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語
從新的視角重新認識公共產權
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的基礎,發展公有經濟是堅持社會主義的應有之義。但是一度時期,公共產權制度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受到了質疑,對國有產權,以及集體產權等公共產權制度出現了相當多的詰難和非議,某些限制公有經濟發展的措施甚至登堂入室,成了指導實際工作的政策。此類議論至今不絕于耳,困惑著人們的思想,對改革的深入和社會的穩定產生不利的影響。在人民共和國成立六十周年之際,以及改革開放三十年后,我們有必要對這些論調進行認真的反思,為公共產權正名,為公有經濟發展張目。
質疑公共產權的理論依據,主要是西方經濟學中的產權理論。公正地說,產權理論確有很多精辟的論點和精彩的論述,大大開拓了我們的理論視野,加深了我們對公共產權制度的認識,對于我們深化改革,健全和完善公共產權制度有著十分重要的啟迪意義。但是有一點也是不容否認的,那就是產權理論對公共產權充滿了意識形態的偏見,言而無據的結論,欲加其罪的說詞,可以說不勝枚舉。因此,只有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吸收產權理論中的合理成分,批判產權理論的不當偏見,才能正確地認識公共產權,澄清人們被搞亂的思想,弄清產權制度改革所應堅持的正確方向,促進公有經濟的健康發展。
為公共產權辯護,批判產權理論對公共產權的曲解,自然會涉及到公共產權制度的方方面面,而要說清所有這些問題,是一個非常高的要求。囿于自己的水平,完成這樣的作業不免顯得眼高手低,力不從心,毛糙、疏漏、不規范、有失偏頗在所難免,因此筆者期望值不高,只是想一吐為快。致于所思所想,作為一家之言,如能為人們的思考提供一點具有參考價值的意見,筆者也就心滿意足了。
一、關于外部性——
外部性的根源就在于私有產權
產權理論批評公共產權的重要理論武器就是所謂“外部性”問題。他們認為,共有產權導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國有產權下的外部效應也是極大的,只有私有產權才使得在共有產權和國有產權制度下的許多外部性得以內部化,從而產生更有效的利用資源的激勵。(參見劉凡、劉允斌《產權經濟學》,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版,第9—11頁和第146—149頁)這一觀點,說得不客氣,簡直有點“賊喊捉賊”的味兒。
“外部性”問題源起于福利經濟學家庇古。他發現,當上游煉鋼廠排渣污染下游水源,或者養蜂人的蜜蜂采花授粉使鄰近果園增產這樣的情況下,往往會發生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權益之爭。這是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之外的“外部性”,它不僅影響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更無法達到帕累托最優。
針對庇古提出的通過稅收原則來平衡“外部性”所造成的私人成本(收益)與社會成本(收益)不符,以解決“外部性”問題方案,科斯堅決予以反對。科斯認為,“外部性”問題產生的原因是產權不清,因而提出用界定產權的辦法解決”外部性”問題的思路。應該說,庇古的方案是在未對”外部性”問題作深入分析的情況下,就要求國家強力介入,明顯有皂白不分,操弄強權之嫌,而科斯的思想是在弄清產權歸屬使之成為可進入市場交易之物的基礎上尋求解決之道,則明理在先,更容易讓人接受。
科斯提出通過界定產權來解決”外部性”問題的思路,是很有創意的,但在如何具體界定產權時,科斯的做法卻令人大跌眼鏡。
“外部性”有正負之分。種果樹,養蜜蜂會給社會帶來好的影響,屬于正的外部性。而煉鋼廠排污給社會帶來的是壞的影響,屬于負的外部性。產權經濟學家大多數是從負的外部性出發說事的,而對正的外部性談得較少。本文所要討論的也主要是負的外部性的產權界定問題,但是庇古和科斯的舉例中都談到了養蜂的問題,因此這里有必要先對這個正外部性問題談上幾句。
養蜂人和果園之間的權益之爭,在于養蜂人認為果園增產的收益應歸自己,果園主則認為果園收益理所當然歸果園。科斯界定產權的結果是,產權界定給果園,果園獲得增產的收益,那么養蜂人為了避免自身收益外流,就可能搬離果園換一處地方養蜂。這樣,養蜂人和私人收益等于社會收益,從而使“外部性”內部化了,市場機制得以正常運轉。(參見劉凡、劉允斌《產權經濟學》,同上,第1-2頁)
不知是科斯確實不懂,還是有意為之。在果園附近養蜂,收益的其實不僅僅是果園,養蜂人同樣收益。在蜜蜂傳花授粉促進果園增產的同時,蜜蜂也因為有了更多更好的花粉資源,能夠釀制出更多更好的蜂蜜,養蜂人的收益同樣會增加。如果養蜂人為了避免所謂自身的權益外流,而搬離果園換地方養蜂的話,那真正是愚蠢至極。就是說,倘若養蜂人堅持自己的收益應該包括養蜂的正常收益,再加上果園增產的收益的話,那么果園主同樣可以在獲得果園正常收益的基礎上,要求取得蜂蜜增產的收益。事實上,養蜂人的收益中既有正常收益,也包括果園為蜜蜂提供花粉資源而使蜂蜜增產的收益,果園的收益中既有果園的正常是收益,也包括為養蜂人的蜜蜂采花授粉而使果園增產的收益,他們的私人利益和社會利益都是一致的,不存在著私人利益小于社會利益的情況。至于果園增產的收益和蜂蜜增產的收益孰多孰少并不重要,因為果園為蜜蜂提供花粉是為了果園的增產,養蜂人在果園放蜂也是為了釀出更多更好的蜂蜜,他們的主觀目的都是利己,利他的行為只是一種客觀的結果,何況他們的利他行為都已從果園和蜂蜜的增產中得到了補償。只是由于各自的生產技術特點不同,有可能出現增產收益或大或小的問題,那只能算是“上帝“的意志,怨不得任何人。類似于果園和養蜂人之間這種正的外部性反映的是一種互惠互利的關系,不應當也不應該存在權益之爭,這是否說明不存在所謂外部性內部化的問題,在這里明晰產權其實是故弄玄虛,別居用心?當然這只是筆者就事論事的初步印象,就此下結論可能為時過早,錄此存疑吧!
和果園放蜂這種的正外部性不同,煉鋼廠排污這樣的負的外部性確實需要首先界定產權。不過,科斯在這里界定產權的結果,又一次讓人費解:要么把產權界定給煉鋼廠,居民為了避免受污染就會幫煉鋼廠安裝排污凈化裝置;要么把產權界定給居民,煉鋼廠會主動為自己安裝排污裝置。這樣都能使煉鋼廠的私人成本等于社會成本。這是界定產權嗎?不!這里界定的是權利,是排污的權利。也就是說煉鋼廠有權利排污,居民就要幫煉鋼廠安裝排污裝置以避免受污染,煉鋼廠無權利排污,煉鋼廠就應自己安裝排污裝置,以防止污染居民水源。這里界定的并不是真正的產權。產權的本意指的是財產權利,按照產權的本意我們無法理解科斯所說的產權界定結果。但如果我們把科斯所說的“產權”理解為“權利”的話,那么科斯的說法就可以理解了,很多人也就是按照這樣的解釋去理解科斯的意思的。問題是這種說法對嗎?
確實,據介紹,西方經濟學家所研究的“產權”,并不是我們通常所講的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即依法占有財產的權利),也不是指對財產進行占有、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的權利,他們已經賦予“產權”全新的內涵,之所以仍沿用“產權”一詞,是因為至今難以另選一個更為合適的名詞來代替。同時,由于不同產權學派研究產權問題的出發點和著力點不同,他們對產權的內涵各取所需,無法形成統一的產權定義。(參見劉凡、劉允斌《產權經濟學》,同上,第4頁)
對西方經濟學家在使用“產權”這一概念上的泛化現象,這里不便妄加評論。但是有一點是應當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能夠在更廣泛意義上使用的“產權”(廣義產權)這一概念所指稱的權利,和在原有意義上的使用的產權(狹義產權)之間必然存在某種聯系。這種聯系也許是一種因果關系,亦或是一種主從關系,因此,廣義產權必然可以還原到狹義產權上來加以解釋說明。如同語言詞匯意義的解釋一樣,在存在本義和引申義的情況下,不管引申義和本義存在多大的差別,其引申義都可以在本義上得到說明。而且在這里,還原到狹義產權上來解釋說明是十分必要的,因為這才可能有一個統一權衡標準,以避免出現那種因概念模糊而產生歧義,“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難以形成共識的情況。
現在就根據狹義產權的原則來界定煉鋼廠排污問題上的產權問題。煉鋼廠在生產鋼材的同時也生產了廢渣(污染物),鋼材歸煉鋼廠的所有,廢渣當然也屬煉鋼廠所有了。但廢渣和鋼材不同,對煉鋼廠來說,鋼材是財富,而廢渣只能算是一種負財富,處理鋼材能夠增加煉鋼廠的收益,處置廢渣則會增加煉鋼廠的成本。煉鋼廠有享受生產鋼材增加收益的權利,同樣地煉鋼廠也有“享受”生產廢渣增加負收益(成本)的“權利”。只是當享受的“權利”變成了負數時,“享受權利”就轉化為“承擔義務”了。當然對廢渣的這種處置必須是無害化的治理,決不是簡簡單單的把廢渣推出煉鋼廠,去為害他人、為害社會,或者讓別人、讓社會去承擔本應由煉鋼廠自己承擔的義務。這一切本來都與下游居民無關。水源被煉鋼廠廢渣污染,是煉鋼廠強加到下游居民頭上的無妄之災,是煉鋼廠對下游居民權利的侵犯。
在狹義產權意義上討論的煉鋼廠排污問題,產權明晰,結果明確,“誰污染,誰治理,”沒有絲毫含糊之處。但是換成廣義產權的角度來考慮,事情就變得復雜起來。產權(權利)界定給煉鋼廠,下游居民有了必須治污的責任,只有產權(權利)界定給下游居民時,安裝排污裝置才是煉鋼廠必須做的事。既然產權(權利)既可以界定給煉鋼廠,也可以界定給下游居民,那么按照產權(權利)界定的結果,即使是要求由煉鋼廠安裝排污裝置,那么對煉鋼廠來說就不是必須履行的義務了,而只是按照產權(權利)界定的要求去做的一樁可做可不做的善事而已。這樣,煉鋼廠顯然就有了與下游居民“討價還價”的理由,就可以多多少少減少應該支付的成本。
據說科斯就這樣認為,盡管甲(煉鋼廠,下同)的排污對乙(下游居民,下同)造成了損害,但用單向征稅來限制甲排污,肯定會損害甲方現有利益。因此,是讓甲方損害乙方呢?還是乙方損害甲方?也就是說,社會如何防止造成更為嚴重的損失,即對甲方征稅本身是對甲方利益的損害,如果這種損害大于征稅前對乙方由于受甲方排污影響而受到的損失,那么征稅后社會總損失反而增大了。本來單向征稅為了限制損害,但是結果卻可能擴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征稅便稱為無效率的。(參見劉凡、劉允斌《產權經濟學》,同上,第37頁)
何等荒唐的邏輯!事情本來很清楚,煉鋼廠是加受者,下游居民是受害者,向煉鋼廠征稅是為了彌補下游居民的損失,并對煉鋼廠加害下游居民的行為進行懲罰。煉鋼廠因排污而繳稅,這本來就是煉鋼廠的責任,怎么會是下游居民對煉鋼廠的損害呢?向煉鋼廠征收污染稅并不構成對煉鋼廠的損害,只有向煉鋼廠征收額度大于下游居民受害損失的稅收時才會有損于煉鋼廠的利益。但是向煉鋼廠征收過頭稅只是一種可能,這種可能可以成為反對過多征稅的理由,而不能成為不同意征稅的根據。其實,關于如何防止過頭稅對煉鋼廠產生損害的問題,科斯是很清楚的。他曾在耕種小麥和牧羊相互關系的案例中,就解決少養羊牧羊人有損失,多養羊羊會吃麥子耕種麥子有損失的矛盾時指出,解決二者沖突,可以采取或者牧羊者全部賠償由于增加羊只而對耕種者造成的損失,或者由耕種者給少養羊只的牧羊者補貼的辦法。但不管采取何種辦法,都能達到一個均衡,在這一點上,雙方的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收益,從而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有效性。(參見劉凡、劉允斌《產權經濟學》,同上,第37-38頁)按照這樣的原則,向煉鋼廠征稅關鍵是適度,只要找到一個均衡點,使煉鋼廠的邊際收益等于增加納稅后的邊際成本,就不會產生過度納稅的問題。因此,科斯在煉鋼廠排污問題上實際上真正要反對的并非納稅的多與少,而是向煉鋼廠征收污染稅本身,以維護煉鋼廠老板的利益。
不同于果園附近養蜂那種正的外部性,煉鋼廠和下游居民之間不具有是互為因果的關系,不是互惠互利。下游居民是被動的受害者,水源被污染對他們來說,是一種真正的來自他們生活圈子之外的外部性問題。而煉鋼廠則是水源被污染的罪魁禍首,是始作俑者。換句話說,是煉鋼廠把自己生產出來而不愿治理的污染物這一真正的內部問題推到廠外污染水源,而成為下游居民現實生活中的由于外部原因造成的問題。煉鋼廠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減少本應由自己承擔的包括治理污染費用在內的私人成本,實現私人收益的最大化,應屬私人成本的治理費用被推出企業而成為社會成本,污染問題這才退出了市場機制運行所涵蓋的范圍,變成所謂經濟學意義上的所謂“外部性”問題。
煉鋼廠排渣污染水源影響下游居民生活,使私人成本變為社會成本,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煉鋼廠是私有產權。逐利是私有產權的本性,千方百計降低私人成本則是它的一種本能,只要有機會煉鋼廠就會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污染物排出去,至于這樣的排污是否會為害他人,或者危害程度為何,它是不會主動,自愿地考慮的。這就是說,私有產權是負的外部性產生的根源,問題的實質是內部性的問題被外部化了,是私有產權為了增加私有收益而影響了社會收益,為了提高微觀效率而影響了宏觀效率。
產權理論認為,在私有產權下,私產所有者在作出一項行動決策時,他就會考慮未來的收益和成本傾向,并選擇能使其私有權利的現期價值最大化的方式來做出使用資源的安排,而且為了獲取收益所產生的成本,也只能由他個人承擔,因此,在社團產權和國有產權下的許多外部效應,就在私有產權下,被內在化了,從而產生了更有效的利用資源的激烈。(參見劉凡、劉允斌《產權經濟學》,同上,第10-11頁)這是對私有產權的美化,與事實完全不符。
私有產權是產生負的外部性的根源,因此解決負的外部性最好辦法,就是根據狹義產權的原則,讓肇事者承擔起應有的責任,不允許把內部性問題外部化。正的外部性沒有權益之爭,不需要明晰產權,負的外部性產權明晰,也不需要重新界定,用“明晰產權”解決“外部性問題”,實現“外部性內部化”,是一個故弄玄虛的偽命題。筆者現在似乎明白了科斯討論“正的外部性”的真正用意,就是為了把具有互為因果關系的“正的外部性”和不具有互為因果關系的“負的外部性”混為一談,以掩飾“負的外部性”單向加害的特點,阻止人們對負的外部性產生的真正原因的進行追究,為私有產權繼續推卸或減輕應承擔的責任提供理論基礎。公正說,科斯提出明晰產權對資源配置的重要意義是非常了不起的,但是如果以排污問題作為提出產權界定的由頭,那實在是選錯了“突破口”。不過,也正是這一“歪打正著”,使我們對產權理論有了更充分、更全面的認識。
產權理論在美化私有產權,竭力掩蓋“外部性”問題產生的真正原因的同時,卻無端指責公共產權,包括國有產權“導致了很大的外部效應”。他們這樣說道,在國有產權下由于權利是由國家所選擇的代理人來行使,作為權力的使用者,由于他對資源的使用與轉讓,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權能,就使他對經濟績效和其他成員的監督和激勵減低,而國家要對這些代理者進行充分監督的費用又極其昂貴,再加上行使國家權力的實體往往為了讓追求其政治利益而偏離利潤最大化原則,在選擇其代理人時也具有從政治利益而非經濟利益考慮的傾向,因而國有產權下的外部效應也是極大的。(參見劉凡、劉允斌《產權經濟學》,同上,第10頁)
這樣的議論實在經不起推敲。既然國有產權下,國家代理人以及行使國家權力的實體往往為了追求政治利益而偏離利潤最大化原則,那么他們就不存在把自身的成本推向社會的壓力和動機。不僅如此。為了政治利益他們甚至有可能主動支付一些本應由社會承擔的成本,而使企業處于微利甚至虧損狀態,以往國有企業辦托兒所、辦學校,辦食堂、辦醫院,也就是所謂“辦社會”的現象充分證明了這一點,指責國有產權下的外部效應大沒有絲毫根據。其實從某種意義上說,在國有產權下是不存在外部性問題的。因為每一個具體的國有企業在它把自己的成本推向社會時,實際上就是推給了國家,也就是推給了國有產權主體,而對國家所有者來說,這仍是屬于內部性問題。猶如在一個家庭中的某一成員把需要自己承擔的家庭責任推給其他家庭成員一樣,對于整個家庭來說仍然是要家庭內部解決的問題,而不會變成需要家庭外部人解決的“外部性”問題。這也是以往國有企業普遍存在“辦社會”這一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因為在那種條件下,在相關人員的心目中,這個“社會”是國家辦,還是具體的企業辦,都是一樣的,沒有太大的區別。
似乎是為了說明公共產權和“外部性”問題存在的不解之緣,產權理論還杜撰出一個公有產權下產生外部性問題的典型案例,即所謂“公共地的悲劇”。對這個案例在本文的下一部分將詳細討論,這里不多羅嗦。但有一點需要在這里說明,就是所謂“公共地的悲劇”并不能證明公有產權制度具有很強的“外部性”,這種指證純粹是指鹿為馬,是對公共產權的栽贓行為。
經濟學上所謂“外部性”問題產生根源在于私有產權的利己主義,而不是公有產權,恰恰相反,公共產權則是“外部性”問題的克星,它與“外部性”問題在本質上是格格不入的。如果說我們在一個相當長的發展階段還不能完全解決“外部性”問題,那不是因為公共產權,而是由于社會上還大量存在私有產權,以及公共產權本身也還存在著“私”的一面,(這個問題后面將專題討論,現在只能點到為止),還有制度本身不完善也是無法杜絕“外部性”的重要原因。以“外部性”問題批評公有產權沒有任何道理。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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