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共識”的神話
作者:[美]斯科特·肯尼迪 著 王雪 譯 來源:《國外理論動態》2010年第4期
摘要: 斯科特·肯尼迪(Scott Kennedy)是美國印第安納大學政治學和東亞語言文化系副教授、中國政治與商業研究中心主任,本文是其為2008年5月30—31日在美國科羅拉多州的丹佛舉辦的“‘華盛頓共識’與‘北京共識’:中國發展模式的可持續性”會議準備的報告。文章從分析“華盛頓共識”及其失敗入手,進而分析了“北京共識”和中國模式。作者認為,“北京共識”建立在對中國政治經濟的一種誤導性的分析之上,與中國發展的現實特點并不一致:中國企業的自主創新以及可持續發展并沒有取得實質性的意義重大的進展,中國在解決政府、商業部門和工人等關系時也沒有形成組織化的協商機制,中國貧富差距和地區差距急劇擴大,等等。中國發展并沒有太多的獨特性,更多地可以歸類于韓國、臺灣地區的發展主義國家模式。因此作者認為中國模式并不構成對世界現有秩序的重大挑戰和威脅。現將文章內容翻譯如下。
一、引言
中國非凡的經濟成就已經引發了關于其成功原因的爭論。一些人認為這應該歸功于過去30年廣泛的自由化進程,這與關于經濟發展的傳統解釋相一致。但另一些人認為,與自由化同樣重要的是一個擁有強大治理能力的政府所帶來的穩健的發展速度以及所實施的獨特的改革程序。因此,他們認為中國的成功對關于最合適的發展策略與政府角色的傳統理論提出了挑戰。2004年,一位觀察員,即喬舒亞·庫珀·雷默(John Cooper Ramo)將他所看到的中國獨特的發展道路稱為“北京共識”(BC),并將其與“華盛頓共識”(WC)區別開來,后者意指一種更加傳統的發展道路。
2004年,雷默在一篇長篇論文中詳細闡述了他的觀點。這在中國以及其他國家的學者與決策者當中引發了一場大規模的爭論。我個人對雷默的解讀認為,他提出的“北京共識”是對中國改革經驗的被誤導的和不準確的總結。不僅它提出的關于中國的經驗事實是錯誤的,而且它忽視了中國的經驗和其他國家的經驗之間存在的相似點和不同點,并且扭曲了中國在國際關系中的地位。不過,關于這一觀點的討論將使得我們有機會得以澄清中國改革道路的邏輯,將其置于一個更加廣闊的背景中加以比較,并且評估其對其他國家的發展前景和對國際關系的意義。
二、華盛頓共識
“華盛頓共識”是彼得森國際經濟學研究所的經濟學家約翰·威廉姆森(John Williamson)首創的。1989年,他主持了一個會議,該會議致力于關注過去十年中拉丁美洲進行的經濟改革,并想要識別出拉美還需要進一步改革的領域。他在其論文(這篇論文很快就出版了)中列出了一個包含十項政策的列表,他“認為華盛頓的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會同意,拉丁美洲的每個地方或多或少都會需要這十項政策”。這一觀點從此被命名為“華盛頓共識”。該列表(見表一)既不是對拉丁美洲的批評,也不是一種試圖進行說教或施加壓力的舉動。他相信這些改革已經被廣泛認可為是正確的,以至于他將其視為是“十全十美的”(motherhood and apple pie)。
在最初的“華盛頓共識”被公布的幾年后,威廉姆森不得不對他最初的聲明提出了限制條件。首先,他意識到他夸大了關于兩個要點的共識。人們并非一致認可競爭性匯率的好處(#5),相反,在美國,越來越多的人支持一種“對角”(twocorner)政策選擇,即一個國家既可以選擇完全固定的匯率,也可以選擇自由浮動匯率。而且,他還承認,華盛頓在關于這些國家應該以多快的速度進行對外貿易制度的自由化(#6)方面尚存廣泛爭議。
威廉姆森也逐漸認識到,“華盛頓共識”很容易陷入被誤解的境地之中。他以最明確具體的方式強調指出,第#7點(外國直接投資自由化)有意地并未包含資本賬戶的自由化,因為在這一點上永遠不會有共識。放松管制(#9)只是適用于降低企業進入和退出市場的障礙,并不意味著要勸說國家放棄其在保護人民安全和環境方面的管制,也不意味著政府不能控制像公共事業設備之類的公共產品的價格。而對產權的關注(#10),原本是打算設立一個能獲得這些權力的非正式部門,正如德·索托(de Soto)所詳細論述的那樣。
更重要的是,人們總有一種印象認為“華盛頓共識”的具體體現就是布雷頓森林體系——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之前是關貿總協定)的觀點和政策法規,威廉姆森在費力反擊著這種看法。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援助是以受援國遵循那些帶有“華盛頓共識”印跡的政策為條件的,這一點眾所周知。在20世紀90年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向受援國施加壓力,要求它們開放資本賬戶,包括允許不受阻礙的證券投資。然而,威廉姆森指出,“華盛頓共識”并不包括跨國的資本賬戶開放,因為許多人認為過早開放資本賬戶將引發金融危機,正如20世紀90年代末期東亞、俄羅斯和拉丁美洲所發生的那樣。既然在這一點上人們過去沒有(現在仍然沒有)形成共識,因此,根據定義,它不能被包含在“華盛頓共識”之中。
盡管如此,但最讓威廉姆森困擾的是,人們經常將“華盛頓共識”和新自由主義經濟學觀念混為一談。威廉姆森喜歡提出來說,他和一位著名的“華盛頓共識”的批評者——約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在關于良好的經濟政策的實質方面確實意見一致,但是斯蒂格利茨錯誤地將“華盛頓共識”解讀成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新自由主義觀點的政策。這一思想學派可以追溯到18世紀的亞當·斯密,并延續至“二戰”結束以后倡導自由市場的“朝圣山學社”(Mont Pelerin Society)。20世紀90年代,在英國,它與瑪格麗特·撒切爾(Margaret Thatcher)的政策聯系最為緊密,在美國,最靠近羅納德·里根(Ronald Reagan)的政策。然而,威廉姆森有意在“華盛頓共識”中撇開了新自由主義政策框架中的一些關鍵因素,其中包括貨幣主義、供給學派經濟學(supplyside economics)以及不提供福利或不解決收入分配問題的“最小政府”觀念。“如果批評家選擇使用第三種觀念,”他寫道(2004),“那么無疑,他應該說他正在談論一種從未在華盛頓達成共識的叫作‘華盛頓共識’的觀念。”
人們對采用了“華盛頓共識”信條的國家所表現的成績評價不一,而對“華盛頓共識”含義的誤解正與這些不同的評價緊密相連。隨著“華盛頓共識”在促進拉丁美洲、非洲和前蘇聯集團獲得持續經濟增長方面的明顯失敗,“華盛頓共識”開始遭到嚴厲的批評。作為回應,威廉姆森不僅限于對最初的列表進行辯護。首先,他澄清了一些特定的基礎原理。他強調,雖然私有化對促進發展是必需的,但是如何實施私有化也同樣重要,幾個中歐國家揭露的腐敗事件說明了這一點。
第二,他和其他人根據上世紀90年代的成功和失敗的經驗,擴充了他們的政策方案。他建議,最初對利率自由化(#4)的呼吁應該也包括對更廣泛的(國內)金融自由化的呼吁。他說,越來越多的人在支持勞動力市場自由化和建立危機回避機制(比如一些在商業周期和抑制外國公司借貸方面減少波動的方法)方面正達成共識。他還建議采用各種集中的工業政策,這些政策通過教育、技術信息的傳播、資助競爭前研究(precompetitive research)、提供研發稅收獎勵、鼓勵風險投資和扶植產業群(industrial clusters)建設,來促進“國家創新體系”的完善。他還建議,應該就旨在通過累計稅減少不平等的政策達成共識。
他對“華盛頓共識”最有益的補充是,他贊同了其他人的一個觀點,即“華盛頓共識”中的政策在一個強硬的政治制度背景下獲得成功的機會最大。通常被稱為“第二代”“華盛頓共識”的改革內容包括:擁有強有力的司法機構、高效率的公共服務、有效而審慎的金融監管、獨立的中央銀行、反腐敗的機構和社會安全網絡。威廉姆森并沒有特別將民主化包括進來作為必要條件,但是他為了促進善治而確立的這些制度確實可以被解讀為與民主體系更加一致,正像布魯斯·迪克森(Bruce Dickson)在本次會議上提交的論文中所指出的那樣。
第三,威廉姆森還強調,“華盛頓共識”不應該被視為一種僵硬的意識形態。如果它被當作一種教條,那么“恐怕任何希望促進發展的人都不會維護它”。這意味著既要修正它其中的某些要素以適應當地的情況,還要承認“華盛頓共識”之外的其他政策對促進可持續增長來說也是必要的。因此,他寫道:“在任何一套試圖陳述一般性政策指導的體系之外,總還有一些其他重要的東西。而如果一個決策者認為,他(她)可以只是簡單地遵從一套由其他人構想出來的政策,而無需思考其他的話,那是不負責任的。”
威廉姆森相信,他對“華盛頓共識”進行澄清、補充和賦予其靈活性的努力絕對不是對最初的列表及其基本含義的否定。他暗示,對“華盛頓共識”早期的誤解和最近的經歷要求決策者們在如何實施那些擁護“華盛頓共識”的經濟改革方面更加小心。
盡管威廉姆森和他的伙伴們盡了最大的努力去拯救“華盛頓共識”,但是毫無疑問,“華盛頓共識”的“名聲”已經處于毀滅性的批評之中。威廉姆森雖然已經小心地將注意力集中在列表(以及隨后的詳細說明)上,但“華盛頓共識”卻被解讀出了比這多得多的含義。冷戰結束和福山的“歷史終結論”使民主和自由市場看起來成為了現代化毫無疑問的孿生目標。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制約性和日本的停滯又加強了這種氣氛。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如此明顯,就像在通往一片希望之地的道路上突然出現的意外坑洼一樣,以至于讓人無法忽視。批評家們譴責說,“華盛頓共識”的修訂版,尤其是那些制度上的要求,并沒有反映出一種更加成熟的共識,而只是不顧一切抓住其他新的可選擇方案。此外,對于任何一個想要尋求發展的國家而言,那些五花八門的制度要素造成了不切實際的困難。正如奈姆所指出的那樣,“它的自相矛盾之處在于,任何有能力滿足這些嚴格要求的國家,都已經是發達國家了”。因此,盡管威廉姆森竭盡全力,但是這個由他定義、并在上世紀80年代末期努力推動的“共識”,隨著新世紀的來臨終于崩塌了。
在這以后,分析家們一直在尋找一些新的模式去促進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增長。其中最重要的挑戰在上世紀80年代勢頭猛增,它是由“發展型國家”(developmental state)的倡導者提出的,它不僅與日本、韓國和臺灣地區的成功緊密相連,而且也反映了法國、愛爾蘭、以色列和其他國家的經歷。觀察家們集體主張說,市場經常失靈,因此政府需要比做一個好的調節者和提供公共產品(如基礎設施和教育)做得要更多。發展中國家的政府除了其他事務,還要引導企業在適當的行業進行投資,鼓勵它們在國內外取得成功,并在與外國的競爭中對其加以保護。在新的世紀之交,華盛頓共識的批評者們有意識地為其他幾項可替代性共識發出了呼吁,包括蒙特雷共識(Monterrey Consensus)、哥本哈根共識(the Copenhagen Consensus)、墨西哥共識(the Mexico Consensus)和南方共識(the Southern Consensus)。由戈爾(Gore)提議的南方共識將拉丁美洲和東亞的經驗教訓結合了起來,支持各國尋求與全球經濟實現戰略一體化,支持采用一系列廣泛的工業政策以促進生產力增長,鼓勵政府與企業之間進行合作,減少不平等,培育地方層面的整合與協作。
對“華盛頓共識”的誤解、修訂和挑戰為我們理解“北京共識”觀念出現的來龍去脈提供了一個批評性的背景。即使有人相信,中國在過去30年中的急劇增長不過是那些與“華盛頓共識”一致的改革要素帶來的結果,所有人也都會承認,中國并沒有始終如一地遵循“華盛頓共識”,無論是它最初的版本,還是擴展后的框架。中國沒有毫不遲疑地接受世界銀行的建議,由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援助伴有相應條件,中國也避免了向它尋求幫助。于是,問題變成了,考慮到中國的成功,它是否可以被當作一個可選擇性前景的象征,圍繞這一前景將出現一個新的共識?答案是,如果將中國的成功經歷視為一種能奏效的新教條的具體實現,或者理解為類似的東西的話,那么,達成一致的可能性就將難以置信地降低了。接下來的章節將說明為什么情況會是如此,根據不同的原因,先是“北京共識”,然后是“中國模式”。而致力于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歷(即一些人所總結的“中國經驗”)中吸取經驗的謙遜努力越多,對其他國家而言,也就越具有分析上的效用和政策上的重要性。
三、“北京共識”
和“華盛頓共識”一樣,“北京共識”最初也是由一個人發起的。這次是喬舒亞·庫珀·雷默,2004年他發表了一篇夸張而雄心勃勃的長篇論文《“北京共識”:論中國實力的新物理學》。作為《時代》雜志的前編輯,在論文發表之時,他是高盛集團約翰·桑頓辦公室主管合伙人,還是清華大學的教授。當時雷默在中國的專家中基本上還默默無名,但他立刻吸引了中國學者和官方的注意力,并在這片土地上卷起了一場風暴。
如果將“北京共識”視為鼓吹中國的成功并對“華盛頓共識”的標準權威提出挑戰的宣言,那么任何人都會欽佩雷默所做一切的大膽和他散文式寫作在修辭上的華麗。這一雄心是值得欽佩的,尤其是以一個教授的角度來看,他的學生們通常抱著騎墻的態度,不愿挑戰傳統看法。此外,就這一標簽在中國以外的地方贏得了容身之處和共鳴而言,它就可以被視為對“華盛頓共識”的挑戰和中國不斷增長的軟實力的標志。不過,作為一種分析,“北京共識”相對不太連貫,也在很大程度上不太準確。
很顯然,雷默選擇“北京共識”這一術語是作為對“華盛頓共識”挑釁性的回應,但是,“北京共識”的三點原則(theorems)(見表二)與華盛頓共識的內容并不平行對應。明確的是,雷默致力于解釋中國令人印象深刻的經濟發展和不斷增長的國際影響。第一個信條就是,中國的現代化根植于創新和科技飛躍,它們是中國全要素生產率(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快速增長的原因。正如雷默所說的那樣,“傳統看法認為,中國的發展是放開大量廉價勞動力后所發生的情況的典范。但事實上,創新領導的生產率增長支撐著中國經濟,并有助于抵消災難性的內部不平衡”。第二個觀點是,中國的目標不僅在于擴展經濟實力,而且在于實現公正的財富分配,從而使利益實現廣泛分享。他寫到,中國領導人和地方官員已經將“持續而均衡的增長”作為其關注的中心點。越來越多的領導干部承諾降低增長造成的環境破壞,因此,使“環保”成為衡量經濟表現更準確的標準這一做法受到歡迎。
構成雷默“北京共識”的第三個元素是如下這一觀點,即中國已經有能力保持對其發展政策和路徑的控制,而且憑借中國對其他國家作為一個榜樣所具有的吸引力及其自身實力的增長,中國的成功正在對美國形成挑戰。按照雷默所說,中國并沒有被迫去嚴格遵從“華盛頓共識”,而是在尋找各種適合本國國情的政策。“對中國來說,最主要的參考點(point of reference)現在是,而且一直都是中國自己。”因此,“當根據綜合國力進行衡量時,中國已經在很多重要領域成為了美國的競爭對手”。同樣重要的是,第三世界正在涌向中國,將其視為經濟伙伴、政治同盟、發展榜樣,而這一切正在侵蝕著美國的全球支配地位。
盡管對中國開明的政治領導層極盡夸贊之辭并從策略方面進行了論述,雷默的“北京共識”還是存在幾個神話。當然,中國在某種程度上確實沒有嚴格遵從“華盛頓共識”的信條,而且它的國際影響力也確實增強了。但指出中國沒有遵守“華盛頓共識”,并不能證明雷默的宏大設想是正確的。考慮到本次會議的議程,接下來的評論將直接聚焦于經濟發展的要素,而不是討論中國增長的國際影響力和它對美國霸權主義的潛在挑戰。后一個問題的各要點將在結論中提及。
首先,科技創新并不是中國發展的核心所在。雷默像未來學家阿爾文·托夫勒(Alvin Toffler)一樣,提出中國可以跨越好幾代的科技發展,實現這一點的基礎是自身的創新。斷言創新與中國的發展歷程沒有關系,是不準確的。毫無疑問,在不同的經濟部門都存在大量的漸進式創新,尤其是在制造加工業。此外,科學家、工程師和企業家的人數也在快速增加。在過去的十年中,中國在研發中投入的資金一直在增加,尤其是各企業。這些投資的效果反映在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標權的數量急劇增加上。
但是,中國人還沒有成為創新的領導者。在極大程度上,中國企業制造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都是由外國設計與發明的。在高科技領域,中國最成功的企業作為其他國家設計的產品的裝配商和制造商融入了全球生產網絡。中國信息技術出口產品的絕大多數附加價值都來自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而且這些出口產品中超過85%都是由合資公司或由建立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外國全資跨國公司的分公司制造的。在最近幾年,中國領導人一直在大力倡導促進“自主創新”。這一目標的核心就是在信息技術方面開發不同的技術標準,然后利用中國巨大的市場規模迫使其他國家按這一標準進行生產。但是,到目前為止,這方面的成果一直不理想。這些努力中的絕大多數沒能獲得商業上的成功,只有那些與外國技術相容的創新才顯得比較有成功的希望。
第二,沒有太多證據表明,中國正在追求可持續的和公平的發展。這些最多可以被視為中國未來的目標,它們在改革時代并沒有成為中國政策的主流。中國已經采取了重要措施來為環境保護建立一個管理機制,但每一次在環境和增長之間進行權衡時,總是后者獲勝。雷默對胡鞍鋼的綠色GDP的計算極感興趣,但人們也并無驚訝地發現,盡管中國政府確實允許公布了一份基于2004年數據的報告,但在接下來的幾年中卻沒有再同意公布其他類似的報告。類似的是,不平等,而不是平等,已經成為中國發展經歷中的重要印記。幾億人口已經擺脫了貧困,但是不論是按照個人、部門還是地區進行衡量,不平等都在擴大。雷默本人也承認了這一點。最近,北京已經取消了一些對沿海地區的優惠政策,并且增加了對中國西部的投資,但沿海和內地之間的差距仍是巨大的。2008年5月,在四川地震中坍塌的劣質學校、住房和辦公建筑就是這些地區差異存在的不幸證據。
雷默提出的第三個神話是,中國的經濟發展戰略是獨一無二的。在某種意義上,這是對的。沒有其他國家采用過同樣的整套政策并取得同樣的結果。和我一樣對雷默持批評態度的諾頓,他在本次大會的論文中確立了幾個將中國經濟與其他國家經濟區分開來的有特色的元素(規模、巨大的勞動力儲備和等級制的“威權政府”)。然而,強調中國在這些方面的不同并不能說明什么。這同樣可以用來形容世界上其他全部194個國家。而將任何獲得成功發展的國家貼上“某國共識”的標簽,毫無疑問是沒有意義的。
中國的現實并沒有靠近“華盛頓共識”的觀念,雷默因此為這個國家的獨特性歡呼。但是,如果他從一種更精確的角度加以比較,他就會發現中國的政策和發展軌跡與一系列廣大的國家有著共同點和不同點,包括那些實行更加自由的資本主義統治政權的國家以及那些發展主義國家。這部分是因為中國大部分經濟改革的知識來源一直是其他國家的經驗,中國的專家和官員們嚴格地考察并借用了其他地方的經驗。如果雷默說中國是在追隨其他發展主義國家的步伐,那么他可能更接近事實。中國政府不斷利用宏觀和微觀經濟政策手段來干預經濟,中國也明顯采用了其鄰國的一些政策。雷默說,中國的經濟特區是印度建立經濟特區的靈感來源,但中國的這一做法是從其他地方借鑒而來的。
同時,中國和其東亞鄰居在一些方面也出現了差異。中國經濟中發展最快的部分,即沿海私有經濟部門,已經在沒有獲得中央政府鼓勵的情況下取得了成功,并且不得不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生存下來。通過建立企業聯合或使企業破產的方法來使各經濟部門合理化的努力總是失敗。在最近十年,中央政府努力壓縮鋼鐵部門,但是中國現在已經有了6000多家鋼鐵公司,比這一議程開始時多了2000多家。與日本和韓國對外國投資和進口堅持極端的貿易壁壘不同,相對而言,中國對國際經濟開放得多。在十多年的時間內,中國在發展中國家中一直是外國直接投資的最大目標國,這部分是因為外國的政治壓力,部分是因為中國自身經濟薄弱,需要吸引國外的管理人才和技術。與日本、韓國和臺灣地區針對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協商擁有高度組織化的系統不同,行業協會在中國的發展卻很薄弱。中國和外國的企業確實影響了中國的經濟政策,不過大多數與政府的商業聯系卻是通過非正式的、私人的渠道實現的,與俄羅斯和印度的政府—企業關系更為相似。而中國社會福利體系的發展遠遠不如其鄰國,更像那些“發展不均衡的國家”(uneven developers),比如南非和埃及。而所有這些例子最終說明的是,對特殊性的廣泛概括所模糊掉的東西遠遠多于它所澄清的東西。致力于對中國經濟的組成要素進行調整過的對比研究將更有價值。
雷默理論中第四個有問題的方面是他假定中國政府的不同部門之間行動一致,都共同追求一個定義清晰的目標,而中國的經濟表現正是這些計劃的反映。這種觀點賦予了鄧小平及其后來的領導者在這一歷程中的核心地位。雖然毫無疑問他們是非常強勢的,但是事實表明他們并不是全能的統治者,無法將他們的愿景強加給社會中的其他所有人。在很大程度上,中國的統治精英不得不應對并非出于他們選擇的經濟和政治壓力。在改革時期的最初15年中,許多政策都反映了中國共產黨內部的自由派和保守派之間的一種妥協。雖然意識形態上的分歧已經消失,但是官僚之間的沖突一直繼續左右著政策的采用和執行。不久前,商業利益集團和社會其他成員的游說活動都已經在國家和地方層面上對政策討論變得至關重要。中國許多最成功的政策最開始都是在地方采用的,不是被視為獲得中央批準的試驗,而是被視為對中央政策的破壞,后來才獲得全國性的支持。結果是不同群體之間的妥協,而不是共識,才是大多數中國經濟政策的來源。
雷默提出的最后一個神話是另一種類型的共識,即中國的知識分子和官方都認可其“北京共識”的準確性。寫作三年后,科蘭滋克(Kurlantzick)稱,雷默的想法在中國得到了廣泛認同。我本人關于中國的爭論的評論是,如果在中國存在一個共識,那就是“北京共識”是錯的,它對美國和全球社會過于敵視。
一些中國評論家發現了“北京共識”的可利用之處。最重要的是,他們喜歡它對“華盛頓共識”、新自由主義和東歐與前蘇聯采用的休克療法的批評態度。對“華盛頓共識”的批評為那種符合各國國情的發展路徑進行了辯護。其他人認可“北京共識”是因為它承認了中國具有歷史意義的經濟成功。一些中國學者相信,最低限度,關于“北京共識”的討論將帶來更多對中國的研究。
中國的絕大多數評論對“北京共識”是持批評態度的。一些人認為,它不夠準確,或者有些夸大其詞,而其他人認為,它忽視了中國經濟改革中最重要的因素。許多評論家撰文指出,“北京共識”是要求宣布一種并不存在的共識。還有其他人強調說,“北京共識”低估了中國經濟戰略所導致的問題的嚴重性,也低估了那些仍然需要去克服的問題的嚴重性。最后,大量觀察家堅持認為,中國的經濟改革戰略依賴于“華盛頓共識”的一些構成要素,比如自由價格、競爭、限制通貨膨脹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因此,中國那些獨有的要素不過是對“華盛頓共識”的補充,而不是挑戰。
這個國家的知識精英和政府官員們對“北京共識”缺乏共鳴,這應該是對雷默理論最后的致命一擊,原本以為中國會因為得到了這樣的頭銜而受益頗多。
四、結論
中國對“北京共識”的廣泛不滿,并不意味著中國的分析家們沒有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經驗中的獨特性和開拓性。盡管對“北京共識”的支持非常有限,他們卻更多地信任(雖然并不是絕對的普遍認可)“中國模式”的觀念。既然諾頓和李在他們的大會論文中討論了這一觀念,這里只陳述幾個要點。與“北京共識”一樣,“中國模式”的觀念面對著和“北京共識”一樣的困境,它需要證明中國的發展政策和路徑從分析的角度看是獨特的。這一任務由于缺乏對什么是“中國模式”的一致意見,而變得更為困難。與“北京共識”有一個明確的出處不同,人們對“中國模式”的定義并沒有任何共識。一些人認為,它僅僅是對獨裁資本主義的一種隱喻,而其他人則將其視為中國從國家社會主義向市場經濟的漸進主義轉型的同義詞,在中國更普遍的說法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接受這一觀點的中國評論家們對關于“中國模式”的看法提供了相當數量的詳細描述。還有其他一些人認為,“中國模式”是東亞發展主義國家的延伸。但不管選擇哪個版本的“中國模式”,它的特殊性都難以被認定,這限制了它在分析上的作用。此外,盡管“中國模式”觀念沒有明確附帶著中國人之間存在某種共識這樣的假設,但宣稱是一種“模式”就仍然暗示了一種連貫性和與現實并不相符的指導計劃。
“北京共識”和“中國模式”的提議者想讓我們相信,中國的經歷直接打破了“華盛頓共識”和新自由主義的信條。雖然嚴格地說,中國沒有遵循威廉姆森的十項原則或其后的幾點詳細說明,尤其是在政府制度方面。不過,兩派中的原教旨主義者在中國在多大程度上背離了標準經濟學理論方面可能都夸大其詞了。羅德里克(Rodrik)爭辯說,新自由主義分析的目標不僅僅是一種政策方案。所以,他寫到:“經濟改革的廣泛目標,即市場導向的激勵機制、宏觀經濟的穩定、外向型定位,沒有轉化成一系列獨特的政策行為。”比如,財產權能夠使個人安全,但中國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賦予了地方政府這種保護,而這恰恰有助于解釋鄉鎮企業(TVE)獲得的非凡成功。羅德里克沒有解釋為什么中國的干預沒有導致在菲律賓和印度尼西亞出現的那種阻礙廣泛干預的尋租現象,而是表明,這種干預可以和傳統的經濟學邏輯相一致。
看起來,布雷頓森林體系正在逐漸達成同樣的觀點。雖然他們對委托方提出的政策建議經常仍然只是或“老派”或“新派”的“華盛頓共識”,他們的分析家們還是對中國和其他那些政府在其中發揮了巨大作用的國家所獲得的成功作出了妥協。本人就遇到過幾個稱贊中國取得的偉大成就的世貿組織官員。一個最大的諷刺是,傳統的經濟學是靈活的,足以說明中國的情況并與其講和,它恰恰削弱了“北京共識”和“中國模式”中向正統學說提出挑戰的那些原理。
考慮到“北京共識”與“中國模式”存在的問題、正統經濟學理論的靈活性和世界的全球化治理體系,我們應當清楚,這些觀念的政治意義不應該被過分夸大。在中國,“北京共識”和“中國模式”不太可能作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與“改革開放”的意識形態補充。
國際政治出現分歧的可能性正越來越大,同時也面臨著嚴重阻礙。在國際上,一些國家對學習中國的成功極感興趣。這其中的一些國家由獨裁的領袖領導,決心要在實現增長和繼續一黨專政兩個方面堅決追隨中國。就像已經在其他地方被證明的一樣,經濟成功并沒有一個固定公式,在中國起作用的東西很可能無法直接移植到其他環境中。那些盲目地采用了中國的政策要素的國家很可能會發現,它們和那些毫不遲疑地采用了“華盛頓共識”的國家一樣,被經濟危機和政治危機所困擾。
此外,一些人提出,“北京共識”和“中國模式”是作為對美國和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對抗力量而贏得了共鳴。如果真是如此,那么“北京共識”應該是新的“南北沖突”的體現。雖然世界的治理體系需要進行某種調整以適應中國不斷增長的作用,也許不得不允許擴大特定環境下的政府干預,但從大的格局看,這些挑戰比不上冷戰期間共產主義和資本主義之間的意識形態沖突,甚至比不上全球富裕的北方和貧窮的南方之間的隔閡。全球治理體系需要進行本質上的改革,但是挑戰是來自中國(它已經在靈活地適應資本主義世界)的可能性極低,而更有可能是來自那些仍然深陷于貧窮的惡性循環之中的最不發達的國家,沒有任何共識能幫助它們擺脫困境,無論是華盛頓共識還是別的什么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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