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錢”是納稅人的嗎?——論稅收的價值來源
李濟廣
摘要:從所有權上講,“納稅人的錢”是全體人民的錢。從價值來源上看,稅收是勞動者的錢。生產稅主要是財政供養單位勞動者創造的,社會保險稅是全社會各行業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個人財產稅和所得稅是全社會各行業剩余價值和一部分勞動報酬的集中,也可能有一部分只是財政供養單位勞動者所創造的價值。“納稅人的錢”這種說法反映了資本主導的資本主義社會的意識形態。
在眾多的媒體上,“別浪費納稅人的錢”,“不要拿納稅人的錢干什么什么……”,“納稅人的錢要為納稅人謀福利”之類的話隨處可見,成為人們監督財政資金的口頭禪。然而,“納稅人的錢”真的是“納稅人的”嗎?
一個非常簡單的常識是,稅收曾經是納稅人的錢,可是這些錢一旦上繳國庫,這些錢就變成了國家的錢,而不再是納稅人的錢。人們也許覺得國家是抽象的,不能成為最終的所有者,納稅人才是具體實在的所有者。但國家不能成為最終所有者,不等于納稅人就是最終所有者。組成國家的實體,或國家所代表的人,從法律上講是公民,從經濟上講是國民,從政治上講是人民,因而財政資金是公民的錢,國民的錢、人民的錢,而公民、國民和人民的范圍遠遠大于納稅人。
人們也許覺得國庫的錢是納稅人交給國家的,“納稅人的錢”所表達的意思不是說這些錢是歸誰所有的,而是要說明這些錢是納稅人給國家的錢。然而,這些錢是納稅人“給”國家的嗎?
按照西方經濟理論,初次收入分配是按照各生產要素和政府參與生產的狀況和貢獻對生產成果增加值進行的分配。增加值在企業內部要分解為補償性折舊、勞動者報酬和資本性要素收入營業盈余,營業盈余再分解為利息、地租和利潤,除此之外,政府還要征收生產稅。生產稅也稱間接稅,指一定時期政府對機構單位生產、銷售和從事經營活動以及因從事生產活動使用某些生產要素所征收的各種稅、附加費和法規費,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等。政府對生產單位的單方面收入轉移即生產補貼,視為負生產稅。生產稅減生產補貼后的差額為生產稅凈額。從新的經濟理論發展看,政府獲得生產稅凈額是直接參與生產過程的要素收入分配,可以理解為政府為企業提供了社會資本,所得生產稅凈額是社會資本的報酬。[1]世界銀行認為,一個國家的財富除了自然資本、人造資本和人力資本之外,還應包括社會資本,即社會賴以正常運轉的制度、組織、文化內聚力和共有信息等。而社會資本主要是由國家來提供和維護的。這說明初次收入分配包括政府收支。這一點不能理解。社會生產是一個整體,任何企業都不能獨往獨來創造財富。企業內部需要保安維護秩序,外部也需要警察維護秩序,計劃經濟時期企業內部就有政府直屬的司法機構;企業勞動者所需要的知識才能需要國家出資逐漸培養;企業運營所需要的經濟環境需要國家管理人員付出勞動來維持。企業付出稅收供養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正像企業必須付出資金供養保安、管理人員和各類分工的勞動者一樣。企業付給保安的錢,盡管曾經是企業的錢,但那是保安應得的報酬,已不能再說是“企業的錢”。同樣,企業間接付給警察的錢,也不再是“企業的錢”,而是警察應得的勞動報酬。
然而,西方的理論在價值創造方面并不科學。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指出,勞動是價值和財富的唯一創造者,非勞動要素只是價值和財富創造的客觀條件而不是價值創造者。所以,國庫的錢是包括企業管理者在內的全社會勞動者創造的。如果要從價值創造的角度談論稅收是誰的錢,只能說稅收是勞動者的錢。“納稅人的錢”這種說法反映了資本主導的資本主義社會的意識形態,與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國家尊重勞動的觀念極不吻合,也不利于對財政資金的有效監督和正確使用。
不過稅收(生產稅凈額)不是像通行理解的那樣僅僅是由物質生產領域勞動者創造的,而主要是由財政供養單位勞動者創造的。科教文衛領域里的勞動,為社會提供了服務和福利,提供了效用或使用價值,也就創造了財富。這種財富要由貨幣實現才能持續創造因而體現為價值,由貨幣來實現也就是要與稅收相交換。不僅如此,科教文衛領域里的勞動還要對物質領域和經濟服務領域里的經濟活動提供條件,即使從靜態和局部的角度來看這種勞動是非生產性的,但從動態的和全局的角度看,也是生產性活動。
現在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科教文衛領域里的勞動也形成價值。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創造價值,則為人們所忽視。傳統的收入分配理論只把勞動、資本、土地(及管理)的所有者作為分配的主體,國家被簡單地看作收入再分配的參加者。其實,國家也是重要的初次分配主體。馬克思說過,“剩余價值……分成不同的范疇。作為這些范疇的承擔者出現的,……還有政府和它的官吏。”[2](470)但馬克思沒有按原來的“六冊計劃”寫出“國家”一冊,所以沒有這方面的專門理論。在馬克思時期,國家收入在整個國民收入中之占有很小的比重,而現在國家收入在社會總收入中占有的份額已擴大數倍,對國家收入的性質必須給予應有的重視。
創造產品的勞動不創造價值,創造進入交換的商品的勞動形成價值。非物質生產領域里的勞動之所以形成價值,原因是其產品服務也進入了交換。“服務……有一定的交換價值。”[3](149)而非物質生產領域中生產公共產品的勞動和其他勞動在提供服務方面具有相同的性質。財政撥款單位人員所提供的服務以國家的名義統一交換。
提供公共產品的勞動形成價值,必然形成剩余價值。當然剩余價值也應由國家所占有。
說國家工作人員的勞動形成價值,并不是說他們的所有活動都形成價值。正像馬克思所說:“這完全同在專制國家中一樣,在那里,政府的監督勞動和全面干涉包括兩方面:既包括執行由一切社會的性質產生的各種公共事務,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眾相對立而產生的各種特殊職能。”[4](432)政府對人民的鎮壓活動、腐敗性活動、冗余性活動當然不形成價值,這種活動沒有提供社會使用價值,所需費用是對社會價值的扣除。
說機關事業單位提供服務的報酬是稅收,并不是說所有的稅收都是機關事業單位服務的報酬。根據國民經濟核算原理,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新創造的價值(生產稅凈額),在數量上應當等于或略多于政府(財政撥款單位)的勞動者報酬和消耗支出。所以,如果生產稅凈額遠大于政府部門勞動報酬和消耗支出,就說明生產稅凈額中包含了非政府部門的一部分剩余價值。生產稅這種間接稅即不能轉嫁的、與機構單位盈虧狀況無關的稅,是政府參與要素收入分配的收入,大體是政府部門勞動者創造的。而不能轉嫁的直接稅(所得稅、個人財產稅及社會保險稅等)屬于轉移性收入再分配,不是政府部門創造的。社會保險稅是全社會各行業勞動報酬的扣除,財產稅和所得稅是全社會剩余價值和一部分勞動報酬的集中。但由于各國稅制不同,直接稅和間接稅的比例有很大差別,兩種稅的來源就不能截然劃分。例如,如果一個國家的所得稅比重很大且沒有直接用于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這些多出來的所得稅的價值來源和生產稅一樣,是政府部門和科教文衛部門創造的。
有人認為,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是納稅人出錢養活的,所以政府要為納稅人服務,有人甚至建議成立納稅人委員會實施廉政監督。這些觀念實在荒謬。
參考文獻:
[1]趙彥云.國民經濟核算教程[Z]. 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0,(39).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M].人民出版社,1972,470、413.
[3]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M].人民出版社,1972,149.
[4]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人民出版社,197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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