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機會平等
原載:中國經營報 作者:盧周來
三十年經濟社會與技術和企業的大發展,也使得中國社會進入到了這樣一個階段:個人努力在改善個人處境中的作用也已經很有限。再勤勞的農民和農民工,他們的所得甚至都無法肯定能保證看得起大病、供得起子女上大學,遑論更加體面與尊嚴地生活?也正因此,我們也必須超越機會平等的觀念,轉而強調“條件平等”,使全社會與政府在縮小貧富鴻溝中更有作為!
近些年來,中國經濟學家對機會平等強調得比較多。在他們看來,轉型期中國社會公平問題之所以較為突出,并非因為市場經濟改革本身,而是因為壟斷與腐敗造成的機會不平等使然。而壟斷與腐敗又主要是因為政府“看得見的手”在操作“看不見的手”,也因此,為了實現機會平等,這些經濟學家開出的藥方就是政府應該更徹底地從市場中退出,讓自由市場更好地發揮其作用。
但這一觀點在現代經濟學界其實并不“主流”。2006年世界銀行年度報告《平等與發展》中曾引用的在研究平等方面兩位最富盛名的經濟學家的兩段話也闡述了“機會平等”。一句是約翰·羅默爾說的:為了實現機會平等的原則,“公共行為應該致力于使有利條件在不同境況的人們之間實現均等化,以使他們能夠自由地配置其努力程度,而且影響到其最終能夠達到的福利水平。”另一句是羅納德·德沃金說的:“對那些力所不能及的先天差異,包括能力上的差異,給予適當的補償。”根據這一思想,我曾在一篇專欄文字中說,“機會公平”并不是簡單地“讓大家在同一個起跑線”上。
相反,要實現真正的“機會公平”,政府的公共政策就應該主要照顧社會中的弱者,而那些本來就掌握了大量資源的人群應該有所收斂,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讓每個人都有機會,否則,“起點公平”的最后還是讓“贏者通吃”。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應該有所作為,而不是任由市場作用。
我一向認為我上述關于機會平等的思想因其“積極自由”應該算得上比較激進。但羅伯特·威廉·福格爾在其著作《第四次大覺醒及平等主義的未來》中的提法卻更“激進”。他認為,現代社會中,簡單的機會平等原則早已不適用,已進入強調所謂“條件平等”的時代。
按福格爾的觀點,機會平等僅僅適應于農業社會或以手工業為主的資本主義發展初期。在這種社會里,農民及小企業所有者的收益主要取決于手工勞動。而在擁有大量廉價的土地,且創辦小作坊式的手工企業的資本需求非常低的背景下,一個人努力的程度的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改變命運。“對于勤勞、節儉的勞動者來說,通過自己一生的努力來提高經濟和社會地位并非是一個不可實現的夢想”。在這個時代,強調排除個人不可把握的諸如出生、種族、性別及家庭背景等影響,為每個人創造一個平等競爭的機會,就顯得很重要。也正因此,從19世紀初,美國的宗教復興所導致的平等主義改革,即歷史學家所謂的“第二次大覺醒”,就是“通過全面的改革措施來消除阻礙機會平等的各種障礙。”這些改革運動涉及的內容包括了“公正對待土著居民、保護婦女權益、推廣全民教育、進行城市改革、廢除奴隸制及賦予黑人和婦女選舉權等等”。
但是,當歷史進入到19世紀最后1/3的時間后,隨著資本主義大發展時期,“機會平等”原則就不適用了。福格爾對此給出的理由是,新技術及更廣闊的市場促進了企業規模的擴大。這使得小企業工人開始面臨失業,因為這些企業無法與新出現的行業巨頭進行有效的競爭。“剛剛進入卡內基鋼鐵公司工作的工人再也無法期待通過努力勞動來創建自己的鋼鐵廠了”。“更有甚者,這些新出現的大公司還利用大量移民潮帶來的勞動力供給過剩的機會,盡量削減工人的工資。它們還動用私人警察和聯邦軍隊來驅散工人為抵制工資下降而舉行的罷工。”而這時,因為處女地早已開發完畢,地價變得昂貴,“城市里的工人再也不能夠輕易地通過逃往農村來回避悲慘的現實了。”也就是說,“個人無法有效地向大公司提出挑戰。”因此,福格爾得出結論說,“無論對工人還是對改革者來說,機會平等似乎都只是一句空話了”。
在此背景下,美國由平等主義引領的“第三次覺醒”運動中“出現了一種新的道德倫理,其標準是條件平等而不是機會平等”。為了實現條件平等,政府出臺的改革計劃包括:“大力擴大初等和高等教育;設立個人所得稅和政府援助項目,將富人的收入重新分配給窮人;對大企業進行管理;保護工人組建工會和參與罷工的權利;通過限制外來移民的流入、童工的使用和對婦女工作條件的管理來減少勞動力的供給以增加工資水平”。
比較福格爾所謂的“機會平等”與“條件平等”,我們不難發現,機會平等更多是強調政治與社會層面的平等,而條件平等則更多強調經濟平等;機會平等也因此更多涉及到社會與政治改革,而經濟平等則涉及到政府再分配政策。但以上不同僅僅是表面層次上的。在福格爾看來,從機會平等到條件平等,涉及到一個更深層面的問題:誰應該對貧困問題負責?
在西方社會,早期基督教文化宣揚一種宿命論,認為貧困是對個人墮落的一種救恕,因此個人應該對個人行為負責任;在強調“機會平等”的“第二次覺醒”運動中,宗教人士仍然強調個人對個人的貧困負責,即“貧困仍然是罪惡的代價”;但另一方面也認為,“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對罪惡的外在和內在斗爭來得到上帝的恩典”,只不過由于機會的不平等,“剝奪了一部分人諸如奴隸與被歧視的黑人直接與上帝面對面的權利”。而通過社會與政治改革,給一切人創造平等的機會,實際上可以使個人對個人更好地負起責任,并實現“個人直接面對上帝”;而當社會發展到強調“條件平等”的時候,在引領“第三次覺醒”的“社會福音派”領袖們看來,“必須改變人與上帝之間關系的理論”,“不應該把貧窮看成是個人的失敗,而應該看成是社會的失敗。它不應該把邪惡看成是個人的犯罪,而應該看成是社會的犯罪。”正因此,“社會與國家應該擔負起消除貧困的責任,而不是強調通過個人努力來追求平等:因為實際上個人再如何努力,在改變其命運中發揮不了多少作用”。正是由強調“個人對個人負責”的觀念向“社會對個人負責”的觀念的轉變,推動了美國社會由強調“機會平等”向強調“條件平等”、以及由強調一般社會與政治改革向強調“政府再分配功能”的轉變。
在當下美國社會,“條件平等”目前又正在被超越的歷史進程中,這就是福格爾所言的發生在后工業社會來臨之前的“第四次大覺醒”運動。其背景是,“第三次大覺醒”引導的“社會福音運動”“盡管在預期壽命、健康和教育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而且還使得窮人的實際收入增長了18倍,但社會福音派試圖通過收入再分配來改造人性、消除邪惡和地球上建立上帝之國的努力卻失敗了。”在現代社會,貧困正在被消滅,但“吸毒、酗酒、年輕女子非婚生育、強奸、虐待婦女和兒童、家庭破裂、青少年暴力和青少年犯罪等問題卻更加嚴重了。”而反思這一狀況,與“第三次福音運動”中“過分強調罪惡的根源在于社會,個人不必為自己不良行為負責”相關。
于是,現代西方社會中的平等主義進入了第四階段:重新強調機會平等。但這種“機會平等”已不是“第二次覺醒”中那種機會平等,而是以強調“精神平等”為核心內容的更高階段的“機會平等”:政府與社會不僅為每個人提供條件平等,而且必須以教育為途徑,幫助民眾提高精神境界與道德水準,強調民眾必須學會對自己負責!
梳理福格爾對現代西方社會平等主義發展歷史的研究,當然意在針對當下中國。三十年經濟社會與技術和企業的大發展,也使得中國社會進入到了這樣一個階段:個人努力在改善個人處境中的作用也已經很有限。再勤勞的農民和農民工,他們的所得甚至都無法肯定能保證看得起大病、供得起子女上大學,遑論更加體面與尊嚴地生活?也正因此,我們也必須超越機會平等的觀念,轉而強調“條件平等”,使全社會與政府在縮小貧富鴻溝中更有作為!
(作者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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