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公司法修訂草案再次審議,終于指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
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實際上是承認所
謂“規范的市場經濟”中也有“軟預算約束”--股東有限責任。顧雛軍掠奪他本人是主要所
有者的科龍的總資產,張海掠奪他本人是主要所有者的健力寶的總資產,均和濫用股東有限責
任有直接關系。顧雛軍,張海在科龍,健力寶的虧損中自己也要受損,但由于有限責任,只要
顧雛軍,張海在科龍,健力寶的前期會計中分紅足夠大或已經將更多資產轉移至關聯企業,他
們還是賺的。這正是Alerlof的“所有者在一定條件下有動機掠奪自己所有企業的總資產”在
今日中國的印證。
之元
光明日報
公司法修訂草案再次審議
股份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可望降為500萬元
記者袁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報北京8月23日電(記者袁祥)現行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0
萬元。為了鼓勵投資創業、促進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再次審議的公司法修訂草案對此作出修
改,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降低為500萬元。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今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匯報公司
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時作上述表示。
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門、專家提出,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股
東濫用權利,采用轉移公司財產、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用于履行債務
的財產大量減少,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有這類情形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
責任。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認為,公司股東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
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基本原則應當堅持;同時,借鑒一些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
和法律規定,總結我國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經驗,為了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經濟秩序
,建議增加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
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修訂草案增加規定,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設立一人有限公司。有些常委委員和部門、專家
提出,一人公司的股東必須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嚴格分離。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與本人財
產相獨立的,就不能僅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一
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
責任。”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