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泛代表性是人大制度的重要特點
時間:2010年10月27日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陳斯喜
□廣泛代表性保證人大代表始終成為人民的代表,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避免成為某些利益集團的代言人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中國特色的政治制度,具有諸多不同于西方議會制度的自身特點,其中,廣泛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諸多特點中的重要一項。今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對選舉法進行了修改,專門增加了一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的代表”。這一規定以法律的形式將廣泛代表性這一重要特點肯定了下來。
我國的各級人大代表來自于各個方面,不是專職的,而是兼職的,都有各自的職業,始終工作、生活在群眾中間,對群眾的工作、生活狀況和呼聲感同身受,體會最深。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正是通過這些來自于各方面的代表,把憲法、法律、政策的貫徹實施情況和群眾的各種意見、建議匯集到人民代表大會中來,對重大問題作出決策。廣泛代表性保證人大代表始終成為人民的代表,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避免成為某些利益集團的代言人。
由于要求人大代表具有廣泛代表性,要求各個方面都有與其在國家、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相適當的代表,因此,各級人大代表的數量相對就會比較多一些,少了就難以體現廣泛代表性,加上代表都是兼職的,這樣相應帶來的一個問題,就是人大不便于經常開會,一般一年只開一次會,主要是討論決定一些最重大的問題。針對這種情況,憲法規定在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把一些經常性的工作交給人大常委會去處理。由于人大常委會需要經常開展工作,相應就要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把更多的精力甚至主要精力用于做人大工作。這就與人大代表強調廣泛代表性不同,對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更注重常務性、專業性,所以要有一些專職委員。
由于人大代表都是兼職的,都有各自的工作,而且大多是各自領域的骨干,工作任務比較繁重,因此,他們在代表履職知識方面可能會比較欠缺,也缺乏充足時間、精力從事人大代表工作。這個問題事關人大代表作用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勢的充分發揮,確實值得高度重視和認真對待。但解決這個問題不應以犧牲廣泛代表性為代價,而主要應當通過加強代表培訓,提高代表履職能力、履職意識以及加強代表履職保障等辦法來解決,督促代表妥善處理好完成本職工作和履行代表職責的關系,做到兩不誤、兩促進。
(作者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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