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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切需要加強對馬克思主義法學和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研究

海天一舟 · 2010-07-22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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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切需要加強對馬克思主義法學和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研究

——附對張光博教授學術思想的介紹和評論

   

在改革開放以來的法學研究中,張光博教授是為數不多的堅持用馬克思主義的階級分析方法,以社會主義的公有制的維護和發展,并適應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經濟制度研究我國法理學、憲法學問題的學者之一。但是,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張光博的結局是“悲情的英雄”。為何如此,也許是因為他的不合時宜。有的甚至無法理解,一位堅持無產階級專政學說的法學研究者,對待學生卻是哪樣的民主,其行為卻更像是一位民主主義者,和他的“專政”的理念難以對號。

   

但在我看來,張光博的悲情,是壯麗的悲情,其直接的原因也許就是“不合時宜”,“合適宜”也就不成為哪位堅守社會主義公有制維護的立場的張光博。雖然“不合時宜者”未必都是深刻的、進步的或正確的,但“合適宜”者也未必就能說明自己的博識、正確或先進。如果不能理解無產階級專政其實就是最大的民主,是人類真正實現自由、民主、人權的開始,當然也就難以理解張的內心世界和所生的具體行為。講無產階級專政或人民民主專政的人,其實是最真正懂得民主、自由、人權的含義的。因為自由、民主、人權的實現程度在根本上取決于所有制關系,所有制決定分配關系,進而決定社會結構,決定國家的性質。在資本主義私有制下,財富必然集中在少數人手上,只要不改變這種所有制關系,社會的底層人士,尤其是雇傭勞動者和失業者,即使享有最多的選票,也改變不了自己不利的權利和經濟處境。事實也是這樣,如果從是否有利于真正實現絕大多數人的權利的角度看,張光博在法學領域對于在改革開放、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條件下,對社會主義公有制主體地位的極力維護,恐怕要比哪些離開所有制問題、國家性質問題抽象地、一般地談論權利本位的人們要誠實得多、敏銳得多、深刻得多。張光博在這個問題上的局限性,恐怕恰恰不是對權利本位論的批判,而是他的批判未能聯系具體的實際,這個實際包括宏觀的即所有制關系變化的實際狀況,以及由此所引發的在權利義務關系變化上的微觀狀況。例如大批的下崗工人的權利維護問題,與他的理論究竟存在怎樣的聯系,在他的論著中難以找到直接的論述。

   

其實,在法學界,沒有多少人不認為自己是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法學立場的。但是,是不是堅持了,堅持得如何,最終還得看其理論的具體內容,并接受實踐的檢驗。建設社會主義,不僅需要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深入研究,還需要加強對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研究。這是相輔相成的至關重要的兩個方面。但目前的狀況,二者在一些方面,都固然不乏有真知灼見,但總體上似乎還是難以令人滿意的。法學領域有張光博之類的學者,政治經濟學領域或許也有。對于社會主義的政治經濟學研究,論著是很多的,但主要地限于一定時期的政策性解說。這當然也是需要的,但離真正的學科要求卻有很遠的距離。我們只要看看,嚴格遵守科學研究的范式,從社會主義經濟運動的歷史和現實的具體事實出發,聯系社會主義經濟運動中的具體問題,圍繞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維護和發展,深入探討社會主義經濟運動的客觀事實、范疇和規律,并能科學解釋各種矛盾現象的論著又有多少?在法學研究中,張光博也許在一些“純粹”馬克思主義者的人們看來,其理論近乎“修正”,但如果你讀讀他的論著,了解他所處的環境和地位,知道他的良苦用心,也許便會不難理解。在目前的環境中,即使如張光博哪樣的“不合適宜”者多一些,也未必不是社會主義事業的幸事。

   

   

   

   

   

   

   

   

附轉帖二文,以為介紹

   

   

張光博教授學術思想簡述

   

作者:王群瑛 安中業

文章來源   《高校理論戰線》 2006年第12期

   

    張光博教授,1929年出生在吉林省懷德縣一個貧窮的鄉村,1943年小學畢業后,受戰爭影響,他只陸續接受了不到三年的中學教育。1949年全國解放后考入東北行政學院學習法律。后被送到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研究生班學習,主攻憲法。1953年畢業后回到吉林大學法律系任教,從此在吉大校園辛勤耕耘近四十年。他先后擔任過吉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當代法學》主編、吉林大學法學院院長等職。1992年退休以后,先后受聘為東北大學法律系主任、大連海事大學經法學院院長、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顧問,為中國的法學事業繼續奉獻自己的光和熱。

   

    在半個多世紀的教學研究生涯里,張光博教授的主要研究方向是馬克思主義憲法學,八十年代以后,他進一步拓寬學術研究范圍,深入法理學領域,對其中的許多重大理論問題,包括法的本質,權利義務關系,法與政治、經濟、文化的關系等,展開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參與撰寫《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及司法部統編教材《憲法學》,主編《簡明法學大詞典》,著有《憲法論》、《比較憲法綱要》、《法論》、《馬克思主義法理學》、《堅持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堅持馬克思主義權利義務觀》等,發表論文一百多篇,并有譯著數部。

   

    張光博教授在潛心學問的同時,注意緊密聯系中國實際,積極參加社會實踐,竭力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建言獻策。曾參加 1954年憲法起草委員會辦公室編輯組工作,先后兼任長春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詢委員會主任、長春市人大常委會地方立法顧問、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總干事、東北法學教學研究會理事長。他是吉林英才獎章獲得者,1991年開始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2005年獲新中國憲法學發展貢獻獎。

   

     一、堅持馬克思主義關于法的基本原理

   

    在張光博教授的治學理念里,認真學習并堅持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將它應用于法學的教學和研究,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提供理論支持,是其首要的也是一貫的治學原則。

   

    張光博教授始終認為,馬克思主義是人類認識世界的真理體系,是科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是穩定的,又是隨著實踐的變化發展,在解決新情況、新問題的過程中不斷豐富和發展的。這是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品格。只有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準確掌握它的理論品格,才有可能運用它來解決法學中的各種問題,建立起馬克思主義的科學的法學。他堅信列寧的話:“沿著馬克思理論的道路前進,我們將愈來愈接近客觀真理(但決不會窮盡它),而沿著任何其他道路前進,除了混亂和謬誤之外,我們什么也得不到”。

   

    1、關于法的本質

   

    關于法的本質,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針對資產階級國家的法有一段經典的論述:“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關系的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張光博教授認為,這是馬克思、恩格斯運用辯證法和唯物論對資產階級法的本質所作的科學的揭示。他指出,這段話包含了兩層意思:第一,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反映的是被奉為法律的資產階級意志,不反映無產階級的意志,不是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共同意志的反映。這就掃除了資產階級學者把法說成是公共意志、社會契約、民族精神等超階級的形而上學的抽象說教。第二,這種意志不是人的頭腦中所固有的,也不是從天而降的,而是決定于資產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這就駁斥了資產階級把法說成是自然法、天法、法上之法、理性的現實之類等唯心主義法觀念。張教授進一步分析指出,列寧在新的歷史時期將馬克思、恩格斯關于資產階級法的本質的原理普遍運用于有階級的社會。列寧說:“法律就是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志的表現。”也就是說,馬克思主義對資產階級法的本質的揭示適用于一切國家的法,包括剝削階級國家的法和社會主義國家的法。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同樣是取得勝利、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決定這種意志內容的物質生活條件是已經消滅剝削制度,在公有制或者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基礎上建設社會主義經濟、文化的過程和成果。

   

    近些年來,隨著社會的不斷變化和發展,對于馬克思主義關于法的本質的科學論斷,學術理論界出現了一些不同看法。有人認為,法的本質是由生產力的狀況決定的,解放、保護和發展生產力是社會主義法的本質的固有內容。對此,張光博教授作了分析。他認為,鄧小平同志關于社會主義本質的論述,即“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是一個完整的科學論斷,不能把它割裂開來。如果不講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離開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就不能脫離貧窮,無法建成社會主義;如果離開共同富裕這個目標,只講經濟建設,那也容易導致兩極分化,產生剝削階級,同樣無法建成社會主義。認為法的本質是由生產力狀況決定的觀點,是割裂了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辯證統一,離開了生產關系單純談生產力。如果把“解放、保護和發展生產力”籠統地說成是法的本質,其邏輯結論必然是生產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的法的性質也最先進。這是不符合法的歷史性本質的。

   

    有人說,法不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而是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反映;還有人說,不應過分強調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而應強調是客觀經濟規律的反映。對此,張光博教授表示了不同意見。他認為,法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不是抽象地反映社會的一般意志;而統治階級的意志是由這個階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在這里,統治階級意志和其借以生存的物質生活條件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當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同經濟發展規律的要求一致時,法就會反映經濟發展規律,否則就將可能利用政權的力量,包括運用法為工具逆經濟發展規律而動。

   

    張教授進一步指出,社會主義國家的法,由于它反映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的意志,因此,它在根本上是同社會經濟發展規律相一致的。但是,即或如此,由于種種原因,法也有與經濟發展規律相背離的時候,但那不是因為強調了法的本質,而是沒有正確地體現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的意志和他們的物質生活條件需要,從而遠離了客觀經濟發展規律。

   

    還有人認為,在我國,由于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被消滅,已經沒有了被統治階級,因此法已經不再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張光博教授對此分析指出,凡屬國家,都是階級統治的工具。無產階級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無產階級上升為統治階級,爭得民主,建立無產階級專政。掌握政權、獲得民主的階級就是統治階級。只要堅持實行無產階級專政,那么作為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意志條文化的法,就不能不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雖然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被消滅了,被統治階級已經不存在了,但階級斗爭仍在一定的范圍內存在,在世界范圍內敵對勢力和反社會主義分子仍然存在,如果放棄無產階級專政或者放棄無產階級統治,被消滅的剝削階級還會復活。

   

    二、堅持階級觀點和階級分析方法

   

    張光博教授一直堅持馬克思主義關于階級分析的理論。他指出,法的階級性和法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理論,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最基本觀點。自馬克思主義誕生以來,社會生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是這些基本原理并沒有過時。目前,世界上仍然進行著各種形式的階級斗爭,而且剝削階級還占相當優勢。分析當前的世界形勢不能離開階級分析理論,分析過去的歷史更不能離開階級分析理論。那種認為階級和階級分析方法已經過時的觀點,是沒有根據的。

   

    3、正確理解法與權利義務的關系

   

    張光博教授認為,講法,離不開權利和義務。權利不是天賦的,不是自然產生的,也不是人的頭腦里所固有的,而是誰占有生產資料,誰掌握國家權力和法,誰就有權利。法和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從四個方面來理解:(1)法的形式不論憲法還是普通法律,從根本上說,都是規定或認可不同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法的主體是國家,權利和義務的主體是公民。對于國家是法,對于公民應當就是權利和義務。(2)權利和義務的本質內含在法的本質之中。法的本質具體表現為對權利和義務在不同階級之間的分配,而且這種分配應大體保持平衡,使權利方得到滿足,義務方承受得了,從而使階級矛盾得到緩和,階級統治的秩序得以建立;(3)權利和義務是實現法的功能的手段。法的功能是通過對權利和義務在不同階級之間的分配和在社會生活中的落實實現的,從而建立起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秩序,以保證社會的穩定。如果社會上人人都依法行使權利和依法履行義務,那就是國家發揮法的功能,將階級斗爭控制在秩序范圍內的表現。(4)權利和義務的落實是實現法的價值、實現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過程。決定法的內容的統治階級物質生活條件,通過權利和義務表現出來并得以落實,從而保障、實現和發展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

   

    近些年來,“權利本位”論者提出,權利是本體,義務是它的派生;義務來源于權利、服務于權利和從屬于權利;凡不以權利為前提的義務是不公正不合理的等。張光博教授對此非常關注,進行了長期的跟蹤研究,撰寫了大量的文章和專著。他對權利與義務、個人權利與集體權利、人權與國權、法的階級性以及契約社會、政治市場、思想市場等問題都作了深刻而詳盡的剖析,對權利本位論提出了批評。他認為,無論享受權利還是履行義務,其前提都是遵守法律的規定。而遵守法律對于一切國家的公民又都是首要的義務。就權利與義務作為兩個相對物來說,無論權利還是義務,都有它的界限。享受權利的同時,遵守權利的界限就是義務;履行義務的同時,拒絕超出界限的義務就是權利,不存在什么“權利本位”的問題。在階級社會,權利和義務的分配對于不同階級的人們從來是不同的,統治階級以享受權利為主,被統治階級以履行義務為主。如果將“為主”稱為“本位”的話,那也只是一部分人以權利為本位,另一部分人以義務為本位,沒有普遍存在的一般性的權利本位或者義務本位。因為就整個社會說,權利和義務應是對應、平衡的,有人以權利為本位,就必然有人以義務為本位,這正是法的階級性的表現。張教授指出,按照權利本位論的基本觀點,其最后的邏輯指向必然是否定法的階級性。

   

    張教授指出,按照權利本位論者的觀點,在個人權利與集體權利的關系上,個人權利是集體權利、社會權利、人類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在人權和國權的關系上,權利決定權力,權利與權力之間是權利本位,因為他們認為應有權利是天賦的。這些觀點是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的。張教授分析說,天賦人權的思想是資產階級“超階級”的人權思想,是為資產階級統治辯護的一種說教,是為維護其階級統治和向外擴張的理論,與馬克思主義毫無共同之點。張教授指出,與權利本位相聯系,論者還提出了要推動契約社會的早日到來,建立政治市場、思想市場等理論,這與我國實行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的制度和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很不相符,理論上極容易導致資產階級國家的三權分立和多黨輪流執政的制度。

   

    4、法學是國家學說的延長

   

    張光博教授認為,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對法學的完善和在理論上走向徹底是不可缺少的。法是國家意志的反映,并以國家的強制力保障實施。離開國家,就沒有法;離開國家理論,就說不明白法。可以說,法學是國家學說的延長。

   

    張教授指出,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是在私有制基礎上產生的,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是把階級斗爭控制在秩序范圍內的暴力工具。建立秩序的目的是使階級矛盾得到緩和,使社會生產和生活獲得一個穩定的環境,以利于實現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而為了穩定秩序,采取直接的國家暴力行動制止被統治階級的反抗,不如把國家的意志反映在固定的文本形式中,布之于社會,在人們之間分配權利和義務,使得人們長期遵循。這種秩序正是法的起因,并內含著國家的發展將通向采取民主與法制形式的預期。

   

    張教授認為,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存在于階級斗爭雙方的力量對比之中。因此,被統治階級有讓步的時候,統治階級因為受到被統治階級的制約而做出一些讓步也是常有的事情,但是只要沒有發生力量對比中主次的顛倒,那么由矛盾主要方面決定的這個國家和法的本質屬性就沒有發生變化。在有階級的社會中,任何事物的社會性,最一般的表現就是它的階級性。有人把國家采取“公共權力”的形式,法通過維護“公共秩序”來發生作用,說成是法在階級性以外還有一個社會性,是說不通的。這種情況,正是掌握國家和法的統治階級代表社會,又凌駕于社會之上,把階級沖突控制在秩序范圍內的表現。

   

    二、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開展法學研究

   

    1、深入研究比較憲法學,揭示資本主義憲法與社會主義憲法的不同本質

   

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張光博教授就著手開展比較憲法學的研究。他認為,科學地論證資產階級憲法的歷史局限性及其階級的劣根性,充分展示社會主義憲法的優勢,既不割斷兩種憲法的聯系,又從根本上劃清兩種憲法的根本界限,是馬克思主義憲法學的任務。張光博教授從世界上兩種不同歷史類型憲法的對比著眼,以中國憲法為立足點,通過具體的歷史的比較,科學地說明了兩種憲法,特別是兩種憲法所肯定的兩種不同國家制度的根本區別,以及兩種國家和社會制度的優劣。

   

張光博教授指出,比較憲法學同憲法的歷史相適應,是由資產階級的學者首倡的,而且開始時只在資產階級國家的憲法之間進行比較。這種情況在世界上出現了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以后有所改變,開始有了包括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的比較憲法學。就我國而論,比較憲法學不能停留在對各資本主義國家憲法進行比較的階段,這種同類憲法的內向比較,雖然也有其不可忽視的認識意義,但它只是比較憲法學的一部分。對于我們來說,它沒有解決兩種不同歷史類型憲法的異同和優劣,特別是沒有把我國憲法納入其中,并作為立腳點,從而極大地減弱了它作為應用科學的價值。張教授認為,馬克思主義的憲法學應該盡可能地對各種類型國家的憲法,歷史上存在過的和現實存在著的憲法,對憲法的內容和形式、憲法制度及其借以存在的社會條件等進行全方位的多層次的比較,只有這樣,才能消除資產階級學者在比較憲法中以“我”為中心所形成的階級偏見,按照各國憲法的本來面目去認識它在世界憲法之林中所處的地位、在憲法發展歷史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各國憲法之間的異同和優劣所滲透著的社會歷史原因,加深對憲法的本質和規律性的認識,從而顯示我國憲法的優越性,并推動憲法的實施和發展;也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起馬克思主義的科學的比較憲法學。

   

    2、分清西方議會民主與社會主義民主的界限,堅持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

   

    民主問題既是政治學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法學中不能回避的重大問題。張光博教授對于民主問題有深入的思考和研究。他對兩種民主從四個方面作了比較:

   

    (1)議會主權與人民主權。張教授指出,議會主權雖然被資產階級冠以“國民主權”、“人民主權”等名義,但實際上就是資產階級主權,它的整個活動就是為資產階級制定維護階級壓迫秩序的法律,以鞏固建立在雇傭勞動剝削基礎上的資本主義制度。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真正的人民主權。我國的選舉制度有效地保證了與人民內部階級、階層構成相適應的各界人民代表參加到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此外,資產階級議會僅是立法機關,是與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三足鼎立的一腳,而我國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則是國家權力機關,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再由它產生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并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張教授指出,我們不能以西方議會民主為坐標來觀察社會主義民主。

   

    (2)三權分立制度與民主集中制。張教授認為,三權分立制度的基本內容就是把國家工作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部分,分別由議會、內閣或者總統和法院負責,三機關之間互相牽制。資產階級統治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之上的,其內部矛盾極易激化。為了調節其內部矛盾,他們需要在三權鼎立的平臺上不斷周旋,使大小、肥瘦各異的資本家代表都有表現自己的機會,最后達到互相配合的目的,以便更好地對付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者。而且這樣做,對外還有欺騙和試探的作用。我國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制度,它既能充分發揚民主,使國家工作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又便于集中處理國事,實現高效率。它可以保證決策民主化和科學化,并隨時根據群眾的要求和實踐的檢驗修正可能產生的錯誤,使國家工作在正確的道路上不斷前進。

   

    張教授指出,有人把三權分立制度說成是能夠克服國家工作人員腐敗的有效制度,宣傳所謂“異體監督”,并要我們去效仿,這是行不通的。首先,三權分立制度所確立的相互制約,并不是異體之間的制約,而是資產階級國家的內部制約與均衡。其次,把腐敗根源解釋為存在于權力自身的“權力腐蝕論”是不科學的,實際上剝削階級和剝削制度才是腐敗產生的根源。在實行三權分立的資本主義國家,其公職人員的超大型貪污受賄案件并不少,因此,三權分立制度并不能制止腐敗。

   

    (3)多黨競選輪流執政與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多黨競選輪流執政,是資產階級民主專政的一種手段。它通過各黨派輪流坐莊,能部分緩解資產階級內部矛盾,保證資產階級統治的連續性。它同三權分立相配合,給資產階級提供了較多的回旋余地,從而較好地組織本階級的力量,一致對付無產階級。在我國,實行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國人民經過長期的實踐所作出的正確的歷史選擇,是符合中國實際的。這一制度還排除了資產階級多黨制所不可避免的內耗和競選中造成的社會浪費,具有多黨競選輪流執政所無法比擬的優勢。有些人主張在中國也搞資產階級的多黨制,如提出把國家權力分為“主權”和“治權”,讓人民享有“主權”,共產黨行使“治權”;有人提出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變成上院,享有決議權,參加政協的黨派組成議會黨團;還有人提出所謂“政治市場”的理論,主張對于政治權力這種“稀缺的政治資源”“通過交換”實現優化配置,在不同的政治主體間實現“國家權力的和平轉移”。這些主張都是不正確的。

   

    (4)剝削者的少數人民主與以勞動者為主體的多數人民主。張教授指出,西方議會民主和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根本區別就是,西方議會民主是以剝削者為主體的少數人的民主,社會主義民主是以勞動者為主體的多數人的民主。只有分清社會主義民主與西方民主的界限和本質區別,我們才能在政治上保持清醒,堅持社會主義民主制度,自覺抵制西方敵對勢力兜售西方議會民主,在中國搞和平演變的企圖。

   

    3、認清兩種類型的人權,揭露資產階級“人權”攻勢的真實面目

   

    張光博教授認為,人權是屬于主權范圍內的事情,有了國家主權,才有可能通過立法集中統治階級的意志,賦予統治階級的人們以人權,并通過執法和司法活動予以保障。一個國家如果喪失了主權,聽從外國殖民主義者的擺布,處于受奴役的地位,人民就不可能有什么人權。即或是按照資產階級的標準,人權的起碼要求也是“生而平等”,如果整個國家處于受奴役的不平等地位,那還有什么人權?這本是一個簡單明白的問題,但卻被資產階級學者搞得似乎非常深奧。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天賦人權”或者“自然權利”理論。

   

    張教授指出,當今世界,人權分為資本主義國家的資產階級人權和社會主義國家的廣大人民的人權。這是人權的基本分類。資產階級革命廢除封建等級特權,解脫人身束縛,實現了人身自由、人格平等,極大地解放了生產力,推動了社會的進步。但是勞動者從封建桎梏下解放出米,卻又身陷資本主義的雇傭剝削之中。由資產階級的國家和法所賦予的資產階級人權,保證資本能在勞動力市場上按照等價原則,自由地購買勞動力這個特殊商品,然后在使用過程中無償地占有它所創造的剩余價值,實現資本的增殖。可見資產階級人權不過是資本的法律形態,并集中表現為作為資本主義剝削的根本條件的私有財產權。在資本主義國家里,最根本的人權是資本家的財產權。保護資本家的財產權,是資產階級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根本任務。社會本義國家廣大人民的人權,則是在廢除資產階級人權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它吸收了資產階級人權反封建的成果和當今資本主義國家人權中的有益的東西,又與資本主義人權有根本的不同。首先,我國的人權是以勞動者為主體的廣大人民的人權,享有的內容極其廣泛,包括生存權、人身權以及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的權利。而且社會主義國家既重視和保障個人權利,又重視和維護集體人權。其次,社會主義社會消滅了剝削階級和剝削制度,人民成為國家政權的主人,主要分配方式是按勞分配,所以我國的人權是公平的。第三,我國的人權既有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又有各種具體措施的保障,同人民的社會活動緊密相聯,是切實可行并且付諸實踐的。

   

    張教授指出,近些年來,國際反動勢力經常發動“人權”攻勢,有的國家還發表所謂的“人權狀況報告”,用他們的人權標準來衡量社會主義國家的人權狀況,攻擊、污蔑社會主義國家的人權,其真實目的就是反對、推翻社會主義國家的根本制度。我們必須堅持我們的人權觀,與之進行針鋒相對的斗爭。

   

    三、科學地對待古今中外的法文化成果

   

    張光博教授一向主張要科學地對待古今中外的法文化成果,既反對歷史虛無主義,也反對不加分析地照搬照抄。

   

    張教授認為,歷史是不能割斷的,沒有繼承就沒有歷史。法也是如此。剝削階級國家的法,相互繼承從來不是問題,有些甚至可以部分沿用。社會主義國家的法是否可以繼承剝削階級國家的法,特別是社會主義革命要打碎舊國家機器和廢除舊法,還會有繼承問題嗎?答案是肯定的。它們之間不是繼承的有無問題,而是繼承什么和怎樣繼承的問題。

   

    張教授認為,馬克思主義的繼承觀可以概括為:(1)必須繼承和借鑒古代和外國的有用東西,不論它們屬于什么階級;(2)吸收和借鑒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而決不引進剝削制度和其他丑惡頹廢的東西;(3)對于一切古代和外國的東西,作為自己文化食糧的原料(不是食糧本身),經過分解、消化,吸收精華,排除糟粕,不可生吞活剝、毫無批判地吸收;(4)繼承的目的在于為我所用,贏得與資本主義相比較的優勢。

   

    張光博教授指出,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對于剝削階級國家的法從階級本質上是不能繼承的。但是,這并不等于說在一切方面都不能繼承。除了法的本質之外,構成法的還有一些物質的和思想的資料。這些資料中,有些并不僅僅表示剝削階級法的本質,它可以吸收在剝削階級的法的體系之中,為剝削階級所用,也可以吸收在無產階級國家的法的體系之中,為無產階級所用。對于這些資料我們都可以而且應當批判地予以繼承。如果采取歷史虛無主義的態度,對于這類資料全然不顧,那么,我們自己的法也就難于建立和完善。他認為,這類物質的和思想的資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剝削階級法的某些概念、范疇,經過批判和改造,可以為我所用。(2)剝削階級實行統治的某些與法相關的方法、經驗和程序以及具體制度,經過鑒別和改造,也可以為我所用。(3)剝削階級的法中包括一些對被剝削者所作的讓步,許下的諾言,以及為安撫被剝削者提出的某些理想和口號,我們可以接受過來,并在實踐中創造條件,在社會主義的基礎上加以實現。

   

    張光博教授認為,對從剝削階級的法的體系中繼承下來的東西,必須要進行革命的轉化,也就是在否定它的階級本質的同時,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對它進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揭示出它的本質、發展規律,認識它的歷史局限性,把其中一切有價值的東西從剝削階級的歪曲和限制下解放出來。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地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增加我們的營養,推動科學法學的發展。因此,所謂的法律“移植”說是不可取的。

]

    張先生很重視翻譯外國法學著作,并親自進行這項工作。他經常告誡學生,翻譯外國法學著作不僅僅要準確地譯出其原意,而且要寫出有分析的評語,告訴讀者應當注意的問題。在《外國法》的“譯者的話”中,張教授在介紹了書的主要內容和價值后指出,“本書畢竟是資產階級學者寫的,主要又是寫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因而自然有其明顯的階級性和歷史局限性。不僅其中的某些具體問題與我們會有不同看法,而且他們的根本立場、觀點和方法與我們的也大不一樣。采取簡單否定的態度當然是不對的,通過他們的介紹了解外國法的情況,是一個必不可少的途徑;但是不加分析,簡單照搬則更是錯誤的。我們的任務是多作研究、分析、批判和吸收的工作。這也是每個讀者所應該注意的。”

   

    四、堅持意識形態領域的斗爭

   

    中國對外開放后,與世界各國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日益擴大,西方的各種思想理論也隨之涌入中國,對中國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哲學社會科學各學科造成一定的影響和沖擊。法學領域也不例外,西方法律思想對中國法學界的影響在增大,馬克思主義關于法的基本原理受到不同程度的質疑和否定。張光博教授對此非常擔憂。他不顧自己年事已高,積極參加各種學術理論研究活動,憑借自己深厚的理論功底和多年積累下來的學術底蘊,大聲疾呼要正確理解和堅持馬克思主義關于法的基本理論,批駁、澄清錯誤的思想理論。比如對于“權利學派”的理論,張光博教授提出了針鋒相對的批評,指出其雖然自稱為馬克思主義的學派,實際上卻搬運資產階級的理論;對于2003年夏的“民間修憲”活動,他尖銳地指出,這是對馬克思主義的取代,實際上是要全面改變我國社會主義的根本制度,走英美資本主義道路。他堅信,對錯誤的理論進行徹底的批駁和回擊是馬克思主義法學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責任。絕不容許對科學的馬克思主義進行褻瀆,更不允許對民族精神支柱的篡改。抱著對國家對民族的強烈責任心和使命感,他挺身站立在意識形態領域斗爭的第一線,旗幟鮮明、始終如一地維護著馬克思主義,展示了一個馬克思主義學者的堅定信仰和崇高品質。

   

作者單位:教育部社科中心 100080;貴州大學法學院 550000

(2007-1-22 9:41:00 點擊900)

   

   

   

童之偉:變革時代中國法學圈中的悲情英雄——張光博先生逝世兩周年祭

時間:2010年4月29日 作者:童之偉(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來源:學術批評網

   

關鍵詞:

   

   

張光博(1929-2007)先生是2007年12月29日永遠離開這個世界的,由于種種原因,他仙逝的噩耗好幾個月后我才獲悉。張先生是憲法學界值得尊敬的前輩,他的著作和學問對我們后學多有啟迪。現在回想,就在張先生去世前的兩個來月,同樣是憲法學界前輩的浦增元先生還曾打電話給我,說張先生來電話,會到上海住幾天。我當即表示非常歡迎,并準備拜見他,在生活上為他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但后來張先生終于因故沒有來成上海,這就錯失了最后聆聽張先生教誨的機會。張先生故去,轉眼已經兩年了。兩年來,我多次想寫點關于張先生的文字,但卻久久沒能下決心,因為,在我們這個學術、學問日益成為權力和金錢的點綴或附庸的鍍金時代,一個后輩要站在學術或學問的基點上自由地評論一個前輩學者的學術人生,哪怕是其中的一些片段,也是一件難免有很多顧慮且不易被人們理解的事情。更何況,在新舊兩種社會經濟體制交匯的變革時代,張先生的經歷和學問比較特殊,牽涉不少爭議,這就更增加了敘述和評說的難度。但是,不知為什么,我最近感到,說幾句話祭奠張先生,已是我的一個難以割舍的心愿。既然是這樣,那我就盡我所能評說一番以為祭奠,祈望張先生在天之靈莫要怪罪,也期待所有熟識張先生的人,不管是論敵或論友,不論有何恩怨,都能給予理解。不過,要特別說明,關于張先生,我這里無意做學術論文,只是想說說自己的真實感覺或主觀感受。

   

一、張先生有哪些“悲情”

   

張先生如何與悲情相聯系?我以為,張先生是有悲情的,或許,在他自己生前看來,他的學問人生很壯烈,但在旁人和后人看來,他身上卻粘附著許多悲情。中國人常說,不以成敗論英雄,但那不過是安慰失敗者的話語。人們在骨子里一定是以成敗論英雄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可謂諸多悲情集于張先生一身。

   

1.懷救敗繼絕之心,因而勢難順乎時代潮流

我感覺,張先生對于“一大二公”時代的優點比較看重,對于那個時代的弊病多少有些漠視,同時對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經濟制度,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及隨之而來的變化中夾帶的負面東西,看得比一般人要嚴重得多。因而,從總體上說,他對“一大二公”舊時代的日漸遠去,往往顯得有些不舍, 意欲將其留住,而又無能為力,其結果當然只能是無可奈何花落去。在這方面,張先生有些話不便直說,往往是通過隱忍曲折的方式表達的。他在批評某種法學思想時說,它“在實質上,不過是配合經濟上的私有化、政治上的多元化、思想上的非意識形態化的反動思潮,而出現的法律上的權利化。” 在這里,人們可以隱若看到張先生的愛憎和取舍。其實,對于我們這個時代的老一輩學者,這種話就算說得很白了。在相同方面的情感,張先生在口頭上、語氣上表達得更清楚。本文后面還會說到這一層。

   

2.續往圣卻無法使其適應人群需要

   

對學者本身而言,再重要莫過其信奉的價值觀,而價值觀的集中反映是“主義”。不幸張先生恰恰遭遇了“主義”的悲情。這個主義從他的角度看,就是“馬克思主義法學”,其中他特別看重階級論和階級分析的方法。張先生晚年寫了《法辯》一書,其中的前言將其宗旨確定為“辯馬克思主義法學之理,論‘權利學派’之非,以堅持馬克思主義法學之真義。”因為,在他看來,后者“在法學的非意識形態化方面確實很張狂,并從而否定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科學理論體系,制造了極大的理論混亂確是千真萬確的”; “在社會主義的條件下再拿出來這些東西,用以否定和代替馬克思主義法學,則不僅毫無進步意義,而且已經成為完全錯誤的東西了。”  

   

張先生沒有意識到這樣一個事實,即,馬克思主義與馬克思主義法學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馬克思主義是其創始人的思想觀點和方法的總稱,以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為載體;“馬克思主義法學”只是后人依據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對法現象所做的理解和解釋,它以后人的學術論著及相對應的教材為載體。不同國家不同時代的不同法學家依據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對法現象的解釋是各不相同的,張先生的“馬克思主義法學”,不過是他個人依照馬克思、恩格斯著作認定的一種解釋法現象的方式,或者根本就是他個人解釋法現象的方式。不過有一點是明顯的,那就是,他心目中的“馬克思主義法學”與蘇聯斯大林時代的法學和中國上世紀50年代的法學相似的東西比較多。

   

顯然,張先生的“馬克思主義法學”不合時宜,尤其不能適應改革開放時代人群的需要,他可以繼承和堅守這門學問,但肯定沒法讓它在中國成為法學中的顯學或主流。

   

3.過深地陷入“主義”之爭而較少探討具體問題,付出了太高的機會成本

   

中國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過程中,需要解決的理論的和實際的問題多得不可勝數,某種法學或某個法學家,如果一定要選一個對手比試高下,那最恰當的辦法就是經由學術途徑做解決理論的和實際的問題的競賽。所以,關鍵是要研究問題,拿出真正有用的研究成果,其他都是次要的。當然,“主義”是解決問題的思路與方法,也重要,但長期脫離社會的實際需要談“主義”,其“主義”必抽象空洞。再說,主義好不好,最終的檢驗標準還是看它能不能有效解決問題,能不能推動社會發展進步。張先生從上世紀90年代初起,在批駁他人和證明他人的“主義”不合正統上花的時間太多了。本來,以張先生的學問和才氣,如果選擇研究問題,那是一定能做出更多的成就的。記得2003年4月,張先生將他編著的《法辯》(征求意見稿)惠贈我后,我曾對一位朋友說:“張老師如果不在這些不著邊際的問題上找人辯來辯去,具體研究幾個問題、正面提些想法或建議,那該多好!”我那朋友的回應是:“不可能,那樣他就不再是張光博了!”這樣說刻薄了一點,但除此外似乎也沒有更好的解釋了。

之所以如此,在張先生看來,他是情勢使然,故謂:“予豈好辯哉,予不得已也。”何以不得已呢?因為唯心史觀和資本主義法學世界觀占了原本屬于或應該屬于“馬克思主義法學”的陣地,他得“把被……擠占的陣地奪回來”!因為這是他“責無旁貸的任務”! 有如此情懷,正是張先生異于常人的地方,也是他難以被我等庸人所理解的地方。

   

4.被迫多次進行“戰略轉移”,“革命根據地”越來越邊緣化

   

在我國,成就一個人學術地位或學術影響的,首先是他/她所在的“單位”(教學或科研機構)的牌子,其次是他/她在其中擔任的行政性職位,再次才是他/她的學問或學說。就說“單位”的牌子效應吧。有人對我說:“你看XXX教授,原來誰知道他?到了XX大學,哇賽,立刻是名教授了!”至于行政職位在官本位制下對于一個人學術地位在表面上的拉臺效應,那就更加了得:無學問變有學問,小學問變中學問,中學問變大學問,大學問變泰斗。

   

在我國,甚至一個學者所在的“單位”處在什么地理位置,對當事者學術地位的影響,似乎也非同小可。記得我剛從武漢來上海的時候,有朋友見到我第一句話就是,“恭喜你成為上海教授!”我感到詫異,問道,“上海教授難道一定強于武漢教授?”對方答曰:“那不一樣,上海教授比武漢教授講話影響大。”某次,我與從上海去北京的一個教授朋友吃飯,這位朋友說,“之偉,你到上海是對的!同一個學者,其影響力在上海比在武漢大十倍,而在北京又比在上海大一百倍。那完全不一樣!”這當然并非完全徒托虛言。所以,有優勢地域的學者,背靠大牌子做學問的學者,擔任大大小小行政職位的學者,要做到對自己的學問有自知之明,恐怕不是太容易。

   

言歸正傳吧。話說張先生原來所在的吉林大學法學院,雖然沒有地域優勢,但在法學圈中應該算得上是大牌子。張先生是有學問有才干的人,記得當年他扛著吉大法學院的牌子,做得相當的有聲有色。只可惜后來越做越邊緣,離偉大祖國的心臟區域越來越遠,倒是離南部邊陲越來越近。

   

張先生自吉大而大連海事大學,自大連海事大學而貴州大學,多次戰略轉移,其結果是學術空間日見其小,“革命根據地”越來越邊緣化。這在學術資源配置行政化和發展極不平衡的當今中國,本身就是悲情的表現。

   

5.缺乏固定平臺講學授徒, 生前身后有點寂寞

   

開公司要有個住址,建大樓要有個地基。在過去幾十年里,中國法學者最常見的一種做法就是在某個顯赫的牌子下建個博士點什么的,開始招生授徒,傳播自己的學術和學問,形成某種學術力量。以吉大的牌子和張先生的學問,原本申報一個博士點什么的,應該是不費吹灰之力的,但不知怎么居然沒有申報到。這就有點麻煩了,因為,像當年孔子那樣到處游學授徒已不符合當今中國的情況,在今天的中國必須建設博士點、全國重點學科乃至“基地”,就像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族最終要轉變到過定居生活一樣。只有這樣,博士點、全國重點學科和“基地”的主事者才能招兵買馬,擴大影響力,在教育部或本地、本校分享到足夠大份額的學術資源。

   

張先生好像不善此道,所以有點門可羅雀。其結果是,他老人家的70大壽、80大壽(其實稍提前一點2007年也是可以辦的)等慶祝活動似乎無人方便幫他張羅,文集或選集也不知有人幫他策劃沒有,至于喪禮是否尊隆,就更不得而知了。悼念張先生的文章顯然也不多,迄今我只讀到三篇,一篇是孫國華教授以老同學、老朋友的身份寫的,一篇是劉大生教授以論敵身份寫的,還有一篇是王世濤教授以晚輩的身份寫的,都寫得很真誠。或許本文算是第四篇吧。

   

張先生的悲情是歷史性的和必然的。他因為真誠、執著和胸懷繼絕世、續往圣的高遠情懷才有這份悲情。如果他馬虎一點、隨和一點,不那么有抱負有追求有原則,估計他生前身后都會顯得很成功,不會有什么悲情。

   

不過,一個人只有一個一生,既然張先生選擇了這種有悲情的生活方式,那這種方式一定對于他來說是最好的。我相信張先生一定在內心深處鄙夷那種馬虎、隨和、無抱負、無追求、無原則的生活,盡管這種生活從世俗的觀點看會是成功的。所以,所有關注張先生的后學或親友,都不必為張先生的悲情而難過。

   

二、張先生的二三事

   

一個學者有什么樣的愛憎、什么樣的價值觀和學術思想,僅僅看他/她的文字是看不出來的,在言論有較多禁忌或其本人基于歷史的殷鑒不得不特別謹慎的社會條件下尤其如此。我直接間接了解張先生的機緣有限,但這些有限的機緣對我認識張先生仍然很重要。

   

1.“他其實是民主主義者”?

   

我學憲法時,張先生的書是我首選的讀物之一。所以對他本人,我也是想有所了解的。張先生給我的第一印象是火氣大,斗爭性偏強,雖然這個第一印象是間接獲得的。話說1991年,我在武大法學院讀博士學位時的同學老陸,原本是吉大法學院的講師,也曾是張先生的碩士生。當年陸來武大師從何先生讀博士,我問他:“你來武大跟何先生讀學位,張先生樂意不?”陸答曰:“哎呀,張先生發脾氣了,可了不得。大熱天,我去給他報告此事時他正拿一把芭蕉扇在扇悠。一聽我的來意,他把芭蕉扇高高舉起,將芭蕉扇‘啪’地一下摔在地上,摔得粉碎!”我愣了一會覺得有問題,又問:“張先生那么大力道啊,芭蕉扇都摔得粉碎?”老陸說:“不是么,他性格剛得很,對于不滿意的人和事,沒什么道理好說,直接開罵!他最大的愛好,就是扛槍進山打獵啊!”后來我讀了張先生寫的一些文章,特別是其中的《補遺——關于郭道暉著<法的時代精神>》一文, 始覺老陸的描述看來確有實事求是成分。

   

不過,我覺得張先生對我們晚輩,總的來說比較寬容,他有時甚至客氣到讓我有受寵若驚的感覺。2003年4月張先生將他的《法辯》(征求意見稿)惠贈我時,非常認真地拿出鋼筆寫道:“敬請之偉教授提出意見”,我趕緊說,“不敢當不敢當!”他卻說,“應該的、應該的。”或許就因為張先生對后學比較寬容,當今憲法學界的名士劉大生教授還根據自己與張先生交往的感受,稱道張先生文章雖力主專政,但其行為“其實是民主主義者”,因為,“他僅僅會在文章里面反對民主化、自由化,讓他身體力行搞專制,封殺不同意見,卻于心不忍,怎么也下不了手,他實在不是那個料。” 或許,用張先生愛用的語言說,他本人是民主與專制矛盾的統一。

   

2.“你如何看待法的階級性?”

   

我第一次直接接觸張先生是1999年12月 。當年,為了系統分析我國法理學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探討法理學的使命與作用及其與各個部門法學的關系 ,我與梁慧星教授商量,決定《法學研究》編輯部與《法商研究》編輯部聯合主辦 “法理學向何處去”的專題討論會。為此發了幾十份邀請函。張先生是最有代表性的左派法學家,我們不可能不邀請。或許由于大家都特別關心中國的“法理學向何處去”,所以,觀點往往對立的法理學大佬都受邀來了。其間發生的幾個小事值得記一記:1.張先生與郭道暉先生,原本在理論上是勢不兩立的,但開會發言都很有風度,沒有正面沖突。當然,在開會前為防止對立雙方吵起來,梁先生和我是商定并宣布了極嚴格的發言規則的,但會議進程表明,沒有發生當面爭執的局面,這主要不是靠規則,而是靠雙方大佬的自律。2.會議結束時,張先生把我拉到一邊,拿出一本《中國法學大論戰》 ,寫上“之偉教授惠存”,贈給我,并且與我就法的階級性和法學的階級分析方法有過意見交流(見下一自然段)。3.記得那次還有一位年輕學者對我說,張先生支持編的《中國法學大論戰》侵犯許多人著作權,問我是否愿意在控告張先生的委托書或諸如此類的文書上簽名。我記得我的答復是,那書中用我的文字就兩頁,而且張先生是我的導師何華輝先生的同學,是標準的前輩,我不宜簽名告他。如此這般,算是搪塞過去了。

   

這些事中,我印象最深的是,張先生在贈書的時候與我的一段談話。張先生首先問:“你如何看待法的階級性和階級分析方法?”當時我明顯感到張先生是將對待階級性和階級分析方法的態度作為劃分“誰是我們的同盟者和誰是我們的對立面”的分水嶺或試金石看待的,并且感到他期待我能夠成為他的同盟者。但是我實話實說,所回答的大意是:階級性是法的客觀屬性之一,但要不要把它看做法的首要屬性,恐怕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現在還是從資產階級、無產階級等脫離當代中國實際的舊概念出發談法的階級性,恐怕很難服人;階級分析方法是有用的,不能完全否定,但在當今中國,我們如果將其作為法學首要的或基本的方法看待,可能已不太恰當。張先生聽了這些話,未置可否,但似乎有點失望。其實,因時間關系,我當時還有一層意思沒來得及表達,即:如果基于現實的經濟狀況把人們區分為階級,并在這個基礎上談法的階級性,那現在的法學豈不成了推動我們社會不同階層之間進行斗爭的學問!

   

這次會議還有一件小事,表明張先生那時在原單位處境已比較艱難。會議結束后,管財務的同事對我說,張先生來開會,但他沒錢付路費,要我們報,問我該怎么辦。我說,“張先生這么大一學者,他開口說沒地方報路費了,我們能不幫他付嗎!”結果是《法商研究》編輯部為他報銷了差旅費。

   

3.“這些狀況讓人揪心啊!”

   

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2005年的年會是當年10月在山東大學開的。張先生參加了這年的年會,這也是張先生最后一次參加憲法學會的年會。記得開幕式后是分組討論。與會全部人員分三個組,在三個不同的會場開會。其中一個組的會議由我召集和主持,張先生和他夫人廖老師都在我們這個組。在會上,張先生和廖老師都發了言,張先生講得少,廖老師講得多,但我相信廖老師講的意思代表了張先生。兩位老師講得比較多的是公有企業改制成私有或民營的情況,充滿對國有資產流失,集體所有制企業被賤賣、極少數人暴富、許多人失業或淪為所謂打工仔等狀況的憂慮,以及對下層民眾生活艱難情形的同情。我記得張先生說道,“這些狀況讓人揪心啊!”原話是不是這幾個字我記不準確了,但意思我記得就是這樣。怎么理解這些話呢?我的感受是,張先生對上面提到的那些做法很不認同。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做法”決不僅僅是指具體做法,我斗膽說一句,恐怕也包括對2004年通過的國家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的那一條憲法修正案所代表的制度性措施的不認同。我確信,一個人在諸多晚輩面前的口頭發言比他/她面對社會發表的文章,更能透露其真實的思想和情感。

   

顯然,當時會場上的多數人,某種程度上也包括我本人,對張先生和夫人的發言是不太愿意聽的,但是我同時也認為,且后來越來越傾向于認為,這些話是需要有人出面說的。多數人不能代表少數人,更不應該壓制少數人表達他們的看法,而且,少數人說出他們的意見和感受,也有利于多數人把事情做得更好。當時張先生和廖老師發言大大超時,有與會者提醒我,應該行使主持人的職權加以干預了。我沒有接受這位朋友的建議,我說:“張老師可能是最后一次參加憲法學年會了,莫讓他留下遺憾吧。”如果沒記錯的話,山東大學年會確實是張先生最后一次出席憲法學年會。

   

三、張先生學術活動和學術思想的深遠影響

   

張光博先生為學勤苦,從改革開放到2007年,他在不到30年的時間里發表了《憲法論》 、《法論》 、《權利義務要論》 、《堅持馬克思主義法律觀》 、《堅持馬克思主義權利義務觀》 、《堅持馬克思主義國家觀》 等十來部論著和一百多篇論文或文章,可以說著述頗豐。我這里無意系統總結張先生的學術思想,我只想從若干個側面評析一下張先生主要學術思想的深遠影響,然后再談談在我這個后學看來他的學術思想存在的局限性。

   

當然,要討論張先生學術思想的影響,完全不總結他的學術思想是不可能的。所以,我先要努力盤點一下張先生最主要的學術成就。毫無疑問,我的盤點難免會有因知識欠缺、資料掌握不全、甚至個人偏見造成的種種不準確甚或不公正。不過,好在我只是在表達個人的學術性見解,講得不對無關宏旨,或許本人還能因此領受一些行家批評指正的教益。

   

張先生作為一個學者,一生事業的頂峰是上世紀的80年代的10年,他的最主要的學術成就也展現在那個10年中。如果一定要我給出一個量化的說法,我認為這10年他取得的學術成就在他一生總成就中的比率,應該不少于90%。張先生真正有條件從事學術活動的期間,基本上就是自改革開放始的近30年,但在這差不多30年時間里,他只用了10年在做學問,但卻差不多用了20年在捍衛他信奉的主義。在近20年中,他始終認為作為他的對立面的用馬克思主義解釋法現象的學問是冒牌的,只有他心目中的馬克思主義法學才是正宗的、純正的,因而幾乎把自己的全部時間、精力,甚至還有財力,都用在了與所謂的冒牌的馬克思主義法學作斗爭上面。說到這里,我真的有點替張先生惋惜。

   

我粗略拜讀過張先生2002年前的全部論著和譯著,我感到,從學術的角度看,除80年代的成就外,張先生在其他時期的成就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所以,我寫這篇祭奠文章時,只讀他80年代的書,對他其他時期的書和文章,通常只簡略瀏覽一下,有的書我只看看書名,且將自己對它們的了解止于看到書名,例如對他所著的書名以“堅持”二字打頭陣的那三本21世紀出版的書,我就根本沒翻開過。因為,我確信自己不看也知道那三本書的理論、方法和觀點。

   

張先生通常被定位為憲法學家,但他的學術成就主要在法理學領域。他的《憲法論》并沒有明顯的特色,但《法論》、《權利義務要論》等法理學著作是有創新有特點的。

   

讀者看到這里,如果以為我是在貶低張先生,那就是大錯特錯了。張先生在近30年中雖然只用了10年時間在做學問,但他10年中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其影響完全可以用深遠二字來描述,而他學術思想影響的深遠,正好又從結果上證明了他學術成就的巨大。法學學術成就的大小并不是由發表論著的數量和這些論著是否由所謂國家級出版社出版、是否由所謂權威期刊發表、得到了什么獎勵等等形式的要件決定的,法學家真正的學術成就應該體現在有關的論著對法律人士和法學人士的思想的影響上,從而最終體現在對他們的行為方式的影響上。

   

張先生的深遠學術影響體現在多方面,但我愿意以“吉大學派” 為參照系從四個方面展示張先生的學術影響。

   

(一)張先生是當今一個重要法學流派的開拓者和學理上的奠基人

   

認定法理學有一個吉大學派應該是可以成立的,因為出身于吉大法學院的由若干個學者構成的這個學術群體從純學術的角度看確實有不少共同的基點和有別于其他學術群體的特點,其論著比較豐富,基本觀點有全國性的、持久的影響。而且,作為一個基礎性學科中的學派,20多年來它對我國的各個部門法學,也產生了程度不同的影響。

   

作為這樣一個學派的開創者和學理上的奠基人,張光博先生的學術地位是歷史地形成的,后人很難動搖。張先生在這個學派中的開創地位和學理奠基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改革開放初期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剛剛恢復的年代,張光博先生在法學界率先對權利做了初步研究,探討了確定權利義務界限在政治決策和立法中的地位和意義。這可以理解為在改革開放的新時期,法學界以權利為中心或重心,從權利、義務的角度系統解釋法現象的最初嘗試。1981年張先生發表論文提出,“權利就是國家給予保障的人們實現統治階級利益的一種合法手段,義務則是國家強制人們服從統治階級需要的一種手段。”在此基礎上,他進一步認為,“法所反映的統治階級意志的核心問題,就是如何確定法定權利的界限,即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統一實現的權利所體現的統治階級利益的適當性。法定權利的界限明確了,法定義務的界限也就清楚了。” 同時,張先生開始嘗試以權利為核心來解釋法律生活的全局性問題,認為確定法定權利的界限對于任何社會來說都特別重要:“一切政治家和立法者都自覺不自覺地把確定這種法定權利的界限,當做自己的中心任務。這個法定權利的界限直接表示著緩和社會階級沖突所容許的程度,決定著統治階級根本利益得到滿足的分量,和被統治階級接受統治的極限。因此,可否認為,確定法定權利的界限問題,是政治優選法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也是法這個階級統治的工具是否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一個核心問題。它直接反映著社會上階級斗爭中的力量對比,是這種對比關系的法律認定。” 

   

另外,即使僅僅從上面張先生這段話中,也能看出后來人們所說的“權利本位”的思想。更何況他后來又牽頭寫文章說,“我國在體制改革和文化變革的推動下,以階級斗爭為綱、以義務為本位和以刑為主的法制結構和價值取向正在解體和轉變,代之而起的將是以現代化事業為綱、以保護一切正當利益為宗旨、以權利為本位的新結構。” 我至今搞不明白,何以他后來又批判自己前期的觀點。

   

2.到80年代中期,張光博先生基本上完成了結合中國當時的國情用馬克思主義解釋權利義務現象及其相互關系以及它們的外部聯系的工作,用他后來的話說,就是提出了“以權利義務為核心改革法規范和法關系的內涵,說明立法、執法、司法的內容和實質,以及權利和義務在各部門法中的具體表現,從而形成法的體系等。特別是把法定權利和義務同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聯系起來,于是從內容到體系沖出了原有的蘇聯50年代法理的框架。” 

   

張光博先生這方面的代表作是兩本書,其中的一本是前文已提到的《法論》。張先生這本書“中的核心問題就是“圍繞法定權利義務而展開的對有關法的各種問題的論述”。 張先生給自己定下的任務是,要在本書中將以下基本觀點貫徹到對法的全面論述上,包括對法的自身所進行的內部縱橫分析、同社會其他現象的外向聯系的說明,以及這一原理與各部門法學的連結。這個基本觀點就是:“國家作為階級統治的工具,表明誰是統治階級誰是被統治階級,對誰民主對誰專政,以及這種民主和專政所要實現的階級目的。這在實際上就是從政治上保證統治階級占有財產和在所占有財產的基礎上進行商品生產和交換的階級權利,同時強制賦予被統治階級所擔負的階級義務。這種階級的權利義務落實到人頭上,就具體化為公民的法定權利和義務,而這正是財產的有無和商品經濟中的價值和使用價值在人們法的關系上不同層次的反映。財產制度和商品經濟的性質及其發展水平,則決定了不同階級的人們所享法定權利和應盡義務的界限。正因為如此,由財產的有無和商品經濟中的價值和使用價值所決定的人們的法定權利義務及由其范圍和性質所決定的權利義務的界限,是法這一特定社會現象所反映的特殊矛盾,即法學的研究對象的核心。” 《法論》作者對上述基本觀點的論述是比較充分的。顯然,在他看來,“對于法,只有深入到作為統治階級意志的具體化的法的規范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及其界限上去,才能真正辨明法的本質特征和發展規律。法的作用,法的社會價值就在于通過確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達到統治階級的目的。”   

   

張光博先生為吉大學派奠定理論基礎的第二本代表作是《權利義務要論》。這本書雖然篇幅僅數萬字,實際上只能叫做小冊子,但在運用馬克思主義原理、尤其是階級分析方法解說權利義務方面,基本上達到了簡明、系統、深入的程度,比《法論》有所前進。這部書論述的范圍主要有:權利的概念,馬克思主義的權利觀;權利和義務的對立統一、相互依存和相互轉化;權利和義務的特點、歷史發展;權利和義務的社會價值,它們與商品經濟、平等、自由、民主、法制的關系;權利和義務的主體;權利和義務的分類;權利和義務的保障,等等。其中特別見理論功力的是關于權利和義務、自由、平等與經濟生活的關系的論述。 此外,這本書還初步討論了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的問題。 

  

3.在把以權利義務為中心的法理學構想推向整個法學界并使之教材化方面,張光博先生也做了有成效的努力。他在這方面的努力包括:(1) “于1984年至1985年在吉大法律系的青年教師中辦了法理研討班,對于以權利義務為核心來改造原來從蘇聯引進的法理,進行了系統的研討。”此后,“在東北三省法學系列教材主編會上,上述觀點(指以權利義務為核心建立法學新體系——引者)被全體同志一致接受,作為改革教材內容和體系的業務指導思想。” (2)“邀請了全國在法理學領域有較深造詣的老專家和近幾年在法理學方面有所建樹并受法學界重視的中青年學者30余人,薈萃長春,展開了關于‘法學基本范疇’的理論研討.會上集中地討論了以權利和義務為核心、研究和建立法學新體系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問題。…….對于以權利和義務為核心來研究法的內容和建立新體系,大家一致認為是個創舉。” 

   

上面引用的這段話所在著作的作者,是武漢大學法學院當年的法理學教授魏再龍先生,記得當年他在將其著作惠贈予我的同時,滿懷崇敬的心情談到了這次會議的熱烈情形和張先生光輝的學術思想。我今天找出這本書來,其前言中的下列話語正好大體反映了當時魏先生的意思。他寫道:以權利義務為中心的法學的“新的理論觀點,是新的經濟、政治關系的反映。歷史的必然,又總是通過個別或者一些先進人物所發現,即通過偶然因素表現出來的,但是新觀念的完善和普及,并成為社會的精神財富,并不是個人天才所能辦到的。……張光博教授作為這一新法學觀念的倡導者,其地位和作用在學術界是不可低估的,其榮譽也是受之無愧的。” 

   

(二)吉大學派的學術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是張先生學術思想的發揚光大

   

法理學的吉大學派是改革開放30年來的中國法學的顯著組成部分,它與中國法學其他部分之間,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相互競爭、相互激勵、優勢互補的互動關系。

   

就吉大學派本身而言,張光博先生是吉大學派基礎性學理的原創者,而他本人也始終堅持吉大學派開創初期確立的基本原理和拓展路徑。或許正因為如此,久而久之,張光博先生就成了吉大學派中信奉原教旨主義的分支。這個分支的特點是理論上強調法的階級性和階級分析,實踐上不太注意關照和回應社會擴大權利和自由、要求實行法治和限制權力的心理需求和實際需要。與此同時,以張文顯教授為代表的新一代吉大法學者則自上世紀90年代初起走上了革新的路,逐步形成了吉大學派中有別于原教旨主義的一個相對獨立的分支。這個新分支的特點是強調法學要適應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新時期的新需要,他們雖不否認但也未特別強調法的階級性和法學的階級分析套路,并特別注意從發展意向上回應和順應社會擴大權利和自由,限制權力和法外義務,以及人們爭取實現法治的心理需求和實際需要。吉大法學派后來的實際發展狀況是,以張光博先生為代表的原教旨主義分支逐漸式微,以張文顯教授為代表的新銳分支逐漸取代了原教旨主義分支的地位,成了吉大學派的正統。這個轉換過程是以張光博教授的退休和離開吉大法學院為標志最終完成的。

   

但是,從學術上看,吉大學派任何一個分支的發展,都必然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張光博先生學術思想的發揚光大。這是因為,吉大學派的兩個分支,其基礎性理論可以說完全是共同的,也就是上世紀80年代主要由張光博先生創立和推廣的以權利和義務為核心的那些概念、方法、觀點和思路等構成的學理體系。所以,吉大學派新銳分支的發展成就不論有多大,它的學術部分的成就都應該主要歸結為張光博先生學術思想的進一步弘揚。做一個或許并不十分恰當的比喻,如果說吉大學派是一個股份公司,那么,張光博先生出的是注冊資金,掌控的是原始股,后來公司發展壯大了,身家或市值無論翻多少番,但擴大的部分終歸表現為原有資本的增殖或在原始股基礎上發行的新股。當然,經營成功也是公司業績的重要來源,從過程的觀點看,它甚至可能是其中起決定性作用的要素。

   

我并不否認吉大學派的原教旨主義分支與新銳分支間有重大差別,我只是想說,它們兩者的差別主要不是在基礎性學理上,而是表現在發展路徑的選擇或發展方略上。從路徑選擇和發展方略的角度看,吉大學派原教旨主義分支的沒落可以說是它天定的命運。前天看電視的財經節目,有一日進斗金的股市投資者說得好:“我們這些人玩的是趨勢,順著趨勢走永遠立于不敗之地,逆著趨勢走就得傾家蕩產,粉身碎骨。” 吉大學派的原教旨主義分支之所以必然沒落,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他們在法學發展領域逆著時代潮流的大方向和人群的需要走。

   

從同樣的角度看過去,吉大學派的新銳分支是比較成功的,他們成功的首要原因在于能夠順著潮流和人群需要走。新銳分支最終取代了原教旨主義在學派中的主導地位,從而也拯救了可能面臨日漸頹廢的吉大學派。我們看到,昔日的吉大學派的新銳分支已經成為吉大學派的全部。

   

(三)張先生以特殊形式促進了中國法學的發展

   

對于任何有事業心的學者和有前景的學術思想來說,來自外部的一種特殊支持形式之一,乃是對這些學術思想進行的批判性評論,或公開回應這些學術思想對自己觀點的質疑或批評;反過來說,來自外部的居心不良的扼殺手段之一則是刻意將對立觀點“晾”起來,或故作深沉地一言不發以表示蔑視。只有將法學作為畢生事業的真誠學者,才能夠超越自身利益的算計,不作小眉小眼的動作,大氣地對不同學術觀點進行商榷或作出回應。

   

我對張先生的言行多有不認同的地方,但對他能從根本上尊重處于對立面的學者,不害怕把對立的觀點“炒熱”,甚至主動以“商榷”的形式將處于對立面的學者推向前臺或進一步推向前臺這一點,卻是真誠地敬佩的,甚至可以用有點感動來形容我對他這方面行為的觀感。

   

與某某人商榷,實質上是商榷者向被商榷者輸送利益的方式——如果被商榷者(或被評論者)真是一個有格調的學者而不是一個心胸狹隘而又沒有真實才學的人,他應該這樣看問題。我注意到,張先生是中國法學界過去30年里與人商榷最多、對他人論著批評最多的學者,在這方面,有他支持編寫的《中國法學大論戰》和所著的《法辯》兩本書為證。他甚至愿意放下身段,毫不擺譜,寫文章與當時的一個年輕編輯商榷。 所有這些,都是張先生對主義真誠、對學問執著,且能平等待人的表現。如此對待主義和學問,對一個著名學者來說是不容易做到的事情,因為這些做法雖然對推動中國法學的發展有利,卻極容易招致外界對自己的誤解甚至非議。 “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悠悠蒼天,此何人哉!” 我想,張先生生前應該會有如許感嘆。

   

(四)張先生學術活動和學術思想的局限性影響到當今中國的法學

   

這里要說的是張先生學術活動和學術思想的缺憾及其對當今中國法學的負面影響。張先生學術活動和學術思想在這個方面的影響也是深遠的。現將這種影響做簡要概括。

   

1.張先生關于權利與義務的研究與20世紀上半葉的中國法學史脫節,沒有注意到自己提出的基礎性論點重復了前人已經提出和論證的論點。前人在這些方面的基礎性論點包括:(1)法以權利義務為內容。“最普遍的觀念,以為法律乃建立于權利并義務兩者之上。” (2)法學是權利義務之學。“權利義務之觀念,在法律上甚屬重要,蓋法律之任務,即在于規定權利義務,故現代一般通說,皆以法學為權利義務之學也”。 (3)權利與義務兩者以權利為重心。“當研究權利義務之先,對于法律立腳點之重心觀念,不可不特別論及,即所謂法律之本位是也”;“法律本位之普遍觀念為權利。故以法律為權利之規定,法律學為權利之學,乃現代學者間之通說。”  (4)法以權利為本位。“法律現象,其本位即是權利。”  “近世各國法律不取義務本位說,而取權利本位說,實羅馬法之感化力致之。夫既以權利為法律之本位,則法律者,非徒以限制人民權利之用,而實以為保障人民權利之用。” 

   

2.張先生將法的內容鎖定為權利和義務的做法忽視了權力,違背法律生活的真實。 “實際情況是,不論在那一種歷史條件下,只要還需要法律,權力都是最常見、最重要的法現象之一,當今尤其如此”;“最常見、最重要的法現象不是權利和義務,而是權利和權力”;“因而權利和義務的矛盾也不可能是法律世界最基本的矛盾。……,權利與義務的矛盾的提法只不過是對權利與權利的矛盾的一種法學描述,它無法概括權利與權力這更為重要的一對矛盾,也無法概括權力與權力的矛盾,因而是非常片面、不符合實際的。” 

   

3.張先生在基礎性概念尚未來得及厘清,沒分清權利與權力的情形下霸王硬上弓,把權力(在我國憲法中表現為職權和權限)說成權利;且在不具備據以系統解釋各個部門法現象的條件的情況下,試圖系統解釋各種法現象。這些不健康因素使得以權利義務為中心的法學往往陷入自相矛盾,不能自圓其說的尷尬境地。其中最明顯的一個缺陷,是其無法被合邏輯地運用到憲法學、行政法法學、刑法學、以及訴訟法學等所謂公法學領域中來。

   

4.在將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運用來系統解釋法現像方面,張先生及其后繼者主觀上欲仿效馬克思但卻并沒有真正理解和掌握馬克思的核心方法。這方面最明顯的例證表現在確定法學的核心范疇一事上。在馬克思那里,形成學科范疇體系的過程首先是從感性具體開始而不是從抽象概念開始的,是在形成核心的抽象范疇后再沿著由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方向推演出其他全部范疇,而不是相反。吉大學派在這個問題上搞反了。 

   

以權利與義務為中心的法學套路(我愿意簡稱其為權利義務法理學)在上述四個方面的缺陷,都是當年張先生牽頭推出時原本應該下力氣解決但始終沒有解決好的問題,這些問題現在仍然困擾著中國居主流地位的法理學,減損著它的解釋力,同時對各個部門法學也或多或少有些負面影響。

   

我提出這些問題,只是想說,張先生的學術活動和學術思想影響也有缺憾,絕不是要否定其總體上的正面價值。實際上他在中國改革開放時代的法學發展進程中的歷史地位和學術功勛是否定不了的(這些成就也可以看做吉大學派的功勛),原因主要在于:

   

1.以權利義務為中心的法學的基本概念、學術思路和基本學術觀點雖難以說有創新,但以張先生為代表的最初的倡導者們似乎也是獨立地得出與前人相似的見解的,看不出有故意回避前人提出和證成的重要命題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我做過一些考察,發現重復前人論點的情況基本上應歸因于當事者當時所能掌握的資料不全。他們當時只關注蘇聯的法學或50年代從蘇聯引進中國的法學,沒有關注1949年前我國本土的法學遺產。我查了一下,張先生上世紀90年代前的論著似乎從來沒有引證過北洋時期和民國時期法學者的論著。張先生的受教育背景和他當時供職的研究所或大學的歷史及藏書狀況,說不定也能夠幫助人們在這方面做出合理解釋——或許正是這些因素使他沒能了解1949年前的中國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狀況。

   

2.以權利義務為中心的法學適應了當時中國的實際需要,填補了法理學空白。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國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雖然恢復了,但在法學的基礎理論方面,除了可供政治和哲學方面做指導思想用的馬克思主義文獻外,只有一些零碎的西方法學譯著和50年代從蘇聯引進的法學作品,沒有任何現存的直接可用的東西。張先生牽頭在原有的思想材料的基礎上,提出以權利義務為中心建構一個解釋體系,而且經過他自己的努力和后繼的以張文顯教授為代表的一批有作為的學者的努力,果然建構了一個基本可用而且事實上被很廣泛地接受的體系,應該說是很了不起的業績。

   

3.這種突出權利義務的法學在用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解釋法現象方面有所突破。這方面之所以能夠有所突破,是與吉大學派先后的主事者能結合中國國情,體悟人群的需要分不開的。30余年來中國基本的國情一直是: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上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基本制度;實行市場經濟體制;落實民主、實行法治、充分保障人權,已成為社會的普遍期待。張先生在使法學與我國的基本情況相適應方面,開了一個比較好的頭,在學理上超越了前蘇聯法學。但可惜他在90年代后有些跟不上時代發展了。好在吉大學派的后繼者從他手里接過了改革的火炬。吉大學派從由原教旨主義分支主導到由新銳分支主導的發展過程如此理解可能比較好,完全不必從個人恩怨角度看待這個過程。

   

四、張先生是條好漢

   

我從來都認為張先生是條好漢。

   

對一個學者,人們該如何評價?掙了很多錢不算什么,當了多大的官也不算什么——錢的多少和官的大小,那是商場和官場衡量人“身家”幾何的標準。對學者,人們要看的是他/她學術思想的影響,尤其要看他/她的精神的感召力大小。或許因為這個原因,2010年新年放假,上海灘的幾個朋友見面喝老酒,席間說到政界和學界的左右問題,鄧正來先生評論道:“張光博先生曾撰文要與我討論8個問題,可惜沒來得及展開。他還要與郭道暉先生討論100個問題。那真是了不起!”我立即告訴正來兄,說我正在寫紀念張先生的文章。正來兄馬上說:“一定替我表達敬意。”在座其他各學科學者似乎對此說也頗為認同。看來,至少知識界有那么一撥人所見略同啊!

   

最難得的,是張先生對主義的真誠。這里所說的主義,籠統地說,就是馬克思主義,盡管他心目中的馬克思主義只不過是他本人或他所代表的那一部分人基于自己的價值取向對馬克思論著的一種理解,而且,這種理解本不應該排斥其他的人基于另外的價值取向對馬克思論著所做的理解。具體地說,張先生的馬克思主義,是通過解說法現象來闡發的,所以,人們可以稱其為馬克思主義法學。當然,基于前面同樣的道理,他心目中的馬克思主義法學,也只不過是他個人基于自己對馬克思論著的理解來解釋法現象的一種套路。但是,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說,他對自己認定的主義是真誠的。幾十年來他不僅不放棄自己認定的主義,而且耗盡時間、心力和財力來維護自己認定的主義,鞠躬盡瘁死而后已。他維護的東西,尤其是最后15年他作為一個退休的老學者維護的東西,其中不可能有他個人或家庭的任何利益。

   

張先生對貫徹他信仰的主義有著執著的追求,這種追求體現在他的法學教學和研究事業中。張先生1990年前所做的工作,可以說是在確立他所認定的馬克思主義法學,所以,他這個十余年的學術活動非常富有創造性。此后17年,他幾乎把自己的全部時間和精力用在了貫徹他認定的主義方面。為此目的,他不顧年事漸高,仍然奮筆寫作,到處奔走,該正面論述就正面論述,該商榷爭辯就商榷爭辯,該批判就批判,甚至不惜揭短、怒罵。

   

張先生對主義的真誠和奉獻, 甚至讓“真誠的非馬克思主義者” 劉大生教授也深受感動。大生教授在他致張先生的信中寫道:“有些人自稱自己是馬克思主義者,但在實際上不過是將馬克思主義當做升官發財的工具”,“這些人,對馬克思主義沒有任何真誠。而您高舉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大旗,一不為升官,二不為發財,三不為整人,還保護過在行動上出了問題的年輕人,您的目的就是為了將道理講清楚,將國家搞好。所以,您是真誠的馬克思主義者。” 從劉教授與張先生的關系看,劉教授說這話不可能是為了討好奉承張先生。

   

按現在的規矩,馬克思主義的信仰者,如果想百年之后在殯儀館享有以繡有錘子鐮刀的紅旗覆身的榮譽,必須在生前熬到一定的“級別”。做為最真誠的共產黨人之一,張先生一生最大的官只做到吉大法學院院長,也就是“正處級”吧,恐怕享受不到紅旗覆身的“待遇”,但在我看來,張先生比我們在電視上看到的在八寶山以紅旗覆身的多數人,更有獲得這種榮譽的資格。

   

魯迅曾說:“中國一向就少有失敗的英雄,少有韌性的反抗,少有敢單身鏖戰的武人,少有敢撫哭叛徒的吊客;見勝兆則紛紛聚集,見敗兆則紛紛逃亡。” 我以為,魯迅對作為一個整體的我們中國人的劣根性,那是看得真透徹。但讀者也應該看清楚,他說的是“少有”,并未說“沒有”——如果沒有,那我們這個民族就完了或快要完了。我以為,張先生就是魯迅所說的“少有”的人中的一個。

 

1.在特定意義上說,張先生遭遇了悲情,但他確實是英雄。悲情包含著失敗,每件悲情都包含著至少一個失敗的故事。英雄不在于是不是勝利者或是不是被打敗。面對強大對手甚至對手的洪流,是不是英雄要看他/她是否英勇反抗并且始終仰著高貴的頭顱。我記得看過一部8小時的歷史性電影巨制,其中講到蘇聯衛國戰爭初期,有一個軍人與戰友一起堅守要塞大大超過可以預想的時間,遲滯了納粹軍隊的進攻速度,最后傷重昏迷被俘。電影解說詞介紹說,戰后他被授予蘇聯英雄的稱號——這個英雄就是失敗的英雄。為了自己信仰的主義,張先生面對壓倒性多數的法學論敵,始終堅守精神陣地進行韌性的反抗,從來沒有屈服過。他當然是當代的法學英雄!

   

不過需要強調的是,張先生所面對的不是敵人,只是論敵,更準確地說,是假想敵。因為,他往往以為,自己面對的都是欲對馬克思主義法學有所不利的人,這只能說是張先生的識別錯誤。實際上,他的對手的說法和做法與他一樣,所依據的也是馬克思的論著,只是雙方對之理解有所不同而已,所以,法學界熟悉的那些爭論,不過是同一個馬克思主義營壘中不同流派之間的爭論。

   

2.張先生是個文人,但為了捍衛他信仰的主義,毫不懼怕“單身鏖戰”。張先生的對立面很多,而且后來日見其多,可他仍然不怕得罪任何人。在進入21 世紀后,他本來早已形單影只,但卻仍然按維護其信仰的主義的需要,在《法辯》(征求意見稿)中點名批判了更多的學者,其中有青年、有中年、也有老年。中國歷史上不論武人還是文人,往往有勇于私斗、怯于公戰的陋習。我以為,總體來說,張先生是勇于公戰的典范。至于在公戰的過程中張先生是不是多少也有一點個人的意氣,那就見仁見智了。不過,人畢竟不是神,其行為不可能完全不受個人情緒影響,這一點恐怕難以否認。

   

3.張先生有“見勝兆”拒不趨利“聚集”的節操。趨利聚集是人的生物本能之一,但它是原始的本能。“識時務者為俊杰”,是人們展現這種本能的文雅說法;在臺灣,民眾將其通俗化為“西瓜傍大邊”。用馬克思的話說,這種特性屬于“動物的機能”。 “見勝兆”則紛紛聚集的實例在我們的歷史上不勝枚舉。

   

面對“勝兆”裹挾的巨大利益,是趨前還是不趨前,會根據具體情況按自己的價值觀自主地加以判斷和選擇,是人之所以成為人的內在根據之一。所以,歷史上甚至有像伯夷、叔齊那樣的義人,寧愿饑腸轆轆也“不食周粟”,直至餓死。 在利益面前能根據具體情況“有所不為”,無疑體現了人的一種更高級的本性,它在我國傳統文化中叫做節操、氣節、風節等等。按馬克思的意見,人之所以能做到這一點,恰恰是人的“類本質”戰勝了“動物的機能”的結果。“正是由于這一點,人才是類存在物。” 自80年代末90年初起,由于以權利義務為中心的法學的幾種提法比較符合人群的需要或社會的需求,聲勢看漲,此時如果張先生順勢而為,最終在吉大謀個資深(或終身)教授或在人大、政協謀個地位待遇超過教授的什么官做做,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至少不至于60歲剛過就心無法休而身早已退吧。但張先生似乎從來沒有動過什么“順勢而為”的念頭。這里我們能看到一種源自中國古代士大夫的節操和氣節。

   

4.“見敗兆”張先生仍奮勇死戰,直至生命最后一息。眼看著要敗,卻堅不“起義”,仍奮勇向前死戰,這是中流砥柱的精神,在學術界我們不妨稱之為張光博精神。這里關涉的是一個學者對于自己所信仰的主義的態度。看到這里,有讀者或許會想,張先生信仰的是馬克思主義,難道馬克思主義“見敗兆”了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本文所說的張先生信仰的主義,只是學術界對馬克思著作的諸多理解方式之一,更確切地說,張先生服膺的主義,即他個人心目中的馬克思主義法學,這是他個人從法學角度對馬克思主義權威性文獻的一種獨特理解。因而,所謂“見敗兆”,只不過是指有跡象表明他個人對相關權威性文獻的獨特理解越來越不為學術界、不為社會各方所認同和支持。張先生在他生命的最后歲月,地處祖國的西南邊陲,仍為維護他獨特的學術見解而拼命進行辯駁和闡釋。

   

說張先生“見敗兆”仍奮勇死戰至最后一息,那是有鐵證的。請看他在2005年、2006年、2007年先后出版的三部著作的書名:《堅持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堅持馬克思主義權利義務觀》,《堅持馬克思主義國家觀》!其中,《堅持馬克思主義國家觀》是由吉林人民出版社于2007年12月出版的,而正是在這個12月的29日9時18分,張先生慷慨揮別了這個對他來說朋友不多卻論敵眾多,因而顯得分外冷漠的世界。

   

 “疾風知勁草,板蕩識忠貞”。張光博先生是一個真正的馬克思主義法學家,也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烈士和義人。

   

五、張先生的精神遺產

   

在某種意義上講,張先生是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王國里的屈原。

   

恩格斯說:“封建的中世紀的終結和現代資本主義紀元的開端,是以一位大人物為標志的,這位人物就是意大利人但丁,他是中世紀的最后一位詩人,同時又是新時代的最初一位詩人。” 對張先生,我覺得也完全可以做這樣的評價:張先生是“一大二公”舊時代的最后一位馬克思主義法學家,同時又是改革開放新時代的第一位馬克思主義法學家。

   

張先生留給后學不少學術論著,但更可貴的是他留下的學術精神。張先生留給后世的最寶貴精神遺產,是他在學術上的獨立精神。孟子說:“得志與民由之,不得志獨行其道;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張先生在學術上做到了這一點。他“一生堅持自己的學術主張不動搖。盡管法學界將張先生的觀點視為抱殘守缺甚至冥頑不化,但一個學者全然不顧所謂學術風潮,始終不渝地畢生堅持自己的學術主張,雖然孤獨無助卻無怨無悔,僅這一點,就應該贏得人們的尊重!這足以令那些有學術影響、著作等身卻跟風的所謂學者們汗顏!中國法學者太缺乏學術自尊,太沒有知識分子應具備的獨立精神,……經常被權貴或商賈所豢養。……逐漸被馴化為御用法學家,這一強大的功利取向感召著一代又一代的中國法律學子。中國真正的法學者越來越少,中國有風骨氣節的法學者越來越少,中國有自己學術信仰的法學者越來越少。”  

   

我國包括法學者在內的社科學者太需要自主思考、有所不為、有所堅持的品格了。遙想當年,中國的經濟學者成千上萬,我相信其中從內心贊賞計劃經濟體制的不多,傾向于搞市場經濟體制的不少,但他們中能夠提出和堅持市場經濟論的能有幾人?那時在經濟學等學科領域,到處聽到的都是言不由衷的頌揚計劃經濟的假話、空話。一旦上邊說要搞市場經濟,這些所謂經濟學家們馬上又集體改調,為市場經濟唱贊歌。我真的為他們難過。聽說某大學有一個經濟學家感到自己一輩子的信仰破滅,跳樓自殺身亡。我非常尊敬這個教授,因為他有真誠,有勇氣。當然,他不應該死,只需要反省和醒悟就夠了。有人用學術不自由做遁詞為自己跟風、說假話開脫,那不能令人信服。不錯,那時在這方面沒有發表不同見解的自由,但是,不講真話可以,你不講假話行不行?應該是能行的。西方商人還能信守“不能為惡”的道德準則呢,社會主義學者難道連“不能為惡”的道德底線都不能堅守!

   

我們這個民族要生存要發展,不能沒有創新能力。獨立思考、有所不為、在確信自己是正確的前提下堅守自己的學術信念乃至主義,是創新者不可或缺的秉性。具備這種秉性的人,才能是我們民族的脊梁的組成環節。至于一個人所持的信念或學術觀點的內容如何,那完全是個人的事情,大家彼此尊重就好。

   

今天我們祭奠張先生,就是要發掘和激發潛藏在中國學者靈魂深處的獨立精神,包括提倡獨立的個性,堅守獨立的人格,保持獨立的學術品格。

   

(本文原載《法學評論》2010年第2期。感謝童之偉先生惠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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