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個性與秩序并重的“和而不同”
薛 潔
我們所要構建的和諧社會,必然是一個尊重多樣性的社會,因為“一個東西本身無所謂‘和’,因為沒有什么可以與之構成‘和’,至少必須有兩種以上的東西才能夠形成‘和’”。多樣性是世界存在的方式,它體現在人們的利益與價值觀上的差異,和諧社會不是沒有差異的社會,有差異必然產生矛盾。社會從來都不是一元的存在體,但是“和諧”的本質是如何對待差異,處理矛盾,這體現一個政治系統容納和處理社會爭端的能力。除了固守立場、在斗爭中求生存之外,“和諧”的思想為群體與個體提供了另外一種與他人共處的思路——尊重與包容。探討多樣性的價值與協商的理念,可以幫助我們深入地理解和諧社會的內涵。
首先,和諧社會是以人為本,尊重個性的社會。十六屆六中全會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和諧社會是“尊重差異,包容多樣”的社會。現代政治文明下的民主政治是要在彼此差異的公民之間建立聯系。利益分化與多元價值決定了社會群體間的分歧與矛盾,自古以來,人們對待沖突的方式有三種:一種是強權制造統一,以一人之偏好做萬人之所愛;一種是在混亂與征戰中爭奪對于紛爭的定奪權;第三種則是良序社會,多樣性的價值相互認同。處于社會轉型期的我國,社會變革的同時,產生各種新的社會身份、社會群體,他們的偏好與利益都與舊的體制下的傳統群體不同,不同的社會群體身份引發的偏好利益上的各種矛盾沖突產生,群體性突發事件時有發生,這些都要求和諧社會必然要化解矛盾,融合各種群體間的偏好差異,形成有效的政治認同。
共和國是利益分化和價值多樣性群體的和諧與共存,和諧社會也是群體成員在參與公共決策的過程中所體驗到的一種融洽的心理狀態,它所要求的社會氛圍是寬容與信任,協商與認同。個體利益與偏好的表達是通過民主機制實現的。民主的本質是人民主權,是平等公民自由而理性的參與。宣揚平等是對人皆為人的承認,而承認差異則是對人皆為獨特的人的包容。和諧不是外表意見與行為的僵化一致,它不需要在偏好偽裝的情況下達成統一意見;而是通過交往與信息的傳遞,以及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通過說服、認識等理性的判斷,達成認同。這個過程中,社會成員已經充分理解與鍛煉了對于社會問題的理智分析與理性參與,這種共識是認同的結果。因此,尊重與寬容對方的偏好,培養全社會都會需要的社會資本,可以創造出發展所需要的不同群體對于政治共同體的認同,促進形成多樣性與和諧并存的民主氛圍。研究多樣性與和諧的問題,對于加深理解共和國的理念和國家政治生活有著很好的幫助。它改善了我們對于民主的認識,讓我們重新思考人們之間彼此對待的方式,體驗社會群體生活的意義。在現代政治文明的理念下,國家不僅進行權力統治,在斗爭中爭取資源,而更要在合作與寬容中增加社會資本的總量。
其次,和諧社會不是道德天成,卻必然是良序的社會。多樣性必須在秩序的框架下才是多樣性,在對秩序的體驗中,人類的實踐理性得到了提升。秩序體現了一個社會的核心價值觀,秩序定義了公共行為的倫理基礎。建立秩序是規則的產生與遵循。規則也是規律,是我們對自然與社會基本性質的認識與掌握。沒有理性規則,就不是生存競爭,而是混戰。和諧社會是講究科學規律的社會。歷史的進步,始終應該體現在以規則完善替代道德提高的期盼上。現代民主模式是以追求私利的大眾為主體,它的默認前提是良好道德基礎的缺失:它既是對于守信的期盼,又是對失信的預防;它既是對人性取代神性的歡呼,也是對人性并非神性的承認。民主取代了威權統治,稱之為現代文明的進步,不是因為民主體制下的人性更為完善,而是在民主的演練中,人們更加清醒地意識到政治過程中人性的缺陷。如果人類都是天使般本性,就不需要法律規范對之進行約束。
任何政治秩序的維持,都離不開良好行為規則的確立與遵循。法制規則是社會行為的準則,和諧社會必然是遵循法治的社會。在各種利益群體為私利競爭社會資源的同時,必須遵循規則,接納競爭的對方,并共同增進著公共利益。和諧社會不是拒絕競爭的社會,但競爭必然是遵循規則的競爭,沒有寬容、缺少接納的競爭只是混亂的搶奪。近代以來,人類總是通過不斷地共同制定規則來推進社會的發展,這期間不斷經歷著艱難困苦的歷程。從專制到人權的出現,從近代市民憲法到現代憲政民主,人類就是這樣不斷地通過新的規則來改變艱難困苦的生活環境,從而謀求不斷發展。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法律的精神也在隨著人們對于行為規范的共識的變化而不斷地日新月異。每一次新的行為規范的確立,都伴隨著對于行為的道德基礎認識的更新而產生。合法的理念首先來自人們習慣的遵守,有了習慣的確立,群體內成員間的認同,也就成了法律規范的基礎。有了法律規定的和諧秩序不是“一團和氣”,法律禁忌伴隨著懲罰。和諧不能缺失警戒與遵循,為了使共同體內成員的生存狀況和諧、融洽,并不斷增進生活的體面與便利,人類總是需要不斷對彼此之間相互對待的關系進行重新審視,并將之體現在對于政治生活中的人類行為的規則約束上。
第三,和諧社會不是沒有差異的社會,然而卻可以是協商的社會。民主是人類對待分歧與沖突的一種秩序的解決方案。雖然民主從來都不是人類首選的理想政治模式,也不是最有效率的決策模式,甚至不是最節省社會資本的程序規則,但是民主的理想卻是無論哪個學派的思想家都最為推崇的制度。民主制度發展到近現代,協商作為民主發展的新路向,可以很好地增進社會資本——即社會成員間的信任、尊重與互惠的精神。這些將會有利于沖突與差異的解決。
協商的民主是平等民主觀的體現。平等的含義在于,首先,在公共協商中,某個體的觀點受到肯定,不是因為他擁有更高的等級地位,或可以以強權暴力對反對者進行制裁,而僅僅是因為他提出了更加合理的理由;其次,在協商過后的選擇中,無論投票人在階層、教育程度、收入狀況、民族、膚色等方面擁有怎樣的差異,其選票都具有同等重要的價值;最后,在多次協商過程中,每個個體都具有在群體中成為被否定的少數的同等幾率,也都同樣具有成為決定性多數的可能。無論其利益與偏好在每次的公共選擇中是否被代表,都不影響個體作為共同體成員的合法身份的繼續。
建立在平等公民身份的基礎上的協商民主強調公民對于公共利益的責任,強調通過共識形成決策的過程,以求矯正西方民主社會重視自由卻使平等受到忽視的現實。協商作為民主的方式,是為尋求共存與和諧而作的努力,它培養了一種良好的公民性格,它是寬容和相互理解的公民性格。協商的過程是一種公民實現自我教育和政治社會化的過程。公民參與民主協商體現現代政治價值觀下的公民素養,它要求參與者去除偽裝,顧及大體,積極行動,開放寬容,減少誤解,為在推進整體福祉與利益中表達多樣性,保持繁榮,這樣的民主過程是公民真誠的參與。由此來看,協商首先是一種公民教育過程,其次才是參與的過程和決策的過程。它通過達成公共事務決策的合法性,培養了公民對公共事務的責任意識。協商民主的公民參與,不再是單單去投票選出候選人,也不僅僅是執行和配合政治決策的任務,而是出于利益伸張、理解對方、權衡利弊、寬容妥協形成的共識,這種共識成為每位公民執行協商結果的責任的合法性。協商將公民的責任義務注入和諧的理念,從而為民主的實踐過程作出貢獻。協商后的和諧、合作的局面是一個能夠在秩序與包容中實現進步的“和而不同”的社會氛圍。這是人類社會獨有的智慧體現,它首先出現于人類的心靈當中,遲早也會是承認于社會的共有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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