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章中,周博士否定了對王斌余從輕處罰的可能性。他說:"其(指王斌余)殺死四個人與重傷一人的后果非常嚴重,因此,他的那些從輕情節在本案中完全可以不考慮。"一個法學博士,做出這樣的表述,著實令人震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顯然,刑法中并沒有"罪行嚴重,就可以完全不考慮犯人從輕情節"的內容,可見周博士的看法與刑法精神并不相符。如果按照周博士的邏輯,罪行嚴重,自首情節就可以完全不予考慮,那么將來可能就不會有重犯自首了,這種看法會給社會造成危害。
周博士為證明對王斌余執行死刑的必要性,還提出了一個假設:如果王斌余免死,"會發出危險的信號,有可能引發許多人效仿他的方式。"拿對未來的假設作為判處犯人死刑的依據讓人想不通,但這種假設卻是一些人支持判王斌余死刑的主要原因。那么,這種假設有成立的可能嗎?
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必須明確"免死不等于免于處罰"。王斌余的命運是悲慘的,即使法院最終免除他的死刑,等待他的也將是法律的嚴懲――漫長的刑期。無論是對王斌余本人,還是整個社會,漫長刑期所帶來的警示和懲戒作用都是深刻的。那種認為免除王斌余死刑就會引起大面積農民工效尤的想法完全是臆想,缺乏事實根據。這種預測,在本質上是把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當成了潛在的敵人,體現的是思想深處對農民工的歧視和偏見。
我認為,如果真要考慮王斌余案終審判決對社會的影響,首先應想到的是,如果王斌余被判死刑,會有多少人對我們法律的正義性失去信心?
周博士還提到了民意的不確定性。他認為有的人支持、有的人反對,民意究竟如何很難確定,因此,法官不應過多考慮民意。顯然周博士沒有仔細瀏覽網上評論和網友留言,并不清楚支持讓王斌余免死的民意占了壓倒性多數。當然,這個絕對多數也可能象周博士說的那樣,是情緒化的多數。但是,絕大多數民眾的情緒,在某種程度上恰恰正代表了社會正義。
我們承認法不容情,法律不應受親情、愛情、友情、恩情等個人情感的左右。但是,有一個情它不能忽視,那就是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法律在維護社會秩序時,必須體現社會的普遍價值觀。如果它不能體現出絕大多數人認同的公平和正義,其存在的合理性就會動搖。
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在美國耶魯大學發表演講時說過:"中國傳統上是一個'禮俗'社會,法律不可能成為解決所有糾紛的靈丹妙藥,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過程所不可忽略的。法官的判決必須考慮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問題,而不應為了追求一個法律價值而不顧其他的社會價值。"從肖院長的講話中可以看出,專家們建議讓法官關起門來審理在全社會引起轟動的王斌余案,既不現實,也不足取。
法學專家對王斌余案主觀情緒化的觀點反映出,對一個受到種種不公正對待的普通農民工的命運,不是每個人都當回事兒。當然,我們相信一審的法官們是嚴格依照法律審理此案、做出判決的,只不過普通民眾希望知道:對王斌余自首等從輕情節,在判決中有否體現?在王斌余案中法律對農民工權益的保護體現在哪?王斌余受盡不公平待遇,最后義憤殺人,屬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從輕處罰的特殊情況?得到千百萬群眾的關注和同情又屬不屬于這種特殊情況?退一萬步講,如果王斌余終審被判處死刑,那么法律除了死刑,還給過王斌余其它的公平和正義嗎?這樣的正義人民會接受嗎?
我們呼吁為王斌余免死,是因為王斌余有符合刑法明文規定的從輕情節。我們不是要影響司法公正,而恰恰是希望我們的法律能夠真正體現公正。
我們也不能忘記受害者家屬,對她們來說,傷痛也許永難彌合。但事實已經告訴我們,王斌余并不是悲劇的始作俑者,他也是整個事件的受害者之一。是包工頭的黑心和社會救助的缺失,才使他犯下重罪。
可以肯定的是,在王斌余犯案前,社會沒有給他應有的公平。那么現在,在即將決定他未來命運的審判中,我們就必須慎重。最終的判決必須要體現社會的公平。那怕這種公平還是死刑,也要讓王斌余死得明明白白。 作者:竇含章
本文原來題目為《該不該免王斌余一死?質疑法學專家》,請見如下連接: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5-09/16/content_34976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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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該不該免王斌余一死?法學專家回應四焦點問題》(部分?)
回應二 “期待可能性”理論不適用于王斌余
但對于有學者認為本案可以適用國外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理論來論證減輕王斌余的刑罰,兩位學者都表示這是對這一理論的誤解。周光權認為,期待可能性理論,是指在行為時的具體情況下,能夠期待行為人避免犯罪行為、實施適法行為的情況,反之,則可成為行為人的阻卻違法事由,即對行為人可以免除刑事責任。這種理論通常在國外是運用于一些輕微犯罪案件,作為被告人的辯護,這種理論認為,嚴格遵守法律可能會有不合理的地方,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在法外給予免罪,是一種“超法條責任阻卻事由”,由法官來自由判斷,在國外的實踐運用范圍很小。曲新久也認為,國外對這種理論運用特別謹慎,主要運用于一些過失犯罪中,提出這種理論主要是免罪,不能作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理由。
回應三 王斌余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至于有些網友認為王斌余的行為是正當防衛或者是防衛過當,兩位學者都表示不能認同,因為被害人一般性的辱罵和輕微的暴力,不能成為王斌余使用兇器進行劇烈報復的理由。還有些網友認為,本案中,被害人有過錯,王斌余長期受壓迫,并且他還有自首的情節,因此,這些都可以作為他不應當判處死刑的理由。周光權認為,在德國,故意殺死一個人是一個故意殺人罪,殺死四個人是四個故意殺人罪,我們國家雖然不認可同種數罪的判決,但其殺死四個人與重傷一人的后果非常嚴重,因此,他的那些從輕情節在本案中完全可以不考慮。即使他殺死的四個人都是拖欠他錢的包工頭,也應當判處死刑,因為這種后果太嚴重了。曲新久認為,考慮被害人的過錯作為是否對他從輕、減輕的理由,應當具體情形具體分析,看這種過錯是否非常明顯和嚴重,來決定是否要考慮不判處其死刑。
回應四 法官應當關起門來獨立判決
關于民意是否應當在判決中反映,周光權認為,民意具有不確定性,有時情緒化,有人或許認為判處王斌余死刑不妥,但也許有人認為不判處其死刑不妥。究竟哪個是“民意”,法官左右為難。因此,法官不應過多考慮民意。
曲新久教授說得更直截了當:“法官應當關起門來,不看關于這件案件的報道,依照法庭查明的事實與法律進行判決。”作者: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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