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企所有者缺位問題
如果國企改制已經不可避免,那么一個由來已久的問題就是,為什么迄今為止,國企改制總是局限于政府官員和企業“管理層”而一直在理論和法律規定上享有國企所有權的廣大人民群眾,卻成了“沉默的大多數”首先被剝奪了參與改制的資格?為什么普通大眾的合法權益卻得不到任何有效地保護呢?
我們知道,人們在生產資料占有關系中的地位,并不取決于人們的主觀愿望,不取決于理論,不取決于任何法律規定。生產資料公有制指的是生產資料歸全體勞動者所有,但不是直接歸勞動者個人所有,而是由組織起來的勞動者聯合體——國家直接占有。對于任何一個勞動者來說,在進入生產過程之前,他并不擁有任何可供自己直接支配的生產資料,他所擁有的,是由政治權利所體現的一種抽象的所有權,在具體的和每一個個別的形態上,勞動者同生產資料依然是可以分離的。當這種交換發生在公有生產資料和勞動力者之間時,仍然是雇傭關系,或者說,是“自己雇傭自己”的關系——其中前一個“自己”是指作為勞動者的聯合體,后一個“自己”指勞動者個人。
私有制作為公有制的對立物,只是在生產資料屬于私人所有的地方才存在。所謂公有所有權的不明晰只是相對于私有而言,[1]因為公有制的任何一部分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劃歸任何一個單個的個人所有,況且私有和公有都只是對按資本份額瓜分的剩余價值的所有,只不過私有資本無償占有的剩余價值是明確歸私人所有,而國有資本無償占有的剩余價值則是歸全體勞動者所有。
所以,政府(國家)并不是國企的最終所有者,這里的最終所有者是全體公眾(人民)。政府是受公眾委托來管理國有經濟,作為最終所有者的代理人,政府的行為必須受公眾的監督和處罰。
人民通過其選舉的代表組成立法機構制定法律,執行法律并代表人民行使主權(行政權力)的是政府機構,它的最高領袖—總統或總理同樣由人民選出。由此可見民主選舉體現了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同樣,這一套民主程序也可以用來實現全體人民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人民通過其選舉的代表制定有關國企的法律并行使監督管理權力,由此來體現自己是國企的所有者。因此,實現人民對國企所有權完全可以與實現人民民主合為一體。[2]
當然如何“民主選舉”以實現人民對國家和國企的所有權,我們一直沒有解決這方面的問題。由此導致國家和國企的所有者被虛置,被“架空”從而喪失權力,而不是主人只是管家的政府官員和管理層卻掌握國家和國企的控制權,這就是國企所有者缺位的問題所在。
事實表明,作為國家和國企的最終所有者——公眾(人民)如果不能對其代表(包括政府)行使選舉權(或任免權、監督權),就不可能使他們面對公眾的有效約束和監督。并且國企的各種經營信息必須及時向公眾披露;在必要時可以查閱有關的財務記錄,并有責任接受民眾的質詢,這樣也就很難出現嚴重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雖然在理論和法律上,我們都承認民眾是國家和國企的主人,但是事實上,民眾對于他的代表(包括政府)沒有任何民主選舉的權利,結果造成國企所有者——民眾對國企沒有辦法加以監督和制約,這就是國企所有者缺位的真正含義。
在這次國企改革大爭論中,很多學者都談到政府官員和經營者缺乏信托責任等問題。但是他們沒有指明,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什么。實際上,這正是由于國家和國企所有者缺位(虛置)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當國企因經營不善等原因造成虧損或資不抵債、因投資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時,沒有任何政府官員或經營者對此承擔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經營者可以利用自己的直接控制權,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把公有產權轉變為私有的方式和價格,并通過政府官員的“批準”使之合法化。
韓德強說如果我們的國有資產是無主資產,全國人大常委會干什么去了,國務院干什么去了,如果說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管好人民委托你們管的資產,就應該把它們統統撤銷。在計劃-極權體制和現在的專制體制下,普通民眾是命運被決定的一群,他們的利益無法得到有效地保障,所謂的“監督”就更談不上。“企業民主管理”無論就其內容還是形式,就其手段還是方法,從根本上說還是一句空話。這種由政府官員與企業管理層所推進的改革,并不代表廣大群眾的愿望與要求,只有掌握國企的權貴階層才支持和認同這種經濟政策、方針、模式。因而,MBO政策一直受到廣大民眾和社會輿論的反對和抵制。
要解決國企產權改革中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首先就是要落實公眾是最終所有者或者說要真正實現廣大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重大事務的權利。這顯然與國家的整個政治經濟體制有關,是一個敏感的問題,但我們必須解決這個問題,盡管在現在看來解決這個問題是會有一定難度的。[3]張維迎曾說過:“經理人好比一個家庭的保姆,但是我們發現如果有保姆在糟蹋這個家的時候,我首先要問主人去哪里了,為什么讓保姆將家糟蹋成這樣?為什么不雇用一個好的保姆?”[4]當我們的管理層和政府官員借MBO“國企改制”之機在暗箱操作瓜分國有資產的時候,國有資產的主人在哪里,為什么無法制止他們?為什么不能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侵犯?為什么無可奈何?
現在我們已經知道,問題的根源是真正的所有者不到位――政府部門充當“主人”并直接指派國企一把手,他們就算把企業搞“黃”了,也不需要為此負任何責任。當國企的一把手與政府部門事實上成為不受公眾監督的“主人”的時候,國有資產在國企改制過程中大量流失也就成為必然![5]
[1]一些力圖搞私有化的人批評公有制“名義上人人所有,實際上人人皆無”,這種觀點的另一種說法就是所謂公有制產權不明晰。他們以此為由來否定公有制,并提出改變公有制的主張。“把國有企業面臨的問題歸咎于國有企業產權不明晰,是站不住腳的。國有企業歸全體人民所有,這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歧義。在西方發達國家,大中型企業的股東也是成千上萬,甚至上百萬之眾。……最有說服力的例子來自前蘇聯、東歐國家。這些國家的私有化改革,可以說走到了產權改革的極致,然而改革后其企業效率仍然低下,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摘自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發展戰略研究組《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2] 當然這必須是通過自由的民主選舉產生,只有每一個勞動者都有充份的自由和民主權利,才談得上監督自己的代表。真正的“社會主義”必須以民眾的最終控制權即民主為前提,這也是公有資本有效運轉的根本保證。
[3]首先,要改革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實行人民代表的競選和職業化制度,讓真正有能力維護公眾利益的人成為人民的代表,同時,必須建立人民代表定期向公眾報告工作的制度。第二,設立國有資本委員會,并定期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和質詢。大型國有企業的經營者應由國有資本委員會公開招聘。第三,大型國有企業的年度財務報告、應像上市公司一樣向全社會披露,保證全體公眾的知情權。公眾的利益和愿望必需由議會和政府來代表,只有它們才可以代表公眾具體地行使國家和國有企業所有者的權力。
[4]一個家庭雇了保姆來管家,如果這個保姆偷家里東西,主人本應好好監督或者干脆解雇這個保姆以保護自己的財產。但有人竟建議主人要把自己的全部財產都送給保姆,其理由是,保姆偷東西是因為這些東西不歸她所有,如果主人家的所有東西都給了保姆,那她就不會再偷東西了!——可見這理由之荒謬!!盡管如此,張維迎、周其仁之流仍然鼓吹國有企業應該私有化、MBO送給管理層。
[5]事實上,一些已經實施MBO的公司,收購價格基本上都低于公司的每股凈資產。如:粵美的凈資產4.07元,兩次收購價分別為2.95元和3.00元;深圳方大凈資產3.45元,兩次收購價分別為3.28元和3.08元;佛塑股份凈資產3.18元,收購價2.96元;洞庭水殖凈資產5.84元,收購價5.75元;特變電工的收購價格更是大大低于凈資產。公司2002年中期凈資產3.38元,向3家股東的收購價最高的3.10元,最低的居然只有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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