當成了記者的特有專利權力。他的意思是沒有領取記者證的人,是沒有新聞采訪權的。
其次,這位新聞出版總署有關負責人故意混淆了新聞從業人員和記者的關系。新聞從業人員的概念是包括新聞編輯、采編員、通訊員、和記者等等在內的全部人員的總稱,而記者則只是從事新聞采訪和寫通訊報道的專職人員,如果不是專職,就不是記者。
再次,按照這位負責人的說法,似乎采訪就是記者的工作,也只有記者能夠采訪。
第四,哪一條法律法規規定“不是新聞機構,沒有新聞采訪權”?我沒有找到,請這位負責人告訴我。
按照這位負責人的說法,既然有那么多沒有新版記者證的人員在從事記者或新聞工作,有那么多網站從事新聞業務,新聞出版總署為什么不依法處罰他們?為什么不取締他們?按照這位負責人的說法,全國有著52萬人違法從事新聞工作,占從業人員總數的74%以上,新聞出版總署是不是失職???建議國務院給失職的新聞出版總署相關人員以處分。
也難怪這位負責人說錯話,新發布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也存在明顯的矛盾。
2005年1月10日發布,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下列人員不發新聞記者證:
(一)新聞機構中黨務、行政、后勤、經營、廣告、工程技術等非采編崗位的工作人員;
(二)新聞機構以外的工作人員,包括為新聞單位提供稿件或節目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特約記者,專職或兼職為新聞機構采編新聞稿件的其他人員;
(三)教學輔導類報紙、高等學校校報工作人員;
(四)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這一條規定賦予了“為新聞單位提供稿件或節目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特約記者,專職或兼職為新聞機構采編新聞稿件的其他人員” 擁有采編新聞稿件的權力。
第十三條規定:“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采訪工作必須持有新聞記者證,并應在新聞采訪中主動向采訪對象出示。
新聞記者證持有者從事新聞采訪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顯而易見,第十三條又自相矛盾的剝奪了“為新聞單位提供稿件或節目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特約記者,專職或兼職為新聞機構采編新聞稿件的其他人員”等等的采訪權,他們沒有新聞記者證如何出示新聞記者證?其實,第十三條的“新聞采編人員”應該是“新聞記者”,希望今后修改此辦法時能夠改正過來。
“新聞記者證持有者從事新聞采訪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同時則意味著“新聞記者證沒有者” 從事新聞采訪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這又明顯與第十二條規定相矛盾。
我們不能因為一個人或者一個單位利用新聞采訪的機會欺騙了他人、進行了犯罪,就把每一個公民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剝奪。這也好比菜刀可以切菜,也可以行兇一樣,我們不能因為有人用菜刀殺了人,就下令全國不得生產銷售菜刀,我們更不能因為有個別的男人強奸了女人,就把全國男人的陰莖都割掉。新聞出版總署有關負責人的意思就是這樣:不是有人利用新聞采訪的機會搞詐騙了嗎?我就借機把所有網站的采訪權都給你取消,我就借機把所有公民的采訪權都給你取締!竭澤而漁,用一個更加錯誤和違法的辦法去監管網站和市場,是行政機關無能的表現,容易犯左的錯誤。
我們畢竟已經進入二十一世紀,任何力量也阻擋不住人類文明的腳步!!
有興趣的讀者參見《人民網·強國論壇》文章:《進行采訪無需任何行政許可—— 新聞出版總署報紙期刊出版管理司有關負責人的發言違反法律》(>>參見原文)。
200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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